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2013-04-06范晨梅
范晨梅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2)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范晨梅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2)
在现代的法治国家中,宪法具有至上性和权威性,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法律的效力等级来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其他一切法律规范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所以宪法监督对于国家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迄今为止,我国的宪法经过了多次修订,在宪法的监督制度上也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为了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时对域外的先进制度予以借鉴,以促进宪法监督制度的进一步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宪法事例;宪法监督;缺陷;完善
一、宪法事例及其评析
2009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竹执法局依法拆除胡昌明的违法建筑,这次执法行动因胡昌明、唐福珍及其家属的强力阻挠而被迫停止。11月13日,执法局工作人员对上述违法建筑依法再次实施拆除,双方对峙近2个小时后,唐福珍的情绪失去控制,在自己身上浇上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烧伤情况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12月,北京大学五位学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了对《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在此之后,国务院法制部门就此问题召开了专题座谈会,探讨拆迁制度的完善,并表示会尽快完善房屋征收、拆迁以及拆迁补偿的相关制度。
近些年,我国各个省市频频爆发拆迁事件,这些事件关系到公民的财产权益和生命权益。湖南嘉禾因“株连拆迁政策”而导致父子反目、夫妻离婚、兄弟成仇;沈阳某地拆迁者将市民策国明锁在危房中,致其被困27天;重庆“最牛钉子户”杨武夫妇抗拒拆迁。这一桩桩一件件,在考验着国民容忍的最低限度。即使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且有所惩戒,但暴力执法与强制拆迁仍然威胁着国民的私有财产以及生命权益的安全。
这些事件的发生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最终废止起到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对该条例的审查结果,该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宪法和物权法相冲突。因此该条例于2011年1月22日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我们应该看到,我国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违反宪法的现象。到目前为止,作为宪法监督机构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未对一起违宪案件的事实进行过审查。由此可见,我国并未建立起完备的宪法监督机制,且并不能对违宪案件进行有力的追究。
二、宪法监督的概念
宪法监督是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宪法得以真正实施而进行的监督法律制度和活动的总称。而内涵上也有其广义和狭义之划分。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除了有关的专职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组织或公民个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一些学者认为,宪法监督是国家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采用一系列有效的措施监督宪法的实施,并将一切宪法实施的行为作为宪法监督的对象,同时在监督方式上也没有任何的限制。相关学者认为,宪法监督的主体应当是有权实施、修改和解释宪法的特定主体,而宪法监督则是上述主体在依据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实施、修改和解释宪法的过程和结果。其目的在于让宪法中的规定能够得到正确的实施,并使宪法制定者的立法目的能够得到完全实现。其他学者认为,宪法监督是由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对宪法实施的一种督促,目的在于监控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狭义的宪法监督,指由宪法明文规定的或由国家认可的特定机关实行的宪法监督,在监督对象上一般针对立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活动。比如有学者将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等同,是指国家的特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违宪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且对上述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宪法的情形进行裁决并作出相应处理的制度。有学者认为,宪法监督是国家的专门机关对国家机关、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嫌违反宪法的行为或者在实施宪法中存在的争议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审查,对确定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的制度。也有学者认为,宪法监督的主体应当是由宪法授权或认可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相关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纠正违反宪法的行为,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和组织追究法律责任,以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
1.全国人大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现行宪法第62条的第2项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我国最高的宪法监督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源自1954年宪法第27条中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均是宪法监督机关。从权力的位阶上来看,最高的宪法监督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行为合宪性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从实际操作的层面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几乎没有可能实施宪法监督职权。因为宪法的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这种解释具有权威性,并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本身就是对宪法的解释,所以几乎没有可能违宪。从组织体制上,全国人大在会议期间,主要是听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报告、 “两高”的工作报告,以及就立法、监督等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实际上,从组织体制、会议议程和议事程序上来看,全国人大承担宪法监督的职责有一定的困难。所以,从组织体制上弥补宪法监督制度的运作缺陷,最好的举措应是逐步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责。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现行宪法第67条第1项规定,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方式和内容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所不同,区别在于其主要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予以认可,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予以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最高宪法监督机关的常设机关,在宪法监督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本应该起到更为重要和突出的作用,但是目前的情况并不理想。
3.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合宪性审查的范围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实践中的工作方式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需要向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人大常委会的各个专门委员会根据分工和职权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审查中如果发现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专门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提出纠正意见上报人大常委会,由人大常委会进行处理。
目前,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职权只是停留在制度的层面,并未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在现实中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违宪现象依然存在。
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
1.宪法监督主体的分散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同时作为最具权威的监督主体,其享有广泛的监督权。这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主体,又是对自己制定出来的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未免会有失公正。同时在《立法法》中规定了诸多的宪法监督主体,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于繁重的立法工作,在宪法监督的职能履行上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2.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方式单一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宪法监督,侧重对抽象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进行审查,也就是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对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而对具体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监督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而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对象实施的行为的合宪性,如何进行监督、怎样纠正、以及如何惩戒,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现行宪法中宪法监督的制度仍需完善。
3.宪法监督的程序性欠缺
在《立法法》第90条中,对宪法监督的程序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也是目前为止我国对宪法监督最为详尽具体的规定。但是从实践效果来看,这一规定仍然显得过于简单、笼统,且缺乏可操作性。西方国家在长期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内容翔实全面、且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宪法监督程序。与此相比,我国的宪法监督程序仍然需要不断完善。
五、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1.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
在广州孙志刚案件发生后,三位法学博士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要求尽快设立违宪审查机制。这一举动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学者们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地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年7月24日公布),这一批复体现了对宪法权利的保护,让我们看到宪法权利从应然变为实然的希望。在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进行充分保障的基础上,对其职权的行使方式和途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以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建议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专门行使宪法监督权,而且其作为专门委员会,与法律委员会具有同等地位。其职责包括对具体行为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如发现违宪情况,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提供辅助性工作。
2.建立相应的宪法诉讼制度
目前,我国的三大实体法领域,即民事、刑事和行政法领域,均有与其相对应的程序法,这不仅保障了实体法的实施,也保证了实体法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宪法具有实体法的属性,在没有相应程序法保障的情形下,宪法实施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且宪法权利也很难得到较好的保护。所以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尤为重要。所谓宪法诉讼,公民的宪法权利在遭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后,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公民有权提起宪法诉讼,要求国家启动宪法诉讼程序保护其宪法权利的一项制度。由此可见,我国应尽快制定《宪法诉讼法》,设立相应的宪法诉讼程序规则,并结合我国的司法体制,建立宪法诉讼的审判机构。
六、结束语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同时制度的完善还依赖于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和我国宪政建设的发展。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需要充分认识到现行制度的漏洞和不足,在立法上不断弥补和改善,并结合我国国情吸收借鉴西方先进且成熟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模式,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先进且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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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n Perfection of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ina
FAN Chenmei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071002, China)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fundamental law of the state. It has supreme authority in the modern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The constitution has the highest effectiveness from the legal effect hierarchy. All other laws may not conflict with it. So the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to national law enforcement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date, the constitution of our country has experienced many revisions and the constitution supervision system has also made great progress. But there still exist some defects. In order to further perfect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the constitution,The legalization, institutionalization and proceduralization of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should be further promo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while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foreign advanced system.
constitutional case; supervision of constitution; defect; perfect
2012-10-22
范晨梅(1981-),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和民法方向的研究。
D921
A
1008-469X(2013)01-006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