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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

2013-04-10徐亚娟

社科纵横 2013年2期
关键词:依法行政权威依法治国

徐亚娟

(中共松原市委党校 吉林 松原 138000)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其中,依法治国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在今天新的形势下,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又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及部门严格做到依法行政,牢固树立和实践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

一、依法行政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和动力,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努力克服计划经济下人治传统对依法行政的不良影响,真正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依法行政,使依法行政的理念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彻底转变,具体而言,新形势下推进依法行政应树立下列理念:

1.法律至上理念

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取代其他社会规范成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宰,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核心理念,法律至上要求行政在法律之下,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职能和行政组织实现法定化,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对社会的干预必须依据法律并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法律至上是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的具体体现和保障。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是它的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宪法和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和尊严,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办事,才能落到实处,才能不致成为空谈。因此,现有宪法和法律得不到严格的执行和遵守,仍然是我们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主要问题。

2.权利本位理念

权利本位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应当树立权力来自权利,权力为权利服务的理念,权力不得侵犯相对人的消极权利,同时又必须积极运作以保障相对人积极权利的实现;二是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应着重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尽量减轻相对人的义务和负担。

当前我国在依法行政实践中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一是坚决克服某些封建等级特权思想残余,以及由此引起的允许有些人享有特权,有些人遭受歧视。必须强调和坚持,任何人不管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如果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受到同样的制裁。二是必须明确诉讼双方,在审判过程中是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如原告与被告、控方与辨方,这是由法院的中立性地位所决定。宪法和法律所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是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如果允许法官可以在法律规定之外对诉讼的某一方予以特殊“照顾”,法院就不可能做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判决。三是必须坚决克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腐败现象,这是导致执法与司法活动中,纠纷或诉讼双方不能在权利与义务上得到平等保护的主要原因。

3.维护法律权威理念

要依法行政,必须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一理念,这是实现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条件。任何国家和社会都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法律权威理念,以便实现和保持社会良好的秩序状态。这种权威应当而且必须牢牢扎根于人们的意识之内,明显体现于人们的行为之中,深刻印证于社会的政治运行中。其主要标志,一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他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二是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并受制于法律。三是一切政党、社会力量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法律为不可逾越的界限。四是社会成员自觉认同与信奉法律权威,自觉以法律为行为指南与评价标准。

4.程序法治理念

程序主要包括作出某种行为的方法、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等。程序法治,一方面是指依法行政应当推动正当法律程序方面的建设,实现程序法定化;另一方面是指法治和依法行政具有程序主导色彩,依法行政主要体现为依程序行政,程序在依法行政的推进和运行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建设性作用。

程序法治是法治的本质特征。“无救济即无权利”,英美法系实体权利均来自司法程序、法国行政法产生于判例法的历史告诉我们,“西方社会的法治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运用法律程序对权力进行制约的历史”。我国1990年《行政诉讼法》的正式实施给法治建设带来的极大推动作用也证明了这一点,“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本质区别”,法治的实现过程主要是一个程序化过程,法治的本质决定了法治的原则主要是程序原则,法治的实现过程依赖于程序,没有程序就没有法治。

二、实践依法行政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的深刻革命,也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历史过程。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法治理念,自觉用这一理念指导自己的工作有以下几点要求:

1.具有较强的依法行政的意识

实践依法行政法治理念首先要解决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观念问题。具体指的就是要有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就是说你是政府工作人员,遇事你首先要想的就是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们的行政是怎样规定的,我的处置措施,我的裁决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将要做出什么行政行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该不该做,要主动想到用法律去规范自己的行为。

2.努力提高法律素养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阶段,新情况、新问题比较多。在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执法人员应当对社会矛盾有准确的把握,并且应当对法律有深刻的理解。在实践中,有些执法中的错误并不是因为执法人员腐败造成的,究其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知晓程度不够、对法律的理解有差错。这些专业技术上的原因导致执法公平出问题,实在是很可惜的。作为广大的执法者,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只有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深刻理解法律,尊重法律,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正确认识和诠释法治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意义,从而实现依法行政。

三、严格执法的基本要求

严格执法是法治的基本内涵。它要求我们要自觉和主动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办事,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维护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在法治国家中,司法是维系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手段,也是最有力的公力救济措施。只有实现司法公正,才能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否则,这个国家或社会就不会是一个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

1.模范遵守法律

作为依法行政的实践者,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守法,这样才能产生巨大的感召力。培养自己的守法意识,监督自己的行为,把法的意志贯彻到依法行政的具体活动中去,严于律己,解剖自己,改正以前的错误守法和执法观念,并在实践中提升自己的依法行政能力。在用法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得到体现。

各级领导干部、执法和司法人员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至关重要的示范作用。“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普通社会公众眼里,领导干部、执法和司法人员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社会主义法律地位、权威和形象,他们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我们能够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从而提高社会和广大人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积极性,最终有力地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

2.做到严格依法办事

法律的价值与宗旨,归根到底要靠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执行实现。“有法不依与无法无异”。一部法律,即使立法意图再美好,法律结构再严谨,法律规定再具体,法律条文再完善,但如果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就等于一纸空文,法律的作用势必丧失殆尽。严格依法办事,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严格执行和遵守的关键环节,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更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

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包含以下四点含义:一是职权由法定。这就是讲不要发生越权行为。如果没有罚款权却实施罚款行为,没有收费权却乱收费等都属于越权办事,也就是违法行为,违背了依法办事的要求。二是有权必有责。这是宪法关于权力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在规范国家权力行使方面的具体体现,是对滥用权力的一种法律制约手段。三是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律社会所共同遵守的法制原则,也是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之宪法原则的必然要求。四是违法受追究。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对社会主义的法治危害更加严重。

3.坚决维护法律权威性

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敢于与违法行为做斗争。政府的目的就是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保护法律得以施行,当然你就要用法律的武器与各种相关的违法行为作斗争。首先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点。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道德、政策、习惯、宗教等等,它们都是调整人们行为和关系的社会行为准则,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因为宪法在法律体系中是母法,是基本法,是总章程,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第三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即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确保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一体遵行。最后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权威与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密切相关的。执法部门不能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保证其权威性,更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

四、小结

古今中外的历史事实表明,“身正则令自行”,凡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能够做到执法如山,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公众对法治的信赖,进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当前,切实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项治本措施。

[1]孙笑侠,夏立安主编.法理学导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许乐.论行政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J].法制与社会,2010(30).

[3]江必新.行政行为效力判断之基准与规则[J].法学研究,2009(05).

[4]刘捷.治理理论与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J].前沿,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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