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定金”还是“保证金”?
2013-04-01
产权导刊 2013年4期
是“定金”还是“保证金”?
案情介绍:卖方某食品公司与买方李某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某从食品公司购买方便面,因李某所订产品为新包装,需要交1万元的保证金,在退回包装后返还该1万元。合同订立的当日,李某将1万元现金交给食品公司,食品公司出具了“收合同定金1万元”的款项收入凭证。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李某未将包装物返还食品公司,食品公司未将1万元现金返还给李某。李某多次要求食品公司返还1万元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食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万元。食品公司辩称李某交的是包装物保证金,“定金”是误写。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公司出具了“收合同定金”的凭证,李某对此无异议,应视为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对合同中的保证金条款进行了变更,从而使1万元现金具有了定金的性质。但李某要求双倍返还亦无法律依据,因此,食品公司应当向李某返还1万元。
分析与警示:除了应签订书面合同外,合同履行的过程管理也是相当重要的。上述案例中,导致公司败诉的原因不是签订的书面合同内容不够明确,而是一个看似微小的“笔误”。应当时刻谨记,不仅双方重新签订书面合同能导致合同变更,与合同约定存在出入的履行行为在对方接受的情况下,也可产生变更合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