关于《物权法》中行政问题的研究
2013-04-11黄志萍
黄志萍
(湖南警察学院 法律系,湖南 长沙 410138)
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范的不是物本身的权利,而规范的是因物的归属利用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法》涉及很多行政法的问题,如:权利人对物的权利实际上是最为典型的主观公权利、公共利益必须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促进联系起来等等。《物权法》的很多内容都与行政法产生交集,其法律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物权法》对于行政问题的影响
(一)《物权法》提高了行政机构的监督能力
对于行政机构监督国有财产,《物权法》第57条明确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以及集体企业改制与资产重组进行了规范。对于管理层人员收购或以低价转让给他人形式而导致的国家财产流失的行为,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要受到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物权法》提高了地方机构的管理能力
《物权法》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仅仅通过行政执法的手段行使管理权。在进行行政登记以及行政许可行为时,行政机关应使用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现代管理手段和人性化的执法方式,承担起相应的审查物权职责,使行政机关的管理能力得到提高,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举例如下:
1.主管部门在农村也面临着管理职能的转变。《物权法》不仅规定了对农村土地处理的问题,也规定了农村集体财产的共有性质,但村民的权利在对集体财产的占有和处分上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如果地方政府通过行政管理条例以及规范性的文件限制了集体财产的使用,虽然农民对集体财产的占有和控制权并没有被地方政府剥夺,但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农民对农村集体财产的使用和处分,导致其经济利益方面受到损失。私人对财产所进行的经济的有益利用及合理的期待受到损害,那么,地方政府规定的法规或者法律文件就可能由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而失效。
2.广告公司要想在小区张贴广告,不仅仅只需要征得物业公司的同意。如果工商部门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仅凭物业公司的一纸证明就批准广告公司这种张贴广告的行为,在不考虑《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下,这种情况就有可能导致行政争议的发生,影响小区安定。
(三)《物权法》明确了公权力的界限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人对自己私有财产依法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规定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同时,也有严格的制度规范政府公权力的使用。《物权法》实施后,政府在征地拆迁、城市规划以及用地审批、税收征收等各个方面,都要特别注意尊重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用益权和不动产的相邻权,防止由于违反《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而导致的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如,把重污染的工业区建设在农村周围、政府在规划的时候不考虑居民交通出行方便的权利、在密集的居民区建设治疗高传染性疾病的医院等等,这些都会造成对相邻权的侵犯。
二、《物权法》中的行政法过于形式化
(一)《物权法》中看似有相应的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却没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物权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然而具体做法及要求却未明确。
(二)《物权法》实施后显现出了行政法规的法律空白
《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如果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际上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哪一个行政机关对不动产进行登记以及出现错误时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赔偿,出现什么样的错误,赔偿什么样的损失,并未明确,影响了《物权法》的实施。
(三)《物权法》中虽有明确规定,但与实际内容不太相符
每个国家的法律都在不断地更新与发展,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是在所难免的。要及时发现,而不是任之不管,使旧的法律不至于成为新的法律实施的障碍。
(四)《物权法》中有相应的规定且与实际内容也相符,但并未有效实行
目前这种情况比较棘手,在各种因素影响下,导致相关规定无法有效地实行。在城市房屋拆迁上能够明显体现。
三、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用行政法规来制止和惩戒危害公共福利及公共秩序的行为
虽然《物权法》在对物产的破坏上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措施,但是这些都是民事救济措施,其并未对危害公共秩序以及公共福利制定处罚措施。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不存在一个民事主体对另一个民事主体进行制裁及处分,只有依靠行政法律法规来作出相应的处罚。
(二)有相关的行政法来支持《物权法》的实施
尽管《物权法》属于私法,确保的是民事权利,但其实施也要依靠行政法来创造和平安全的法律环境。另外,由于《物权法》本身的局限性,私法也并不能完美实现。例如,《物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本身是属于私法上的行为,但因不动产自身具有巨大的价值,对于其安全需要国家的公权力来保护。
(三)行政主体应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全方位服务
长期以来,政府都仅仅实行的是秩序管理,而在保障人民的自由及权利方面却有所欠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的行政职能和管理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成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
四、结语
在对法律法规要求越来越细化的社会背景下,面对纷繁复杂的条文规定,《物权法》如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有效实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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