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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及其突破路径

2013-08-05黄巍巍

关键词:借贷小微商业银行

黄巍巍

(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一、引言

当前,我国小微企业面临“发展悖论”:小微企业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重要,但却没有获得与其重要性相匹配的市场地位,“融资困境”尤为突出。一方面,我国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99%以上,吸纳城镇就业超过75%、GDP的贡献率超过60%。全国工商联在一个对全国17省51县市的调研报告①中指出,小微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居于关键地位,决定了经济整体活力,在推动改革开放和市场机制形成、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科技创新、壮大县域经济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我国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经营成本剧增、融资困境凸显、扶持政策有限、企业发展质量不高等发展瓶颈。作为全球普遍现象,小微企业“融资难”成为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最大障碍,沿海地区一度出现“倒闭潮”“跑路潮”②等现象大都源于资金链断裂。正是基于这一背景,本文从我国沿海地区发展实际切入,在深入分析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表现和原因基础上,提出困境的突破路径和对策,尝试为我国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提供参考。

二、小微企业融资困境表现与原因分析

1.概念界定

2003年,国家有关部门在《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提出了中小企业廓清边界,2011年,有关部委进一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新实际,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③,并综合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等指标将中小企业明确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大类。④本文的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和微型两类企业。

企业融资是企业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本资源的过程,是企业获取经营投资的主要途径。融资方式的划分,从资本来源角度包括内部融资(主要依靠自有资产)和外部融资(主要通过外部途径获取);从融资渠道包括银行贷款、直接融资、小额公司贷款、民间借贷、典当融资等。考虑到小微企业的发展阶段和自身资本实力,大都以外源性融资为扩大再生产主要资本来源。而小微企业自身经营规模小、可抵押资产少、品牌知名度低、企业软实力弱等天然缺陷与融资市场获取资本的要求和条件完全背离,这一现实决定了其融资能力和渠道的缺陷。因此,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是指因能力和渠道欠缺导致融资难度远远高于其他企业的现象和问题。

2.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特征与表现

(1)正式融资渠道少。小微企业的正式融资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证券市场等直接融资渠道较少。除了民间融资外,小微企业通过正式渠道融资主要是银行贷款,《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显示,银行贷款占了73%,直接融资(包括股权和债券)仅为2%。就IPO而言,不管是早前的深圳市场中小板还是新近建立的创业板,能通过严格上市审查并上市融资的小微企业比例相对广大“分母”几乎可以忽视。由表1可见,2012年底主板市场1400余家企业中,基本都是中大型企业,而中小板698家、创业板354家。此外,PE在发达市场中也是主要融资途径,美国PE募资额已经超过IPO,但在我国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且投资标的选择要求甚严,难以惠及绝大多数企业。可见,尽管近年来我国PE等多样化融资体系逐渐构建,但银行贷款仍是主要途径。

表1 国内证券市场数据(截止2012年9月底)

(2)非正式融资仍为主要途径,包括亲友或关系借贷。以浙江为例,[1]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传统金融机构作为主要融资渠道的仅占21%,其中银行占15%,农信社占6%;而通过亲友及民间借贷的份额达50%,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作为主要融资渠道的占7%,另有22%的小企业从未与以上金融机构或个人发生过借贷行为。从下图可见,亲友和民间等非正式融资占据其融资比例超过一半。

(3)银行门槛较高,企业话语权小。尽管国家对企业规模有统一界定并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加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有所改善,但作为融资市场主体,商业银行盈利性质要求其严格控制信贷风险,对企业的资产、信用、品牌等要求较高,而小微企业普遍特征是信用资产少、经营风险或效益回报不稳定、整体品牌度或信用资产较低,进而促使银行对小微企业设定高门槛、要求苛。从总量角度看,2012年11月末,小微企业在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合计达到11.5万亿元,占比上升到28.7%,但若考虑到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99%,则平均可获取贷款额实在微乎其微。即使不考虑数据的真实性,进一步地考虑贷款结构时,如郭田勇教授的调研所称,大部分贷款是通过信贷产品方式进入大中型企业或政府的大型项目。

3.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成因分析

企业抵押资产少、经营风险高、信用度低等内部特征和国家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决定了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和渠道。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内部融资能力弱。内部融资指的是企业主自己筹集资本金或者将企业留存收益、折旧准备金转化为投资的一种融资方法。由于内部融资的资金由企业内部产生,因此拥有较低的筹资成本和较为灵活的筹资时间选择,但内部融资对企业本身的盈利能力和企业主的资本持有水平有着较高的要求。就小微企业自身特点而言,很难做到较好的内部融资,除了企业主自有资本有限、无法支持长期扩大投资的原因外,更重要的是当前经济条件下小微企业的营业规模和利润率不足以支持其进行有效的内部融资。以工业企业为例,工业行业的小型企业员工一般在300人以下,营业额一般也不超过2000万元,而微型企业的员工甚至在20人以下,营业额也常常不足300万元,加之自2008年以来,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小微企业生存现状更加艰难。据工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小微企业利润率不足3%,更有60%-70%的小微企业面临严重生存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小微企业很难依靠企业的长期盈利追加投入,更难以应付企业突然出现的流动性需求。

(2)外部融资举步维艰。目前世界范围内,外部融资的主要方式有银行贷款、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等三种方法,但是在目前中国的金融体制和背景之下,企业债券发行制度和债券市场都还非常不完善,因此就中国企业而言,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就是银行贷款和上市融资两种。然而结合小微企业自身的现状,小微企业希望通过外部方式进行融资同样面临着不小的困难。

银行贷款方面,虽然目前我国很多银行都有了自己的小额信贷部门,但从小微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的过程和结果看,依然很受“歧视”。原因包括:

第一,大型银行的业务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方式与小微企业贷款特点难以兼容。一方面,大型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往往实行“审贷分离”,即风险管理部门必须独立于贷款营销部门,这样才能更好控制贷款风险,防止不良贷款的大量产生。这种思想源于巴塞尔协议中提出的将银行发放贷款的风险度与所需占有的资本金数量敏感挂钩的核心理念。但“审贷分离”的管理方法必然导致业务流程增加,管理成本提高,而小微企业单笔贷款额度小,银行可获得利润有限,较高成本和有限利润之间的矛盾使得大型商业银行更加倾向于向大中型企业进行贷款;另一方面,大型商业银行对于风险的识别、监控也是基于企业“硬信息”的风险量化。而中国目前的小微企业往往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信息上的不对称使得银行难以通过财务报表等企业“硬信息”较为准确定位企业发展情况并量化风险。种种顾虑之下,商业银行往往更倾向于规模大、效益好的大型企业。

第二,中小城市商业银行没有真正承担对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职能。中国目前拥有超过两百家的城市商业银行,建立这些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初衷之一就是为广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然而在现实经营活动中,这些城市商业银行首先争取的往往同样是大型企业客户,追求的也是扩大规模、跨领域经营的发展道路,并没有承担起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相应支持的社会责任。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对于“政绩”的盲目追求和其对城市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过度干预和影响的综合作用。“在当前的金融大背景之下,地方政府对于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有着较强的实际影响力和控制力,加上地方政府过于重视‘政绩’,这就导致了大部分城商行缺乏专注于为本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理念,一味追求争取大型企业作为自己的客户,在没有考虑诸如城市银行的号召力与影响力与其设立分行之间的距离成反比,分行设立越多、距离越远,业务扩展、管理成本将越高等因素的情况下,盲目扩大城商行规模,一些省份甚至主动将省内全部城商行‘法人’撤销,合并为一家较大规模的城商行,将总部设在省会城市。”[2]这样的结果就是我国的金融机构在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方面出现“断层”现象。

上市融资方面,以中国目前的金融环境而言,小微企业希望通过上市进行股权融资的难度较大。就场内市场而言,虽然建立了创业板市场,但想要在创业板上市,必须满足诸多上市条件,比如“公司内部财务状况需满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等条件”[3]。这些条件于小微企业来说,“难于上青天”。就场外市场而言,中国目前虽然已经推出“新三板”市场,但是仅限于落户中关村和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同时各项交易规则亦不成熟,不能真正担负起为全国众多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重任。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的小微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然而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在中国尚处于半公开、半地下的运行阶段。没有统一的、完善的运行机制以及合理的抵押担保制度,更没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和风险防范措施。正是民间借贷市场的不完善,导致了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之间的信息极度不对称,存在着巨大的道德风险等潜在风险,经常出现携款出逃的违约行为。

三、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突破路径

1.银行要承担起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支持的社会责任

就大型商业银行来说,虽然其业务运行方式和管理模式相较小微企业的融资特点有诸多不相容之处,但同样可以通过一些制度创新进行弥补。比如,目前已经逐步开始实行的“两头外包”的贷款方式,即:大型商业银行批发性地“打包购买”小额信贷公司所需发放的贷款,而将贷款之前所需开展的客户资格审查筛选和贷款之后所需持续进行的风险监控和管理都委托给了专业的小型信贷公司或者专门的机构负责。这种“两头外包”的专业分工贷款模式可以带来两大好处:一方面,大型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发挥其资金实力雄厚的优势,通过“打包购买”小额信贷公司贷款的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另一方面,大型商业银行将客户资格审查和风险监控管理这两大工作“外包”给专业的信贷公司或机构,很好地实现了社会分工,可以较大程度上降低大型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的管理成本和潜在风险。

就中小城市商业银行而言,应该真正履行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社会职能,而不能像目前一样一味追求大型企业客户,盲目扩张规模,这需要地方政府和城商行的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不能过多干预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战略和开展,更不能为追究“政绩”而强迫城商行优先选择大型企业作为客户,过度扩张。同时,需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对于地方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地方政府要保障城市商业银行有一个较为自主的决策环境,能够真正根据市场需求做出业务规划。

其次,城市商业银行应该在小微企业的客户资格筛选和后期风险管理上进行创新,节约管理成本,降低潜在风险。各城市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可以借鉴众多小型贷款公司的经验。以中信微贷为例,根据企业流水账记录来分析和判断该企业的应收账款、存货等资产项目的真实性,并以此还原企业销售收入、利润率、存货、应收应付账款、固定资产等财务关键信息,同时,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存货的保存期限判断其周转率,通过在食堂用餐员工的实际人次来分析员工工资、流水线产量和流水线条数”等。[2]中小城商行通过借鉴此类方法,可以更好地适应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现状,能够更好通过“软信息”进行贷款资格审查和后期的风险监控,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

2.尽快建立小微企业特点的证券融资市场

目前中国不管是创业板市场还是“新三板”市场,其上市条件对于小微企业来说都是过于苛刻,上市融资对于企业只能是“锦上添花”,很难像国外一样通过上市对小微企业的发展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以美国为例,专门开发了OTCBB系统,为迈不过NASDAQ或香港创业板这道门槛的小企业提供一个上市渠道。与NASDAQ相比,OTCBB以门槛低而取胜,它对企业没有任何规模或盈利上的要求,只要经过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核准,有三名以上做市商愿为该证券做市,就可以向NASD申请挂牌。挂牌后企业按季度向SEC提交报表,就可以在OTCBB上市流通了。真正为那些急需资金的小企业提供了一个切实有效的融资渠道。中国证券市场可以学习美国OTCBB的先进经验,在做好公司估值工作的同时,通过完善市场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做好路演与信息披露工作。路演实际上是股票推介工作,如果路演做得不好,直接影响股票定价与发行。信息披露是上市核心工作之一。信息披露得好,有利于投资人准确对企业价值及未来作出合理判断,有利于股票的定价和发行。只有尽快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证券融资市场和上市制度,才能真正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帮助。

3.完善民间借贷市场

由于银行贷款资格审查严格且更倾向于向大中型企业进行贷款,近年来,小微企业更加依赖民间借贷市场进行融资。然而中国的民间借贷市场相对来说还很不完善,不但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范,更没有相关监管部门和风险控制手段,资金转移往往以口头协定的方式进行。就算书写“借条”,也常常只有借款人姓名和借款日期,而没有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价值(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要素,十分盲目和不规范。因此完善民间借贷市场对于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应该尽快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民间贷款的单行法规,明确贷款人和借款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民间融资主体的业务范围,规范放贷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从概念上彻底划清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给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4]其次,在专业金融机构的帮助下建立起一套针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机构。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督管理机构,将民间借贷纳入到规范化运行的体系当中。明确监管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的职责,建立并完善监测系统,定期采集相关数据防范金融风险。实现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和规范化,不但有助于活跃资本市场,更好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更有助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安全,防止金融活动的无序和混乱。

注释:

①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全国工商联通报,2011(6).

②2008年、2011年,浙江温州等地区连续出现多起企业家“跑路”现象,如眼镜行业龙头、温州信泰集团董事长胡福林等.

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7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

④以工业行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阿里巴巴集团,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浙江省小企业经营与融资困境调研报告[R].2011年7月.

[2]武汉大学银行管理研究所课题组.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的中国式解答——对国内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的调查报告[J].武汉金融,2012(5).

[3]黄良杰.中韩创业板上市之比较[J].开放导报,2009(6).

[4]厉朝艳.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困境和对策建议[J].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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