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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2013-04-10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刑诉法犯罪人矫正

罗 浩

(景德镇市昌江区检察院,江西 景德镇 333000)

当前未成年犯罪日益呈现犯罪低龄化、手段成人化、暴力多样化。而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规定比较笼统,矫正方式、方法有待加强,分类管理模式还处在初始阶段,加之未成年犯的性格以及生理特征,将未成年人分开进行社区矫正急需解决,这符合行刑社会化的要求,也是当前各国矫正制度的发展趋势。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引入了“社区矫正”这一概念,正式从法律的角度确立了社区矫正。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引入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档案封存制度,体现了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据司法部数据,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试点以来,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稳定在0.2%左右。2011年4月,全国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数占社区服刑人员总数的2.8%。

一、当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缺失

虽然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已经开始实行,但是受经济发展水平影响以及各地执行程度差异,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存在许多问题,一是由于配套资金不到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积极性不高。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各地社区矫正开展情况差异很大,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经费保障充足,开展了GPS手机定位系统,实行全天候24小时手机定位未成年犯罪人,方便矫正机构实行动态监管,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服刑人员情况。就昌江区而言,服刑的社区矫正人员74人,其中未成年人3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GPS手机定位未正常开展,存在动态监管不力的情况。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性质如何界定,法院是否会采纳,还需进一步明确。二是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理论界有人呼吁社会调查应由独立第三方负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社会调查,也有人说由检察机关负责调查,便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另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操作内容和程序还需细化,包括预警评估、后续跟踪评估、统一文书格式、案件内的走访调查和案件外的未成年人生活的社区、学校外围调查,否则形成“走过场”时便失去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意义。三是重视外来人员社会调查,避免只注重本地人员的矫正社会调查,忽视外地未成年人的矫正社会调查。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分类管理模式欠缺

目前各县市区没有对社区居住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混同管理现象普遍存在,未采取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具体矫正方案,影响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不加区分的管理容易造成“交叉感染”。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也未能体现未成年人刑罚执行的基本价值追求。因缺少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促使很多未成年人不能参与到有效的项目改造中,可能出现改造效果不明显,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但是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分开来,具体如何统一标准,实现对每个未成年人平等对待尚需出台细化措施。

(三)未成年人档案的封存制度不到位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一旦触犯刑法,有可能会失去继续在学校读书的机会,对其将来升学、就业、出国等都将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为体现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进行封存,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未成年人档案的封存制度,但是就各地的开展情况来看,档案封存开展不到位,有时针对个案进行封存保护,但是全面推广封存制度急需解决。

(四)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明确

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如何确定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适用尚需进一步明确,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符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实施附条件不起诉。但是检察机关如何确定刑期以及悔罪表现需要进一步细化,以保证执法活动公正、公平,需要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但是实践中未成年犯罪人在遇到检察机关时“真诚悔悟、痛改前非”,一旦犯罪人释放之后重操旧业,也未能体现刑罚的惩罚性。同时,由检察机关负责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也欠妥,背离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半个月,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那么审查起诉期限是否是中止了没有明确。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一是严格专款专用,落实监督检查。各地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视,保障社区矫正获得充足的经费保障,非监禁刑与监禁刑一样属于刑罚执行范畴,每年应定期开展对社区矫正经费的监督检查,防止专项经费挪作他用或者未真正拨付社区矫正机构经费中。GPS手机定位系统的全部费用应由财政负担,以防给社区矫正人员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笔者在走访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项经费不能完全落实到基层司法所,影响司法所工作积极性和社区矫正的正常开展,这需要专项资金拨付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二是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第三方调查机构是否有职权调查存在问题,如何保证其公正性,如有其调查如何防止权力滥用这些都一定程度的增加监督成本。由检察机关负责调查也欠妥,检察机关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又要其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社会调查,难以被社会接受。以英国为例,英国的法律规定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提供法院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并成为法院判决的法定程序之一,这成为英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一个亮点,判决前报告是对犯罪性质和原因提供专业评估,调查那些可能加重减轻罪刑的情节,判决前报告由缓刑局提供,制作报告的目的是帮助法院决定给予罪犯最恰当的刑罚或其他处理方法,缓刑局力求提供高质量的判决前报告[1]。就目前的司法体制来看,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比较合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执行和矫正,可以进一步体现分工负责、各尽其责的司法原则,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由其进行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更易保证客观公正性,也容易被社会接受。

社会调查的内容应包括犯罪人的的评价和犯罪人之外个人生活、家庭教育、学习或工作情况以及所在的社区、街道评价等,具体为:犯罪人基本情况调查,包括犯罪人年龄、性格特点、有无犯罪前科、教育程度、现实表现等;犯罪人家庭环境,有无帮教可能;犯罪人所在社区环境,人际交往情况、日常表现等。对宣告缓刑罪犯是否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影响、决定假释的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为依法正确适用社区矫正提供可靠依据。司法机关应统一社会调查格式,明确调查时间和相关机构配合。社会调查的程序可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调查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提交,公诉人开庭时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同时,公检法司等机关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机制,协调社会调查的性质和适用,保证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结果能够及时被法院采纳。三是外来人员的社会调查,可以委托被告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调查,逐步实现对未成年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加大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动态监管,突出教育为主的工作理念,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措施和方法进行矫正,对每一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结合其犯罪情况、成长经历等制订矫正方案,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分类三色预警管理

在我国推进分类管理制度首先要建立起社区矫正中的罪犯危险评估体系。建议对每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前开展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心里类型、悔罪表现、教育帮扶进行评估,根据不同的类别划分三色预警机制即一般矫正蓝色预警、适当严格矫正黄色预警、严格矫正红色预警,分别建立三色预警教育矫治档案和矫正措施。定期对未成年人矫正情况进行评估,相应调整预警措施。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要针对未成年人犯的生理、心理、行为特点,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措施,避免与成年犯罪人一起教育矫正,在入矫前制定未成年人矫正方案,并根据不同的预警采取不同的矫正措施,在确保社区正常的生活秩序得以维护,确保教育改造未成年这一刑罚目的得以实现。

(三)未成年人犯罪档案的全部材料封存应由检察机关负责

新刑诉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笔者建议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的全部材料封存由检察机关负责,包括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人证据材料。一是检察机关负责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监督,能全面掌握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态。二是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未成年犯罪人其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由检察机关决定,对未成年人的活动情况熟悉,检察机关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犯罪人的档案予以销毁,这样更有利于保护犯罪人的基本人权,犯罪人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罪当其刑,不因犯罪人的过去的行为对其将来的生活、就业产生不利影响。

未成年人犯罪人对考察期限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要求接受帮教小组的矫治和教育、定期汇报思想学习,向社会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此外,未成年犯罪人通常情况下心理问题较多,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该重视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心理辅导。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需求,结合其犯罪特点、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个体档案,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协调成立由公安、检察、社区工作人员及监护人组成的帮教小组对其进行帮教矫治。这也符合《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未成年人档案封存除因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再次犯罪可以查询外,不得向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公开,并在一定的年限后可以销毁。对已封存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档案或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档案,申请人依法要求查阅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档案的,应当准许,但查阅人对档案中涉及未成年人的部分要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四)应综合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条件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犯罪人的认罪态度,认罪悔罪表现,交代案件全部的犯罪事实,不具备重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妨碍作证的可能性,犯罪人积极主动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害做出赔偿或消除犯罪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签订监护、帮教考察的承诺书,以及被害人的谅解意见书等综合考虑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顺应了行刑社会化要求,在修正案的第2条、第13条、第17条规定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新刑诉法执行程序中第258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对剥夺政治权利不再实行社区矫正,原因是剥夺政治权利是资格刑,如果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之后的监管将造成人身权利的相对限制。这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五个矫正对象不一致,建议修改时与新刑诉法协调统一,保持法律的统一性。

笔者建议将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人考验期纳入社区矫正范畴,逐步扩大社区矫正范围。现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过于狭窄,与西方社区矫正开展较好的国家相比,我国的社区矫正范围对象、方式单一,以英国为例,英国的社区矫正是复合型的多元化的刑种,由多种社区矫正令组成。英国社区矫正的种类由社区令、补偿令、缓刑(暂缓执行)和假释构成。“社区令”包括宵禁令、缓刑令、社区服务令、结合令、毒品治疗和测试令、管护中心令、监督令和行动计划令。其中,宵禁令适用于所有年龄段的罪犯;缓刑令、社区服务令、结合令、毒品治疗和检测令仅适用于己满16周岁的罪犯;管护中心令适用于未满2l周岁的罪犯和不履行责任者;监督令、行动计划令仅适用于未满18周岁的罪犯。补偿令适用于未成年人罪犯。缓刑(暂缓执行)适用于被判处2年以下监禁刑的罪犯[2]。对未成年人适用一定程度的“禁止令”,即禁止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由司法行政机构负责执行,检察机关对“禁止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有违反“禁止令”相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对犯罪人纠正。检察机关不应负责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考察,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责,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应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和考察,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以及未成年人的执行和权益保护情况。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前,考验期限内应明确中止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审查起诉,犯罪人的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一旦犯罪人实施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

(五)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听证程序

社区矫正是将未成年人犯罪人放在社区接受教育、矫治,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况,需要考虑犯罪人所在社区的影响,更要考虑被害人以及家属的现实感受,因此,社区矫正需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综合考虑,建议由检察机关组织一个听证会,听取犯罪人及亲属、被害人及亲属、街道社区负责人、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犯罪人所在的学校等参加,每次发言的时间相等,听证结果及时公布,对未成年人的听证结果在开庭时提交法庭或作为附条件不起诉时作为参考。

参考文献:

[1]阎晓蓉.中英社区矫正理念与实比较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2]陈和华,叶利芳.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J].犯罪研究,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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