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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办型农业合作社的形成机理及稳定发展——资产专用性角度的解析

2013-04-10宋茂华

生产力研究 2013年5期
关键词:专用性领办利益

宋茂华

(湖北文理学院汉江研究院,湖北襄阳441053)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批由公司领办的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由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公司牵头组建,合作社在公司的控制下运行,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有别于农户自发组建的专业合作社。对于这类由公司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它的产生机理是什么?同“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或“公司+中介组织(包括专业大户、专业协会、经纪人、合作社)+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相比,这一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在公司与农户的利益关系、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等方面存在哪些优势?公司是如何与农民建立起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发展的?本文拟从资产专用性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一个初浅的探讨。

一、公司领办合作社产生和稳定发展的内在机理:资产专用性角度的分析

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一般是在“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或“公司+中介组织(包括专业大户、专业协会、经纪人、合作社)+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之上演进过来的。它通过克服这两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不足、不断完善公司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健全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获得自身稳定发展的。因此剖析影响“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或“公司+中介组织(包括专业大户、专业协会、经纪人、合作社)+农户”这两类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稳定发展的原因,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公司领办合作社稳定发展的内在机理。

(一)“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和“公司+中介组织+农户”两类模式及其内在缺陷

1.“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及其内在缺陷。公司领办型合作社是在“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或“公司+中介组织(包括专业大户、专业协会、经纪人、合作社)+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之上演进过来的。“公司+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这类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以公司为主体,围绕某一个或一类农产品,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延长了产品价值链,提高了农产品附加值。具体经营方式是:公司和农户之间通过商品契约建立起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通过规范的合同,农户和公司之间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这种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有利于发挥龙头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方面的优势,从而得以加速农业现代化(郭晓鸣,2007),同时保证了农户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农业生产的自然规律。但是,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在资金、技术以及谈判能力等方面处于绝对优势,比普通农户具有更强的博弈能力,容易出现公司侵害农户利益的情况,导致农户不能有效分享农业产业化带来的收益。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合约的不完备性,合同双方在履约过程中都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合同对契约双方的软约束导致“公司+农户”这类组织的运行极不稳定。

2.“公司+中介组织+农户”模式及其内在缺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这一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以中介组织为纽带,公司与中介组织签约,克服了“公司+农户”模式下公司与分散、小规模农户对接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形成了公司与农户的有效对接,公司与农户之间的交易关系会趋于稳定。因此,相对于“公司+农户”模式而言,“公司+中介组织+农户”模式的出现形成了一种帕雷托改进。但是,这一农业产业化模式却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由于中介组织的介入,形成了公司与中介组织、中介组织与农户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中介组织成为公司和农户的共同代理人。这一模式虽然节约了市场交易成本,却增加了代理成本;第二,这一模式的稳定发展取决于合作社等中介组织是否作为农民利益代言人而存在。当合作社等中介组织能够代表农民的利益与公司博弈,农民就有采取集体行动的可能,提高了农民的市场地位,增强了谈判力量。但是,现实状况却是:无论是合作社还是其他类型的中介组织,他们都是具有相对独立利益的理性人(郭晓鸣、廖祖,2007)。他们掌握了公司和农户的充分信息,周旋于公司和农户之间,机会主义行为不可避免地产生;还有一种可能性是,相对于农户而言,公司和中介组织都持有一定的资本,在资本逐利性的驱使下,公司和中介组织有可能形成合谋共同对付农民、损害农民利益。当公司与中介组织在资金、信息和谈判力量等方面不均衡时,合作社等中介组织就有可能沦为公司的附庸,失去代表农户利益的属性。总之,由于中介组织的介入,公司和农户的博弈关系更加复杂,这一模式的发展也变得更加不稳定。

(二)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诞生: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的帕雷托改进

为克服上述两种类型农业产业化模式的不足,一种新型农业产业化模式——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应运而生。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由具有一定资金实力、从事农产品加工或销售的涉农企业带头组建合作社,将从事相关农产品种、养植的农户纳入到合作社,实行一体化经营。公司和农户都是合作社社员,公司持有合作社大部分股份,农户加入合作社可以持有合作社股份,也可以不持有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的控制权一般掌握在公司手中。公司拥有自己的加工厂、种、养殖基地或繁殖基地,从事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农户一般从事农产品的种、养殖,将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交给合作社加工、销售。合作社内部形成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完整的产业链。由于公司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公司的介入,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瓶颈的约束;公司管理者担任合作社领导人,弥补了合作社缺乏具有奉献精神的创新企业家的不足。公司与农户通过建立合作社,将外部交易关系内部化,通过产权纽带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从而约束了各自的经营行为、加大了各自违约成本。特别是在农产品买方市场条件下,龙头企业带领农民建立农产品销售合作社,有助于帮助农民建立稳定的农产品销售渠道、快速提升农产品的生产品质、延伸农产品的产业链条、分享农产品的增值收益。下面以温岭绿牧草鸡产销专业合作社为例,从资产专用性角度分析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发展的原因。

1.合作社成立前公司和农户的关系。合作社成立背景。2002年8月,温岭草鸡养殖大户、营销大户和技术人员为克服草鸡上市时间集中、市场销售困难、饲养规模小、中间商压级压价、货快回收慢、农户增产不增收等问题而成立了龙头企业绿牧畜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为养殖大户林金发。为扩大生产规模,公司与农户签订订单,收购农户养殖的活鸡,向农户提供苗鸡、饲料。但是,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影响了公司和农户双方的利益。

2.合作社成立后公司和农户的关系。为克服“公司+农户”模式的缺陷,2005年8月,公司牵头组建温岭绿牧草鸡产销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立后,公司以合作社为平台,对养殖户的生产标准、饲养条件、原材料的采购和生产过程、产品销售实行统一管理。合作社租赁公司种鸡场繁殖苗鸡,统一向社员提供苗鸡,合作社每年向公司支付租金22万元,连续支付8年;合作社统一为社员提供饲料,饲料来源于公司的饲料厂;合作社统一为社员提供疫病防治和饲养管理技术服务,合作社向社员收取0.3元/只的防疫费用,规定存活率为95%,若存活率高于98%,合作社按0.8元/只给予社员奖励,如果遭遇自然灾害如禽流感,合作社承担由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合作社制定了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普通农户能够分享合作社收益。合作社建立了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现有成员7人,均为大股东、养殖大户或技术能手;监事会有成员3人,有技术专家、养殖大户,也有普通社员。2005年,合作社饲养草鸡407多万羽,销售385万羽,销售收入3 800万元,利润400万元。

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公司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模式成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司投入了大量专用性资产,为了避免被农户“敲竹杠”,公司通过组建专业合作社,实行纵向一体化经营,以克服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公司必须为自己的种鸡场孵化的苗鸡、饲料厂生产的饲料寻找销路,为屠宰场寻求稳定的货源并且获得合理的利润。如果通过单一的市场交易行为,公司不可避免的会遭遇到各种市场风险,这主要表现为:农户的违约、市场价格的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在一个竞争的市场,农户可以以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自己饲养的活鸡卖给其他任何一个加工企业,从市场购买到价格合理的苗鸡和鸡饲料;如果农户认为市场交易条件不公平,农户可以选择在下一个交易周期退出交易,转而从事其他农产品的生产。但是,于公司而言,由于拥有大量专用性资产,在面对市场风险时,不可能象农户那样选择退出而不承担任何损失。当公司面对农户的违约行为时,公司如果选择退出交易,不仅屠宰场没有可供加工的货源,种鸡场、饲料厂生产的产品没有销路,而且设备闲置,公司将会承担固定成本的损失;因此,在“公司+农户”这一纯粹市场交易条件下,投入了大量专用性资产的公司可能会遭遇到农户的“敲竹杠”。为了克服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公司组建合作社,将过去与之签订订单的农户纳入到合作社纵向一体化经营之中。公司与农户谈判、监督的交易成本下降,约束机制明显增强,合作关系更加稳定,实现了公司和农户的双赢。

2.完善的治理机制是合作社稳定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公司和农户双赢的根本保证。公司组建合作社,通过纵向一体化经营,克服了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只有当合作社稳定发展,公司才能实现自己组建合作社的目的。而合作社稳定发展的前提是公司和农户在合作社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从而愿意留在合作社。因此,合作社必须通过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决策机制,从制度上保护合作社个主体的利益。在本案中,合作社建立了比较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农户加入合作社,获得了比之前更多的利益,合作社的稳定发展有了一个比较可靠的基础;但是,合作社的控制权仍然掌握在公司手中,普通农户不能有效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决策。关于这一点,徐旭初(2007)等经过研究认为,农户只要能够从合作社获得潜在和现实的利益,他们愿意让渡一部分决策权给那些关键生产要素的拥有者,以吸引那些关键要素拥有者加入到合作社,提高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在本案中,公司拥有资金、技术、信息和管理方面的优势,公司掌握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权,是一种比较有效率的制度设计。此时,退出权就成了农户与公司博弈的筹码。当公司控制下的合作社损害农户利益时,农户可以选择退出合作社,导致合作社解体,公司与农户的交易关系又恢复到合作社成立前的市场交易方式,这对公司不利。因此,为了让农户留在合作社,公司会在日常经营决策中兼顾普通农户的利益,这也是本案中农户利益能够得到保障的根本原因。

二、结论和建议

(一)结论

1.资产专用性是公司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驱动力。公司拥有大量专用性资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农户“敲竹杠”的风险。威廉姆森认为,当资产专用性水平极高时,内部组织比长期契约更能有效地克服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公司有组建合作社、将农户纳入到合作社一体化经营体系的内在动力。从防范交易风险的视角看,公司与农户通过组建合作社,双方把关键交易内部化到交易性专用资产共有的企业中,成员之间建立起相互依赖、持久性的业务关系,防止了彼此的机会主义,并且减少了交易专用性资产的使用风险。合作社为不同的成员提供了一种信任资源,农户不必担心受制于一个可能不道德地利用他们的脆弱性的公司,公司也不必担心农户“朝三暮四”、拒绝履约而造成资本损失。

2.退出权是农户维护自身在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利益的有效制度保障。在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合作社治理机制尚不完善,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权掌握在公司手中。如何维护普通农户的利益、在公司和农户之间建立一个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就成为影响合作社未来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在公司投入了大量专用性资产的背景下,退出权成为农户与公司博弈的有效工具,是农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保障。当农户经过风险和收益的权衡,作出退出合作社的决定时,公司不仅会失去原有的原料来源、产品销售渠道,还会面临交易型专用资产贬值的风险。特别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下、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引起空前关注的背景下,退出权的存在将会迫使公司选择与农户分享农产品加工、销售的增值收益,降低农户退出合作社的风险,否则,合作社解体,公司蒙受的损失将大大超过农户。因此,退出权是在资产专用性背景下农户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制度保障。

(二)建议

1.增加公司和农户对合作社的专用性资产投资。公司和农户对合作社进行一定的专用性资产投资可以稳定双方的合作关系,降低交易风险。专用性投资是信誉的物质保证,也是公司和农户长久合作关系的依托。公司对合作社的专用性资产投资,既包括投入到合作社的厂房、加工厂、运输车辆,还包括投入到合作社的注册商标、公司拥有的技术、管理者的专用人力资本、公司的销售渠道、农产品质量控制体系,还包括公司提供给农户的良种、农药、饲料等。农户对合作社的专用性资产投资包括专用厂房的建设、接受专门的技术培训等。公司和农户的这种专用性资产投资,既可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延长农产品价值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为公司和农户创造更大的价值,更重要的是这种专用性资产投资可以作为公司和农户对合作社的承诺,以增强双方合作关系的稳定性。

2.完善合作社的治理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公司领办型合作社能够实现公司与农户的双赢。完善合作社的股权结构,限制公司在合作社的股权比例,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建立健全合作社的决策机制,应该吸纳一定数量的普通农户进入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保证普通社员能够参与合作社决策;制定合理的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合作社的利益分配,要充分考虑到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特点,根据社员对合作社的资本贡献、惠顾贡献以及处于产业链不同环节的现实,制定出激励相容的利益分配制度,兼顾不同类型社员的利益诉求;保障社员有效的退出权,使退出权作为约束机制保护农户在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发挥其“内在稳定器”的作用,维持公司和农户的稳定合作。

3.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诚信建设,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公司和农户能否长久合作,合作社能否稳定发展,取决于合作社能否解决公司和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由此增加的交易成本。诚实守信意味着交易各方能够遵守基本的交易准则,使交易各方的行为可以预期,降低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能够享有较高信誉,这种信誉可以作为市场主体的无形资产,可以作为专用性资产投入到合作社,增强合作社的稳定性。因此在一个高度诚信的组织中,交易主体的成本较低,双方容易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变一次博弈为“重复博弈”,从而促进组织的稳定发展。

[1]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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