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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集合企业年金发展的策略研究

2013-04-02仙蜜花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年金受托人税收

仙蜜花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2)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企业年金(在国外又称为职业年金、超级年金、私人养老金计划、公司年金计划、雇主承办的计划等)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1]。企业年金是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和第三支柱商业性养老保险一起构成了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对于提高职工退休收入、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都积极推动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从1991年提倡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对企业年金的建立提供了各项税收的优惠政策,近些年我国企业年金得到迅速发展,但是发展很不平衡,主要体现在国有大型企业年金发展迅速,而中小型企业年金发展十分缓慢。据统计,截止2009年底,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99%以上,创造了55%的GDP和45%的税收,占出口总额60%且提供75%就业机会,但是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还不到基金总额的1%。因此加快中小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十分迫切。

由于宏观社会经济环境和中小型企业自身的原因,中小型企业年金不适合走普通的企业年金发展道路,相比较而言,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更适合中小企业发展。

二、我国中小型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的《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末全国有4.49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比上年增长21.3%;参加职工人数为1577万人,比上年增长18.1%;2011年末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3570亿元。据学者郑秉文的调研数据,当前所有参加企业年金的4万多户企业中,绝大部分是中央和地方有实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占全国企业总数99%以上,创造了55%的GDP和45%的税收,占出口总额60%且提供75%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仅占全国企业年金基金总规模的4%,缴费人数占比仅为10%,中小企业年金的发展成为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软肋。

三、中小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因素分析

中小企业年金发展缓慢,不仅有企业自身的原因,企业主和政府在年金发展计划中的责任缺失也是重要的因素。

1、中小企业寿命较短

中小企业是国内最活跃的经济体之一,但其存在的平均寿命却不长。据《中国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白皮书》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仅2.5年。中国企业数量众多,但企业的生命周期短,重复走着“一年发家,二年发财,三年倒闭”之路,能做强做大的企业更是寥寥无几。在这样短的生命周期里,中小企业的雇主很少主动考虑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中小企业存在时间短,在倒闭的时候,就只能按照预先设计好的企业年金计划中的比例,将企业年金一次性发放给企业员工。当此企业的员工再到一个新的中小企业工作又会面临同样的问题:即企业倒闭后按照比例领取企业年金,这样参与企业职工的个人帐户因企业的破产而终止,难以发挥企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

2、中小企业大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利润率低

全国中小企业用了四分之三的劳动力资源仅仅创造了60%的生产总值,上缴了50%的税收,尤其是在近几年外部运行环境总体偏紧的情况下,量大面广的规模以下小微型企业,由于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消化成本空间有限,面临的困难更大。我国规模以上企业运行状况良好,但困难企业更加困难,特别是小微型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中小企业整体利润率不到3%。较低的利润率和较高的运营成本使得中小企业没有足够的资本为职工建立年金计划。

3、企业负担过重

目前我国企业每月为员工缴纳的五险约占职工税前工资总额的29.5%-32%(基本养老保险为20%,医疗保险为6%,失业保险为2%,工伤保险为0.5%-2%,生育保险为1%),加上住房公积金,这一比例将达到40%左右,已经远远超过国际公认的20%的警戒线。即使是经营较好的中小企业,由于有扩大规模的需求,资金短缺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其发展。在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不少中小企业的首要任务是存活,无法投入较大的精力和资金为雇员建立年金计划。

4、中小企业雇主对企业年金的认知存在偏差

中小企业成立时间普遍较短,其职工年龄构成比较年轻,短期内很难看到社会保险制度给职工带来现实收益。一些中小企业积累不足,资金短缺,也使企业无力承担缴费。大多中小企业主只顾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将企业年金看作是企业的多余开支,想法设法逃避参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中小企业雇主将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根本不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将企业年金甚至基本养老保险视为负担,甚至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缺乏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意识。

5、缺乏有力的激励政策

第一、准入门槛高。《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必须依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和已建立了集体协商机制,才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目前我国能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中小企业非常少。第二、税收优惠力度小。从现有政策看,税收优惠仅限于缴费环节,而没有涉及投资和待遇支付环节,从缴费主体看,也只是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没有作出规定。根据2009年6月2日财政部财 [2009]2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相对于原来的4%,税收优惠力度有所加大,但是,相对于香港的15%、美国的15%、加拿大的18%、澳大利亚的20%而言,5%的税收优惠比例还是比较低的。再加上中小企业利润率较低,企业年金缴费会增加成本,因此企业缺乏设立企业年金的动力。

四、集合企业年金及其发展优势

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关系到科技创新、经济结构调整与发展方式转变,关系到促进就业与社会稳定。企业年金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鉴于目前中国中小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发展集合企业年金制度。所谓集合企业年金,就是由法人机构受托人发起设立,事先指定政府监控下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担相应职责,并共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时为多个企业委托人提供一揽子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在国外又被称为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计划一经设立,其管理费率、投资组合以及计划条款等内容均已确定,集合计划针对的客户群主要是中小企业。其发展优势体现在以下方面:

1、能够产生规模效益

集合企业年金计划集合了多个企业的年金基金,参与计划的成员企业数量多,一个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人数一般比单一企业年金计划参与职工人数大得多,企业年金基金积累的规模也比单一企业年金计划大。对中小企业来说,集合企业年金的建立将形成大规模资金,而且巨额资金可以向原单个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投资,比如投资单个基金不能达到标准的股票、短期债券等,通过多渠道投资来提高投资水平,从而提高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收益和效益,提升了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

2、能有效降低企业的年金管理和运作成本

集合企业年金体现在企业年金计划的合并上,将原本由多个企业分散承担的受托人义务由一个法人受托机构负责,减少了许多重复的环节。具有专业人员和硬件设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的事务管理职能,能有效避免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因为规模小而无法实现专业化管理的弊端。此外,集合起来的企业年金规模不仅摊薄了投资中的各项成本,而且拓宽了中小规模资金的投资范围。以年缴费规模100万元的典型小企业为例,如果按照单一计划运作,最基本的年度审计费目前约为每个计划2万~4万元,占基金总额的2%~4%左右,还要独立承担证券开户费等项费用。而加入集合计划,上面涉及的各项费用由参加计划的企业共同分摊,可以大大降低计划运营成本,提高计划运营效益[2]。这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能够接受较低的管理费率,从而有效降低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成本。

3、有利于企业年金计划的持续运营

在单个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情况下,该企业一旦破产,其年金计划也将随即终止。但是在集合年金计划中,各中小企业的年金财产相互独立,互相不受影响,单个企业破产只意味着该企业的缴费终止计划,参与职工仍然可以按照计划方案的规定参加年金计划,只是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存在,这样就不会影响整个集合年金的运营,从而保证了集合企业年金的持续经营。而且集合年金计划使得雇员在同一个集合年金计划的企业中变化工作时,其养老金权益的转移接续将十分简便,符合我国中小企业员工流动频繁、劳动关系不稳定的实际[3]。

五、促进集合企业年金发展的策略

集合企业年金计划适应了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现阶段,发展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但是我国的集合年金计划发展还不成熟,而OECD国家集合年金计划经过多年发展已有成熟的模式,诸如美国的小企业雇员储蓄激励匹配计划、多雇主养老金计划,法国的多企业PERCO计划,加拿大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等等,值得我们借鉴。针对我国的国情,提出以下措施来完善这一计划。

1、完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法律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集合企业年金发展的保证。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历史短,真正对企业年金制度起规范作用的法律法规只有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条例》。但以上两部法律法规缺乏关于企业年金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可操作性条款,针对适合中小企业建立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法律法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试点办法》还未讨论通过。为了保证集合年金的发展,首先,应尽快出台《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试点办法》,让中小企业参加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有法可依;其次,出台《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办法》,明确各监管主体的地位及监管职责,以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此外,鉴于企业年金的两部试行办法是部门立法,权威性不足,提高企业年金法规的立法层次,避免各部门的立法冲突,这是必要的。同时应完善与集合年金计划密切相关的其他法规,例如制定有关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规则、机构准入规则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管理的执业规范等。

2、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部分学者认为:实行税惠政策是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手段,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税惠比例分别为15%、18%、20%。而我国企业缴费仅4%以内的部分可税前列支。因此,统一的、具有激励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极大地促进该计划的发展(王红,2007)。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比率尚未统一,实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省份的优惠税率多在4%-8%之间,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很低。并且大型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没有区分开来,造成税收优惠对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吸引力不足。因此,应当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并且这一优惠要高于国有大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只有这样,才能激发中小企业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此外,针对我国国情,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提高税收优惠水平,可采取EET的征税模式,即对企业、员工缴费和年金资产投资收益免税,在员工待遇领取环节实行差别税率,降低部分中低收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率。因此应该建立全国统一、行业区别的中小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3、降低中小企业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建立和运营的成本

经济实力不强是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障碍之一,部分经营效益较好的中小企业会面临扩大规模的压力,没有足够的资金用来建立企业年金。因此,建立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必须以降低中小企业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和运营成本为前提。可通过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如降低准入门槛、减少或取消集合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征税、取消或减少部分相关年金计划的检查和审批项目、席位年费、证券账户的开户费、年度审计费等,降低中小企业建立集合年金计划的成本。

4、政府要加强对年金计划受托人的监管

在集合年金计划中,企业年金运作涉及受益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5个不同的角色,后4个角色是企业年金规范运作、安全运行的保证。企业年金受托人是后者中最重要的角色,在受托人管理方面,鉴于我国金融业发展水平低,市场竞争处于无序状态,为防止出现受托人之间的恶性竞争,主管当局应该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使企业年金的发展处于一个良性环境中。为保护受益人的权益,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受托人进行资格检验,不符合受托人要求的机构应该撤消其受托人资格。同时,应加强对受托人人员构成的监管,因为受托人所承担的资产配置职能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职能,受托人的从业人员需要具备金融、法律、财政等多方面的知识,特别是受托人需要具有一定数量的投资管理专才,这样才能满足受托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资产配置的要求,最大程度地保护受益人的合法利益。此外,应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加快培育精算、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和各种风险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加强现场、非现场、信息披露、社会监督等日常监管[4]。

5、完善资本市场,为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企业年金与资本市场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我国企业年金法规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的市场化方向,政府机构退出企业年金基金市场运营,交由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管理。但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并不成熟,集中表现在波动性大、风险大、投机性强,风险依然存在,企业年金通过资本市场分享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收益还有一定的困难和不确定性。因此政府应该健全资本市场法规体系,加强诚信建设,不断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同时调整资本市场结构,拓展投资渠道和投资品种,加强对投资机构行为的监督,严格控制风险。

[1]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

[2]中国养老金网.集合企业年金让中小企业职工养老获得更多保障[EB/OL]http://www.cnpension.net/index_lm/news1282889730d 1171700.html,2010-08-27.

[3]刘昌平,徐裕人.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1,(4):39.

[4]陈涛.浅议企业年金受托人监管[J].四川劳动保障,200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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