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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文化保护立法探究

2013-04-02刘亚楠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村名命名法规

刘亚楠

(唐山市丰润区岔河镇岔一村,河北唐山063000)

一、地名文化保护的重要性

地名是人们从事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媒介,是一个城市文明的缩影,也是与各国人民交往和联系的载体。地名往往是一个地方人文或者自然地理特征的重要反应。而地名文化是地名所展现的经济、地理、历史、民俗、人文等方面的特征,体现城市的建筑、地理风貌、人造景观、广场、道路等有形物质因素中精神因素和人们对其命名的喜好和文化层次。由此可见,地名文化是一种资源,地名文化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和财富。

从地名的来源看,中国的村名、地名很多都与真实的历史事件和传说有关,因此,这些地名对于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文化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果地名保护不当,一些历史事件、典故很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被人们遗忘。有些地名、村名是由同一姓氏的人聚居而形成的,极具中国特色;有的地名是基于该地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地理特征而得名,譬如:唐山市岔河镇位于丰润城南偏西,据村中古朱龙河上石刻文记载,清道光二十四年(公元1844年)建桥时,因村子位于朱龙河两岸,而得村名岔河,岔河的命名就体现着中国传统的人文文化。

从地名、村名的起源来看,是由于人类始于群居,当人们开始以部落为单位聚居的时候,不同部落的人们就开始有了不同的聚集生活的稳定地点,这是为了与其他部落相区分。这些聚集地点就是村落,而聚集地点的名称成为村名。村与村联合导致了乡、镇、县、市、省直到国家的出现。而现今存在的地名或村名大致有21种命名方式,有的地名、村名具有双重或者多种意义。在我国主要的命名方式有:一是依主要姓氏命名。这种地名命名方式最为普遍,以唐山市丰润区岔河镇为例,岔河镇共有26个村,其中以主要姓氏命名的村就有12个。二是以历史传说或历史事件命名。中国许多地名、村名都与传说有关。带有“官营”、“官屯”的村庄、地名大多起自唐朝征东时留下军官镇守后成新庄。如李官屯、白官屯等官屯、夏、张、杨、孟、吴等官营。三是依该地特殊的地理位置、地理地貌特征而命名。其中有的依山脉沟壑而命名、有的依水域河流命名、依行政位置命名。仍以岔河为例,岔河镇政府驻岔河二村,岔河镇有一河名为朱龙河,道光二十四年建桥时即有该村,依朱龙河走向,河两岸的村子分别得名为岔河一村、岔河二村。

除上述几种普遍的命名方式,地名和村名也会依物产环境、文物景观、俗称简称、村庄形象、社会地位、民族俗语等而命名。综上所述,地名、村名往往可以对这个地方的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作出重要反映,是重要的文化载体和文化现象,是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带来了新的格局,新小区的崛起与新农村建设的发展使得老地名、村名逐渐消失,因此,如何更好地保护老地名、村名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地名文化保护的立法现状

由于地名文化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自建国以来也非常重视地名文化的保护,出台了统一的规范对我国的地名进行保护,随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与地名文化保护相关的地方性立法。

(一)地名文化保护的统一规范

建国初,由于全国各地的地名中存在着经前政府以反动分子的名字命名的;也有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甚至存在着名称相同容易发生混淆的,虽然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净化政治环境,加强民族团结并且避免地名混淆不清,对于上述地名,一部分已作了更改,但仍有绝大部分没有更改。为了使此项工作能在统一的原则之下进行统一规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12月发出《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这是我国关于地名保护的第一部法律规范,成为我国地名文化保护的开端。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开始后,为了加强对全国地名的统一管理,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国务院于1979年12月发布《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了《地名管理条例》,这一条例的公布加强了对地名的管理,适应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1996年6月18日民政部颁发并实施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指导和规范着我国地名管理工作,敦促地方法规的制定,在推进我国地名标准化进程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地名文化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除了上述全国统一规范外,各地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名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率先于1991年12月30日颁布实施了《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专门针对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加强当地地名的管理,这一办法遵循《地名管理条例》的指导思想,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国内交往的需求,促进了湖北省地名文化保护,并且为其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起到了促进和示范的作用。随后山西省人民政府于1997年7月2日颁布《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这一办法的颁布保证了实施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符合山西省地名管理实际,极大地促进了该省地名文化的保护。值得一提的是云南省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这一条例堪称地方文化保护立法中的典范,其依据为《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且结合了云南省的实际情况,这一条例的颁布加强了云南省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和管理,在推动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上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当今地名文化保护立法中存在的缺陷

无论是地名文化保护的统一规范还是地方性法规,在颁布实施之初都在保护我国地名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地名管理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存的法律规范在保护地名文化方面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一)专门立法中存在的缺陷

1986年《地名管理条例》仅十三条,虽然公布之初对于地名管理、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影响,但是此条例中的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不足,管理思路相对落后,造成地名管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

民政部1996年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款规定: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更名,而对于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该条第九条规定:需要更改的地名,应随着城乡发展的需要,逐步进行调整。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村名更改的限制,这就使得城乡发展与地名保护相冲突,而理论上城乡发展与地名变更应当是相互促进而不是相互矛盾的。因此,这一规定暴露了立法之初重发展轻保护的缺陷。该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本条规定中的地名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对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来讲,对于一个村的历史、文化的了解并不深入,对于村名的价值的认识也很可能不全面,因此,很有可能为了发展而变更老地名,没有摆脱重发展轻保护的桎梏。

(二)地方性法规存在的缺陷

1、地方性法规立法步伐过快,导致立法质量不高。重数量、轻质量,重视新的法规,忽视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协调一致,忽视法的修改。此外,部分地方法规条文阐述存在缺失,甚至法规中的法条之间存在矛盾。

2、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在效力层次、具体内容甚至不同区域之间都存在着冲突,这种冲突直接影响着地方立法、执法以及整个地方法制建设。

四、地名文化保护的立法探究

除对上述地名文化保护法律法规予以修正外,还应当根据具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予以规定。

1、应当加强对地名保护的规划研究

进一步加强地名保护的规划,避免地名更改中的随意性、盲目性和长官意志,要保证地名的整体性、系统性,反映当地历史,使地名命名工作成为弘扬先进文化的重要媒介和载体,更好地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2、强化老地名标志的设置

集中对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老地名进行梳理,并且会同文化、规划等部门的专家进行鉴定,将鉴定结论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据此结论设置统一的标志牌,表明名称、文化艺术价值、历史背景等内容,对具有历史渊源的街巷、园室名称,在其路口两头原址附近的建筑上以镶嵌的方式修建记述当年情况及历史沿革和湮灭情况的碑记。

3、要加强对村名保护的后续监管工作

加强对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情况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使各级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对不利地名保护的新问题予以及时解决。因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地名文化破坏的,上级政府应该责令相关机关、部门限期治理,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其他人为原因造成地名破坏的,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在地名文化保护方面,除了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外,还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共同营造保护地名文化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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