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新食品原料申报需出具风险性评估意见字号
2013-04-08
食品与机械 2013年6期
11月12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为更好地保证新食品原料的食用安全性,今后新食品原料申报单位需提供由有资质的风险评估机构出具的风险性评估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印发的《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中,新增加了上述要求。 规定提出,安全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成分分析报告、卫生学检验报告、毒理学评价报告、微生物耐药性试验报告和产毒能力试验报告以及安全性评估意见;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应当包括国内外批准使用和市场销售应用情况,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对该原料的安全性评估资料,在科学杂志期刊公开发表的相关安全性研究文献资料。
规定提出, 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规定制定过程注重了与原新资源食品管理制度的衔接和连续性,将原卫生部印发的《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新资源食品研制报告指导原则》等涉及申报材料的有关内容统一规定,方便新食品原料申报者准确、全面掌握申报受理的要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时印发了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强调新食品原料技术评审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重点对食品特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根据评审需要可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为可用于食品生产的食品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