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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钱铺银号的放款研究

2013-04-08刘秋根

关键词:银号钱庄借贷

刘秋根,李 潇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在钱庄问题研究中①就清代前期而言,“钱庄”之词用得极少,用得最多的是“钱铺”“银号”,还有“钱店”“银店”等。故本文一般情况下不用“钱庄”一词。,对其存放款等业务曾特别重视,认为有了此两项业务,便意味着钱铺银号向银行业的转化。但对这些业务最早源于何时却语焉不详。有些学者认为从乾隆年间开始便有了存放款的业务。如张国辉先生[1],有些学者认为到清代后期才有存放款的经营,如黄鉴晖先生便否定了清代前期钱庄经营存放款业务的事实[2]70-71。实际上这两种观点都有不确之处。那么这两种业务究竟源于何时,它对钱银号的变迁,又具有怎样的意义呢?目前学术界对近代钱庄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但对清代前期的钱铺、银号的研究却嫌薄弱。本文欲从钱铺银号经营放款的侧面对清代前期钱铺银号的发展水平作一个考察。

钱铺银号的放款,明末即已开始。清代以后,钱铺银号的放款尤其是对工商业的放款得到了大发展。大体上可能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钱铺银号对私人的生活性放贷。从所见材料看,多见不肖浪子因为嫖妓、赌博、奢侈生活而引起的借贷及各级官僚赴京、赴任时借的京债等,如《旧京琐记》记载:

“其下者为钱铺,外城则专与汉官往来,彼时朝官有定员,官之资格,铺人一一知之,且有外任之望,此辈钱铺随时接济,便利殊甚”[3]96。

各级官吏为了办差也常在钱铺银号借贷。如在重庆巴县,嘉庆元年(1796)的一次案件审理中,发现县吏伍荣在钱铺中借贷,据伍荣供:“八月二十一日该小的班内大值日,乏钱应办差务,小的在相识聚和钱铺借钱三千。那时彭昌林幸遇,也到聚和钱铺托小的与他借钱,小的没有应允”。据万聚和钱铺供:“小的开钱铺生理,伍荣与小的素相熟识,常在小的铺内拿钱支用”[4]98。似乎伍荣为了应差,常在万聚和钱铺借钱。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1778),查审锦州敛派商船银两及盖州、牛庄帮银一案,据福隆安奏,“牛庄协领常宁供称:春间将军谕令帮贴差费,五月回家,先将现银五百两送局。后闻锦州帮银较多,将住房两所暂向四处钱店押借银一千六百两,契载八厘行息。又将已银四百两,凑成二千两,续送总局”[5]22册394。此事似乎是手下给上级帮办差务而在钱店押借银两。嘉庆二十三年五月(1818)在一次上谕中谈到盛京另外一起地方政府为办差务,摊派民户、勒索绅衿铺户案件,本来牵涉很广,但经派遣人查证,仅“盖平、海城二县、俱系派办道路,因例须先行垫办,事竣领价报销,是以各向钱店当铺立约借钱,差后归还,并无派敛钱文数十万串,藉肥私橐之事”[6]32册523。

还有日常生活中的借贷,如对城乡贫民的生活借贷,如《姑妄言》记载:

(竹思宽)“开了一个钱铺,放印子钱。每月放出大钱一千文,要每日活打,一日收四十文,一月满,足收钱一千二百文……都是那挑葱卖菜、穷得没饭吃的人,只得借来做本。一日图挣些钱,除了还他之外,下剩几文度日”[7]42-41。

这里是对城市贫民的生活借贷。道光五年(1825),御史能遇泰言:“城市设有钱铺,原以便旗民日用,乃近将兑换银钱,仅写纸票,盖用铺户图记,名为钱帖……人情竞尚奢华,每以钱帖轻便,且可向铺户通挪预借钱票,许以重偿,浮华子弟,多至浪掷[8]219。这里反映了各地城市钱铺对包括旗民在内的普通市民以放票的形式进行生活性放贷的情形。清代钱铺银号对商人、商铺、手工业者、手工业作坊放款比之明代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我们先从流通领域即商业、金融业经营过程中对钱铺银号的资金借贷说起。如乾隆十六年十月(1751),“天津盐商差人押护应交内务府银到京,令银号倾销,各钱铺纷纷借取”[5]14册269。这里说的是钱铺与银号之间借贷关系,是钱铺的流动资金借贷。

有时钱铺银号还对牙行放贷,清代工商各行业皆有相应的牙行,清代牙帖定额制度的推行,使牙帖逐渐形成不菲的价格,加上还得有经营用房屋等,或者临时买下贩运商的货物,开设牙行也得不小的资本。所以牙行开设及经营,合伙盛行,借贷也极普遍。道光二十年七月十一日(1840),刘万铨在巴县告状,言:“蚁江北民籍,在治渝同薛盛明、吕涛伙开恒生钱铺,有开万亿发靛行唐帮仪于道光十年在□□去银一百九十余金,十九年四月,伊父唐体仁邀蚁各出本五百两,与伊子帮成合伙,仍开靛行,更牌恒发……伊仅以行底折算,毫无银两入本,叠在蚁铺内拨去银一千余两,垫偿客帐,去腊□算行帐,挚吞一空……害蚁该欠客帐,钱铺歇业,惨不忍言”[4]358。这是靛行拉钱铺合伙、在经营中又在钱铺借贷资金的例子。

值得注意的是,清代钱铺银号还对手工业、矿冶业及运输业也开展了资金放贷,下面先举一些例子。如在河面省宜阳县,有山西曲沃县商人赵德隆在宜阳县韩城镇开设永泰号钱店,当地有杜子龙与其胞兄杜自芳即杜子南。“道光五年,子南合伙赵成仁等开采煤窑,凭方书升作中,当给永泰号地一顷零七亩,得价八百五十千,以资窑费。七年,因煤窑赔累,陆续支借该号钱积至三千六百串,无力归偿……八年,又拖欠钱三千一百串,因将所当本身之地,覆价一千三百串,当子龙之地覆价一千八百串,以抵欠项”[9]59-60。这是因开采煤窑而借本,在流动资金不足时,又多次以地为抵借贷。

在山东东昌府聊城县,山西介休县商人温世禹,在“东昌府开设钱铺生理,与聊城县文生衣鸣歧并其子衣汝芳素相交好,嘉庆十六年(1811)十一月间,衣鸣歧祖叔衣元生因开设粪厂,托衣鸣歧之子衣汝芳向温世禹代借京钱四百三十五千文,系衣汝芳出名写立借票,二分行息。十二月间,有衣鸣歧素识之茌平县人姜瑞玉因开设枣行乏本,亦托衣鸣歧向温世禹代借京钱五百五十二千文,系衣鸣歧出名写立借票二分行息。衣元生、姜瑞玉均各立借帖,给与衣鸣歧、衣汝芳收执”①佚名:雪心案牍,第七册(册首页:嘉庆二十四年分山西介休县尼温世禹京控聊城县文生衣鸣歧等盗帖坑骗一案)国家图书馆藏清刻本。。这是开设粪厂、枣行而在钱铺借贷资本。枣行有可能是贩枣的行铺,即牙行,也可能是卖枣的店铺,不一定具有生产性。但粪厂加工高级粪肥的工场,对它的放贷,是生产性放款应无疑。

在重庆,道光二年九月四日(1822)雷甘祥诉状说:“情生自幼读书为业……借贷资本,在二圣场开春和钱铺。有五渡场客长钟永发大张钱铺,收租二百余石,河放园木、家开烧房,囤谷八百余石。于七月二十八日换去生钱一百八十千文,照市合银一百五十两,当兑银二十二两,下欠生银一百二十八两,伊亲笔书立账据”[4]99。这里,雷甘祥对钟永发原本是兑换钱银,但因钟永发拖欠半年多,实际上已转化成了一种借款。而钟永发“河放圆木、家开烧房”,其借款,无疑应具有生产性,也就是说,钟永发主要身份应是手工业者。同样在重庆,道光七年十月五日(1827)张利川禀状言:“情去腊杨登甲与伊妻舅李兴顺在渝伙开永兴机房,协在职铺兑钱换银使用,约簿亲笔注明,共该职银一百九十二两,不给”[4]102。这是永兴机房的杨登甲本来也是在张利川的钱铺兑换钱银,但也拖欠一年多,同样转化成了一种借贷。

在福建,乾隆末年发生了伍拉纳受贿案,审讯过程中,据周经供:“小的开设银铺是在伊本官任内役满出衙门以后的事……并非伍总督任内开设,实因起初本钱无多,挪展不开,直到五十七年伊本官发下各属解司成色银两,并海口案内陋规番银等项,交小的倾销……小的才藉这项银子营运生息,开设盐店、当铺”。据另两位知情人——盐埕、当铺伙计陈懋、叶凤来供认:“那周经盐埕并当铺本钱是向钱铺挪来应用,所有钱铺本钱系挪领倾销银两凑本”②乾隆六十年七月十七日奏,清乾隆朝福建督抚伍拉纳、浦霖等受贿被诛案·长麟、魁伦折六。见《史料旬刊》第三十一期,中华民国二十年(1931)。。这里虽然银号也是周经自己所开,但也反映出银号对盐商放贷的可能性,而且这个盐商借贷资本主要不是为了贩盐,而是为了盐的生产。

钱铺银号还对茶商暨茶叶生产者等进行较大规模的放款,据《芙蓉山茶记》载:“银号始于明,至国朝大盛,非百万富翁不能为之,世云钱号、钱庄、钱铺为畜(蓄)资之最,而银号本金之多,排场之大,摆设之阔,实非钱庄所能企及者。银号以银两买卖为本业,且或兑换,至国朝,又发行银票,流通市面。小宗买卖则倚市门,大笔交易则出于枇杷门巷,定交懋于折充樽俎之间,清偿负于觥筹交错之中,一言定鼎,决于弹指之顷耳。茶客进山则出贷,出山则入存。可谓光大门楣矣”[10]760。这里所谓“茶客进山则(银号向茶客)出贷,出山则(茶客向银号)入存”。似乎不太好理解,茶商进山收购茶叶,需要资金,银号当然要对它放款,故而“出贷”应可理解;但刚一出山,手中有了茶货还未销出,手中没有货币,怎么“入存呢”?

笔者认为,这些茶客进山为了自己贩运茶叶而需要银号垫发资金,故而银号需要“出贷”,而刚一出山,可能是为了次年的茶货,他会将所带来的货币,存在牙行,再由牙行预贷给茶农,作为商人的预购资金③因为按照清代牙行经营的一般规则,客商一般是不与直接生产者见面的。。而茶农则由牙行处得到这笔资金,并以之作为生产成本。如在安徽霍山,外地茶商“每隔岁经千里挟资而来,投行预质,牙侩负诸贾子母,每刻削茶户以偿之”[11]188。说的也是这种生产资金预贷④按:六安例中之预贷似乎是牙行由茶商处比较大量地借贷资金,再由他自己零贷给茶农。。

除生产性行业之外,钱铺、钱庄、银号还对已经独立化、专门化的运输业提供资金。据顺天府档案记载:

在直隶顺天府宝坻县广孝里西寨庄苏柏呈告:‘切生在大口屯镇开设长兴号粮钱铺生理。有护路庄王纯于道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借使生铺东钱八十吊,买骡拴车,言明二分行息,又于十三年十二月间三次浮使东钱八吊六百七十文,均有账簿可凭……生屡着铺伙讨要,伊总支吾,于□□七日,伊赶车回家,将骡变卖,存生铺东钱二百吊’。⑤顺天府档案,28全宗4目录189卷176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苏柏呈告这里档案中未载王纯是否买骡拴车是为了赶车搞运输,但无疑具有这样的可能性。如果如此,则可以说是陆地运输业者在钱铺借贷资金的例子。另一个著名的例子就是上海钱庄对沙船运输业的放贷。据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的访问调查据出:“沙船在出海时,经常向钱庄借入大宗款项,在上海购进土布等货物前往南北销售。往北方去的船,四北方运回油豆等货物,往南方福建等地去的船,则运回木材等货物,这种贩运生意获利很大,风险也很大……(风浪、海盗)一定要平安回到上海,将货物销售,还清钱庄欠款,方有厚利可得。钱庄对沙船业虽常放款,但因风险很大,对外向不声张,以免影响钱庄的信用”。如道光二十年左右由镇海县李也亭设立的久大沙船号便是因为“有钱庄通融的便利,经营颇为顺手,不久渐成巨富”[12]734。以上从三个方面对钱庄的生活消费性放贷、工商业放贷作了论述。总体看来,钱庄业务还是以对工商业放款为主,它应是清代前期工商业资金供应的主要金融机构之一。从其业务形式看,既有正式的放款,也有与银钱兑换或银钱票开发有关的放款。

清代中期以来,钱铺银号对工商业企业的放款还表现出了进一步发展的潜力,这就是资金供需双方表现出稳定化的趋势,或者说,某种资金链形态的资金供需关系形成了,先从行业的角度——粮食贩卖的角度来作些观察。

乾隆五十六年九月初九日(1791),唐华佐在巴县告状言:“缘生昔在渝开钱铺生理,与开国舡贩米之刘良志、陈天禄、唐怀章等交易熟识。去年二月内,良志等密托诱至天锡站代伊等买冯林、周怀、冯远三号之钱,两次共一千零九十六串,该纹银四百三十八两四钱零。原议现银交兑,殊良志等……始而支吾,继而不面”[4]142-143。这是开钱铺的唐华佐与贩米商人熟悉,于是代这些人买钱,本应兑交白银,但却以所贩之米支吾延捱,实际上是钱铺以兑钱的形式给贩米商人提供了资金信用,因而也可以说是一种资金放贷。嘉庆贰年拾贰月,甘肃省皋兰县朱祥、杨尔昭、杨尔相等三人合夥在城里贩卖粮食,公同出名向钱铺借了四百两银子作本,贰分起息。言明获利除还借项息银,三股均分①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嘉庆朝三年九月五日,太子太保、总督陕甘等处地方宜绵题。中国国家图书馆藏。。在山西省平阳府翼城县,“郭汝魁向在县属开设协兴号钱铺生理,与魁新粮粟行银钱往来,遇有籴买粮粟时无钱开发粮价,写帖开明粮粟斗数,暂令粜粮人持帖至郭汝魁钱铺兑使钱文,迟日如数归给,道光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谭恩照赶驴驮载杂粮数石至北关魁新粟行粜卖,谭恩照先将杂粮卖,最后领得粮帖前往郭汝魁钱铺兑取钱文,郭汝魁查看帖开粮数,仅有六斗一升,按市价每斗合钱三百五十文,当即照帖给钱”②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道光十九年六月初三日,兵部侍郎巡抚山西申启贤题。中国国家图书馆藏。。

此三例比较细致地反映了钱铺银号与粮粟贩卖商人之间的有着资金链意义的资金供应关系,表现出了一种复杂化、经常化的趋势,如,第一、甘肃皋兰县朱祥例乃是启动资本,而其他二例则是流动资金借贷。可见,各经营各个环节都对钱铺银号有资金依赖关系。第二、由平阳例看,钱铺银号与粮商之间③洛阳例中的袁蛟是一位贩运商人,而平阳例中则是粮食铺店商人。而稳定化的资金供应关系,形成了连接生产者、贩运商、铺店零售商之间的资金链条,这种资金链,在粮食产出、上市销售的旺季尤其重要,它可以使粮商持续地、较快地得到资金供应。第三、还是由平阳例看,通过钱铺银号,商人之间可以互相抵销各自债务,从而节省资金、扩大经营规模。第四、而由四川巴县例看,这种资金供应有时还与钱铺银号原来业务——钱银兑换联系在一起。

其次,还可以从钱庄经营的角度对这种稳定化关系作分析:首先,从钱铺银号对城市各铺店的放款来看,在清代,不论手工业、商业,多设立为各类字号,字号经营与钱铺银号之间可以说形成了密切、稳定的资金供应关系,由于钱铺银号放款机制的变革,这种供应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说,已经形成资金供应链条。如在嘉道年间的佛山,银号与中小工商业店号之间的关系便是如此。据记载:

有梁泽昌者‘籍隶南海县,嘉庆二十二年正月内,有顺德县监生何朝钰等在南海县佛山地方开张中泰银店,倩梁泽昌为店伙,在店管理放借出入银两……梁泽昌因工银不敷家用,又历年花费,生理拆本,私将何朝钰等店存银两,陆续挪用一万零八百两,道光三年十二月底结帐,恐何朝钰等查出,起意私雕各店图章捏造借票掩饰,随雇不识姓名人雕刻成丰等店图章,捏写借单三十七张,每张借银二百两至五百两不等,其银一万零八百两,每两每月利息七厘五毫或九厘,俱系随意填写,道光四年正月十八日,梁朝昌虑何朝钰等催收银两,败露,捏病辞出,何朝钰等心疑,旋将梁泽昌等经手放出银两,细查账部,成丰等店三十六家,共借去本银一万零八百两,随携借单往向成本各店查询,俱系并无借欠银两,何朝钰等料被梁朝昌伪单诈骗’④朱,粤东成案初编,中国国家图书馆藏,道光刊本。。

这里,虽属诈骗案案件,但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银号与工商业铺店之间资金关系。罗一星在论述清代佛山商业及商人资本时指出:佛山以中小商人为主,资金不足,故向银铺借贷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说,清代佛山一家银铺可以支持几十家乃至上百家中店号的资金周转[13]。如以上所引证的嘉庆年间佛山中泰银号之例,此家银号所雇佣的店伙梁泽昌挪用店内银两一万零八百两,伪造各店“借票”以图掩饰,事发科罪。伪“借票”共有37张,借主是“成丰等店三十六家”,每张借银200两至500两不等,借票当选择通常情况填写,可见,一万零八百两可支持三十六家店,中泰银号至少可以支持六十家以上的店号周转。在陕西凤翔府蒲城县,道光二十年二月二十八日(1840),发生了蒲城县民张遵程具控钟士贤、石兆林、郭忠、赵正修等一案,“缘张遵程之父张凤鸣于嘉庆四年出资六百两。在于凤城东关开设恒益祥号钱铺,嘉庆十八年钟士贤由蒲城来郡,在铺学习。道光元年,张凤鸣年老回蒲,核铺中存银二千余两,将铺交给钟士贤掌理,分食分金……十三年,“张遵程来铺算帐,钟士贤开给清单,存钱二千七百串,存银三千八百两。忽于二十九日,钟士贤声称负欠外账,恐人索取,遂将铺门关闭”⑤实际上乃是钟士贤与伙计及邻铺串通,陷阱资东,将从前铺据设谋诓抽,又将现存银两,结党肋取。。据铺伙马理义称:“闭门之后,经郭忠等取去银一千余两,尚有银二千八百余两,存钱二千七百余串。又通顺号欠本铺银一千两,德泰恒号欠本铺银一千两,广源酒店欠本铺银五百两,马村张太欠本铺银二百四十两,周名杨欠银一百五十两,通顺升估衣店欠银一百两,复盛公欠银一百两等语……(账目无可追算)但资本七百则系铁板证据,随断令一本一利,偿还所有。领本之钟士贤将本银七百两如数归还,又令石兆林、赵正修、郭忠、李树泰、韩三元等共缴利银七百两”[14]80-85。这一判断,颇有点模糊审案的意味,账目并未作详细清算。但反映出开办资本规模并不大的恒顺祥钱铺与本地工商铺店之间有着频繁的、稳定的资金往来、存放关系。其外欠账目大体如下,郭忠:1 000两,通顺号:1 000两,德泰恒号:1 000两,广源酒店:500两,马村张太:240两,周名杨:150两,通顺升估衣店100两,复盛公:100两。似乎并不是全部债务人。但至少有通顺号等五家字号、张太等五个个人。总共外欠达5 090两。店中还有存银2 800两,存钱2 700两。

以上对清代前期钱铺银号的放款及放款利率作了一个大致的论述,由此可见:清代前期钱铺银号还对城乡居民进行了生活性放款,普遍性地对工商业企业进行了经营性放款,后者不但供应比较充足,而且形成了适应工商业运行周期的稳定的资金链关系,这对清代工商业发展无疑是有利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一方面,说明了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因为存款及对工商业放贷的发展,放款利率的下降趋势,作为货币经营机构(或银行机构)的钱铺、银号,它所媒介的货币资本,因为其放款对象的变动,而由原来的高利贷资本开始向近代借贷资本转化。其转化规模有多大、程度有多深,还值得我们再探讨,但已经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相当深的程度,是一种不可逆的历史趋势。另一方面,是否也能说明原来作为货币经营机构的钱铺银号,已经转化成了近代早期银行业机构了呢?应该说前者是肯定无疑的,但后者则还需要细论。

究竟何谓货币经营机构,何谓银行业机构,学术界尚无定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就是:作为银行业机构,其放贷机制应与货币经营机构有本质的不同。这就是某种“信贷机制”的形成,而这种机制形成的核心标志就是:金融机构的放款与商业信用的结合,其他外在标志有经营性放贷占绝对统治地位、利率的低微、信用货币代替金属货币、各种信用票据形成、企业债务的集中清算等等。这些标志对于清代前期钱铺、银号而言,虽然也可见不少的萌芽,但因为文献资料的不足,目前还不足以证实,故而这一问题对于清代前期的钱铺银号而言,还须进一步关注。

[1]张国辉.清代前期的钱庄和票号[J].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4):73-88.

[2]黄鉴晖.中国银行业史[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5.

[3]夏仁虎.旧京琐记[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6.

[4]四川省档案馆.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

[5]清高宗纯皇帝实录 [M]//清实录.北京:中华书局,2012.

[6]清仁宗睿皇帝实录 [M]//清实录.北京:中华书局,2012.

[7]曹去晶.姑妄言[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00.

[8]李瑚.中国经济史丛稿[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

[9]李钧.判语录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10]余也非,中国古代经济史[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1.

[11]何国祐.光绪霍山县志[M]//中国地方志集成.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

[12]上海钱庄史料[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

[13]罗一星.试论明清时期的佛山商人资本[J].广东社会科学,1985(3):63-69.

[14]邱煌.府判录存[M]//明清法律史料辑刊.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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