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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电视调解节目中的法律缺憾

2013-04-10潘庆云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弘扬纠纷当事人

潘庆云

●法苑杂谈

当下电视调解节目中的法律缺憾

潘庆云

近些年来,大江南北、长城内外已有不少省市的电视台陆续开设了法律援助(进行免费的民事调解)节目。上海市也不例外,目前已有两个频道开设了此类节目,据说收视率还颇高。笔者窃以为,用电视这种辐射面极广的大众传媒手段滚动播放双方矛盾及调解过程,已暴露出若干问题,应加以匡正、规范,使其更好地发挥社会功效。

一、不利于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隐私在外延上涵盖了阴私,后者特指与男女两性关系有关的生活秘密。

当公民遭遇民事纠纷并要求司法机关调解、或仲裁机关调处的时候,当然要使用、披露与纠纷相关人员有关的隐私。调处纠纷的电视节目组一般也拥有司法局(厅)所授权的人民调解庭资格,因而有权知悉相关隐私。但是,是否有权进行全方位的无限使用、公开披露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遭遇纠纷的当事人踏进节目组,其迫切的愿望是为了排解纠纷,获得其应得权利,不是为了披露和传播自己的隐私乃至阴私。即便投诉一方愿意公开,但是另一方未必同意披露,更何况这些隐私还会涉及案外的第三方。法律规定,自然人对自己隐私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当然,并不是说,电视节目对当事人隐私的传播都违反了上述原则。在披露前要对每一项隐私的传播进行合法性审查,这确实是不容易的,因为稍有疏忽,辄会对案内案外的自然人构成隐私权侵害。而且事实上,不法分子利用从这类节目中获取的隐私进行犯罪活动的报道也早已见诸媒体。

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中,禁止录音、录像和拍摄。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结案后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规定对性侵害的被害人只写姓,对涉及个人隐私特别是阴私的具体情节不予披露等等。凡此种种,都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这值得包括电视节目在内的各调解机构学习与借鉴。

二、许多案例突破了民事调解自愿原则的底线

人民调解与诉讼作为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具有不同的性质:后者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法审理案件,前者是调解机构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依法对纠纷进行调处。因此,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采取某些法制手段,如依法传唤、缺席审判,在法定条件下对判决结果进行强制执行等。而调解活动的前提是双方自愿,自愿原则是一切调解活动必须遵循的底线。但不少电视案例都是当事人一方到场,另一方不愿参加,节目主持人就当着全国观众的面用电话等方式千呼万唤,或苦口婆心或威胁恫吓,目的无非是要求对方出现,至少与节目组交流沟通,承认某些事实乃至作出若干承诺。更有一些主持人事后不惮辛劳,明访暗查,硬是把对方搜索出来,暴露在镜头下,用“群众的力量”逼他(她)就范。有一个案例,一方当事人起身离开说:“我不要你们调解!”一位嘉宾一把把他攥住,厉声曰:“不可以!”与上述类似的情景在节目中并不鲜见,这不仅不符合对自然人隐私保护的法律精神,更是违反了民事调解必须遵守的底线:自愿原则。

三、节目主持人法律知识和调解艺术的欠缺会造成不可小觑的负面影响

笔者并不是说主持人法律知识欠缺、调解手段拙劣,更何况这些节目还有律师、心理学家、资深媒体人的参与。阵容不可不谓壮大,水平也不会低。我的意思是说,由于电视具有公共媒体的特征,主持人法律或法律事务方面的某些空白,调解技术上的某些败笔,那怕是某些调解语言措词的不得体,都会造成相当的负面效应。有的主持人指斥当事人:“你是个男(女)人吗”,对当事人文艺方面成名的梦想讥之曰“侬不要捏鼻头做梦”(沪语:痴心妄想)。此类不得体欠文明的言语无疑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随着电视的传播,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觑。30年前,某法院审判员一句不得体的庭审话语:“把某某某的老婆带上来!”(正确的说法应当是“传证人某某某到庭”)至今还有人在指责。既然是人民调解庭,应当对主持人语言方面提出文明、规范、准确,正确运用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的要求,不算很过分吧?

四、与弘扬法治精神、培育良好社会风尚的目标相比,有较大差距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等奋斗目标,为人民调解等法律工作和电视广播书刊等传播媒体指出了努力的方向。民事调解类的电视节目肯定也会以此作为自己的前进方向。然而,社会转型期中民间特别是弱势群体中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把这些纠纷,无论是同胞争夺家产、丈夫包小三、妻子出轨、家庭暴力、遗弃老人……统统搬上银屏,就算每个省市电视台开设十个频道,又能解决得过来吗?对这类纠纷广泛传播,就能弘扬法治精神,营造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了吗?这类节目连日播放已有多年,但并未见这类纠纷有所减少,也未见有对家庭、对家属不负责任行为的当事人有所收敛。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悠久历史、体现中国特色、适合我国国情的重要制度。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家庭、社区安定,创造更为和谐的社会氛围。人民调解当然是弘扬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弘扬法治精神、营造良好风尚,不能过分寄希望于这种大轰大嗡调动听众的力量干预家庭矛盾之类的方法。

目前以上海来说,每个街道、乡镇的司法都有人民调解庭的设置。首先,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互相配合、互相衔接,逐步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在这种形式下,电视台调解节目首先要融入人民调解的体系,与传统模式的人民调解取长补短,优势互补。第二要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互相配合、互相衔接,逐步成为大调解格局中的有机一环。只有这样,电视调解节目才能发挥更大的社会功效。

为更好地融入大调解格局,电视调解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对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语言和法律工作经验应当提出较高的要求。要克服和防止过度追求收视率和经济利益的倾向,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营建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放在首位,把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福祉时刻放在心里。要确实保证调解活动的自愿原则和法律原则,规范调解活动,进一步提高电视调解的社会功效和社会公信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文化建设中的一朵奇葩。

(责任编辑:马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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