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公正 规范操作打造司法委托阳光处置平台
——我国司法委托改革工作之现状
2013-04-01栗楠
■ 栗楠
(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哈尔滨150010)
居间公正 规范操作打造司法委托阳光处置平台
——我国司法委托改革工作之现状
■ 栗楠
(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哈尔滨150010)
2011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了“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了产权市场处置涉国有资产依法合规的法律地位。由此,全国范围各级法院正式掀起了推进司法改革的大潮,部分省市法院相继出台了配套的规定性文件,从不同层面对司法委托改革进行了尝试。在了解国内实际开展情况后发现,各省市法院下发关于司法委托工作规定性文件内容千差万别。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下考量,产权市场是唯一适合开展司法委托工作的场所,多年来产权市场打造出来的公开公平公正的金字招牌及市场发现价值、阳光处置功能更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挖掘拍卖标的物的市场价值。
1 传统司法拍卖遭诟病
据有关调查显示,全国法官犯案落马约70%与司法拍卖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原副院长张弢、执行庭原庭长乌小青案等都与涉嫌在司法拍卖中违规操作有关。可以说,司法拍卖涉及大量的经济利益,是司法腐败的重灾区。由于参与方众多,涉及各自的经济利益诉求,而诉求的实现体现在司法腐败,利用传统拍卖的制度性缺陷,拍卖过程中串标围标、贱卖、非正常流标、办案人员暗箱操纵拍卖,甚至黑恶势力介入等非法现象时有发生。根本原因就在于传统的司法拍卖中,法官权利过大,缺乏有力的监管与隔离,存在严重的监管真空,从而滋生了各种违法违规活动。
2 现行改革模式初探
正是由于司法拍卖违规违纪事件的频发,引起了中央有关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进而推动了司法委托改革工作。在《若干规定》颁布前后,全国部分省市法院进行了不同层面的对外委托管理模式创新的尝试,虽然基本思路不尽相同,但都是赋予司法部门以外机构操作管理职能,在审判、执行、委托三个司法环节之间嵌入分权制衡、行权隔离、防权寻租的效能机制,在办案法官与拍卖公司之间形成了一道无形的防火墙,防止暗箱操作,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但是《若干规定》在具体操作细节上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全国各省市出台的关于司法委托的规定性文件各有不同。关于司法委托工作,首先要区分司法委托与司法拍卖的相互关系这一基本性问题,司法对外委托(简称“司法委托”)是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执行需要,将鉴定、评估、拍卖、纹检、痕检、尸检等具体内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委托给具有专业资质机构的一种工作方式,也就是说,司法拍卖是司法委托中的一项内容。之所以要引用司法委托这一概念,是因为部分省市,如湖北省、哈尔滨市分别将司法评估、拍卖和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移交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因此在探讨司法委托工作时,不应仅仅局限于司法拍卖,还应把司法鉴定、评估一并纳入分析研究范畴。
通过对全国司法委托开展情况的详细调查,就目前的改革情况,可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2.1 “全口径”司法拍卖委托模式
“全口径”司法拍卖委托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将涉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司法拍卖一并移交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充分利用产权市场平台的价值发现、公开透明的交易属性,客观的体现了执行标的物公允价值。从全国范围看,此种模式基本效仿重庆司法拍卖改革模式,即引入产权交易机构中介平台,建立“法院—产权机构—中介机构”三位一体的组织形式,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司法拍卖体系。此类模式主要流程可归纳为:①法院负责摇号选择拍卖机构;②中签拍卖机构携带中签材料到产权交易机构开展司法拍卖受托工作;③产权交易机构组织拍卖活动;④产权交易机构与拍卖公司共同完成拍卖,报送相关材料。
虽然在部分机构的实际操作环节中存在差异化细节,如各机构在刊登公告、拍卖方式的选取等实际操作中略有不同,但都基于各自地区法院操作规定执行。同时,值得强调的是,竞买人报名这一环节都不谋而合地由交易机构负责,这充分体现了产权市场“三公”原则、透明交易的基本属性,是司法改革的本质体现。
2.2 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模式
这种委托模式与“全口径”司法拍卖委托模式的区别就在于委托内容仅包括涉国有资产,严格按照《若干规定》执行,并未作出突破。但通过了解,各地交易机构都在积极突破委托内容,争取法院将非国有属性的司法拍卖纳入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这两种模式的操作流程基本类似,但是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模式项目的数量严重不足,部分机构每年不足10宗,无法将司法拍卖拓展成具有影响力的主要业务品种。
2.3 司法鉴定、评估与司法拍卖一并进场处置的司法委托模式
该委托模式将司法委托范围进一步扩大。湖北省高院将司法鉴定、拍卖两项委托产权市场,哈尔滨市中院将司法鉴定、评估、拍卖三项委托产权市场公开集中进行,可以说都是对《若干规定》进行的有益尝试。从目前的完成情况看,已经初步取得了成功。在委托流程上,湖北省高院与哈尔滨市中院将摇号环节也委托交易机构进行,在拓宽委托种类的同时,将委托的流程前伸,充分利用产权市场阳光操作的属性,从源头防止司法腐败。在司法程序上,同一案件的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存在着一定的连续性。如果同时进场,不仅能够保证案件的连续性,并且更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委托改革的彻底与透明。这种委托模式被某市人民法院院长总结为“改革彻底,一步到位”,也侧面反应了法院层面对产权市场的认可。
2.4 “法院—电子网络拍卖平台”司法拍卖模式
浙江省高院将司法拍卖工作交由知名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进行,突破程度堪称之最,不仅摒弃了拍卖公司的参与,也没有引入产权交易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机构,形成了法院到淘宝网的直接操作模式。浙江高院的此次尝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
这种委托模式虽是创新之举,但仍有部分问题值得商榷:①拍卖主体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也就是明确了我国境内举办的拍卖活动均应由依法注册成立的拍卖机构组织,由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拍卖师主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并未取得拍卖主体资质,开展司法拍卖业务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值得探讨。②拍卖程序是否合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且明确规定了拍卖机构应该履行的步骤流程。浙江淘宝网进行的网络拍卖程序上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需要推敲。
不可否认淘宝网作为我国成熟的电子商务平台具备各种交易优势,但就司法拍卖的实际操作的复杂及专业程度来说,司法拍卖工作应该同时防范交易风险的发生,尽量杜绝违法事件的发生,才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产权市场成为司法委托场所
我国司法委托改革工作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局面,在《若干规定》的引导下,大部分省市法院开始了积极的尝试,在已经开展改革的省市中,除浙江省高院外,都引入了产权交易平台,产权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阳光透明操作的理念,价值发现、信息集散的功能,均得到了法院及社会的认可。在已经开展司法委托工作的省市交易机构中,司法拍卖的成交率、增值率都得到了明显的提升。
产权市场充分体现了在司法拍卖工作中的优势:
一是依法合规开展司法委托。在司法拍卖活动中,产权交易机构多以监督管理角色存在,在关键环节上发挥平台作用,如竞买人报名环节、网络竞价环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拍卖机构完成的工作仍由拍卖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完成,如拍卖会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公告、拍卖规则的制定等。
二是完整的制度体系保证了交易的透明阳光。产权交易机构在业务流程、规章制度、风险防范上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成熟的交易体系,只需要根据司法拍卖工作进行适当调整,就可以保证司法委托工作良好有序进行,还能有效避免暗箱操作、妨碍司法公正事件的发生。
三是成熟可行的网络竞价系统规避了竞买人间的恶意串通。
四是产权市场长期聚集了大量的投资群体资源,能够充分挖掘司法拍卖标的的价值。
由此可以比较出,将产权市场引入司法委托工作的模式有效地起到了防治司法腐败、杜绝暗箱操作的积极作用,在现行的各种模式下是最优的选择。产权市场也应该不断对司法改革进行深入研究,完善委托环节,规避交易风险,同时积极探索依法合规的创新交易模式,例如与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合作或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