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村金融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3-04-07马永斌
马永斌
摘要:农村金融对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农村金融有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两种形态。在甘肃省农村社会中,正规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资金覆盖范围和供给能力不足,而非正规金融缺乏规范性。所以,甘肃省应该完善正规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加大资金覆盖范围和供给,规范和引导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建立分工合理、功能互补、有序竞争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金融发展;农村金融;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
一、引言
“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十分关心和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将“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作为我国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农村发展必须要求达到的目标。其中农村建设是重中之重的环节。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金融支持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甘肃省整体经济水平处在全国的下游,农村人口占全省人口的75%左右,农业现代化进程缓慢,新农村建设滞后,“三农”问题更加突出。加大对甘肃省农村金融支持,能够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新农村建设的目标。那么甘肃省的农村金融状况到底如何,存在着哪些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将是本文所研究的。
二、农村金融理论、概念界定及分类
农村金融是金融发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受到了现代金融发展理论及其政策主张的影响。在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领域,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论流派:农业信贷补贴理论,农村金融市场理论和不完全市场竞争理论。其分别是金融抑制论、金融深化论及金融约束论的理论主张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具体体现。
农业信贷补贴理论在20 世纪80 年代以前一直在农村金融理论界占据主流地位。该理论认为:农村居民面对储蓄能力不足、资供给不足、农业的产业特性(收入的不确定性、投资的长期性、低收益性等)等情况,有必要从农村外部引入政策性资金,并建立非营利性的专门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分配,同时应该引入政府指导的补贴性信贷,将高利贷者逐出市场, 让农民获得“合理”利率的贷款。
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金融市场论逐渐取代了农业信贷补贴论。该理论主张: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是动员储蓄;为了实现储蓄动员、平衡资金供求, 利率必须由市场决定,并且实际存款利率不能为负;应当根据金融机构的成果及其经营的自立性和可持续性来判断农村金融的成功与否;没有必要实行为特定利益集团服务的目标贷款制度;非正规金融具有合理性, 不应该一概取消,应当将正规金融市场与非正规金融市场结合起来。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占据了主流。人们认识到要培育稳定的有效率的金融市场,减少金融风险,仍需合理的政府干预和社会因素的介入。斯蒂格利茨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就是其中之一。该理论认为在市场机制失效的时候政府干预是必要的,应该逐渐放松对利率和金融机构的管制;主张农村所需贷款主要从内部筹集,不足部分由政府提供;为了补救市场的失效部分,有必要采用诸如政府适当介入金融市场以及借款人的组织化等非市场要素。
国内对于农村金融的内涵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丁文翔和巩泽昌等为代表。他们认为,农村金融是农村地区的资金流通或资金调剂。第二种观点以周志样、陈立等为代表。他们认为,农村金融是农村地区涉及货币与信用关系的活动,而且这种活动与农村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它是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货币在农村领域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所形成的一个经济范畴,是依存于农村物质资料再生产的一种货币信关系。两种观点最大的不同在于,第二种观点强调信用是农村金融不可或缺的元素,失去了信用,金融就失去了其本质内涵。本文对于农村金融的认知是基于第二种观点的。
农村金融分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正规金融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银行、村镇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非正规的农村金融包括:合作金融、私人钱庄、合会、亲友借贷等。
三、甘肃省农村金融发展状况及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甘肃省农村金融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基本上建立了以合作金融为主体,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分工协作,民间借贷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农村金融还存在严重不足。
1.正规金融
(1)部分农村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仍不完善
近年来,随着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甘肃省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完善治理结构,但是由于农村金融机构中僵化的行政思想仍然存在,创新能力不足,导致治理结构仍存在突出问题。例如,农村信用社的治理结构存在严重问题。部分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及派出机构与县联社之间的权责关系不够明确,省联社及其派出机构与辖内县联社基本上变成了行政性的上下级关系,县联社作为一级法人的自主权受到了限制,股东大会、监事会等形同虚设。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市场退出机制等大多停留在“纸面上”,还需要深入落实和实践。
(2)覆盖范围和资金供给量不足
甘肃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滞后,资金需求量大。这就需要正规的金融机构给予大力支持。但农村金融机构的供给现状显然不能满足当前的资金需求,二者之间的矛盾突出。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其资金供给的主要对象是农村中小企业,且只发放粮油贷款等,各类农户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邮政储蓄银行虽然已经开始发放农村小额信贷,且取得不少的成就,但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发展的后劲明显不足。各个商业银行出于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考虑,不愿意将各类资金发放到农村去,而将资金转向市场需求较大的城市地区,造成了农村正规金融主体缺位,使得本来资金就不足的农村市场雪上加霜,严重阻碍了新农村的发展建设。
2.非正规金融
农村非正规金融普遍存在,有其合理性。农村非正规金融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和担保优势,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常常发生在“同伴”之间,这里的“同伴”可能来自同一个宗族、同一种职业、同一种年龄或者同一种宗教团体,大多数成员都有比较紧密的社会关系,成员之间的相互了解程度远远大于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的程度,贷款者在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贷后监督等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获取信息的成本较低,克服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尽管非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但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很多问题。对甘肃省而言,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
(1)活动范围和规模上存在劣势
甘肃省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的范围狭小,往往集中在县域、乡域甚至村的范围内,这严重限制了资金的转移,不利于资金在广阔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配置,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小范围非正规金融活动,使贷方面临较大的风险,其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分散。甘肃省农村金融规模小,这也严重影响着农村金融的发展。因为金融是一个特别追求规模效益的行业,然而非正规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分摊,因此金融业务的平均成本往往比较高,难以实现规模优势。
(2)非正规金融存在社会危害
非正规金融自古以来就存在于中国社会,建国以后,其活动经历了由禁止、打击、到默认的过程。但是其地位很低,一直作为一种灰色经济形态存在。时至今日,政府对于非正规金融的定位仍不明确。原因在于非正规金融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的同时,还存在很多危害,是一柄双刃剑。首先,非正规金融利率很难控制,容易演变成高利贷。因为民间借贷风险大,利率自然会高,利率很容易上升到银行利息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这样就演变成了高利贷。很多借款人无力偿还,被迫背井离乡,受到提供贷款机构和个人追债,容易产生暴力事件,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其次,非正规金融对借款人资金的用途不干涉,这就造成了其成为了一些非正当行业资金的来源,成为了这些非正当行业的帮凶。比如,某些人将这些资金用于吸毒、贩毒、赌博甚至办黑社会组织,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最后,非正规金融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四、甘肃省农村金融发展的建议
1.完善农村正规金融建设
(1)完善治理结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对甘肃省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治理结构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要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解放僵化的行政思想,实现从行政性质的实体到企业性质的实体的转变。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正规金融机构的进入机制、退出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金融体系建设,培育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实现正规金融机构的良性运转。
(2)加大覆盖面和数量
加大正规金融机构的覆盖面积,尤其是国有银行在农村的覆盖面积。当然,这里所指的覆盖面积,不仅指地域,而还包括提供贷款对象的范围。针对各大银行对农村的借贷业务主要集中于乡镇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而缺少对小农户借贷的现状,应改变银行的贷款策略,将贷款业务覆盖到需要资金的每一个农户。邮政储蓄银行正在探索针对农民的小额贷款业务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同时应该加大对农村贷款的数量,降低贷款的标准,充分利用资金流动来促进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2.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建设
非正规金融普遍存在于农村社会,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当前传统农业条件下非正规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弥补了国家正规金融的缺陷。非正规金融中存在着投机行为和欺诈现象,主要因为政府缺乏对非正规金融活动有效地指导和监督,使其处于一种灰色状态。针对这种状况,国家首先应该对农村非正规金融法律确认,承认其合法性,保障其以正常的形态存在于农村社会之中,最终将其置于国家宏观金融管理体系中。鉴于金融业的高风险,必须对民间金融进行严格的监管,保证其公开、规范运行,趋利避害,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需要,促进其发挥良好的作用。
甘肃省必须加强农村金融建设,依据农村金融发展的规律,逐步建立起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分工合理、功能互补、有序竞争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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