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下的苔丝杀人案研究
2013-04-11闵顺琴
薛 青 张 颖 闵顺琴
(1.浙江农林大学,浙江 杭州311300;2.绍兴文理学院,浙江 绍兴312000)
哈代的名著《德伯家的苔丝》中苔丝杀人案因其结果惨烈让评论家揪心不已。一直以来评论家从未停止对这个案件的讨论。小说《德伯家的苔丝》中,克莱尔远走巴西,苔丝走投无路,为了挽救家庭,她再次牺牲了自己,再次成为亚力克的情妇。不久,克莱尔终于觉醒,他回英国寻找苔丝,希望能破镜重圆。但为时已晚。这时,愤怒的苔丝杀死了亚力克。随后,她与丈夫逃走,在享受了短暂的团圆后,被缉拿归案,法庭判处她死刑。当黑色的旗帜,从温顿赛斯特城监狱升起,苔丝悲剧一生终于结束。
苔丝命运的悲惨和结局的惨烈,不禁让读者和评论家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质疑,对国家貌似合理的法律产生了怀疑,也从不同角度为苔丝辩护。其中有人认为苔丝杀人是对恶贯满盈的亚力克的正当反击或者是自卫;有人认为苔丝虽然情有可原,但是最终因杀人而被判处绞刑是为其疯狂行为付出的代价。若从法律的视角进行细读,还原苔丝时代的法律环境,不难发现,这是一场冤案!苔丝虽有杀人事实,但在精神状态、法定减刑事由和执行方式上存在众多的辩护理由,可使苔丝保全性命。我们从法律视角对苔丝杀人案进行分析,为苔丝进行辩护。
一、罪名的偏颇:过失杀人、防卫过当,还是谋杀?
(一)过失杀人还是防卫过当
评论家认为苔丝杀死亚力克是正当防卫、过失杀人或者是防卫过当,但这些都是不成立的。
法律中,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防卫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苔丝虽一直深受亚力克的迫害,但在杀人案件中,亚力克并没有对苔丝实施行为上的迫害,更达不到威胁苔丝生命的程度。无威胁生命的行为,也不存在自卫。所以苔丝杀人并非法律上的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而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引导以理性的、文明的、正当的途径来解决法律纠纷,而不是采取非理性的、古老的、野蛮的方式解决。且不论任何理由,主动采取行为对他人进行伤害,其行为本身就是犯罪。
过失杀人的理由也是不存在的。苔丝在杀人后,对克莱尔坦白“我太生气了,就杀了他”。这就表明,苔丝杀人行为是故意的,并非是无故意的误杀。这点,学者吴笛已经关注到了。他在《哈代新论》中也惋惜地写道“苔丝的行为已经说明过失杀人或是防卫过当的行为都是不存在的”。
(二)谋杀还是杀人
小说并未详细写法院如何对苔丝进行审判,只是在小说的结尾处写“一面黑色的旗子”从温顿赛斯特城监狱升了起来。黑色旗帜,是英国司法文化,即执行死刑时,在监狱升起一面黑色的旗子,向其亲友宣告已经执行完毕。由此,我们可以推断苔丝的罪名是“谋杀”。
因为英国维多利亚时代,只有“谋杀罪、叛国罪、海盗罪”三种法定重罪才会被判处死刑。这里惟一与苔丝有关的是谋杀罪。同时,英国的轻罪有“一般杀人罪”的罪名。与“谋杀”相比,“一般杀人罪”罪名对罪犯的惩罚要轻一些。“谋杀罪”可以判处死刑,但“一般杀人罪”不会。我们有必要对苔丝罪名进行分析。
英国的“谋杀罪”指:在王国领土范围内,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事先预谋非法杀人,破坏王国和平,而被控告;使被害人受伤且于一年零一天内死亡。而“一般杀人罪”指除故意杀人罪以外的所有非法致人死亡的行为。例如误杀。由此可见,这两个罪名的惟一区别是是否恶意预谋。而要达到法律上的“恶意预谋”,则需要犯罪人有心理上故意杀人的意图,有为杀人所做的前期准备,且行为人在精神方面是理性的,且有犯罪和思考及反应的时间。
关于苔丝杀人的过程,小说是这样描述的:“苔丝回到房间,随后是一阵静默,然后是重重的一声叹息,”“当亚力克问她,她也并未回答,只低声呜咽,她是自言自语,是在悲哀和叹息”。由此可见,当时,苔丝只有“悲哀和叹息”,并未产生杀人的念头,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杀人的预谋和准备”。同时,书中对于杀人的动机是这样描写的,苔丝杀人以后,逃跑出来找到克莱尔,对他说:“他听见了,然后挖苦我,用脏话辱骂你,我实在听不下去了,然后就把他杀了”。从这可以看出,她只是在盛怒的情况下,瞬间产生杀人的念头,并不具有法律上犯罪的故意。且这种“瞬间产生杀人的念头”,与谋杀罪名中的“事先预谋”差距甚远,苔丝并没有认真思考、精心策划并积极准备,她只是被亚力克激怒,失去理性,未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且这种激怒的原因也是亚力克造成的,激怒的行为也是亚力克亲自实施的。由于两种犯罪人对社会危害程度相差甚远,“一般杀人”罪名的犯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远不及“谋杀”罪名的犯人,刑法本着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也常将这两种罪名相区别并给与不同程度的处罚。由此可知,苔丝的杀人,并不能被理所当然地判定为“谋杀罪”。否则,这样的审判也违背了“罪刑相当”的古老的法理。
二、抗辩的疏忽:精神状态
(一)精神迷乱。精神状态是刑事案件中最被关注的方面。英国是世界上最先关注罪犯精神状态的国家,1265年,英国政府颁布了著名野兽条例,该条例让患有精神障碍者不受法律制裁。1326年,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可以精神失常(包括非精神状态的人的无意识行为)为法定辩护理由来免除其刑事责任。这些都可以引起无罪的辩护。而《1800年刑事精神病法》明确了精神错乱的概念,这直接促成了1843年的“姆纳坦规则”。这些都可使具有精神障碍的人免除刑事司法的处罚。
同时,英国有一个著名而古老的法谚:“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依据该法谚,精神病人没有独立意识,他们也不会有谋杀的故意,他们属于无刑事能力人。这类人在法律上是不能被审判的。所以,在英国的刑事案件中,精神状态经常是被告方最为关注的抗辩理由。
小说中,哈代多次提到德伯家族的精神迷乱的特征。例如苔丝杀人后,克莱尔想“苔丝这种精神迷乱的现象——如果这是一种精神迷乱的话——究竟是德伯家族哪种的特性所造成的。人们知道经常听说德伯家族的事情,否则怎么会有大马车和谋杀案的传说”。由此可知,苔丝家族有着精神迷乱的遗传,而这一特征,在苔丝杀人案中有充分的体现。
哈代是这样描写苔丝杀人过程中的精神状态的。当苔丝看见克莱尔后就崩溃了,她回去后,“痛苦地扭动身子,在椅面上的脑袋也转动了一下”,“苔丝非常痛苦,以至于嘴唇被牙齿咬得流血。”由此可见,巨大的痛苦,使苔丝家族遗传的精神迷乱开始发挥作用。这样迷乱的状态一直持续到杀人后。杀死亚力克后,她对克莱尔哭诉:“我杀死了他——不知道怎么杀死的”,“我要以此重新赢回你的爱”。她还说这个念头像“一道闪电”。这就说明,痛苦至极的苔丝在德伯家族疯狂特质的遗传的催化下暂时失去了理智,她已经处于迷乱状态,不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以她才有了如此疯狂的举动——杀了亚力克。依据法律,她的精神状态虽未达到法定的“精神错乱”,但完全可以作为辩护的理由。
(二)激怒杀人。激怒状态下的人,对于自身行为的控制是有限的。尤其是被对方激怒,更是无辜。这种情况也被英国的法律所关注。霍根在《英国刑法》中写道:“陪审团在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杀人故意时候,他们一定要考虑激怒的证据,同时,在普通法中激怒仍然是‘谋杀罪’的常用辩护理由,这个理由可以使行为人只能被指控为犯有杀人罪。”这说明了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激怒杀人”常会因辩护而被判处“杀人罪”。为了使这一做法能明确得到推广,英国《1957年杀人罪法》把“激怒杀人”从“谋杀罪”中提出来,放到“一般杀人罪”中。史密斯曾说这个新规定“不是创设,而是接受了它的存在”。
总而言之,对于苔丝杀人,完全可以以“激怒”为理由,通过辩护将其定为“一般杀人罪”而不是“谋杀罪”。这样,苔丝完全可以免受一死。但苔丝还是被判处“谋杀罪”,这样粗暴的审判完全符合密尔松对英国刑法的评价,他说:“就几个世纪的司法裁判而言,可以说法律是野蛮的”。
三、量刑的不公:减刑、死刑还是立即执行?
(一)减刑理由。任何罪名都会根据罪犯的恶意程度量刑,并看是否有减刑的事由,借以修正法律的残酷性。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法定减刑理由包括年龄、良好行为、精神状况等理由。苔丝也存在着法定诸多减刑理由,她年纪轻、无前科、初犯;同时,苔丝纯洁善良,为了家庭牺牲自己,从小就主动担当起抚养弟妹的责任;她在丈夫离开后,依靠自己的能力养活自己,从未伤害过任何的人;她有精神迷乱的家族遗传,且是被亚力克所激怒。但是,所有这些可辩事由,都没有得到有效辩护。这些都使她失去了减刑的机会。
(二)陪审团制度。在苔丝的审判过程中,还可使用陪审团制度使她无罪释放。根据英国的陪审团制度,由当地普通民众组成陪审团,对该罪名是否成立进行讨论。他们依据的是常理,而不是法律。讨论后,如果罪名成立,则由法官进行量刑,如果这个罪名指控不成立,则会被当庭无罪释放。这种制度也是为了弥补法律的残酷性。莫里森的小说《宠儿》(1861),赛斯被追捕奴隶的警察包围,身边的亲人却不能帮助她,绝望中赛斯用电锯锯开了女儿的脖子,杀死她。随后赛斯被指控为谋杀,但陪审团同情赛斯,使她免受法律的制裁,被当庭释放。同样,苔丝也可赢得陪审团的同情,被当庭释放。但事实并非如此。
(三)死刑的执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死刑的执行同样留有余地,可以免除一死。这些余地,不仅是法律对人生命的尊重,更是给合法不合理案件留有修正的机会。死刑的执行中,有缓刑、流放等多种替代方式。在弥尔松的《普通法的历史基础》中这样记载:“在18、19世纪里,只有少部分死刑判决得到执行,大部分都被以流放的形式执行”。那个时候,大部分死刑犯人被流放到美国、澳大利亚等英国殖民地,而真正实行死刑的人并不多,可苔丝就不幸成为其中一位。
经法律分析,在定罪时,苔丝不幸被严格地定为“谋杀罪”而不是“杀人罪”;在量刑时,又被忽视了她的家族精神迷乱遗传和被激怒的事实,失去了辩护理由和减刑理由;在执行中,也被资产阶级粗暴地直接执行了死刑。而同样犯有重罪的亚力克,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惩罚,反而加入教会,担任了圣职。这充分地表明了维多利亚时代法律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平等,同时也使读者更能了解当时贫苦人们的悲惨处境,也更理解哈代对法律的愤怒和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