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教学实践中的问题与完善——以石家庄学院为例
2013-04-11王翔
王 翔
(石家庄学院 政法系,河北 石家庄 050035)
模拟法庭是在教师的组织、指导之下,学生扮演法庭角色,对庭前、庭审和庭后三阶段的实务予以模拟,最终达到将审判阶段的诉讼理念、规则和技能内化于心的教学效果的教学方法。[1]模拟法庭教学实践在高校已经进行多年,在取得诸多成绩的同时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一、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所取得的成绩
(一)数字化模拟法庭场地为模拟法庭教学提供物质保障
先进的模拟法庭场地既是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实训基地,又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场所,为培养法律人才提供了坚实的硬件条件和物质保障。部分高校已投入资金和场地,按照现代化法庭的比例和摆设建成了模拟法庭。例如,石家庄学院模拟法庭已有的多功能、数字化法庭设有审判厅、合议厅和一个可容纳100人的远程旁听大厅,并配备了录音、录像、投影等全套多媒体设施,为模拟法庭实践性教学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二)模拟法庭专业课程设置夯实了模拟法庭教学实践基础
目前,一些高校已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专业选修课程单独设置,有专门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要求、案例材料和教学场地登记记录等,并配有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较为丰富的专任教师,严格按照课程教学的规范安排模拟法庭教学,避免了模拟法庭课程的随意性,保证了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的顺利进行。
(三)模拟法庭竞赛、宣传巩固了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成果
模拟法庭大赛作为学生活动之一,以其广泛的参与性、模拟的仿真性、案情的趣味性、精彩的对抗性受到广大师生的欢迎。在法律的较量与思维的碰撞中,充分展现了法科学子在思辨、口才、法学素养等方面的专业风采。同时,模拟法庭大赛通过邀请专业律师、在职法官担任评委,为法学实践性教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良机。而大赛遴选出的优秀模拟法庭小组多次去校外以模拟开庭的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扩展了模拟法庭教学实践平台。
二、模拟法庭教学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课程设置方面
1.课程、结构和教学法意义的模拟法庭并存,易引发模拟疲劳
模拟法庭作为文科法学专业最重要的实践平台之一,在一定时期受到了广泛重视。各高校除了单设模拟法庭专业选修课外,在理论课中还加设了模拟法庭实验课。不仅在传统的较重要的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课时中增加模拟法庭实验课,而且在律师与公证制度、法律文书写作等实务课程中加重以模拟法庭为主的课内实验课比重。此外,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会主动将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使用。这样就造成了模拟法庭遍地开花的局面,其在课程意义、培养方案结构意义和教学法意义上同时存在,三者之间又缺乏统筹协调,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从学生的角度来说,每次模拟法庭都需要进行查找资料、撰写文书、反复排练的过程,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久而久之容易导致模拟疲劳。
2.模拟法庭课程设置连续性不足,影响教学的效果
尽管模拟法庭课程的开设需要学生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积累有一定的要求,在高年级学生中实施比较适宜,但是如果能让低年级的学生有计划、分阶段地介入模拟法庭中,不仅能让学生在观摩中加强对模拟法庭的感性认识,初步了解法庭流程,为后面的学习奠定基础,而且有助于促进学生对未知知识进行探索和思考,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促成学生的自主性学习和研究性学习。目前模拟法庭课程多在高年级学生中开设,低年级学生尚未或很少参与,在模拟法庭课程设置方面还存在改善的空间。
(二)教学运行方面
1.模拟法庭教学师资短缺
模拟法庭教学对指导老师的要求较高,要求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要十分熟悉诉讼流程、谙熟诉讼技巧、把握庭审秩序和庭审节奏,应激庭审突发事件。所以,承担模拟法庭教学的教师必须是综合素质高、知识较为全面、社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教师。而这种教师在现实中不易得到,原因如下。
第一,激励机制缺乏,教师投入教学难。法学双师型教师往往业务能力较强,在社会实务中比较繁忙。无论是做兼职律师、仲裁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还是做知识产权代理人,所占用的时间都比较多,相应的回报也比较丰厚。在相关激励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双师型教师对教学的付出取决于教师自身的道德基准和对教育事业的热爱,而一旦出现制度不完善带来的评价不公,很容易挫伤教师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模拟法庭教学效果。
第二,外聘教师限制多,管理不方便。在职律师、法官、检察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聘任其作为模拟法庭课程的指导教师也是不错的选择。但是,外聘教师往往缺乏教学经验,对教学规律把握不足。而且,由于外聘教师有自己的工作安排,在授课时间上不好协调,在教学管理方面也有一定难度,难以保证教学质量。另外,外聘教师的成本较高,会增加院校的财政负担。
2.教学实施表演性强,教学目标难以达成
模拟法庭教学实践希望法学专业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检验学生专业知识、法学理论掌握程度,检验学生的应变能力、思辨能力。[2]但是事实上,学生往往通过教师提供或者上网搜索获得完整的案卷材料,原告组和被告组在正式模拟之前也会进行反复的排练,造成实际模拟中部分学生照着拟定好的法律文书和事先安排好的台词念读或背诵,使模拟法庭训练学生的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辨能力、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教学目标落空。
(三)教学管理方面
1.管理制度缺乏灵活性
模拟法庭实践性教学具有耗时久、体验深、应变强的特点。一次较为完整的开庭至少需要两课时,开庭中会遇到种种特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模拟后的反思和评价至关重要。因此,模拟法庭实践性教学需要更加灵活的课时设置,对教师的教学要求和管理也应当有别于一般的教学管理。
2.模拟场所管理混乱
数字模拟实验室设备先进,但操控也相对复杂,尤其是物证展示平台、现场音视频信号存储与录制、视频的控制和切换功能的使用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仅靠简单的培训无法正常使用。此外,由于缺乏专人管理,有时实验室的开门锁门、开机关机都可能成为模拟法庭教学的障碍。
三、模拟法庭教学实践完善意见
(一)确立模拟法庭教学目标,整合各类课程资源
1.统一教学理念,确立合理的教学目标
应通过教研人员的研讨,将笼统的培养应用型综合人才的教学目标细化。例如,将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目标设定为巩固并练习已有法学知识,提高学生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将诉讼法中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教学目标锁定诉讼流程的熟悉和灵活运用;将法学主干课程中模拟法庭教学方法限定为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锻炼学生的口才。这种按照不同性质课程设定不同层次模拟法庭教学目标的方式,有利于教师对模拟法庭教学的掌控,也有利于学生专项技能的提高,从而整体提升其专业能力。
2.协调课程设置,注意不同教学层次的相互配合
在课程设置中,要坚持模拟法庭单独开课的模式,将模拟法庭课内容设定为古代法庭模拟、近现代法庭模拟、现行刑庭模拟、现行民庭模拟、现行行政庭模拟和国外法庭模拟的综合训练;取消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实践课,将诉讼法中的模拟法庭实践课限定于诉讼程序模拟;法学主干课程中作为教学方法的模拟法庭突出学生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过程中对证据问题和法律适用的陈述和抗辩,缩减法律文书的准备及法律流程的训练。
3.明确教师角色和教学流程,增强实战性
在模拟法庭的过程中,教师必须清楚认识自我角色,主要进行引导、指导、答疑,在案例选择—分组—各组自行准备—彩排—表演—点评六个教学流程中,教师所履行的职责要有所侧重。例如,在案例选择中,教师既可以选择真实案例,也可以选择网络案例,但是选择真实案例应当事先只提供基本案情和主要证据,不能将完整的案卷材料都给学生,以防学生照抄相关法律文书。选择网络案例最好选择未决案例,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学生的提问和一些不同意见,教师不应轻率表态,只可发表引导性的意见;在表演过程中,教师不应发表意见,以免破坏庭审的完整性;在点评阶段,教师应对庭审过程和庭审表现进行全方位评价。
(二)开发分段渐进的模拟法庭教学运行模式
“分段渐进”模式是将模拟法庭教学任务拆解为若干相互连接的阶段性工作,分段完成任务,逐渐实现终极目的的教学范式。[3]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观摩阶段。一是课内模拟法庭公开,便于学生观摩开庭实战;二是观摩模拟法庭大赛;三是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庭审;四是观看典型案件的庭审录像。第二,培训阶段。主要面向大一、大二学生,以聆听庭审技巧讲座的方式进行,以加强其对庭审的认识和思考。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联系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将庭审安排在学校现场,联系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人民调解员等法律实务专家在校内开展庭审技巧系列讲座,增加学生庭审经验。第三,模拟阶段。主要在大三、大四的学生中以模拟法庭专业课程和模拟法庭大赛的方式进行。为保证模拟目标的实现,每一次模拟开庭教师对诉讼各方均应提出具体的诉讼要求,包括各小组提交具体诉讼的人员名单、各组对所承担的诉讼任务制定的方案、原告或公诉方提交诉状的期限、审判组送达的期限、通知开庭的时间、上诉组提交上诉状的期限等。[4]
(三)鼓励教师挂职锻炼,储备丰富的模拟法庭教师资源
挂职锻炼对于提高现任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丰富教师的职业经历,培养双师型教师有积极促进作用,尤其是对于培养合格的模拟法庭指导教师意义重大。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师挂职锻炼制度,通过增加挂职锻炼补贴,将挂职锻炼作为职称评定优先条件等激励措施,吸引更多的教师通过挂职锻炼加入到模拟法庭教学人才队伍之中。
(四)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消除限制模拟法庭教学桎梏
1.制定符合模拟法庭教学规律的管理制度
教学管理应当遵循模拟法庭教学特点,服务模拟法庭教学课程实际,改变一刀切的课时设置及统一的排课模式,允许模拟法庭课程按照实际需要排课,以便更好地实现模拟法庭的教学目的。同时,改善教学管理制度,对模拟法庭教师进行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
2.配备专职模拟法庭实验管理人员
学校应当招聘具有较强专业技能、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专职模拟法庭实验管理员,对模拟法庭实验室进行规范化、科学化地使用、维护和管理,为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提供保证。
[1]刘福泉.实战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之构[J].长沙大学学报,2011,(6):136-137.
[2]李海霞,谢实龙.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创新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2,(14):239-240.
[3]彭长生,高长富.法学本科模拟法庭学规范化探析[J].青年与社会,2011,(11):80-83.
[4]刘志苏,王哲.《模拟法庭》实践课教学方案初论[J].动动画世界:教育技术研究,2012,(5):294-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