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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济南同业公会

2013-04-08马德坤

关键词:同业公会会员大会公会

马德坤

(山东师范大学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民国时期,同业公会是济南民间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社会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目前学术界已有人对民国时期济南商会这一民间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经济社会职能及其与政府的关系等作了初步探讨,但对于当时处于同等重要地位的另一个民间组织——济南同业公会却鲜有人涉猎,截止目前,尚未见有分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出现。本文拟在简单梳理民国时期济南同业公会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就其特点与性质作一初步探讨,力图勾勒出济南同业公会的地域特色。

一、济南同业公会发展的历程

学术界有关同业公会发展阶段的研究,主要存在以下主要观点。有学者从法令对同业公会组织发展形态影响的角度,认为同业公会的组织沿革经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上海开埠起至1904年结束,第二阶段从1904年清王朝实施《商会简明章程》起至1929年《工商同业公会法》颁布实施结束,第三阶段从1929年起至1948年结束[1]。有学者从政局变化对组织形态的影响与数量变化的角度,认为同业公会的发展可分划分为五个阶段:从清末民初萌芽到1918年《工商同业公会规则》颁布为第一阶段,从1918年到1929年《工商同业公会法》颁布为第二阶段,从1929年到1938年《商业同业公会法》《输出业同业公会法》颁布为第三阶段,从1938年到1945年全国抗战胜利结束为第四阶段,从1946年到1949年为第五阶段[2]135。有学者则把同业公会的发展分为六个时期:1840年至1905年为初萌期,1906年至1928年为发展期,1929年至1937年为繁荣期,1938年至1945年为异动期,1946年至1949年为维持期,1949年至1956年为结束期[3]264-272。

参考目前学界的已有研究成果,根据不同政治派别在济南当权的政策以及同业公会组织形态的演变,笔者将民国济南同业公会发展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北京政府时期(1912.1-1928.4)

1927年前先后成立济南商埠运转公会、济南商埠钱业公会等14个同业公会[4]154—155。总的说来,北京政府时期同业公会组织数量少,其制度建设缺乏,基本处在初期萌芽阶段。同时这一时期同业公会的活动记录在档案文献中也较少见。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8.5-1937.7)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了强化对社会组织的掌控,立即对包括商会、同业公会等在内的社会组织进行整顿与改组,其进行的一大措施就是从立法上严格把控社团组织的改组。1929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实施新的同业法规《工商同业公会法》,不久之后又颁发《工商同业公会法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中要求工商业行业组织遵照法令改组为同业公会,并且就同业公会章程、经费、会员等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的界定。在工商同业公会法及实施细则框架下,济南市政府迅速于1930年12月出台了《济南市同业公会组织程序》和《济南市同业公会模范章程》两项制度,以加强对济南市各类行业组织改组成立公会的指导。根据济南市政府的相关要求,各行业迅速改组成立同业公会组织,据统计到1931年济南市共成立同业公会75个[5]卷77—1—46,《济南市人民团体一览表》。

(三)沦陷时期(1937.7-1945.9)

因为韩复榘抗日态度消极,济南很快被日军攻陷。日本军队占领济南后,为垄断全市经济,严令督促各行业成立同业公会。于是酿酒、白灰、土制卷烟、柴草、乳液、天然冰6个行业新成立同业公会,到1939底济南市同业公会数量达到60个,会员共计4 713家。1940年又有枣行、鸡鸭、黑白铁、蓆箔4个行业成立公会。1941年济南市再次成立运输、磨坊、牛肉、制棉、洋纸5个同业公会。1942年陶瓷、麻袋等17个行业成立同业公会。1943年有盐业、机器、洗染3个行业成立新的同业公会。据统计到1943年,共备案81个同业公会,商店会员6个[4]222-226。

据分析1943年在济南日伪当局备案的81个同业公会,资本总额共有78 236 715元,其中钱业和银行业所占资本份额较多。除去钱业和银行业的资本金外,其余79个同业公会的资本金额共计57 216 715元,如果将资本额平均到每家的会员,每家的资本金额仅为7 599.51元。日伪当局统治下的81个同业公会所属会员数量为7 529家,其中会员数量最多的行业是绸布呢绒业,所属会员385家,火柴杆盒制造业的会员最少,只有7家,有28个行业的会员数量在50家以下。81个同业公会共有52 321从业人员,按每家会员数量平均计算,每家会员仅仅有6.95人的从业人员。以上数据表明,在日伪统治时期,表面上看同业公会的数量增加了,但是各公会所属会员的资本额偏少,经营规模较小,大多数处于一种小额资本经营的状态。

(四)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后期(1945.9-1948.9)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济南政府当局为加强对同业公会组织的管理,决定再次改组各同业公会,截止1946年底,成立93个同业公会,新的理事陆续选举产生,同时未按要求组织成立公会的厂家有9个[5]卷76—1—569,《济南市商会所属各同业公会一览表》。

93个同业公会的会员数量达到6 557家,比1943年统计结果减少了972家。在公会中理事长籍贯是山东的达到73个,藉此也说明当时济南大多数同业公会的领导权是掌握在鲁籍商人手中的。

1947年尽管局势动荡,却又新增保险业、制棉业、小清河民航业等5个同业公会,公会数量已经达到98个[5]卷76—1—577,《工商团体座谈会一览表》。

就同业公会的数量而言,1947年比1946年增加了5个行业,但是所属会员的数量减少了552家。最明显的就是粮业同业公会,1946年所属会员149家,到了1947年所属会员仅为49家。会员数量的急剧减少与当时统治当局有很大的关系,政府的各种繁重的摊派,导致了诸多企业破产倒闭。

二、济南同业公会的基本特点

民国时期同业公会具备什么样的特点,学者朱英认为其主要具有主体属性、行业属性等特点[6]146-158。由于所处地域的不同,各地同业公会的差异性也显而易见。笔者通过对济南同业公会的梳理,结合学界对其他地区的个案研究状况,总结了民国时期济南同业公会的个案特点。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作为“自开商埠”城市工商组织的代表——济南同业公会,确实有着自己的鲜明特点,但也与“约开商埠”城市建立的同业公会存有共同之处。

民国时期济南同业公会所呈现出的地域特色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经费筹措、使用的民间性

民国济南各同业公会的成立、日常运营的经费等都是以自筹自支为主,公会的职员不领取工资,具有鲜明的民间性质。首先,公会运作的一切经费都来自参加会员缴纳的会费,政府不给予任何资金的支持。另外,根据各同业公会所定公会章程,公会的经费独立核算,各项运作开支取决于各会员的会费收入。各公会会费的标准也没有完全统一标准,交纳会费的金额及其交纳办法,也由各同业公会根据自身行业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济南市屠宰牛肉业同业公会规定:“会员要承担本会的经费,分担的办法按照甲、乙、丙、丁、戊五等个等级计算。”[5]卷,76—1—34,《济南市屠宰业同业公会章程》洋纸业同业公会则把经费划分为两种:一是事务费、另一种是事业费。事务费分担的办法则根据会员的多少以及营业状况、资本额的数量承担,其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每一等级所交纳的费额也不一样。事业费的收取会根据召开会员大会的决议情况征收。这种自筹经费的方式,使得各同业公会能够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而采取行动,从而保证了公会自主行使权力。

其次,公会职员不领取工资。钟表眼镜业同业公会规定,本会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以及主席都是一种荣誉职位,不领取任何报酬,但如办理公务时所花经费是可以给予报销的。济南市各同业公会的经费支出项目,主要有公会办理日常事务购买的笔墨、纸张、车费以及支付杂役的临时工资、书报费等。

2.组织制度建设的民主性

民国济南同业公会组织形态的演变大致经历四个时期:会董制、委员制、会长制与理事制。通过分析这四种不同组织形态,在任何一种形态中,都存在着相对完整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组织系统。

产生执行委员、常务委员和主席的办法。济南市冶铁业同业公会明确规定,本会设置执行委员七人、常务委员五人、主席一人,其选举办法是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再由执行委员之间互选产生常务委员,从这些常务委员中选举一人做主席。这些委员的任期年限都是四年,每过两年必须改选一半。通过以上章程,济南各同业公会都采取民主的选举制度,领导机构和成员如执行委员、常务委员和主席等,都按照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员的任职以得票数多者担任。如济南古玩业同业公会改选时,选举现场公布当选的几名执行委员的票数,根据票数的高低,这次当选的委员李星泉、陈练齐、彭兆松、武玉亭、王思勋、杨瑞亭、陈庆。这种无记名投票选举办法,一定程度上凸显了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和相对独立性。

根据同业公会章程规定,各公会都实行定期会议的制度。公会事务由执行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甚至全体会员大会来决断,重视处理日常事务的民主化,以防止滥用职权。济南市缝纫业同业公会规定,该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确定会员大会召开日期后,提前十五天由委员会通知所属公会会员。当公会在日常的运行中遇到突发的事件,或者超过十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建议时,必须召开临时的会议。会员大会决定的所有议项,需要出席大会的代表超过半数,并且出席会议的代表一半以上同意后,这些议项方可生效。各同业公会在组织系统的建立是比较完整的,在运作过程中又充分行使了民主选举和定期会议制度,因此具有了近代行业组织的民主性。

3.自我管理权力的提升

1918年实施《工商同业公会规则》,特别是在1929年《工商同业公会法》实施后,作为社会组织的同业公会走上了一条快速发展的道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同业公会合法地位的获取,为其提供了进一步壮大的发展空间和社会环境。

民国时期的同业公会与传统行会相比,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自我管理权限。这种自我权力的提升,首先表现在内部起草各种规章制度,尤其是公会章程的自我制定上。民国时期济南各公会根据各自的行业状况,先后自主制定了自己的章程,在章程中比较详细规定了公会的名称、服务宗旨、参与会员及组织的职权、议事制度、收费标准等,从制度和条件上为同业公会的运作提供了必备的保障。济南的各公会组织就是在这种完备、成熟的规则范围内,各自良好运作而不受个人、其他社会团体的干涉。

这种自我管理权力的突出表现,就是同业公会能在某种范围内牢牢把组织领导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济南各同业公会领导层的选举产生和普通职员的选拔,都是同业公会依照各自章程自主进行的,一般不受外界的干涉和影响。通过各公会自己的会员们亲自推举选拔出来的领导人,多是会员值得信赖而且有能力为大家做事的人,让这些人担任领导人且掌握领导权有利于同业公会的发展。

4.高度的自律性

所谓自律则是指一种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上做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与自律行为相对的是他律行为,即在国家法律法规一种强制框架下,要求人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遵守各法规的被规范行为[2]245。民国时期的济南同业公会自律性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是组织上的自律,另一方面是行业上的自律。

同业公会的组织自律是指其自身具有的民主、公开、开放、透明等特点。另外,公会本身亦具有会员出入会制度、经费收支的财产管理制度、行业监督制度等。一般说来,凡是年龄超过25岁、在同一市区及同一区域经营同行业的公司、行号的商人依照自愿的原则都可以申请加入同业公会,但申请加入公会时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申请加入公会时,按照章程要求填写入会志愿书,并且请同业的会员介绍,具体办理时还需交纳会费,最后领取会员证,这样就正式加入同业公会了。如果会员一旦加入同业公会后,不得无故随意退出,确实因为经营不善倒闭或者经营者迁出,可就具体原因填写退会申请,送交公会审查认可,以此来保障会员入会、出会的严肃性,杜绝随意性。当一会员申请加入同业公会后,既享有公会规定的权利,也要尽公会规定的义务。尽义务则是要求同业公会遵守各自制定的章程以及行业规约,如“公会会员如有以下行为:不遵照公会章程规约、恶意进行竞争、不按时交纳会费等,都会受到警告、直接除会等处分”[5]卷76—1—122,《济南市成衣缝纫业同业公会章程》。同时,某些同业公会为能够管理与约束本会的会员,特别制定出台惩戒会员暂行条例,“一、凡是公会通知开会或举行重点活动,事先并不向大会请假者,无故缺席一次,给予警告;二、凡是公会通知开会或举行重大活动,事先并不向大会请假者,无故缺席二次,给予2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三、凡是公会通知开会或举行重点活动,事先并不向大会请假者,无故缺席三次,公会就会除名,并且报请工务局取消违犯者的登记资格,同时规定所有会员与被除名会员断绝一切交易”等严厉的处罚措施[5]卷76—1—113,《济南市建筑业同业公会惩戒会员暂行条例》。

民国时期济南同业公会有着经费收支严格的财产规定,每年都编制经费收支预决算,且收支预算要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后执行。在每年召开的会员大会上,一项重要的会议内容就要审查本年度公会运行的财务状况。制碱业公会的财务制度规定:“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底为一个会计年度;公会每年经费的预算和决算都由会员大会审核,并确定是否通过;公会每年制定的预算及决算书都编制成册呈报给当地地方政府主管官署。”[5]卷76—1—96,《济南市制碱业同业公会章程》同业公会常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就有会计科,专门聘请职员,负责整个公会的财务账目及报销等事务。如济南市洋纸业同业公会的办事机构中设有会计科,聘请会计从业人员一名,每月支付薪水35元整。棉纱业同业公会除专门设立会计股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之一外,还特别详细规定了该办事机构的职责:“一是处理经费收支,二是处理抵押贷款,三是保管仓库货物,四是处理交易双方的货物”[5]卷76—1—45,《济南市棉纱业同业公会营业所办事细则》。同业公会的财产保管也极为严格,经费收支都是手续齐全,按规定处理,如有违反财务规律规定者,就会追究其责任。从上述财务制度管理中就可以看出,同业公会管理的规范与严格。

同业公会在组织上的自律,得到同业会员的高度认可,也使其自身在广大行业中树立了较强的权威性,并为行业自律提供了组织保障。同业公会的行业自律是其为维护行业的正当利益和公平竞争,协调同行利益与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进行的一种以尊法与诚信为核心的自我约束行为。

5.政府监控的严密性

同业公会在日常的运行中,必须要接受当地政府的严密监管。这种监管行为大到同业公会的人事任命、章程的审批、经费的预算,小到公会办公地点的更换、印记的启用等都在济南市政府的监控下方可办理,否则视为无效。这种严密的监控管理可从各同业公会改组的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来:如1935年济南市戏曲电影业同业公会章程中具体规定:“会员大会召开会议,表决同意公会章程内容,誊写工整后首先呈报当地主管官署,由主管官署再次呈报省政府,省政府再呈报实业部批准,经过这些严格的程序,章程才具有了真正的合法性。”[5]卷76—1—24,《济南市戏曲电影业同业公会章程》当同业公会就章程呈报给济南市政府时,得到政府的官方修改意见,就有些条款内容给予了纠正,如把“第21条‘委’字改作‘会’字;第23条的‘及’字由一字改成五字‘并呈由地方’式样”等[5]卷76—1—34,《济南市政府训令第720号》。济南市政府对各同业公会的监控力度和强度远远超过了此前。

同业公会成立或改选之前,应主动向当地政府主管官署报告筹备情况,确定改组或成立公会时间,必须经地方政府同意后才可召开会员大会举行成立或改选仪式,同时由主管官署派出官员出席有关仪式并进行现场指导,方可视为合法。在现存档案史料中,有关类似例子举不胜举。如济南市磨坊业同业公会就筹备改选向当地政府主管官署请示,遵照贵署的训令,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改选的公会应该立即进行改选。只是本会由于会员众多,会员代表的登记办理手续较为复杂,因此一方面积极的筹备改选事宜,另一方面把筹备的情况加以汇报。从以上一例足可证明,济南磨坊业同业公会的改选,根本不能自主地完全按自身的意愿进行,而要得到主管官署明确指示命令后,在主管官署派员的监督下才能筹备改选。

同业公会的改选根本无法按照自己的想法开展,就是公会改选的具体日期这样的事情也要由政府主管官署定夺。1936年9月,屠宰牛肉同业公会就改选专门向主管官署请示:“根据公会章程规定,本会定于九月九日下午二点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投票改选委员、执行委员和主席,请主管官署派人出席大会给予指导与监督。”[5]卷76—1—34,《济南市屠宰牛肉同业公会关于改选呈请派员指导监选的呈》经过筹委会的谋划,渔业同业公会在前期筹备基础上,就何时召开成立大会恳请政府指示,内容大致如下:“遵照主管官署训令,本市全体的鱼商通过召开筹备会议,议定推荐了本会的筹委会主任、筹委会委员等人员具体负责公会的成立。今特把筹委会会议记录、会员名册以及委托书、选票等呈报。同时准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正式成立公会,请求政府给予指定选举具体日期。”[5]卷76—1—56,《济南市渔业同业公会关于呈报筹备情形恳祈准予指定日期召开成立大会的呈》以上案例显然可以看出,济南政府有着强烈的控制包括同业公会等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的意愿。

三、济南同业公会性质分析

关于学术界对同业公会性质,有不同的认识,有民办性[6]174-187、资产阶级性[7]、二元性[8]103-131等学术观点。笔者通过对民国时期济南同业公会的个案研究,认为其应属于法人性质的民间社团组织。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实施的《中华民国民法》就法人条件作了充分的界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为法人必须依照本法典或者是其他颁布的法律规定,否则不能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法人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既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法人,应该成立董事。第二十九条规定,法人及其处理事务的办公场所视为法人所在的住所。第三十二条规定,允许成立的法人,应该在主管机关的监督下开展业务,主管机关主要检查:一法人的财产情况,二法人是否违犯成立时的许可条件,三法人是否违犯其他的法律。第四十八条在规定社团组织成立时,应该就以下内容登记:“一组织成立目的。二组织的名称。三组织主要经营业务的场所或分场所。四组织董事会成员的姓名及其住址。如果该组织设有监察人,也要把监察人的姓名及住址进行登记。五组织所有资产总额。六允许设立之法人,被许可的日期,也就是何年何月何日设立的。七如果组织有人出资支助,要制定具体出资支助的办法。八如有作为法人代表的董事,注明姓名。九如有存在年限,注明时间期限。”[9]38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归纳出判断一个社会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四条标准:一看是否依据法律成立;二看是否有一定的资产或必要的活动经费;三看是否有独有的名称、完善的组织机构及独立的场所;四看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四项标准就紧扣了判断一个社团组织成为法人性质的根本依据。民国济南同业公会具有怎样的性质?它是否符合衡量法人社团组织性质的四条标准呢?

1.是否依法设立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8月颁布实施《工商同业公会法》,法令则规定所有的包括同业公会在内的原有一切社会团体必须依据该法举行整顿改组,向政府重新进行注册登记,如不按此规定改组者,其社会组织合法地位则不被政府承认。在全国上下对社团组织强有力的控制背景下,济南市政府直接参与了各公会的整顿与改组。为使济南各同业公会的改组顺利开展,济南市政府制定了符合地方区域特征的《济南市同业公会组织程序》,以便更好地规范济南各同业公会的设立程序,其条文大意如下[5]卷76—1—8,《济南市同业公会组织程序》:

第一,成立同业公会,需要本行业中七家作为发起人筹备相关成立事宜。

第二,发起人需要召开筹备会议,联名申请成立组织,并将联名信征得当地县党部许可,同时到主管官署的社会局备案。

第三,备案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同业的登记手续。

第四,统计同业登记后,发起人立即召开筹备大会,审议决定同业章程。

第五,根据参会同业情况,编制同行业的公司及行号的名称,每公司行号的经营主或者经理人的姓名表册,之后随同议定的章程报送社会局,再由社会局呈报市政府审核批准设立。

第六,政府批准后,筹委会立即通知各行业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各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成立同业公会。

第七,执行委员、常务委员等人员选举产生后,需在七日内把各委员的履历情况以及公会成立的详细经过向社会局呈报,再由社会局呈报市政府备案。

上述组织程序规定表明,新的同业公会组织想改组并得合法地位,一定要按此“组织程序”的规定要求办理。显而易见,济南各业同业公会的改组均是依照《济南市同业公会组织程序》规定程序而改组的。

2.是否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南京国民政府在1930年颁布实施的《工商同业公会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公会的经费全部由参会会员交纳,具体交纳办法及金额则通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执行。”[5]卷76—1—8,《工商同业公会法实施细则》济南各同业公会的经费征收与支出,总体上与国民政府实施的《工商同业公会法实施细则》情况一致。一般情况下,民国济南同业公会经费分为两种:经常费和临时费。也有的同业公会把经费分为事务费和事业费,这些名称的规定都在其章程中作出明确的详细规定。如《济南市白灰业同业公会章程》中就专题列出一章,规定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经常费和临时费的收取情况,一按各会员单位经营的资本额,二按业务经营的数量。年初委员会编制全年经费使用预算书,年末委员会编制经费使用决算书,预算书和决算书都要通过会员大会表决后才发生效力。”[5]卷76—1—16,《济南市白灰业同业公会章程》《济南市洗染业同业公会章程》中也有类似的详细规定:“公会经费的种类可分为两种:一为事务费,这种经费收取办法则根据会员出席会议的代表比例以及经营业务的资本额分别承担;二为事业费,这项经费具体的征收数额交由会员大会表决。年初经费预算、年末决算都编制成报告,除在本会张榜公示外,还会向主管官署报告备案。”[5]卷76—1—52,《济南市洗染业同业公会章程》可见,济南各同业公会既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也都建立了严格规范的经费收支与使用办法。

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民国时期济南成立的同业公会都有着自己名称,如“金银首饰业同业公会”“铁道运输业同业公会”“旅栈业同业公会”“钟表眼镜业同业公会”“戏曲电影业同业公会”等等。任何一同业公会都有自己的办公以及经营场所,比如:“济南市洋纸业同业公会”会址设在“济南市城外西区估衣市街七十二号”,“济南市南纸业同业公会”会址设在“后宰门街华复斋”,“济南市棉纱业同业公会”会址设在“经四路三八五号”,“济南市生铁厂业同业公会”会址设在“馆驿街同盛和铁厂内”。

1918年《工商同业公会规则》颁布实施后,济南各同业公会依法成立过渡到会董制时期,到1928年陆续结束。委员制时期则从1929年颁布的《工商同业公会法》起,到1937年结束。1938年依照日伪当局要求改组成立进入会长制时期,1945年解放后各同业公会进入理事制时期。

4.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公会制定的章程规约中,详细明确了各组织自身的服务宗旨和主要任务,如《济南洗染业同业公会章程》规定:“公会的宗旨在于维护同行业之间的利益,严禁在经营过程中有恶意竞争的行为。本会主要处理的业务有以下几点:一是承办地方政府主管官署以及商会交办的事宜;二是为行业发展所做的市场调研,并加以整理研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三是为了整个行业利益的需要,办理一些有利于同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宜;四是如有会员在经营业务时违犯行业规约,给予及时纠正,以免给同行造成伤害;五是监督会员遵守营业时间;六是办理其他一些公益性事宜,更好地服务于公会,并使公会力量壮大。”[5]卷76—1—52,《济南市洗染业同业公会章程》再如《济南市粮业同业公会章程》中就本会服务宗旨及其职责也有类似洗染业公会的规定:“本会宗旨就是不断地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及时处理在经营中的恶意竞争行为。本会办理业务的重点有:一是同行业之间的改革发展事宜;二是为同行业的发展而做的公益性事宜;三是纠正同行业之间的恶意竞争事宜。”[5]卷76—1—61,《济南市粮业同业公会章程》由上述材料可以判断,民国时期的济南同业公会是一个有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团组织。

总之,通过上述综合分析,从《中华民国民法》法律意义上来说,济南同业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间社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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