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刑罚从宽
——社会学和刑法学二维视角考量
2013-06-01潘庸鲁
潘庸鲁 沈 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200070)
●案例分析
老年人犯罪刑罚从宽
——社会学和刑法学二维视角考量
潘庸鲁 沈 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200070)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出生于1930年,是上海某机械厂退休工人。陈某因长期(十几年)照顾瘫痪在床的妻子谢某而对其心生怨恨。于2010年6月某日中午在护理妻子谢某时,因不忍辛劳而情绪失控,遂持1把木榔头猛击躺在床上的谢某头部数下,并在被害人谢某呼救时用双手猛掐其颈部,致使被害人谢某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后被告人陈某打110报警并在家中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当前一个无法回避又令人担忧的现实是21世纪已成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的世纪,根据2007年联合国发布世界人口老龄化发展状况显示:世界60岁以上的人口数高达7.04亿,占全球人口的10.7%。①数据来源: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Affairs, Population Division. World Population Ageing 2007:P60-61.http://www.un.org/esa/population/publications/WPA2007/ES-Chinese.pdf.联合国网站。根据2006年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显示:2001年至2020年,中国有老年人口数为2.48亿,占17.2%,处于老龄化社会的加速期;报告还显示到2100年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占老年总人口的比重将保持在25%~30%,中国将进入一个高度老龄化的平台期。世界人口的老龄化正在全面而深刻地影响着世界经济的未来发展,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面临更为严峻的社会挑战,这归因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规模大、速度快和结构不合理,人口所带来的红利还未创造足够的财富以供养庞大的人口基数,人口年龄结构就已悄然发生改变,简言之,社会征表为“未富先老”。面对老龄化人口带来的诸如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问题,如何将这些问题的负面效应进行有效降低或化解,是社会及其成员亟需思考的问题。
本案只是老年人实施犯罪的一个典型缩影,虽然董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但被告人和被害人在案件中都是悲剧式人物,让一个本需要被照顾的80岁老人数十年如一日地照顾瘫痪在床的妻子,本身就是对老人董某精力、体力和心力的折磨和苛求,从某种角度而言则凸显了社会责任的不足或缺失。综合考量被告人实施的冲动杀妻行为应是多种负面因素累积爆发的后果,在如此具体附随情状下刑法很难期待董某实施完全适法的行为,因而在量刑上法官充分考虑这一情状而给予轻缓刑罚。刑法虽然不是治本之策,但在治表过程中也可以为老年人提供人性和人道的关怀以为老龄化社会减压,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这是继未成年人、怀孕妇女、聋哑人或盲人之后又一特殊群体得到刑法从宽处遇。虽然老年人犯罪数量少,但相对较大的绝对数以及特定长期持续的社会情势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潜在犯罪群体。这里需要追问走向人生最后一个阶段的老人为什么不能安于现状而选择实施犯罪、犯罪之后刑法又为什么给予从轻处罚,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准确适用《刑法》关于老年人犯罪处罚的特殊条款,进而回应和引导社会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给予特殊呵护。
二、老年人犯罪刑罚从宽:社会学上的考量
当前我国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力度不足,城镇养老保险尚需全面覆盖,而农村新型养老保险才刚刚启动且保险水平过低;社会和家庭对老年人的关爱不够,子女是父母的希望而老年人则沦为是社会和家庭负担的假象尴尬境地;加上老年人自身生理和心理以及体质的下降导致社会活动场域的压缩、老年人脆弱心态无法跟进急剧变化的社会现状,无形中将老年人置于悬空状态,老年人成为社会最容易忽视的一个群体。尽管犯罪是行为人意志自由的主动实施,但社会整体环境对老年人造成的生存压力和心理压抑则对其犯罪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详言之,这些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生理衰退和心理变化。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机体的生理功能和器官、组织、形态等方面呈退行性改变,致使老年人不同程度地表现为机体活动力减弱、生物效应力降低、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减退等各种代谢和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导致老年人进入疾病高发期。医学研究显示,老年人普遍受到慢性病的困扰,其中85%的人或多或少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生理或心理障碍,从而使得这些老年人在志向与身心衰老之间形成了矛盾,甚至为此陷入深深的苦恼和焦虑之中。美国心理学家罗伯特·哈维格斯特指出老年期作为个体社会化的最后一个阶段,其主要任务是要适应体力与健康的衰退,适应退休生活和收入的减少,适应配偶的死亡……①刘光宁:《论老年人的社会化问题》,《宁夏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人一旦进入老年人时期其感知、辨别、记忆、逻辑思维等能力明显衰退、和控制能力下降,这一能力的衰退导致老年人社会交往中受到制约,“心有余而力不足”是老年人群体的典型生理表征。面对即将到来的死亡,尤其在没有子女和亲属的陪伴下老年人内心可能充满焦虑、悲观和恐惧,身心陷入一种无趣、无欲、无助的状态。
第二,作用下降和角色变化。退休或失去劳动能力后,由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转化为社会财富消费者、由家庭的支配者退居为家庭的供养者,经济条件决定社会地位的原理在生产能力下降后导致个人地位受到社会和家庭的降格,无价值感和无尊严感弥散于周围,正如考吉尔所言:“现代化经常设置倾向于削弱老年人地位的一连串反应行动。而促使老年地位的这种下降因素包括作为地位资源的土地重要性的降低,扩展式家庭重要性的降低,人们流动性的增加,以及迅速变化的技术,社会结构和文化价值。”②张艳斌、李文静:《农村“留守老人”问题研究》,《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报》2007年第6期。因而老年人被纳入弱势群体进而被社会和生活边缘化,这种作用下降和角色变化对老年人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容易引起老年人心理抑郁,根据某县随机抽查350名老年人显示,老年人抑郁症的患病率较高,轻度抑郁症者高达30.41%,重度抑郁者为8.77%。①刘友夺:《老年人社会状况与抑郁情绪调查分析》,《福建医药杂志》2009年第5期。尤其个体进入老年期后,会伴随着老伴死别、儿女离家外出、身体慢性疾病缠身等现实无奈的问题,因而如何帮助老年人找准角色定位和新的生活模式并帮助其解决现实困难是社会亟待关心和破解的难题。
第三,空巢老人现状导致养儿(女)防老被虚置。空巢老人是指因子女长期去户籍地以外城市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而在家留守的父母。②张艳斌、李文静:《农村“留守老人”问题研究》,《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报》2007年第6期。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城乡老年人人口分布状况追踪调查显示,2006年中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包括独居)的比例达49.7%,其中大中城市老年人的空巢家庭比例高达56.1%。这种情状的形成源于市场经济以价值为导向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许多子女为寻求更好发展主动或被动离开生养之地。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流动人口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2.61亿人,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增长了81.03%,以每年春运2.1亿人口的流动量就足以证明了人口流动的广泛性和深入性。这种流动的背后意味着老人享天伦之乐的愿望成为空巢演绎,带来的不仅仅是精神上的孤独和落寞,还带有生存上的压力,甚至还需要帮助或代替子女照顾或抚养下一代(据中国发展基金会主办的“2011儿童早期发展国际研讨会”上透露,在农村5周岁以下双亲外出留守儿童占留守儿童总数的40.19%,为2300万人),这一点对农村老人更为突出。当前中国家庭结构正在经历由传统大家庭向核心和规模小型化家庭转变的阵痛,而老年人所处的家庭则由扩张和稳定向空巢和解体变迁以及身体条件的客观不允许,进而弱化了老年人社会交往的机会和场域,精神空虚无所依托、缺乏必要的心理疏导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诱发老年人心理疾病或为改善生活状况或排泄内心不满而实施违法行为的重要因素。
第四,社会保障不完善导致个人养老有后顾之忧。“未富先老社会”典型特征导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不广和程度不高,根据统计,2010年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57亿人,比2009年增加2157万人,增长9.2%。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的838个县(市、区、旗)和4个直辖市部分区县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全国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1.02亿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2863万人,农村老年人的“老有所养”有了制度性保障。③《2010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cncaprc.gov.cn/info/15166.html,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网,2011年11月8日访问。虽然社会保障有了长足进步,但对比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可发现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任重而道远,当前中国有13.7亿人,其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6.65亿人,占49.6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4亿人,占50.32%;这意味着2010年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分别只有38.64%和15.1%的人参加养老保险,更不用深究这种养老保险的水平和质量。由于人口基数大,今后一段很长时间全民或大部分民众只能享受较低水平的社会保障,这是必须正视的社会现实。根据2009年民政部调查,中国现有1.53亿老人面临养老困难,平均每千名老人只有11张床位,与发展中国家平均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至50相比差距较为明显,更不用说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已经是迫在眉睫的紧要任务。④《我国未富先老 1.53亿老人面临养老困境》,http://news.qq.com/a/20081225/003376.htm,腾讯网,2011年11月11日访问。此外,社会化的养老服务支持体系尚未建立,生活护理、精神慰藉等许多为老年人服务行业发展迟缓,不能满足老年人群体日益增长的多样需求。⑤林宝、张妍:《中国人口老龄化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社会工作》2010年第9期。
刑法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归因于社会应为其犯罪负主要责任;反之,如果这些社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老年人犯罪问题不会成为社会治安隐患而是社会的财富,也是对李斯特“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经典法谚的有力佐证。受这些社会问题制约老年人犯罪主要呈现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罪名相对集中。主要局限于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中盗窃和抢劫的发生主要归因于社会保障不力和家庭供养不足影响到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只有通过犯罪而进入监狱才能获取生活保障,此种情状下刑罚并非痛苦而是一种幸福;对于后几种犯罪类型都是因老年人心理扭曲和精神空虚而引发的犯罪。二是一般具有被迫性,如果老年人处于中年人阶段一般不会实施这些犯罪,因为这些犯罪的发生具有内在的社会因素胁迫,生存压力、心理压力和精神压力的积攒而又无法得到救助或疏通,只能采取极端的方式引起社会和家庭的关注和重视;如果社会和家庭能够削弱或化解这些压力,将会大大降低老年人犯罪的数量。回放社会现实,这种无力赡养和无法赡养的双重叠加导致老年人因生活所迫、精神抑郁、内心孤独等因素诱导其犯罪有向常态化方向演化的趋势,社会问题投射于刑法镜像自然就涉及到老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可以或应当从轻的努力。
三、老年人犯罪刑罚从宽:刑法学上的考量
尚待改善的社会环境、制度和机制为老年人实施犯罪得以从宽处遇提供了外部可能,面对社会情势自身发展不充分而引起的老年人诸多社会问题,刑法不能把全部罪责都归咎于老年人,否则就是一种责任逃避,毕竟社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矜老恤幼又是我们的优良传统,①西周时期法律制度中即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公元前62年汉宣帝下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这是一种矜老恤幼的恤刑慎刑思想体现。无论基于社会现实还是文化习俗对其从宽并非怜悯之情恣意,更何况对老年人处罚从宽深含刑罚原理,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刑事责任能力降低。②完整的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可以表述为:由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必备的生物学和心理学条件,其核心和实质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应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孟伟:《论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实施犯罪的能力,尽管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应是行为人承担刑罚的能力,但笔者更倾向于前者,因为没有实施犯罪无从谈起刑罚,刑事责任能力的大小与实施犯罪的危害程度直接相关,当然并不排除在最终刑罚时考虑预防行为人再犯罪的效果。说到底,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统一,认识能力指了解自己的行为的意义的能力,即了解自己行为对自己与他人关系的价值的能力,控制能力指根据行为的意义有目的地引导行为的能力。③[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9页。这两种能力能够实施的背后是个体脑力、精力、体力等物质肌体为意志自由提供的支撑和保障,而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活动能力、行为辨别能力、决定能力、记忆力、思维能力等都在不断下降,行为近似回归到未成年人阶段。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宽宥处罚原因在于其心智未成熟、缺乏行为是非善恶的辨别力,即使给予刑事处罚也无法实现预防犯罪目的。根据法医学研究显示,个体刑事责任能力运行高低的轨迹呈抛物线形状,这实际上符合人类生理机能成长到衰老的演化规律,个体一到老年人阶段就来到了与未成年人对应的另一端。作为接近限制责任能力人刑罚给予从宽处遇具有正当逻辑性。深究之,一部好的《刑法》就应该反映非难主体刑事责任能力变化规律,不能只规定一个标准、适用一个尺度。
第二,老年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低。任何犯罪都会反映出行为人带有主观恶性的罪过,都应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和谴责,但行为人的罪过心理在犯罪中却有差异,随之主观恶性也有大小之区别,因而刑法否定评价和谴责的程度应做区分。与成年人犯罪不同,老年人实施犯罪往往带有不得已的苦衷,如果有更好的选择它一般不会选择违法犯罪这条道路,例如满足生活需求如盗窃、弥补精神空虚如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摆脱沉重负担如杀死至亲,这些犯罪行为既没有强烈的反社会和破坏社会安全之目的,也无卑劣动机和残忍手段,因而其主观恶性不大。至于老年人再犯罪由于受制于年龄、机体衰老、生理功能衰退等因素以及又受制于犯罪身份标签的强烈羞耻心和负罪感事实上也不敢再犯,除非前文所举为了在监狱里获得生活保障而不断实施犯罪得以继续留在监狱的特殊情况之外,老年人再次犯罪的现象几乎没有,因而对社会群体的人身危险性也相应降低。说到底,老年人是否再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老年人本身,而在于社会和家庭成员能否给予足够的帮助和关爱,这是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实现的根本所在。况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宗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都要求对老年人给予人性和人道的关怀和处遇,①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1条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更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一位普通的老人,如果没有迫不得已的苦衷不会放弃一辈子积攒的名誉而选择以犯罪来释放压力这种极端手段,从某种角度讲,老年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显现应归咎于社会综合因素挤压的结果,对其刑事责任非难不能不考虑社会因素的掣肘。
第三,刑罚目的很难实现。老年人犯罪受制于社会客观因素的困扰,而让老年人因担心刑罚而放弃犯罪几乎并无任何威慑力。老年人实施的故意犯罪一定程度上带有某种深思熟虑,这就使其对犯罪结果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或解脱性,也就是说,老年人实施犯罪有时是为了获得个人的某种解脱,犯罪成了实现幸福的一种手段,比如本文开篇所举的董某杀妻案,因而预防老年人犯罪运用刑事手段并非良策。老年人犯罪问题的减少需要社会的综合治理和社会保障完善,这涉及到心理疏导、生理保障、体质提高多个方面的交叉和复合。
第四,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现代刑罚理念早已脱逾于单纯惩罚以使感知痛苦而基于刑法威慑力不敢犯罪,而是追求矫正犯罪人以预防犯罪,即刑罚目的不追求单纯惩罚而是侧重于预防。正如前文所述老年人犯罪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社会功能的不足或缺失,对老年人实施刑罚除了宣示犯罪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公正之外并无实质意义,因为老年人既不完全具备承受刑罚能力,又没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刑法只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迫不得已的手段,林山田先生指出:“若以刑罚以外之法律效果,亦能有效防治不法行为时,则应避免使用刑罚,惟有在其他法律效果未能有效防治不法行为时,始得以刑罚作为该行为之法律效果。”②林山田:《刑法通论》,三民书局2002年版,第81页。刑法的谦抑性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最大化,即以最小的刑罚支出获取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的社会效益。如果将大批老年人犯罪放在监狱将会挤占十分稀缺的司法资源,消耗大量财力、物力和人力的同时并无实质效果,还会分流和削弱本应分配司法执行资源的其他更需要的犯罪人。一个进步、健康和文明的社会应对老年人犯罪有一定的宽容度,必须为化解个人与社会的冲突和矛盾提供合理有效的调整机制,在该机制并不完善的情状下刑法应以弱化刑罚量的方式来弥补社会调整机制的不足,这是刑法谦抑精神之所在。如果犯罪的老年人身上有某种足以令人怜悯与同情的情形,客观存在的社会宽容观念势必影响人们对犯罪人的道德评价,促使人们例外地作出有利于他的评判,即削弱对他的报复与谴责情感。③邱兴隆:《刑罚理性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我国社会向来对老年人境遇具有浓郁的同情氛围,即使实施了犯罪社会群体仍抱以宽容心态予以一定程度上的谅解,毕竟刑法很难对一个耄耋老人举起刑罚之剑。
四、立法修改建议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给予从宽处罚,但是将从宽处罚年龄限制在75周岁以上,似乎刑法人道宣示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因为75周岁的老年人实施犯罪的几率非常小,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部分委员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曾建议将其进一步放宽到70周岁。理由是,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极少,把老年人犯罪的年龄界定为75周岁,没有普遍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是以70周岁作为界限的;国外的相关规定对老年人犯罪的年龄也多界定为70周岁,如果能的话,更能体现矜老恤幼的传统和保护人权的理念。张军:《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9-30页。如果刑法条文一出台就处于虚置状态还不如胎死腹中,单纯的宣示只能彰显其故作姿态,正如“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如同虚设,”条文适用也应遵循同样道理。根据笔者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某区人民法院2008年至2010年3年间一审案件结案情况统计显示:
年份2008年60岁-64岁 65岁-69岁 70岁以上2009年2010年结案总数193件1196件184件1276件163件1318件6件8件6件9件6件8件3.1% 0.66% 3.2% 0.7% 3.6% 0.6% 3件2件1件2件2件1件1.6% 0.16% 0.5% 0.15% 1.2% 0.07% 0件0件1件1件0件0件0% 0% 0.5% 0.07% 0% 0%
注:这里年龄的统计都按照宣判时年龄而非犯罪时年龄
可见,在两级法院总共4330件一审案件中只有两件案件中的被告人超过70周岁,占案件总数的0.046%,查看判决书实际上只有一件案件中的被告人超过75周岁,即使60岁至69岁之间的案件也只有54件,占案件总数的1.25%,显然绝大多数案件中的被告人集中于60岁以下即中青年人,老年人犯罪的案件数量相对数非常小。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2010年中国人的人均寿命为73.8岁,如果将刑事从宽年龄限定为75周岁将会扩大无法享受从宽处遇的人数范围,这对刑法追求人道、人性和人文的理念和精神有背道而驰之嫌疑。考量国外立法例可以发现,对老年人刑罚从宽或免除死刑主要设定了3种年龄段:一是蒙古、罗马尼亚等国划定为60周岁,二是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划定为65周岁,三是墨西哥、荷兰、巴西、土耳其、法国等国划定在70周岁,几乎很少有国家将从宽年龄在界定在75周岁以上。据此,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吸收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分段设定模式、考虑到我国人均寿命延长、未富先老的社会老龄化特征以及社会保障供养不足的现实,并考量老年人实施犯罪的不完全期待可能性,为增强我国刑法宽容之厚度、宣示人权保障之理念、尊重个体之尊严,笔者建议今后刑法修改时将从宽处遇的基本年龄限制在70周岁,具体条文如下:
审判时已满七十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对于已满七十周岁未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国家安全的,不适用前款规定。②潘庸鲁:《论刑法修正案(八)的两点遗憾》,《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一、……
二、审判时已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③《湖南高龄老人杀邻居获死刑 省高院终审改判死缓》,《东方早报》2004年2月20日。
三、对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已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最高刑不超过5年,可以适用缓刑,不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①《意大利刑法典》第163条第3款规定:“如果犯罪由……满70岁的人实施的,当所科处的限制人身自由刑不超过2年6个月时,或者当单处或与监禁刑并处的财产刑依据第135条折抵后相当于总共不超过2年6个月限制人身自由刑时,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五、余论:呵护老人——一种为未来支付的保险
老年人犯罪并不是一个刑法惩治问题,而是社会问题无法解决在刑法领域的投射。如果因为社会和家庭的供养不足和关心不够而迫使为社会付出一生的老年人实施犯罪,这是社会和家庭的失职和悲哀。刑罚的力度无论有多大都不能真正解决老年人犯罪问题,这深受于贫瘠社会土壤无效供养之危害,社会引起的犯罪问题最终要复归社会才能解决。我们应该给予老人春风细雨般的关爱,这既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扩大覆盖面和提高供养力,又要给民营养老院以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以及制度上的监督和管理,更要建立以社工为主体的护理老年人的专业性队伍以及以社区为支点构建的文化娱乐站、心理咨询点、畅聊室、余热发挥台、定时沟通、信息反馈与评估组等活动平台,②所谓社工主要是指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精神卫生、残障康复、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2011年《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到2015年培养200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2020年培养300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发展目标。当前社工紧缺的根本原因在于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低,这项工作的推动更需全社会的参与和观念转变,否则预防老年人犯罪的构建无从谈起。并为社区的每一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建立专人专档,随时掌握他们的体质、生理和心理以及精神状态并做好及时疏导和救助工作。必须转变老年人是社会负担或累赘的错误思维,而把她看成社会发展与和谐的必经阶段和重要组成部分。正如2002年《马德里政治宣言》所指出:“当老龄被视为一种成就时,对高龄群体人力技能、经验和资源的依赖就自然会被公认为成熟、充分融合及富有人性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资产,”因此,我们“应增强对老年人尊严的认识,并消除对老年人的一切形式忽视、虐待和暴力,”尽量避免老年人通过犯罪的悲剧方式惊醒社会和家庭的关注和尊重,让其安享晚年社会和家庭责无旁贷,而刑法进一步降低从宽处遇年龄则是作为部门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理性。只要国家、社会和家庭充满诚心、足够耐心、坚定决心,“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的理想国并非虚幻的描述。深究之,我们的动力并非迫于外在压力而是来自内心本能驱动,毕竟今天对老年人呵护就是为我们的未来支付保险。
(责任编辑:丁亚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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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2013)03-134-07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