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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和服务留守儿童研究述评

2013-04-10黄诚

社会工作 2013年5期
关键词:监护服务体系主体

黄诚

关爱和服务留守儿童研究述评

黄诚

关爱和服务留守儿童,为他们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学界近十来年来关于关爱和服务留守儿童的研究,主要从如下三个视角逐步展开:即关于留守儿童教育监护体系的研究、关于留守儿童社会支持体系的研究和关于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研究。在进行综述和评价的基础上,认为社会互构论为构建关爱和服务留守儿童体系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视角。

关爱和服务 留守儿童 述评 社会互构

黄诚,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讲师(湖南长沙 410128);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 430079)。

一、关爱和服务留守儿童研究的政策背景和基本进路

留守儿童是一个存在多年的社会现象,自有农民工群体就有了留守儿童。20世纪90年代,农民的流动及其影响、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关注的焦点,虽然已有个别研究提及了农民工子女留守的现象①,但整体上尚未进入政府和公众的视野。2002年,关于留守儿童的报道和研究增多②,

①谭深谈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农村外出务工女性”课题组1995年曾在湖南5个县调查了266名已婚的外出打工者,并涉及他们子女的流动和留守状况。参见:谭深:《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研究述评》,《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周福林、段成荣提及在1994年到2000年,有关留守儿童的研究和报道仅有5篇。参见:周福林、段成荣:《留守儿童研究综述》,《人口学刊》,2006年第3期。

②从中国学术期刊网的搜索结果来看,真正意义上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应该始于李陈续2002年4月9日在光明日报上发表的《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亟待解决》一文。有研究者认为上官子木在《神州学人》1994年第6期发表题为《“留守儿童”问题应引起重视》、或者在《瞭望新闻周刊》1994年11月7日发表题为《“留守儿童”》一文揭开了农村留守儿童研究序幕,但上述两文所言“留守儿童”主要是针对20世纪90年代出国潮中父母出国而留守国内的子女,本文所言“留守儿童”是指农民长期外出务工经商而留守农村的农村儿童,两者尽管在监护状态上有所相似,但在留守成因及其成长社会时空上有着本质差别。

自此,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社会转型期的特殊群体进入公众视野。2002~2004年的3年中,留守儿童的不利处境及其引致的问题是研究的主要关注点,这些研究的对策性建议中已经提及了政府、家庭、学校等方面分别应该怎么做,是关爱服务农村留守儿童研究的开始,但分散在关于留守儿童一般性问题研究中,尚未形成系统性的观点。2004年5月31日,教育部专门召开“中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研讨会,认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政策法规滞后于社会变迁是导致留守儿童问题的主要成因,并提出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短期和长期的措施。①中央教科所教育发展研究部.切实重视和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研讨会”综述[OB/OL].2005年5月21日至22日,全国妇联和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召开“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提出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当今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带来的问题之一,也将是一个在较长时期内存在的问题,必须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加以解决。②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OB/OL].http://www.nwccw.gov.cn/upfiles/ topics/ncliushouertong/ncliushouertong_ml.php,2008年9月4日。另可参见:周福林、段成荣:《留守儿童研究综述》,《人口学刊》,2006年第3期。这两个重要会议之后,研究重点开始从留守儿童所面临的问题向建立教育和监护体系、社会支援(支持)体系转换。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2011年11月全国妇联、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上述政策出台和行动推进,标志着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进入系统性治理的新阶段,即构建关爱服务体系阶段。在该政策背景下,学界近十来年来关于关爱和服务留守儿童的研究,主要从如下三个视角逐步展开:即留守儿童的教育监护体系研究、社会支持体系研究和关爱服务体系研究。

二、留守儿童教育监护体系研究

在留守儿童所面临的风险与问题中,最重要也是最显明的是教育和监护问题。儿童的受教育状况决定着国家的未来,而父母亲的长期缺位导致处于未成年阶段的他们生活无着、有效监护不足、家庭教育功能受损等一系列问题。相关研究主要围绕建立监护教育体系的必要性、监护教育体系的构成等方面展开。

(一)建立教育监护体系的必要性

探讨建立教育监护体系的必要性的出发点是认为留守儿童的教育应该视为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共同责任,但在具体探讨上角度各有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四个角度。

一是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李庆丰(2002)认为农民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使得“旧的家庭成员长期稳定不变的家庭结构已经打破,新的家庭成员经常性缺位的家庭结构已经开始形成,在家庭教育缺位的情况下,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区)教育就到了非常迫切的地步。”庞文(2004)亦持此观

点。

二是社区教育组织缺位。陈子雷等(2005)认为,“在广大农村地区,少年儿童的社区教育组织尚为空白,使得农村儿童的教育与成长根本缺乏社群的合力支撑。应当广泛建立农村社区教育和监护体系。”段宝霞(2006)持相同观点。

三是学校责任扩展。张春玲(2005)认为,“家庭职能的弱化给学校带来的结果是,家庭把固有的照管儿童的职能交到了学校,使学校不仅要承担固有的教育职能,而且还要代替家长承担附加的‘照管(未成年人)的职能’,为有效地对留守儿童进行教育与管理,当务之急是建立留守儿童的学校教育监护体系”。李星贵(2007)持相同观点。

四是条块分割缺乏合作沟通。魏晨(2006)认为,“留守儿童面对成长烦恼的时候,无人倾诉、无人帮助。同辈群体、家庭、学校无力解决这些问题。而在条块分割的行政体系内,留守儿童问题也被分割了,没有一个部门可以较好地解决问题。”汪志强等(2006)持相似观点。

(二)教育监护体系的构成及其主导力量

关于教育监护体系的构成,尽管不同学者有不同的提法,但基本上一致,认为留守儿童监护体系的主体大致包括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群众性组织(包括妇联、共青团、工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学校、社区(村委会)、非政府组织。但在教育监护体系主体中谁来充当主导者或者谁作为主导力量上有不同的观点。李庆丰(2002)主张由基层学区、学校和共青团牵头,冯建等(2005)主张以学校为中心,庞文(2004)主张由各类非政府组织编制服务网络,田景正(2006)主张由党委、政府牵头建设教育和监护体系,汪志强等(2006)主张由村委会牵头。

三、留守儿童社会支持体系研究

亲情的分离、家庭长期拆分(谭深,2011)的生活境遇和成长发展的关键阶段、可替代性资源或手段的缺失是研究者们提出构建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持体系的理论预设。具体而言,相关研究主要从建构社会支持体系的必要性、社会支持体系的构成及主体责任等方面展开。

(一)建立社会支持体系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关爱和服务留守儿童?留守儿童问题并不是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而是因为缺乏必要的社会支持。留守儿童社会支持的缺乏具体表现在社会支持的来源和内容上。从来源看,留守儿童正式社会支持和非正式社会支持均面临不足(东波,2009;杨竹,2010)。从内容看,留守儿童的经济支持和情感支持也均呈现出不足(张克云等,2010;康紹霞,2007);家庭内部支持严重不足,家庭外部支持空白点还很多(马良,2011);家庭支持残缺不全、学校支持十分有限、社区支持基本缺乏,支持形式十分简单,支持力量严重不足,支持内容严重不足(刘志红,2008)。

(二)社会支持体系的构成

留守儿童所获得的社会支持不足,推动社会支持体系的建构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一种必然性的政策路径。构建留守儿童社会支持体系的政策路径,首先离不开对社会支持体系本身成的厘清和界定。关于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体系构成,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多元主体论。要构建政府、社区、学校和家庭等“多元主体”的留守儿童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新模式(马良,2011);社会支持主体应该包括政府、学校、家庭、社区(殷世东等,2006;左鹏等,2010;张长伟,2012),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肖云,2007),社会支持系统包括政府支持系统、群体支持系统和个体支持系统(许传新,2007)。二是增加社会支持论。留守儿童的问题主要是社会支持的不足,需要完善和增加社会支持(东波,2009)。

(三)社会支持的主体责任

构建留守儿童社会支持体系的政策路径,还需要对留守儿童社会支持体系的主体责任进行厘清和界定。政府支持系统主要进行立法保障、行为协调、舆论引导。群体支持系统则包括农村学校、城市公立学校和留守儿童学校,农村学校要加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管理,组建帮扶队伍;城市公立学校要消除对留守儿童的歧视、放宽借读的政策限制、大幅度减少借读费。个体支持系统中,家长要努力承担起教子之责、亲属要伸出监护之手,好心人伸出援助之手(许传新,2007;马良,2011)。

四、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研究

近年来尤其是2010年以来,在教育部、全国妇联等部门的推动之下,各地开始探索建立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在此背景下,以构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为主题的研究正方兴未艾。其中,卢国良以教育部重点课题“民族地区留守儿童关爱与服务体系建设研究”为依托展开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一是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与服务体系的紧迫性;二是提出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研究目标是要解决区域性特色体系框架及运行机制建设的具体问题;三是提出了关爱与服务体系的主体结构即运行方式,界定了关爱与服务主体的内涵,并对关爱服务主体的模式创新进行了探讨;四是提出要构建关爱服务留守儿童的三大机制,即法律机制、经济机制和行政机制(卢国良,2010;卢国良等,2011a;卢国良等,2011b;卢国良等,2011c)。此外,王正惠(2011)认为要从完善留守儿童的管理制度、教育模式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强化留守儿童的感恩教育、城市政府公共性意识,树立关爱留守儿童的舆论风尚等方面建立健全关爱服务体系。

五、社会互构:另一个分析视角

上述三个视角的研究,整体上展现了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研究的成果,虽然提法各异,但本质上都是对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的研究。这些研究在关爱服务农村留守儿童的必要性、政策路径和具

体机制等方面取得重要的进展,将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启迪,也将为进一步探索如何更好地服务和关爱留守儿童的实践工作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引。但研究中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教育监护体系的视角切中了留守儿童问题的直接成因——父母长期外出,其深层原因是社会转型期工业化、城市化导致大规模人口流动及既有社会制度对人口流动的种种阻滞,教育监护体系解决的是表层问题,缺乏深度理论观照。社会支持体系的视角切中了留守儿童问题的社会性成因,强化了关爱和服务留守儿童是全社会之责任的认知,并对各社会主体的责任的划分和承担做出比较明晰的路径指向,但忽视留守儿童自身对留守境遇以及关爱服务行动的感知、调适与行动的能力,依此而建立的社会支持体系能符合社会期望,但未必是留守儿童自身的期冀。关爱服务体系的视角将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和服务升华到了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的高度,并对关爱服务体系的主体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等作了较系统理论阐释。但对关爱和服务体系建构作为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行为可能给关爱和服务留守儿童带来的影响、行政场域中的各关爱和服务主体的动力机制和协同机制、留守儿童自身的真正需要等方面尚未能有足够关注。三种视角对留守儿童在关爱和服务过程中的主体地位都未能给予应有的理论重视,仅仅把儿童作为社会关爱和服务的被动接受者,忽视甚至无视儿童是一个具有一定认知、判断、反思能力的实践主体。事实上,不仅关爱和服务的参与各方影响着留守儿童,留守儿童对社会关爱和服务行动也必然产生影响。

关爱和服务留守儿童,什么样的方式和机制才是科学和合理的呢?郑杭生提出的“社会互构论”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借鉴。社会互构论认为一切现代社会生活的现象,都是个人与社会互构共变的产物。现代社会生活过程是多元社会主体的行动关联、互为主体和客体的互构共变过程,也是以社会行动者的交互性建塑和型构为基础的转型变迁过程。在多元互构过程中,不仅是社会和集体建塑和型构个人,同时也是个人建塑、型构社会和集体,任何一方的行动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发挥着不同的建塑、型构的作用,并对他方的原有行动意义和性质形成某种影响(郑杭生,2010)。从社会互构视角看,构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需要包括留守儿童自身在内的多元社会行动主体建塑和型构一种新的社会机制,形成包括各级政府、教育机构、各种群团组织和社会群体、留守儿童所在的村组社区、民间和社会组织、媒体、专家系统在内的多元社会行动主体建构的关爱服务体系或机制。具体而言,构建由多元社会行动主体构成的关爱和服务体系,重点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厘清三个问题:一是要弄清楚多元社会行动主体交互建塑和型构留守儿童问题的具体机制,这是建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前提和基础。二是要弄清楚多元社会行动主体交互建塑和型构关爱服务农村留守儿童的可能路径和具体机制,这是建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目标和归宿。三是如何确保参与互构多元主体的互构过程走向正向谐变,从而建立一个可行、可信、高效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最终保障和促进留守儿童健康快乐的成长。

[1]陈子雷等,2005,《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与对策》,《甘肃农业》第12期。

[2]东波,2009,《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持网络模式探微》,《学术交流》第5期。

[3]段宝霞,2006,《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和管理探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5期。

[4]冯建,罗海燕,2005,《留守儿童教育的再思考》,《广东教育学院学报》第4期。

[5]康紹霞,2007,《刍议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社会工作》第8期。

[6]李庆丰,2002,《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对“留守子女”发展的影响——来自湖南、河南、江西三地的调查报

告》,《上海教育科研》第9期。

[9]李星贵,2007,《留守儿童社会化问题探析》,《农村经济》第8期。

[10]刘志红,2008,《湖南农村留守儿社会支持系统现状的调查分析》,《湘潮》第5期。

[11]卢国良,2010,《努力构建留守儿童关爱与服务体系》,《当代教育论坛》第8期。

[12]——,2011,《民族地区留守儿童关爱与服务体系的研究目标及路径》,《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

[13]——,2011,《留守儿童关爱与服务体系主体结构及运行方式》,《当代教育论坛》第8期。

[14]——,2011,《构建留守儿童关爱与服务体系的三大机制》,《当代教育论坛》第7期。

[15]马良,2011,《构建留守儿的“多元”社会支持系统——对温州市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的实证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期。

[16]庞文,2004,《关爱农村“留守孩”》,《中国改革(农村版)》第10期。

[17]谭深,2011,《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研究述评》,《中国社会科学》第1期。

[18]田景正,2006,《关于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思考》,《当代教育论坛》第5期。

[19]王正惠,2011,《〈规划纲要〉视域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构建》,《教育理论与实践》第12期。

[20]汪志强,袁方成,2006,《“打工村”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的教育现状与对策建议——来自湖北英山的报告》,《宁波党校学报》第1期。

[21]魏晨,2006,《农村留守儿童心理问题研究——以徐州地区为例》,《社会工作(学术版)》,第11期。

[22]肖云,2007,《农村留守儿社会支持探析》,《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期。

[23]许传新,2007,《“留守儿童”教育的社会支持因素分析》,《中国青年研究》第9期。

[24]杨竹,2010,《贵州农村少数民族留守儿童社会支持系统研究》,《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5期。

[25]殷世东,朱明山,2006,《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基于皖北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中国教育学刊》第9期。

[26]张春玲,2005,《农村留守儿童的学校关怀》,《教育评论》第2期。

[27]张长伟,2012,《农村留守儿社会支持网络研究》,《继续教育研究》第2期。

[28]张克云,叶敬忠,2010,《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网络的特征分析——基于四川省青神县一个村庄的观察》,《中国青年研究》第2期。

[29]郑杭生,杨敏,2010,《社会互构论:世界眼光下的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新探索——当代中国“个人与社会关系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0]左鹏,史金玲,2010,《农村留守儿的成长障碍与社会支持系统构建》,《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

编辑/汪鸿波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一般项目《创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研究》(项目编号:08YBA103);《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2YBB125)。

C913.7

A

1672-4828(2013)05-0128-06

10.3969/j.issn.1672-4828.201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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