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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港台地区社会企业发展策略及对大陆的启示

2013-04-10刘小霞

社会工作 2013年5期
关键词:非营利企业发展

刘小霞

我国港台地区社会企业发展策略及对大陆的启示

刘小霞

社会企业是一个新兴的实践和研究领域,由于社会政治体制和经济结构的不同,各国社会企业的发展路径呈差异性特征。本文阐述了港台社会企业的发展在政府政策制定、成立专业管理部门、实施社会企业的相关行动及制定社会企业的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措施,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对大陆社会企业发展的启示。

社会企业 实践 发展策略

刘小霞,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人文学院社会工作系讲师(上海 201418);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237)。

社会企业的发展在全球福利国家危机的背景下日益彰显出自身的优势和活力。它在促进弱势群体就业,减少贫困,扩大公民参与,提升志愿精神,促进社区互助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企业在回应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志愿失灵,改善传统福利服务的不足方面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选择。社会企业把商业经营理念引入公益领域,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和社会资本,是公益组织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创新,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及可持续性。大陆社会企业近几年逐渐发展起来,但水平参差不齐,面临诸多问题,也远未发挥出其应有功能。港台地区的社会企业发展与大陆有着相似的社会背景,发展相对内地较早也更为成熟,可以提供更多的经验借鉴,也更具参考性。因此,本文着力探讨港台的社会企业发展实践及策略,以期为大陆社会企业发展提供借鉴。

一、港台社会企业的发展实践

(一)香港社会企业的发展概况

香港的社会企业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由扶贫委员会、社会福利署及民政事务总署推动。香港社会企业的发展是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政府政策推动和民间社会行动相互影响的结

果。2001年是香港社会企业发展的分水岭,2001年前,部分专门服务残疾人士的社会服务机构,可谓香港社会企业的先驱,它们率先创办社会企业模式的业务,为身心障碍者提供培训和工作机会。

香港的社会企业涵盖面广,分布在产品制作及销售、家居服务、清洁服务、餐饮服务、个人护理、商务支持、旅游及旅运等方面,大部分的社会企业注册为慈善团体。据统计,截止2009年12月,全港大约有320个由社会服务团体开办的社会企业单位(香港社会服务联会,2010)。

香港社会企业的发展得到了学者、政府和业界的关注和支持。由于香港社会企业的营运模式和法律形式的多元化,香港社会企业并无一致性定义。香港政府认为,社会企业(社企)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社企是一盘生意,以达致某种社会目的,例如提供社会所需的服务(如长者支援服务)或产品、为弱势社群创造就业和培训机会、保护环境、利用本身赚取的利润资助其辖下的社会服务等。社企所得利润主要用作再投资于本身业务,而非分派给股东。香港社会企业资源中心则认为,社会企业不是纯粹的企业,亦不是一般的社会服务,社会企业透过商业手法运作,赚取利润用以贡献社会。它们所得盈余用于扶助弱势社群及促进社区发展。它们重视社会价值多于追求最大的企业盈利。社会企业的目标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需求、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员工发展、建立社会资本及推动可持续发展等。

香港社会企业大体被分为五类:公司或中小企业模式,主要指非政府机构选择根据公司条例,将辖下的社会企业注册为独立公司,拥有独立董事会和财务;附属单位模式,社会企业依附本来的机构,以非政府经常性津助服务的形式运作,法律及责任由机构承担;社会合作社模式,社会企业由合作社成员共同拥有,所有成员对单位的运作和发展拥有同等的决策权;跳蚤模式,单位主要扮演统筹角色,向有需要人士提供场地,让她们售卖产品和服务,参与人士既是生产者,也是销售者;合资模式,非政府机构与商业机构合作,营运社会企业,双方以合作伙伴的方法,在基金、人力、经验上做出交流和共享(陈锦棠,2012)。

香港扶贫委员会认为,社会企业的主要特点包括:同时追求商业及社会目的;从事商业或贸易活动,认为社会企业就是以企业运作的模式达致社会目的,这是社会企业与传统福利业务的分别;社会企业的基本定位是达致社会目的,而非赚取最多利润。虽然不同的法律形式可让经营者在某程度上分享收入,但利润所得应主要用于企业或社会上(香港扶贫委员会,2007)。

香港扶贫委员会(2005)指出社会企业的正功能主要体现在:(1)融合社会和商业目的的营运模式能为弱势群体提供真实的工作环境,有助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就业能力;(2)社会企业采用的业务方式,有助于改变弱势群体的心态,加强他们面对挑战及逆境的能力,促使自力更生;(3)非政府机构或社区组织透过经营社会企业赚取收入,促使服务的创新;(4)社会企业群体增大有助于社区网络和跨界合作更加紧密,有助减少其它社会企业成立初期所面对的障碍,并有助建立社会资本。

(二)台湾社会企业的发展概况

相比香港,台湾的社会企业发展也很活跃,从1990年代初期以来是台湾社会企业发展最迅速的时期。近年来随着财政资助的下降,台湾的非营利组织为了寻求发展的可持续性而从事社会企业化经营活动。台湾非营利部门的发展,受欧美社会企业发展的影响,采纳“社会企业化经营”之概念,但并没有统一的界定。

台湾“社会企业化经营”经营活动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以回收成本;(2)产品销售:产品可与团体的使命有关或并不相关;(3)积极促进就业的事业;(4)营利事业:设立独立的企业实体从事营利业务。有关业务可与非营利团体的使命有关或并不相关,而所得利润用于支持非营利团体追求社会目的。(5)小区发展事业:由当地小区发展组织建立的业务或进行的赚取收入活动,以推动当地小区的文化及经济发展;(6)社会合作社:由社员建立并为社员而设

的业务,他们一起提供共享服务,例如惠及所有社员的零售服务(立法会秘书处,2007)。

台湾的社会企业化经营活动也面临诸多问题,包括抗拒社会企业化经营活动、欠缺经营业务的技能、资金不足,以及缺乏政府政策支持等。具体表现在:其一,非营利团体参与社会企业经营化活动遭受来自董事局、员工、会员和大众的阻力。抗拒的根源在于他们认为,追求社会目的与赚取利润目标存在冲突,而这些冲突很难解决或平衡。其二,非营利团体的员工大多没有受过商业管理和经营的相关培训,不懂商业技巧,而非营利团体本身资源有限,无法吸引或向懂得相关业务技巧和经验的人员提供与商业企业持平的薪水或福利,难以聘请或留住人才。其三,非营利团体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会费、捐款或投资回报,而收入来源的减少使得非营利团体没有足够的资金推展业务。最后,缺乏支持社会企业发展的整体性政策,政府政策不统一,同时严格的监管也限制了社会企业的发展。

二、港台社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香港社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香港政府很重视和支持社会企业的发展,各界普遍认同发展社会企业。鼓励社会企业要有企业精神,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赚钱盈余,达致助人自助的目标,同时兼顾商业和社会目的,不断创新。具体发展策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支持社会企业发展

香港政府2005年成立由财政司长领导的扶贫委员会,支持社会企业以创新模式自力更生,提供社区就业机会,鼓励失业人士投入就业市场。民政事务局在扶贫委员会于2007年6月届满后,接手负责促进社会企业的进一步发展。2009年正式提出成立“社企咨询委员会”推动社会企业发展。民政事务总署已成立社会企业支援小组,推行各项计划,加强支援社会企业发展的工作及加深公众认识。此外,香港社会服务联会于2006年2月成立社会企业资源中心,向社会企业及有意愿成立社会企业的人士提供一体化服务,包括培训、经营社会企业等顾问服务,成为社会企业经验交流和价值推广的平台。

2.实施社会企业行动计划,助力社会企业运营与发展

项目启动和初期发展方面,推行种子基金资助计划,推动社会企业发展。企业主导模式(而非庇护工场模式)可发挥双重作用,既可为残疾人士创造就业机会,也可为工作能力较低的残疾人士提供培训,协助他们进入主流就业市场。因此,香港政府在2001年推出主要为残疾人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创业展才能计划,即种子基金计划,投入资金5000万港币,共资助31个项目,每个项目获得200万港币,经营的行业有零售、膳食、洗车、维修及保养、洗衣、回收再造、电话调查服务、流动按摩服务、旅游及会议服务、生态旅游。截止到2005年6月底,计划下的31个社会企业共创造396个职位(包括290名残疾人士和106名健全人士)(香港扶贫委员会,2005)。社会企业须自负盈亏,聘用残疾人士的比例不得少于其受薪雇员总数的60%(后放宽至50%),也提倡在公共采购中优待聘用雇佣残疾人的社会企业。

资金推动方面,建立专门的财政预算,为社会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伙伴倡自强”社区协作计划中,2006~2007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安排1.5亿港币在未来五年加强以地区为本的扶贫工作,协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自力更生,包括为社会企业提供援助。申请获批的非牟利机构取得协作计划的拨款后,可开始推展核准计划,促进社会企业的发展,并制定相应的监察机制。

3.制定社会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促进社会企业的规范化发展

香港政府关注如何能同时确保社会企业竞争能力的情况下,建立有利社会企业的营运环境(特

别在创业及初期运作方面)。为避免对中小型企业构成不公平竞争或削弱社会企业的竞争精神,对社会企业的优惠政策也做出严格规范。

(1)积极争取社会企业利益相关方的支持和公众接纳

社会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商业企业、非营利组织、社区民众、服务受众(员工)、社会企业家、专家(学术研究机构)、媒体,以及各种中介机构等。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社会企业的合作方,商业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在不同层面同属社会企业的生态区域,服务受众、社区民众、专家、媒体及各种中介机构则影响社会企业社会认知合法性的建构(刘小霞,2012)。香港社会企业的发展,在总结社会企业整体发展策略的基础上,宣传、鼓励和推广优良运作模式的精髓;举办论坛,提升社会公众对社会企业的认知和了解,调动商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支持和参与。同时,高校教育中推广社会企业的概念,使高校充当社会企业与私营机构之间的重要桥梁,着力深化企业的人才培育。高校可以考虑把社会企业培训课程纳入教学课程,向学生推广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企业精神。

(2)打造有利于社会企业发展的社会政策及法律规制环境

行政环境方面,探讨在地区层面及相关行业有否妨碍社会企业发展的行政障碍。政府当局承诺在具透明度、公平和物有所值的原则下,营造便利社会企业参与公共采购的机制。如社会企业聘用残疾人士,采购部门会考虑给予他们优惠待遇,进行局限性招标或在公开招标时增加他们的评分比重。比如医院管理局同意在批出合约的准则方面,把聘用残疾人士的评分比重由总分的5%增加至10%。这项优惠待遇不适用于聘用健全失业人士的社会企业,这与把这些社会企业视作具竞争性企业而非福利业务的政策一致。对于聘用健全失业人士的社会企业,要求中标者聘用一定比例的失业人士,失业人士要接受再培训课程,且符合主流服务的素质,都可竞投合约。

法律环境方面,关注社会企业的不同组织形态(公司、慈善团体附属机构及合作社等),着力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全面性和针对性,并就现存的《合作社条例》是否需要修订要做进一步的讨论,进一步讨论为健全失业人士而设的各项规定。社会企业运营方面,考虑协助社会企业筹措资金,建立一定的机制和渠道,培育社会企业家。

(3)提供营商支持及创业资助

主要包括培训、促进营商师友网络及分享国际间的良好做法等。建立社会企业与中小型企业之间的互动和沟通机制。比如香港政府增拨三千万万港币予民政事务总署用作推行“伙伴倡自强”社区协作计划,以便在地区层面推动可持续的预防和纾缓贫穷措施,这有助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创业支持,各项集中协助就业的计划(包括社会企业)都会优先考虑。

(4)开设社会企业的培训课程,提升社会企业的竞争力

鉴于现时缺乏既具备商业思维和营商经验,又能兼顾社会目的的人才经营社会企业,香港社会服务联会与高校合作发展培训课程,完成培训的学员可获得适当的认可资格。把合适的课程纳入大学课程纲要,推广社会企业人员培训,填补准社会企业人员在营商知识方面的不足。

(二)台湾社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台湾也积极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并于2001年实施了“多元化就业开发方案”的计划,审查公开招募的社会企业的创业计划。官有垣(2007)指出,台湾社会企业的兴起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因应社会的需求;寻求财务的稳定与自主;社会福利民营化与购买式服务的促使;政府的政策诱发与经费辅助;企业日渐重视社会责任的实践。

台湾社会企业的发展呈现两种趋势:非营利组织师法企业和企业师法非营利组织。郑胜分等(2010)认为,台湾地区社会企业在效仿欧美社会企业发展模式时面临四大困境:对于社会企业采取何种形式的认同困境、对社会企业概念一致性界定的认知困境、对社会企业采取商业行为存在

潜在风险的合法性困境以及因外在法律环境欠缺所致的实践困境。

为解决社会企业发展困境,台湾社会企业亦朝向三方面迈进,在关注社会、经济目标的同时,强调环境指标,促进环境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共政策开始介入社会企业发展,着力建构社会企业的社会支持体系;非营利组织开始引入市场竞争等,具体表现在:

第一,提高社会企业化经营活动的认可程度,争取社会目标和商业目标的协调一致。把业务的盈利再投放于与社会使命有关的服务;调整组织管理架构,设立由专业人士领导的专责部门,分别为达致社会目的或盈利目标而努力,部门之间设立沟通渠道,避免纠纷;把商业理念融入非营利团体的管理思维内,发展新的机构文化,接纳为社会目的而从事商业贸易。把收回的服务成本再投放于与社会使命有关的服务;成立公益团体自律联盟,提高对捐款人的问责性、提高财政透明度和服务效率及机构监管。

第二,提供培训计划,提高经营业务的能力,注重可持续性发展。寻求商业机构的支持,培训在职员工学习经营社会企业的知识及技巧,尤其是缺乏技能、身心残障等弱势群体员工特别需要获得培训。

第三,筹集资金以支持社会企业化经营活动。制定《公益劝募条例》,提倡捐赠及款项使用透明化。提供机会,让社会企业为机构供货商品或服务。捐款资助设立或扩展社会企业,通过相关措施把非营利团体纳入商业活动,赢得资金来源。

第四,政府公共政策的介入和支持。台湾地区部分政府机构会拨款资助非营利团体推行社会企业项目,以期增加弱势群体的就业机会,推动当地小区的文化及经济发展。比如多元就业开发方案资助非营利团体为中老年失业工人、单亲母亲、残疾人士及原住民在当地创造就业机会。

第五,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台湾地区和香港一样,尚未针对社会企业订定专门法律。台湾自2000年起不断修订和制定多项相关法例,促进社会企业化经营活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修订《身心障碍者保护法》,为聘用残障人士的社会企业提供支持。比如该法令经修订的第62条订明,政府部门和接受政府补助的机构须优先采购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所生产的物品和提供的服务。制定《公益劝募条例》,增加非营利团体从事社会企业化经营活动的财政资源。该条例明确了进行公益劝募的团体类别,明确规定劝募行为、捐款的运用及违反规定的罚则。

改革非营利界别的管理架构,成立统一的《财团法人法草案》。把相关法例及规章综合成一项单一法例,就基金的设立、运作及解散提供统一的管理架构。改善社会团体的法律环境,政府草拟《人民团体法修正草案》。该草案建议彻底更改社会团体的设立制度,即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草案运行社团决定其内部事务,规定社团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确保财政透明。社团参与社会企业经营活动时,应就该等活动设立独立账户,并应把盈利再投放于与其使命有关的活动,保持高度的财政透明度(立法会秘书处,2007)。

三、对大陆社会企业发展的启示

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由于尚无关于社会企业的专门立法,难以依据法律导向界定社会企业的边界,而社会企业类型的多样性也增加了概念界定的难度(刘小霞,2012)。港台社会企业的实践发展,可以给予大陆社会企业的发展一定启发。

第一,建立跨界合作的平台和机制,共同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建立政府、企业、学校、社区与第三部门的多方合作机制,在明确各自职能的基础上分工合作,共同着力社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政策机制,为社会企业的初期发展提供便利条件;企业要利用自身优势和渠道,建立和社会企业的沟通合作机制;学校要做好人才培养培训和研究工作,拓展社会企业发展的广度和深度;第三部门要学会利用资源和自身优势,提高服务效率;社区和公众要给予社会企业发展更多的理解和支持;社会企业也要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并在保持独立性的同时积极争取与利益相关方的合作。

第二,加强系统化的制度体系和法律法规建设,促进和保障社会企业的有序发展。制定社会企业的设立和准入政策及法规,为社会企业的生成提供一定的政策空间。建立社会企业运作的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提供社会企业的运营管理培训和员工技能培训,提升社会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性。做好社会企业的社会效果评估,建立系统化的评估指标体系,保障服务效果。税收政策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社会企业组织形态,如果在原有的组织体系内有社会企业的对应条例,则按原条例执行。若新的组织形态无相应条例,则讨论制定新的社会企业法律法规。就政策而言,在考虑给予任何优惠及豁免时,要有充分严格的理据支持,避免对中小企业造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削弱社会企业的竞争精神。在确保社会企业竞争力的情况下,建立有利于社会企业的营运环境。

第三,提升社会企业自身竞争力,拓展品牌效应。社会企业要培养自身充分的竞争力,发展适应自身业务需求和社会目标的社会企业治理模式,保证社会企业发展的规范化和稳定性。培养社会企业家及社会企业家精神,社会企业的领导者必须拥有真正的企业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熟悉市场规则,在遵循社会企业社会使命的前提下,平衡商业手段和社会目标,从而赢得组织发展的可持续性,彰显社会企业的社会使命和价值。最后,社会企业在发展中要努力尝试建立自身的品牌效应,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公众信任和社会认同,助力社会企业的社会效应。

四、结 语

社会企业的发展,是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下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是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社会企业以其独特的组织属性和社会角色在社会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港台社会企业的发展,由于与大陆社会企业有着较为相似的社会背景和环境,所以相比欧美国家社会企业的发展经验而言,更具参考价值。港台社会企业的发展实践和政策推动为大陆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我国内地社会企业的发展,由于法律规制的不健全、不完善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在发展初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需要社会企业、政府、社会及公众等共同努力。

[1]陈锦棠,2012,《社会企业在香港的发展——概念、特质与类型》,载《社会企业:台湾与香港的比较》,官有垣等编著,台湾高雄:巨流图书股份有限公司。

[2]官有垣,2007,《社会企业组织在台湾地区的发展》,《中国非营利评论》第1期。

[3]台湾立法会秘书处数据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2007,《台湾的社会企业化经营活动》,资料编号:IN16/06-07。

[4]刘小霞,2012,《社会企业研究述评》,《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期。

[5]刘小霞,2012,《社会企业:合法性困境及出路》,《学习与实践》第10期。

[6]香港扶贫委员会,2005,《“从受助到自强”—社会企业的发展》,文件第22/2005号。

[7]香港扶贫委员会,2007,《“从受助到自强”—社会企业的发展—未来方向》,文件第7/2007号。

[8]郑胜分,王致雅,2010,《台湾社会企业的发展经验》,《中国非营利评论》第2期。

编辑/汪鸿波

C916

A

1672-4828(2013)05-0042-06

10.3969/j.issn.1672-4828.2013.05.00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项目号:12CSH079)“社会企业的合法性机制建构研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项目号:14YS122)“转型期下社会企业发展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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