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方法在司法社会工作领域的实践模式探析
2013-04-10张坤
张坤
三大方法在司法社会工作领域的实践模式探析
张坤
个案、团体及社区三种方法是社会工作领域运用最多的专业方法,但由于司法社会工作领域案主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上述三大方法必将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和新发展。本文就此三大直接实务方法在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内的具体应用特点、模式做一剖析,以期推动我国此领域实务方法和技术的发展。
三大方法 司法社会工作 实践模式
司法社会工作是一个由特定价值理念与实践逻辑所决定的复合系统,社会工作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司法机构在其中相互依托,面向罪错者、受害人以及相关利益人中的受助者,通过充分发展其全部潜能而推动社会变革、改善人际关系和促进问题解决(何明升,2012)。相对来说,司法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专业中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案主身份特异性、服务需求复杂性以及服务关系建构困难性等诸多方面,这为实务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巨大挑战。大部分社会工作实务领域主要采用个人、家庭、群体和社区等直接服务方法,以及社区组织、社会政策、社会行政与管理等间接服务方法。不过在欧美国家,直接服务长期以来是实务工作的主导服务模式。司法社会工作实务领域也基本秉承了上述直接和间接的两种专业服务体系,其中个案、团体及社区三大方法仍是运用最多的专业方法,但由于其领域的特殊性、服务对象的特异性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上述三大方法必将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和新发展。鉴于此,笔者就此三大直接实务方法在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内的具体应用特点及模式做一剖析,以期推动我国此领域实务方法和技术的发展。
一、司法社会工作方法之个案社会工作
个案工作是目前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内运用最多和服务最为深入的一种实务方法,以下对使用的具体情况加以介绍。
(一)个案社会工作的概念及特点
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内的个案工作主要是指专业社会工作者遵循基本的社会工作价值理念,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通过建立一对一的专业关系帮助有需求的罪错者、受害人以及相关利益人挖掘和利用其自身及周围资源,充分发展其全部潜能,改过自新、回归与改善个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适应状况。
由此看见,作为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内一种主要的工作方法,其明显的特点具体体现在:
首先,个案工作在司法社会工作领域的介入场所及途径带有广泛性。就广义上来,在审判、准司法、涉司法等具体的司法社会工作的实务领域都可以使用个案社会工作。从狭义上讲,司法判决前、监禁场所、社区矫正、刑满释放后为罪犯提供的社工服务中,个案社会工作都可以为罪犯及其家庭提供全面而专业化的服务。比如,在司法审判前,对于已被拘捕或保释、尚未被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工作者可以采用个案工作的方法,对期生理、心理及社会各个方面状况进行综合测评,作为法院审判的重要参考或证据。对此阶段犯罪嫌疑人进行危机干预、情绪疏导,对其家庭由于其拘押而带来的一系列心理及生活方面的问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在监禁场所,社会工作者、心理治疗师与精神病医生结成团队,对罪犯的危机干预、教育、情绪、婚姻家庭及监狱适应等问题进行干预,个案社会工作成为最普遍使用的方法。在社区矫正中,工作对象主要是缓刑犯、假释犯以及监外执行人员,对他们在观护、感化院、教养院、中途之家(half-way house)和寄养家庭等院舍机构中,以及社会服务令的执行中,都可以采用个案工作的方法,对他们的物质滥用问题、医疗问题、心理健康问题、教育及职业发展问题、就业问题以及家庭和婚姻失调问题给予解决。在罪犯刑满释放后,也可以采用个案工作的方法,对犯罪提供住宿场所、就业与就学安置、生活救助与辅导及医疗保障等回归社会后面临的各种适应问题提供更生服务。
其次,个案工作在司法社会工作领域的介入具有一定优势。从逻辑上来看,在司法社会工作领域,由于案主即罪犯的问题更具个体性和特异性,个案社会工作一对一的个别化空间可以满足罪犯的多方面需求,更具保密性与可利用性。
最后,个案社会工作在司法领域的案主带有特殊性。虽然司法社会工作面临的案主同样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但由于是罪犯,人们往往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这一群体,难以消除其前期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伤害。因此,如何不带歧视、公正地看待案主是个案工作介入的重要一步。另外,罪犯往往对社会工作者的角色难以认同,因缺乏信任而失去改变自我的动机,采取不合作甚至抗拒的态度,这为专业关系的建立乃至今后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罪犯所面临的问题大多比较复杂,可能并非一次就能解决,这更需要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精神和专业技能,对整个服务过程进行持续不断地回顾、总结和评估。
(二)司法领域个案工作的主要模式
个案工作方法是社会工作三大工作方法中出现最早、实践历史最长的工作方法,在个案工作实践的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工作模式。在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内,心理社会治疗模式、认知行为治疗模式以及人本主义模式等得到了广泛使用,在此不再赘述。以下对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内几种带有特色的模式加以介绍。
1.危机干预模式
危机是个体将事件或情境视为超过个人资源和应对机制所能承受的一种困境。除非危机能够得到及时缓解,否则将会导致当事人情感、认知和行为方面的功能失调(Gilliland,B.,&James, R.,1997)。危机干预作为一种实务模式,一般适用于案主经历危机后6到8周的时间,是一种短暂的治疗形式。
案主在刚刚被拘捕或者服刑期间,由于人格缺陷或者意外事件的压力而产生严重的紧张、焦虑、抑郁、悲观、愤怒等情绪体验,有可能引发自杀、行凶、逃脱等行为,或存在潜在的危险的应激状态(何为民,2001)。目前监狱中很多恶性事件都是因罪犯心理危机爆发,未能及时发现和采取措施所引起的。比如,在庭审前,由于被拘捕而引发剧烈反应时可以进行危机干预。在监狱中,当罪犯遭遇重大事故(比如,家庭亲人死亡、配偶要求离婚、改造时受到惩处)而心理处于严重失调时;或者人格缺陷严重,导致经常处于紧张、焦虑和抑郁状态而不能自拔时;不能适应服刑生活,产生严重拘禁反应;缺乏人际交往技能,自感无法摆脱困境或者因心理困扰而需要紧急救援时,社工都可以采用危机干预。另外在社区服刑期间出现的上述状况以及针对罪犯的家人或者暴力犯罪中的成员都可以采用危机干预。
Gilliland和James提出了危机干预的六步模型,分别为定义问题、确保案主安全、提供帮助、寻找替代方案、制订计划和获取承诺。在针对罪犯进行危机干预中,首先,社工要通过心理测量、日常观察等综合性的测评,确定案主的问题所在,然后激发案主求助的动机,给予释放消极情绪与能量的机会,提供干预方案。特别是要案主积极加入到自我救助的行列中,提高自己处理危机的能力,跟踪观察,从而巩固成效。
2.个案管理模式
个案管理(case management)是提供给那些正处于多重问题且需要多种助人者同时介入的案主的协助过程(J.R.Ballew&G.Mink,1998)。个案管理强调两个重点,一是它着重发展或强化一个资源网络;另一方面个案管理除了增进案主使用资源的知识、技巧及态度,更着重强化案主个人取得资源及运用资源网络的能力。个案管理源自个案工作,是传统个案工作的完善与发展。由于其具有满足复杂需求、提供持续服务、整合资源以及低成本、高效率等特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渐成为西方最重要的福利服务输送方式之一(钟莹、梁国勋,2008)。
个案管理有一套科学系统的工作程序,瓦雷克斯和格林(Vourlekis,Greene)将之概括为八大步骤:案主的确认和外展(筛选和寻找服务对象,将服务提供给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个人和家庭的判定及诊断(建立关系,获得案主个人及家庭的信息,评定案主的需求以及案主使用资源的障碍);服务计划和资源确认(确认目标的优先顺序,发展具体的行动计划,确认完成计划所需的资源);连接案主到需要的服务上(与资源的提供者沟通,连接案主与资源,协助案主建设内外在能力);服务的执行和协调(促使资源提供方达成共识、加强各方的沟通与协调、支持各方所做的努力);服务输送的监督(改善和促进案主与资源之间的关系,监督服务过程,保证服务的连续性);倡导服务之获得(代表案主,为案主争取权益,并鼓励案主争取自己的权益),结束关系与评估(评估结果,确定持续服务的需要与责任等)(林武雄译,2000)。
近年来,个案管理模式在司法社工服务中也得到了很好的实践,不仅适用于被监禁的罪犯、精神病罪犯,也同样适用于在社区服刑的假释犯和缓刑犯。特别是对于社区服刑者来说,走出监狱大门,以往的社会关系中断,家庭和社会各个方面难以接受其罪犯的身份,往往面临来自户籍、工作、医疗、生活保障、家庭关系、邻里关系以及心理方面等“一揽子”问题,而自己对这些问题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无力解决,因此,采用个案管理模式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首先,干预时,可以尝试成立个案管理小组,除了专业社工外,必要时,心理医生、教育专家、戒毒专家、假释(缓刑)官甚至家庭成员等都可以参加小组。根据上述工作流程,确认案主的问题和所需资源,整合社会保障部门、基层公安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各个方面的资源,根据计划推行并适时评估,同时帮助社区服刑者增长使用社会资源的能力。目前,个案管理模式在我国司法社会工作领域,特别是针对社区服刑人员以及禁毒领域展开了相应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效果(钟莹、梁国勋,2008;赵环、孙国权,2008;周湘斌,2006)。
3.赋权模式与倡导模式
如同Kemp所说(Kemp,S.P,1995):“赋权取向假定一位尽职的社工协助案主在政治或个人方面建构经验。”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观在于强调对人类尊严的认同和对他人的尊重,社工在维护这些价值观时总是把案主的自决放在首位。对于大部分罪犯来说,刑满释放重获自由,有了开始新生活的机会,但社会大众一般无法容忍罪犯曾经给社会或他人所造成的伤害,源自于他人的偏见、排斥、拒绝等使其产生自卑、无能和无助感。赋权模型可以帮助案主开发他们的潜能,促使环境和社会政策的改变,以促进社会公正(Lee,J.B,1996)。赋权模型要求社工帮助案主自主地,而不是作为案主的代表行动,强调案主自我认可,使案主对生活环境有驾驭感。
当已有资源不能充分解决案主的问题,或者案主不能通过有效地倡导而获得自我满足时,社工可以作为案主的代表或者取得代理人的许可,为案主获得那些应得的利益和服务而努力。对于正在关押的罪犯来说,有时候社工可以采用这一模式为案主某些自身需求或利益而倡导,有时候可以为案主的家庭,比如子女教育、医疗及就业等问题采取行动。但社工所做的这一切必须是以案主自决来指引的。
显然,赋权和倡导模式是参考西方模型发展而来的,其特别强调个体性,把独立和自我实现放于首位。在中国的文化背景下使用这一模型时,要特别考虑文化的适宜性及本土化的问题。
二、司法社会工作方法之团体社会工作
团体工作又称为小组社会工作,这一工作方式的运用晚于个案社会工作,也是目前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内运用较多的一种实务方法。
(一)团体社会工作的概念及特点
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内的团体工作主要是指专业社会工作者遵循基本的社会工作价值理念,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把有相似需求的罪错者、受害人以及相关利益人组成两人及以上的小组群体,通过有目的的团体经验,协助个人增进其社会功能,解决困境、获得发展的工作方式。
与其他工作方法相比,团体工作在司法领域内的运用有着明显特点:
首先,提供了同伴强化、多方模仿和集体脑力激荡的情境,比个案工作更加经济。案主因为有着共同的需求和经历,使罪犯看到问题的普遍性,罪犯认识到即使在别人知道他的过去后,仍然可以接受他,消除和缓解他们罪恶感中的消极成分。而且借助团体平台,为其他成员提供了模仿榜样,学习到一些问题解决的经验。
其次,提供直接学习的机会,发展社会化技能,增强群体凝聚力。团体工作可以为成员彼此提供学习机会,发展建立良好社会关系不可或缺的技能,将所学迁移到日常生活中,为将来适应社会打下基础。而这种学习机会,一方面促进了群体凝聚力的增强,另一方面改善了案主自我接纳、自尊以及情绪表达方面的种种问题。
最后,传递信息,灌输希望,有助于增强案主积极的价值观。无论是工作者还是案主之间都可以进行交流,传递各种良性的信息,灌输“他可以做好,我也可以做好”的动机与希望,这对于案主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当然,由于团体工作参与人数较多,特别是在司法社会工作领域,服务对象带有特殊性,案主的破坏性行为、不合作以及难以预料的心理危险性行为方式都为团体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挑战。首先,参与团体工作的案主大部分是由狱所、家人、社区以及相关机构介绍而来的,大多是被动的、非自愿参加的。其次,适合通过团体工作解决的问题很多,比如抑郁、焦虑、紧张、药物成瘾、情绪问题、人际交往问题等等,但每个案主面临的状况及严重程度存在差异,因此,社会工作者通过全方位评估来筛选并确定案主是非常重要的。最后,介入方案的制订一定要符合案主的身份及特点,除案主的亲人外,大多案主本身是触犯法律的在押或服刑人员,活动开展的地点、时间以及活动的选择都要经过深思熟虑。
(二)司法领域团体工作的类型
在团体工作实务中,小组类型的划分是相对的。不同小组类型之间会有交叉和重合,一个具体的小组可能会同时兼有多个小组的特征。在司法社会工作领域中,比较常用的有教育小组、支持性小组、治疗性小组以及自助小组等等。
教育小组主要是帮助小组成员学习新知识、新方法或补充相关知识的不足,改变成员原有的认知,实现小组的目标。教育小组中的成员要首先承认自己的问题,并愿意面对和改变自己的认知,降低问题行为的发生。在监狱以及社区矫正中,针对罪犯开展的各种医学、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各种技能的培训都是教育小组。支持性小组是把具有同质问题、经验或经历的人聚集在一起,通过相互的信息交流、鼓励及情感支持,达到问题解决和成员改变的效果。因此,在支持性小组中成员间彼此的力量支持是最重要的,工作者的介入要谨慎小心。罪犯家属支持性小组、针对吸毒人员的同伴治疗小组以及受害者家属结成的一些小组都属于支持性小组。治疗小组的成员一般曾经在生活中受过创伤,或者心理、生理方面有较为严重的挣扎从而影响现在的生活。通过参加小组能够缓解症状,帮助组员康复,促进人格的改变。治疗性小组对于工作者的要求有较强的依赖性,在矫正机构中适应较多,比如为毒瘾者提供服务的“美沙酮治疗小组”以及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的“星星点灯小组”等都属于治疗性的。
(三)司法领域团体工作的模式
小组工作的模式成为引导社会工作者开展实际工作的基础方法,随着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小组工作模式越来越多,在此我们主要介绍三种在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内运用的模式。
1.社会目标模式
社会目标模式认为,人们往往可以通过集体的力量去达成社会行为,强调民主和组员的社会责任感,发展和提高组员的社会意识和潜能,提高组员应对环境的能力。无论是在监狱还是在社区接受矫正服务,矫正对象的身份都是刑法被执行者。这一身份使得案主处于社会资源网络的边缘地位,致使其不能获得或很少得到一般民众可以拥有的经济、物质、社会保障资源,因此生活面临更大压力,处境更为艰难。社会目标模式偏重于社会事务,依托社区开展工作,为促进案主待遇公正、协商解决共同问题而设计程序并策划行动。工作者努力倡导提升案主的社会责任感,是各方资源的提供者。
2.互惠模式
互惠模式强调成员之间为满足共同需要而产生的互动过程。小组成员在归属和依从中得到满足,追求人际关系关系的和谐。互惠模式强调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重视成员身边诸如监狱、家庭、社区等环境体系,注重改善成员与环境的关系。因此,在这种模式之下,社会工作者要努力找出互动关系的范围,提供成员未曾利用的资源,挖掘工作情境的限制和需要。社会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不断影响他人也受到他人影响,成为调节者和使能者,注重成员的分享和潜能,充分体现助人自助的理念。
3.治疗模式
传统治疗模式是最常见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司法社会工作模式。它以治疗个人为目标,帮助个人借助团体这一平台达成心理、社会和文化的适应。这一模式干预下的成员一般具有比较严重的情绪问题、人格问题和偏差行为。因此,对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要求较高,成员对工作者较为依赖。比如,对有着严重抑郁症的罪犯、社区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戒瘾问题的诊疗都可以采用这一模式。
三、司法社会工作方法之社区社会工作
社区社会工作简称社区工作,与个案工作、团体工作并称为社会工作直接服务中的三大方法,以下主要介绍在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内社区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
(一)社区工作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社区工作是以整个社区以及社区中的居民为服务对象,利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与方法,通过有计划的集体行动,致力于改变社区环境与条件,旨在解决社区的共同问题,增进公民权利与社区凝聚力,促进社会发展。司法领域内的社区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针对社区中的矫正对象及其家庭进行系统干预,通过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解决这一群体面临的共同问题,满足其多方需求,改善矫正对象的生存和生活环境,正常拥有并增进其应有的公民权利,促其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
其次,针对社区广大居民,开展社区教育,培育社区居民以接纳、尊重、平等的态度对待矫正对象,通过全区性活动、宣传咨询活动、家庭访问、社区媒介等方式加深彼此的了解。对其家庭做到不歧视、不鄙视,不断鼓励并帮助矫正对象尽快回归主流社会,为其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
最后,针对社区居民,加大普法教育,调动和鼓励广大居民参与社区事务,从民间挖掘社区志愿力量。志愿者一方面可以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另一方面,为社区的犯罪预防工作做出努力。
因此,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内的社区工作介入层面比较广阔。在实际的工作中,可能要不断协调个人、群体及社团与社会的关系,强调居民的集体参与,社区发展与人的发展并重,居民合力解决社区问题,为社区建设做出贡献。
(二)司法领域内社区工作的工作模式
1997年,美国学者罗斯曼(Rothman)对美国社区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提出了社区发展、社会策划(社会计划)和社会发展的三大模式(李晓凤,2008)。社区工作的这三大模式各有特色,彼此有很大差异。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根据需求,社区工作者可以择其一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整合使用几种模式。以下我们主要介绍在司法领域内社区工作这三大模式的使用。
1.社区发展模式
社区发展模式主要是鼓励居民通过自助及互助解决社区内的问题。这一模式注重发掘与培养地方领导人才,开放利用当地资源,强调民主意识,通过居民的合作以及志愿服务,解决本社区内问题。这一模式适合于一些关系相对和谐、居民背景单一且相互冲突不多的简单社区。例如,在社区开展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预防工作时可以采用这一工作模式,社区居民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青少年犯罪预防宣传栏、定期开设青少年心理问题专家会诊活动、开设24小时青少年热线服务以及在节假日组织各种社区青少年活动等。社会工作者在这一模式中应尽量减少居民对其的依赖性,在需要时,工作者可以提供适当帮助,但居民或案主的自助意识更为重要。
2.社会策划模式
社会策划模式又称为社会计划模式,主要是针对社区中的问题所进行的有目的的收集资料、制订服务方案、理性选择最优方案提供服务给社区。社会计划模式认为,每个社区都存在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社区的和谐发展。比如,在司法领域内,青少年犯罪、罪犯家庭面临的诸如子女教育、就业安排、家庭贫困、家庭遭受歧视等一系列不平等问题、各个人群的社区矫正、吸毒等问题,都需要社会工作者制订理性有效的干预计划来解决。这种模式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干预模式,社区工作者扮演者决策者、策划者以及倡导者的角色。而且这种模式属于机构层面工作,居民所处的地位比较被动,忽视居民的意识及能力的培养,是这一模式的弊端。
3.社会行动模式
社会行动模式是以社区而不是地域的利益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主要是帮助社区成员组织起来为与社会公正问题有关的变化而倡导。这种模式在西方社区公正中十分常见,当社区中犯罪问题高发、社会矛盾突出且复杂、政府部门官僚化、居民利益缺乏相应保障时多采用这一模式。比如,罪犯刑满释放后,从监狱回归社会,面临诸多的不适应。特别是回到生活社区后,无法得到重新的接纳和认同,面临社会歧视、同伴疏远、就业困难、学习中断等多重压力。社区工作者可以采用社会行动模式展开工作,比如,通过大众传媒的呼吁、采取请愿、游行、静坐等行动,引起社会各界及当局的注意,以促进相关政策或法规的出台,从而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四、结语
司法社会工作的具体实务开展注重以科学性为本、道德实践性是其核心特征、注重助人过程的系统影响观以及助人方法的技巧性(井世洁,2012)。但由于案主的特殊性以及服务需求的多样化,使得司法社会工作的具体实践更具挑战性。特别是我国对于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认识不够深入,发展相对缓慢,具体的实务方法及模式要么固守传统的帮教模式,要么“洋为中用”照搬国外的方法,类别区分不明确,应用范围狭窄,具体干预途径和方法采用不均衡,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切实有效的方法及模式尚未完全建构起来。因此,如何采用多学科的视角,将传统方法与我国的实际结合,探寻适合我国司法社会工作的具体实践方法及模式是繁荣我国司法社会工作的必经之路。
[1]何明升,2012,《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缺位及其补足》,《法学论坛》第2期。
[2]何为民,2001,《罪犯心理矫治》,北京:法律出版社。
[3]井世洁,2011,《司法社会工作的方法学检视——基于学理与实践基础的思考》,《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第3期。
[4]李晓凤,2008,《社会工作——原理、方法、实务》,湖北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5]赵环,孙国权,2008,《刍议个案管理模式在禁毒社会工作中的运用》,《社会工作(理论版》》第8期。
[6]钟莹,梁国勋,2008,《个案管理:社区戒毒工作的新模式》,《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第2期。
[7]周湘斌,2006,《2个案管理服务:适合于社区矫正的社会服务方式》,《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第3期。
[8]Betsy S.Vourlekis﹠Roberta R.Greene,2000,《社会工作个案管理》,林武雄译,台湾台北:扬智文化。
[9]Gilliland,B.,&James,R.,1997.Crisis intervention strategies,3rd ed.Pacific Grove,CA;Brooks/Cole.
[10]J.R.Ballew&G.Mink,1998,《个案管理》,王玠,李开敏,陈雪真合译,台湾台北:心理出版社。
[11]Kemp,S.P,1995.“Practice with Communities.”In C.H.Meyer,&M.A.Mattaini,eds.,The Foundations of Social Work Practice.Washington,DC:NASW Press.
[12]Lee,J.B,1996.“The Empowerment Approach to Social Work Practice.”In F.Turner,ed.,Social Work
Treatment:Interlocking Theoretical Approaches.
[13]Mattaini,M.A.,&Lowery,C.T.(Eds.),2007.Foundations of social work practice:Agraduate text(4th ed.). Washington,DC:NASW Press.
编辑/汪鸿波
中央财政专项“大都市社区治理与公共安全专业能力实践基地”项目(BR011538),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08HZK026)
C916
A
1672-4828(2013)06-0093-08
10.3969/j.issn.1672-4828.2013.06.013
张坤,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博士(上海20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