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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国国有经济发展的几点困惑及澄清

2013-04-07张健鑫段龙龙

关键词:控制力国有经济公有制

李 杰,张健鑫,段龙龙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成都610031)

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金融危机之后普遍陷入经济衰退,世界经济复苏前景堪忧。而作为新兴经济体中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当前也面临着国民经济的增速放缓的结构性拐点,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外部危机,必须重新调整经济增长方式以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已经成为推进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基石,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实现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至今经过10多年的摸索,我国国有经济改革已经形成一套符合国情的推进逻辑,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关于今后我国国有经济的发展方向和主导思想却产生了重大分歧:一方面对于国有经济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应当肯定;另一方面也要对改革过程中不尽如人意和遭受挫折的地方进行反思,其中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至今未能解决,主要包括:我国国有经济总量削弱与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或控制力的相关关系,国有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如何体现公有制的本质属性,国有企业壮大与民营企业发展的关系等问题。

一、国有经济总量削弱与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及控制力的相关性

据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布的数据显示:在全国二、三产业中企业法人单位总数为495.5万个中,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比重为7.1%∶92.9%;在207.8万亿元企业资产中两者的比重为32.8%∶67.2%;在34万亿元实收资本中两者的比重为36.4%∶63.6%;在工业领域从业人员11 738.3万人中,两者的比重为12.3%∶87.7%。其中国有企业在2002年有15万多家,到2008年已减至11万家,年均减少8 000家以上。以此看来,在二、三产业中,从资产的实力来看,公有经济大约只占1/3;从就业人员来看,公有制经济不足1/3,这些数据已经证明了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已明显地被严重削弱或取代,国有经济总量也得到了极大的削弱,当然,必须指出的是,数据的纵向变化只是反映出了我国当前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数量上的变化,对于质量上的变化却反映甚少,充分理解我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及其在关键领域的控制力问题不仅要从国有经济总量上加以分析,更要重视改革过程中国有经济质的变化。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因此,看国有经济是否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一是看国有经济是否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控制力;二是看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国有经济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因此,从这两点看来,理解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更加重视控制力这一问题,特别是在国民经济中的关键和重要行业。而关于国有经济总量的问题则更侧重于与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要求相联系[1]。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逻辑是:通过抓大放小,减量提质来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通过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和行业调整来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和领域中的控制力。在这种逻辑思路指导下,国有经济总量必然会调整与变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提出要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当前国有经济总量削弱这一事实是否已经影响到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还有待商榷,但是也绝不可以认为只要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保持了主导地位和控制力,就保证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从本质上来看,如果任由国有经济总量遭受冲击和不断削弱,那么按照当前我国国有经济在公有制经济中的总体份量,我国的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将可能遭受严重冲击。

如果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总量无限削弱,或国有经济有名无实,均会给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带来极大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和党的执政基础将不复存在,社会主义制度难以保障,政治风险将是面临的最大挑战;第二,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强大会导致严重的阶级对立和两极分化,促发社会矛盾;第三,国有经济抑制经济波动和宏观调整能力弱化或丧失,造成国内经济震荡,进而影响政局稳定。因此,国有经济的总量依然不可忽视。

当然,国有经济量的优势应当体现于:在关键行业和领域起主导作用,具有控制力。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国有经济应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绝对控制力,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这些领域国有资本总量增加、结构优化,一些重要骨干企业发展成为世界一流企业。同时,国有经济对基础性和支柱产业领域的重要骨干企业保持较强的控制力,包括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行业。如此清晰的界定,为评判当前我国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和控制力提供了政策依据。据财政部和国资委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年底,在国有经济应该具有绝对控制力的七个行业中:电力、煤炭采矿、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三个行业国有资本在各自行业的实收资本中分别占79%、72%和68%(2004年分别占83%、71%和60%),其他四个行业的国有资本在各自行业的实收资本额中的比例都高于60%,而从行业集中度的视角来看,截至2009年年底,电信、电力、石油石化、航运、航空、军工、煤炭行业这七大行业按照国有资本占有量计算的主业集中度分别为96.37%、93.99%、92.98%、92.86%、88.3%、80.98%和78.10%,资本逐步向大型中央企业集中。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国有经济绝对控制力的增强,而在应该具有相对控制力的九个行业中,到2010年底,电子信息业,黑色金属工业冶炼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勘察设计与建筑业和装备制造业的国有资本在各自行业的实收资本中分别占56%、45%、34%、28%和23%(2004年分别占85%、48%、41%、56%和54%),且从行业集中度层面来看,九行业中的钢铁、有色金属和勘察设计三个行业前五大企业全部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型企业,其在行业内部的所占的市场份额分别为:31%、29%和43%;汽车制造业、电子信息业和装备制造业行业内部企业数量较多,市场份额较为分散,从整体上来看,2009年底汽车制造业的前六大企业全部为国有控股企业,行业内的主要市场掌控在一汽、重汽、东风、上汽等企业手中,六大国有控股汽车制造业的行业集中度已经达到81.5%左右,今后仍有增强的趋势;电子信息业行业内细分较为繁杂,门类较多,如果从整体上来看,国有企业的行业集中度仅有不到10%的比重,但是从一些关乎国防、基础设施和经济基础的电子信息业,如通信、国防信息技术等子行业,行业集中度则平均达到了65%以上;与其类似的还有装备制造业,由于装备制造业涉及通用装备制造、特殊装备制造和交通装备制造等不同的子门类,因而国有企业在其不同门类上的行业集中度有较大差异,因而不能简单通过行业整体国有资本集中度来衡量其控制力[2],从装备制造业的子门类来看,通用装备制造业门类的前二十大国有企业总市场份额加起来也仅达到35%,但特殊装备制造业和交通装备制造业两个专用装备制造业的前十大国有企业的集中度却达到了50%以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我国国有经济行业内布局的显著差异;剩下的化工和科技行业,由于门类非常繁杂,所以从整体上对国有经济的集中度进行评判没有实质意义,因而需要细分行业进行甄别,在化工行业内部的石油化工、能源化工领域,市场仍然掌控在少数几家大型央企集团(中石油、中石化、中化集团等)的手中。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具有相对控制力的几大行业来看,虽然国有资产占实收资本的比重有所降低,但是考虑到行业的集中程度,国有经济仍具有相对控制力;最后在竞争性领域,如餐饮和零售行业,2010年餐饮行业国有资本在实收资本中的比重仅为5%(2004年为7.8%),但资产利润率则达到了26%(2004年仅为3.7%),零售行业2010年底国有资本在实收资本中的比重下降为6.5%(2004年为8.4%),但同期资产利润率却上升到了23.2%(2004年为15.7%),说明了竞争性领域已经完全向市场放开,通过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这些年来的国有企业战略性布局调整是基本按照国家的改革意图执行的,上述七大行业表现出国有企业的绝对控制不放松,而后面的几个领域则在改革中表现出国有资产比重的相对下降和国有经济竞争力的增强。

二、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机制应充分体现公有属性

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微观主体,要体现公有制经济的本质要求,就必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与全民产权原则进行分配,前者由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后者由产权属性决定,两者结合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的分配原则。

那么要贯彻国有企业的公有属性,应该从国有企业内部和全社会层面两个方位进行思考,首先从国有企业内部来看,其公有属性必须充分体现国有企业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原则,但同时考虑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需要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在企业内部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但按劳分配必须是主体,这是由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结合所决定的,按劳分配原则强调的是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统一作用下创造的劳动成果全部按劳动主体的贡献进行分配,单纯劳动客体的创造作用不仅不能成为劳动成果分配的依据,而且不能成为与之结合的劳动主体参与分配的依据,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在公有制下不能取代劳动成为主要分配方式的原因[3]。其次,从全社会层面来看,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属全民所有制经济,因此我国当前的国有企业在分配体制上也应体现全民所有制下全社会层面全民成果共享的分配机制,因而在当前国有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两权分离的大背景下,必须根据产权理论和原则贯彻企业产权归全民所有背景下的“公有”性质,通过全民分红或全民利益共享渠道来实现。但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不论是从国有企业内部还是全社会层面都不能凸显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机制的公有特征,有数据显示,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至今,国有企业内部员工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持续下降,2010年底国有企业高管与普通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相差高达18倍,在全社会层面,国有企业连续17年不曾向国家上缴过利润,更不用说实现国有企业全民分红了,所以更加现实的情况是:国有企业内部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和全社会层面产权全民所有的“公有”性质已经遭到冲击。

既然国有企业内部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和国有企业全民所有产权的“公有”性质受到了挑战,那么要体现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机制的公有属性就必须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的政策包括:增加国有企业内部员工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在收入差异化原则下合理调控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抑制国有企业高管与一线员工的薪酬差距;推行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制度并逐步增加利润上缴比例,根据国有企业利润规模适时推行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制[4]。利润上缴通过国家财政的民生支出和公共服务惠及全民,属于全民间接共享范畴,全民分红则属于直接共享范畴,国有企业上缴利润中可考虑一定比例用于全民分红。具体可考虑如下方法:将国有企业的利润总额划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为企业支配,作为资本垫付和扩大再生产的生产资料投入,其中资本垫付包括公有制下实行的按劳分配与克服国有企业产权虚位所设置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剩余索取权下放激励,但应当严格预算和监管制度;一部分作为财政上缴,可逐步增加上缴比例,将其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民生支出,改善全民生活水平(这也算全民共享机制的间接实现);最后一部分用于全民分红,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条件下全民收益权的实现。

三、国有经济发展壮大并非必然对民间投资具有“挤出”效应

早在21世纪初,针对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就有学者提出国有经济“与民争利”和“国进民退”这两种观点,随后几年这两种论点一直伴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程。金融危机后,中央政府提出4万亿大规模刺激计划,国内出现了连续的国有化及国有经济扩张活动,使得“国进民退”的大论战再次一触即发,在该轮国有化运动中,最受关注的当属山西煤炭重组事件,事件的结果以政府强行介入推动国有化重组,迫使民营经济全面退出而结束。从理论上来说,国有资本再生产的规模扩张确实会对民间资本产生“挤出效应”,这主要是通过利率水平变化和税率水平变化所决定。西方经济学认为,在短期社会总需求一定的前提下,国有资本的投资扩张会导致全社会物价总水平的提高,并通过税收总额的扩张抑制私人资本规模,同时在货币供给一定的条件下,国有资本扩张会促使利率水平上升,增加民间资本的借贷成本,抑制民间资本进入。同时这一挤出效应也可以看成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国家悖论”的一种形式,国家一方面通过产权界定(界定私人产权与公有产权)获取租金最大化,一方面又通过降低产权界定的交易费用(通常采取歧视性产权界定,优先考虑公有产权)推动社会产出增加以获取税收最大化,这样一来就容易挤占民营资本的发展空间[5]。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与民营经济的壮大程度是呈正相关关系的,所有制与市场经济两者并不是对立关系,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市场中的微观主体,都必须在价格机制下参与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因此十八大报告着重强调了这一问题,并提出了“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表述[6]。

从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发展的行业领域和发展目标来看,国有经济对民间投资本不该必然产生“挤出”效应,相反,应当是增强民间投资诱惑并优化投资结构的调控力量。中央在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都分别提出了我国国有经济的发展定位、控制领域和发展目标,并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再次重申“要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因而在涉及国民经济关键领域的七大行业内,国有经济必须具有控制力,而在竞争性行业,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可见,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在进入行业领域方面有区分,国有经济担负着调控经济、弥补市场不足的责任,因而本应推进市场完善、营造外部经济正效应,这必然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

之所以出现国有企业“与民争利”或“国进民退”的质疑,主要是由于当前国有经济现实发展的行业领域和发展定位出现了偏差,并未按照制度设计有效运行,因而必须矫正。当前出现的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很多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垄断国有企业凭借其市场垄断地位盲目进行投资和再生产扩张,其主营业务涉及领域早已超越国家对国有企业行业领域的规制,很多已进入竞争性领域内,借助企业在资金、技术或政策上的优势挤占竞争性领域市场空间、排挤民营企业发展,没有体现竞争性行业的公平市场竞争。第二,国有企业一定程度忽视了公共物品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要求,单纯重视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当然,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需要国有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要求,但国有企业的定位不仅于此),致使宏观调控能力减弱,导致政府失灵,外部正效应不足,影响民营经济的发展。要推行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协调发展,就必须对当前的偏差进行矫正,矫正的基本策略是:限制垄断领域的国有企业盲目向竞争性领域拓展;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平等竞争,不应享受特殊优待;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增强民间投资支持力度,在竞争性领域全面放开,优胜劣汰;在国有经济具有相对控制力的领域,应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采取参股、兼营等多种方式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既然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并不必然属对立关系,那么所谓“国退民进”或“国进民退”就不应当是调整的重点,增强国有企业的宏观调控经济的能力、科学布局国有经济、营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才是政策关注的重点。国有经济掌握着国民经济命脉,承担着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这是我国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的,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力量和控制力也是保持我国社会主义的生命线。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关于发展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两个毫不动摇方针,这说明我国在定位上对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是同样重视的,不存在所谓的重“国”轻“民”现象。

当然,这其中必须考虑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和区分不同劳动者简单劳动或复杂劳动创造的劳动价值量的差异,以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按劳分配的相对公平,但不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比重如何增加,要体现国有企业内收入分配的公有性质,按劳分配原则仍必须为收入分配主体,当前我国大多国有企业内部出现的巨大收入差距并不是在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下造就的,更多的是来自于资本、技术、管理甚至权力寻租所导致的其他收入来源。来自按劳分配原则主导下的收入差距我们认为是合理且可以接受的,如果是来自于其他形式的分配方式导致的巨大收入差异我们是必须坚决反对的,这一点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

[1]顾钰民.科学把握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8,(11):79-82.

[2]钱 津.论国有企业的按劳分配原则[J]中州学刊,2007,(7):41-46.

[3]陈 华,韩 丽.基于公平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问题研究[J].理论与现代化,2008,(3):59-62.

[4]陈强胜.国企性质的“诺思悖论”解释:从利润的角度[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9,(5):20-24.

[5]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EB/OL].http://cpc.people.com.cn/18/n/2012/1109/c350821-19529916.html.

[6]项启源.对“国进民退”争论的深入思考[J].当代经济研究,2011,(1):6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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