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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检察讯问

2013-04-10陈闻高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侦讯讯问检察院

陈闻高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论中国检察讯问

陈闻高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我国检察讯问的定位,是检察院在法律监督活动和公诉活动中从事的讯问活动,主要是侦查监督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我国刑事讯问中的法庭讯问、侦查讯问和检察讯问进行比较,检察讯问监督的重点是从侦查到庭审的过渡环节。我国检察讯问具有司法审查、核证补证、顺利公诉、司法救济、辩诉交易等功能。法律监督通过检察讯问可能发现问题,但单靠讯问显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可以利用检察讯问之所长,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疑点、阻断错案。

检察讯问;法律定位;功能作用

中国的刑事讯问,从诉讼阶段上分为侦查讯问、检察讯问、法庭讯问,侦查讯问可以简称“侦讯”。三类讯问顾名思义,似乎很明白。检察讯问的主体就是检察院及其检察官,这不错;但他们从事的讯问活动也就是检察讯问,这却不全对。不是所有检察官的讯问都是检察讯问,也不是所有检察院的讯问都等于检察讯问。检察院的讯问,其实分为侦查讯问和检察讯问两种情况。下面,我们就来分别考察它们。

一、我国检察讯问的定位

检察院有自侦案件,其中的讯问,与公安、国安、军保、监狱、海关等侦办活动中的讯问是一样的。它们都是侦讯,而不是检察讯问。有人因此将我国检察院调侃成侦查机关,言下之意是其侦查的权力过大。

检察院拥有侦查权,但这种权力,主要服务于我国《宪法》对其职能的定位,这就是法律监督。其自侦案件管辖的范围,主要是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这里面,有我国古代监察御史和督察院的影子[1]。国家的法律主要是通过官员去执行的,尤其在倡导依法行政的时代,监督了官员的行为也就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法律的执行。但有侦查权不等于就是侦查机关,笼统地将检察院的职能说成侦查是不妥当的。我国的侦查机关,只有公安和国安两家。一些拥有侦查权的机关,例如海关缉私等最多只能算准侦查机关。而反贪局,只能算检察院里的侦查部门,他们从事的讯问活动,也还是侦讯活动。它们是通过侦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来实现其监督职能的。如果检察院没有这样的权力,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也就是一句空话。这种监督的实质是用检察权去制约行政权,虽然其直接的表现仍是侦查活动,但却具有准司法的性质。这种自侦中的讯问,也需要用侦查监督权去制约,不然其权力就会被滥用。

笼统地说,检察讯问是指检察院在法律监督活动和公诉活动中从事的讯问活动。进一步说,这里的检察讯问,主要是在侦查监督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即它们主要是从“检察”的本义,“审查被检举的犯罪事实”[2]的角度来定义的。它们一般分别由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等科室去履行其讯问职能的,对其本院的自侦案件也有监督之责。当然,在本系统内进行的监督是不彻底的,这种体制上的问题需要通过司法改革去调整。但这不在本文的论题之内。

二、我国刑事讯问的比较

为了阐明我国的检察讯问,先从我国刑事讯问类型的比较切入论题。

(一)法庭讯问、侦查讯问与检察讯问。

1.从讯问程序上比较。法庭讯问,除了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和隐私案件,一般情况下对社会是公开进行的。程序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法庭讯问不仅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要公开,而且庭审前法院一般还要出布告,公众可以去旁听,媒体也可以去公开报道。侦讯却是隐蔽或者半隐蔽的。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侦讯期间,犯罪嫌疑人虽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而且,侦讯对社会是不公开进行的,媒体一般也不能任意报道。这是因为案件还没有调查清楚,公开可能给疑犯的同伙传递案件信息,使之逃跑、串供、毁证、转移赃款赃物等,从而不利于查清案情。介于两者之间的检察讯问,是随着诉讼阶段的变化而逐渐地增加其透明度的。

2.从讯问主体上比较。法庭讯问的主体是法官、公诉人等。法官讯问之目的是审查证据,依法居中裁判;公诉人讯问之目的是提出犯罪指控。他们的角色,一个是裁判,一个是控告者。而侦查讯问之目的,则是收集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侦查员的角色是调查取证人员,他们要对案件材料的真假负责、对取证的合法性负责。检察讯问的主体是检察官,他们当然会运用侦查权和审查权来行使其检察功能。促使公安司法人员依法侦办和审理案件,或通过查处违法办案、抗诉活动等对案件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

3.从讯问对象上比较。法庭讯问的对象是被告人。被告人中有民事被告人、行政被告人和刑事被告人。这些被告人的法律权利是不一样的。比如,一般情况下由控方举证,而行政案件则可能举证责任倒置,由行政被告人举证。这里,主要讨论的是刑事被告人。在公诉案件中,一般都要对被告人执行强制措施,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信息来源和通道也有一定局限。而侦讯中的犯罪嫌疑人,比起刑事被告人来,除了也被执行强制措施外,其对案侦的知情权还受到更大限制。被告人有权知道控方有些什么证据,其取证途径合不合法等。而犯罪嫌疑人除了有权知道鉴定意见外,其没有知道其它证据情况的权利。由此,犯罪嫌疑人也就处于人身不自由、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检察讯问的对象,则可能是侦查程序中的嫌疑人,也可能是庭审过程中的被告人。

4.从当事人对证据材料的知情度上比较。法庭讯问中有条件向被告人开示证据,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公开有罪证据是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前提,更是依法判决的前提。而侦讯中,除了鉴定意见疑犯有知情权并有提出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权利以外,其他证据,除非对策需要,一般情况都要对嫌疑人隐蔽取证状况。这是由侦查本质决定的。侦查阶段如果暴露了哪些地方没有证据、哪些地方证据不实,案犯就会因此拒供、毁证等,从而不利于查清案情。因而,任何国家的侦讯,都具有隐蔽性、谋略性的特点。在检察讯问中,当事人对证据的知情度,随着其所处诉讼阶段的不同而有不同。

5.从讯问方法上比较。法庭讯问的技巧是法律刚性中的技巧。公诉人、辩护人、法官的问话顺序按部就班,一般都要使用法言法语,形式单一,变通不大。而侦讯,除了第一次讯问《刑诉法》中有少量规范外,其它时候则要根据讯问情势把握。其技巧方法体现的是对策中的谋略性,凸现着法律弹性,也就是执法自由裁量权。例如,使不使用证据、怎样使用证据等,都要根据突破口供的对策需要去决定。就是告知疑犯鉴定意见,也要注意选择时机,有利于查清案情,等等。而检察讯问的方法技巧,也是与其诉讼程序的要求相适应的。

6.从讯问的功能上比较。法庭讯问主要起公诉人举证、双方质证、法官认证和裁判的作用;而侦讯的功能主要是核查现有证据、获取口供证据,通过口供去串连其他人证物证,组织证据体系。法庭讯问也有查证功用,但它是坐堂问案,一般不外查。这时的控辩双方都已长时间准备了证据材料,庭审有条件坐堂问案。而侦讯面对的是涉嫌证据,其证据材料量少质差,需要边讯问边查找证据线索。其内审和外查的关系:讯问为外查提供线索,外查为讯问提供方向。在这种互动中,案情也就逐渐明朗,证据也就会不断充实。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检察讯问主要起法律监督的作用。

7.从讯问结果上比较。法庭讯问的结果导致判决,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无罪判决中,又分证据确实充分的判决和证据不足的判决。而侦讯的结果,则是侦查终结。侦查终结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对无辜者要无罪释放,撤消案件等;对作案人,不够犯罪的,则根据案情作治安处罚,或移送工商、税务、纪委等部门处理;犯了罪、符合起诉条件的,则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终结阶段,构成犯罪、需要移送起诉的案件,这就涉及进一步检察讯问的问题。这一阶段,检察讯问对漏诉、或定性错误等情况,都会发挥其监督作用。而在庭审阶段,则起到提起抗诉和建议等诉讼活动,以达到纠正偏差的法律效果、

(二)检察讯问可监督过渡环节。

在移送审查起诉中,检察讯问可能对律师公开,但对社会却不公开。在这种情况下,检察讯问在程序上是半公开的,它可以看成从侦讯到法庭讯问的一种过渡。当然,检察讯问并非都是从移送起诉开始的,从侦查监督的角度说,它们从审查批捕之时就开始了,甚至可能从第一次讯问疑犯时就开始了。从核实和补充证据的权限和功能来说,检察讯问与侦讯最靠近;从其与法庭讯问的衔接上说,公诉讯问是指控犯罪,不能与法官的居中讯问同日而语,只有对庭审起监督作用的检察讯问才具有某些相似之处。

从侦查监督的角度说,检察讯问具有随机性。比如当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述和控告时,检察官随时都可能讯问他们。但从固有程序上看,除了这些不确定情况,检察讯问一般是在审查批捕或审查移诉中对疑犯的讯问。刑事讯问具有被动性。一般情况下,没人提出申述和控告,检察院不会自己主动启动检察讯问。当然,在理论上,侦查监督应该是对整个侦查活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而不仅是对其结果的监督,它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主动性。但实际监督往往侧重结果,具有事实上的滞后性。对其他部门正侦办案件中的嫌疑人,没有发现问题时,检察院一般也不会主动介入进去,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也是监督通常不够到位的原因之一。

在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述控告等不确定情况中,检察讯问能够体现出监督的随机性。这也是侦查监督的难点。疑犯要在侦讯过程中提出申述和控告,尤其是对被刑讯逼供时提出控告,那更是难事。一般情况下,疑犯被执行强制措施后就失去了人身自由,尤其是在大案要案中,他们往往已被刑拘和逮捕。侦查员的心理压力大,疑犯被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也就大。嫌疑人提出的申述和控告,往往要通过律师这一环节才能实现。而在侦查实践中,律师会见嫌疑人实属不易,申述和控告要到达检察院,并通过检察讯问查清问题,更属不易。而对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则更有自己监督自己的弱点与难点。

三、我国检察讯问的功能

我国的检察职能比较复杂,在司法改革中有许多呼声。比如,有人呼吁将检察权一分为二,使法律监督与公诉分离,进行“侦检一体”、“侦控一体”等改革。它们或者移植、借鉴国外的司法体系,或者立足本国的法律环境,有许多值得探讨之处。但无论它们怎样合理,其呼声基本上都还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实际改革还是雷声大、雨点小。本文,主要不是探讨检察司法改革的问题,而是探讨其法律活动的现状。探讨这些现状中的检察讯问,它们承担了怎样的司法功能。

(一)司法审查的功能。

许多崇尚西方发达国家法制的人,极力主张实行法院式的司法审查,而否定我国有司法审查。他们认为,我国的检察院有行政化倾向,是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因而,检察院对其他国家机关侦办案件的审查,不是司法审查,而是行政审查。有行政化倾向,在我国是一种普遍现象。我国“官本位”盛行,连高校也有行政化倾向,但不能因此就说高校是行政机关。而且,我国法院也很难说是司法独立的,也具有一定的行政化倾向,但我们也不会因此将其归入行政机关。如果我国法院在现有体制下,仍然是司法机关;那么,类似的检察院为什么不是司法机关呢?类似者,一是它们的权力来源相同,都是立法机关“人大”授权的,而非由政府授权;二是它们都是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诉讼活动与公安、法院之间都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并不相互隶属。

笔者认为,检察院对其他侦查部门诉讼材料的审查,也属于司法审查。比如,公安侦办案件过程中,检察院对其呈请批准逮捕案件和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这种审查,主要是对证据材料及其合法性的审查,目的在能否签发逮捕证,或者是否提起公诉。它们的性质,也就是司法审查的性质。为了确保审查内容不出差错,检察官都应该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方面,也有因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讯问疑犯核对其身份,而导致错案发生的情况[3]。因而,这种审查不完全是形式审查,也有其实质性的审查。

(二)核证补证的功能。

在审查提起批捕材料过程中,检察官通过讯问核实证据,发现问题,有可能不批准逮捕。这些情况复杂,有案件疑犯不必逮捕的,也有证据不足、或证据来源不合法的。对于证据不足或存在瑕疵的情况,检察讯问的结果都会要求补充证据,退回原侦办单位补充侦查。最突出是在移送起诉中对证据材料的审查。这时,检察讯问对核实证据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能发现案件不够起诉的条件而决定不起诉,它也可能发现证据不足而要求补充侦查。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可以视情退侦,让原侦办部门补充侦查,或其自行补侦。自行补侦的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提出其受到刑讯逼供,这种情况下的讯问就具有侦查监督的性质。又比如,检察官认为证据虽然存在瑕疵,但补侦的工作量不大。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不再退侦,而自行补侦。这时的检察讯问,就单纯是核证补证,完善证据材料,为提起公诉服务。

(三)顺利公诉的功能。

在公诉案件中,检察讯问的一大功能就是为了顺利诉讼。它们可以表现在以上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环节的讯问中,也可能延伸到庭审过程中。当然,在法庭上讯问,一般应该叫做法庭讯问了。但庭审下来,针对质证情况,检察官还可能因一些证据疑点在看守所里讯问被告人。甚至在判决之后,检察院还可能觉得判得不对,而提出抗诉或建议。在此过程中,检察官都可能要在法庭之外讯问被告人。这类庭审和抗诉过程中发生的庭外讯问,都可以把它们看成延伸了的检察讯问。它们一定程度上具有支持公诉和监督公正司法的作用,纵然这两种角色时有矛盾,很难兼顾,但它们对法院的制约却是有效的。它们是前述诉讼监督的继续,属于法律监督的范围。它们同公诉职能融合在一起,都具有保障顺利公诉、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作用。

(四)司法救济的功能。

检察讯问在法律监督中的作用,前面已论及一些。法律监督具有宽泛的内容,不一定局限在刑事案件中。就刑案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判决(裁定)、执行等各个环节,也都需要法律监督。它们属于诉讼监督的范围,前述三个功能也属这范围。这里主要从司法救济的角度论述。在刑事案件中,作为办案的公安等国家机关,其执法行为也有个检察监督问题。比如,超期羁押、采取强制措施不当、非法取证等。一旦发现非法证据就要将之排除,尤其通过讯问发现刑讯逼供、嫌疑人有冤情,检察院除了应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对嫌疑人进行司法救济。尤其在对已判决生效的审判监督程序中,如何纠错,如何救济。比如,在胥敬祥“抢劫、盗窃”案中,在被捕5年7次退侦补查后,胥被判16年徒刑。在其不断申述中,检察官千里奔波取证,为胥作了无罪抗诉。河南高法终审裁定撤销一、二审的有罪判决,发回县法院重审。服刑13年后,胥收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被无罪释放[4]。检察院主动纠错,并作出了刑事赔偿;而法院却一拖再拖,迟迟不予刑事赔偿。在这里,检察院的角色也就不是控告者,而是当事人的救济者。此案不像其他冤案,靠“被害人”的复活或真凶落网而纠正错误,而是靠“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司法制度与工作机制而纠正的,检察讯问在其中发挥了不小的作用。这是我国检察院与其他国家单纯公诉的检察院之间不同的地方。

(五)辩诉交易功能。

辩诉交易是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公诉检察官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协商,以撤销或降格指控、要求法庭从轻判处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同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等和解协议。这项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中虽还没有确立;但2002年,我国已在黑龙江的一起伤害案件中探索了这一司法制度[5]。司法改革实践,总是走在立法的前面。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下,许多地方已在积极探索辩诉交易制度。这种交易,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就认罪进行的讨价还价,当然要通过讯问来搞定。虽然许多情况下,这种讨价还价是在辩护律师的参与下进行的,但检察官无疑要与被告人进行实质性对话,要以其掌握的案件材料去敲打被告人,使之愿意与被害人进行刑事和解。从而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

四、结语

在组织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会与被害人协商,这才能促使双方对话和解。这里,询问被害人和讯问嫌疑人之间,就具有一定的互动性。检察院办理公诉案件,核实证据过程中,也会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它们与讯问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是一个互动的核查过程。其可能查实,相互印证;也可能查否,去掉矛盾或形成矛盾。

无论是检察讯问,还是检察询问,它们所形成的材料都是一种主观性较强的人证材料。犯罪嫌疑人可能记错、遗忘,也可能撒谎等。它们也还有无法认定、或出现错误的情况。从这一角度说,单用检察讯问也有其局限。这时候,也就需要注重实物证据的互证。物证比起人证来,把住了鉴定的科学性这一关,其鉴定意见也就较接近客观事实,可信度相对较高。人证物证在证据体系中是一种相互核实、补充或补强的关系。

通过检察讯问可能发现问题,但单靠讯问显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可是,我们可以利用检察讯问之所长,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疑点、阻断错案。尤其是在辩诉交易过程中,检察讯问更能发挥其独特的作用。这也是中国司法改革中的一个方向。

【参考文献】:

[1]百科名片.监察御史[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31571.htm.

[2]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553.

[3]王进琪.刑事诉讼监督的难点及建议[J].预审探索,2012,(2):32.

[4]杨维汉.迟到的正义——河南胥敬祥13年冤案纠错记[EB/OL].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7/28/ content_3280493.htm.

[5]百科名片.辩诉交易[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698020.htm.

On the Chinese Procuratorate Interrogation

CHEN Wen-gao

the positioning of the procuratorate interrogation is engaged in the procuratorate legal supervision and the interrogation in public prosecution,mainly to criminal suspects.In the comparison of court interrogation,investigation interrogation and prosecution interrogation in criminal interrogation,the point of procuratorate interrogation is the transitional stage from the investigation to the trial.The procuratorate interrogation in China has the judicial investigation,certified certification,prosecution,judicial relief,plea bargaining and other functions.The legal supervision through the procuratorate interrogation may find out problems,but obviously that is not enough to solve all of them.We still can take good use of the procuratorate interrogation to find out the doubts and block the misjudging in the litigation process.

Procuratorate Interrogation;Legally Positioning;Function

DF7

A

1674-5612(2013)01-0043-06

(责任编辑:李宗侯)

2012-12-06

陈闻高,(1954- ),男,四川雅安人,四川警察学院教授、《预审探索》副总编,研究方向:预审、侦查心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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