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宗教和谐战略*

2013-04-01曾豪杰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宗教事务邪教战略

曾豪杰

(楚雄师范学院,云南 楚雄 675000)

宗教和谐就是在宗教的多样性、平等性、和平性的基础上,追求“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和合境界,达到多元共存、和而不同、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和谐状态。[1]宗教和谐战略就是指主权国家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为了维持宗教和谐的状态而进行的战略谋划、战略设计、战略实施的全过程。它是国家为实现国家安全与宗教和谐目标而进行全局性的一种筹划和指导,它同政治稳定战略、经济和谐发展战略、文化安全战略及社会和谐战略等一样,都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战略的一个不可侵害和不可忽视的重要子战略。

一、实施宗教和谐战略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实施宗教和谐战略的必要性

1.实施宗教和谐战略是由宗教自身发展的特点所决定

(1)实施宗教和谐战略是由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和宗教问题的复杂性决定的。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将会长期存在并发生作用。宗教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民族等问题,甚至与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互交织在一起,十分复杂,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重大影响。

(2)实施宗教和谐战略是由一些宗教的“自我扩张”性和“自我分裂”性容易产生宗教内部排他主义的性质决定的。如:众所周知的基督教,有不少专家学者指出“基督教容许。基督教主张,真理只能完全地绝对地掌握在本宗手中。”[2](P207)“正是基督教‘唯我独尊’的一神论和‘唯我独真’的绝对真理观决定了基督教的排他性质,决定了基督教非此即彼、非真即假、非对即错的思维方式,使它不仅仇视和排斥其他宗教,而且造成了它的内部分裂和仇视。”[3](P62)在基督教自我扩张和自我分裂两者作用下,两千年来基督教的发展遵循着扩张——分裂——扩张——分裂的模式,在它的足迹遍布全世界的同时,它的内部也分裂出大量互不相容的教派和教会组织。宗教内部分裂常导致教派林立,内部矛盾重重,相互攻击与纷争不止,对宗教和谐最易构成威胁。

(3)实施宗教和谐战略是由一些宗教在发展过程中容易产生非正常宗教活动,甚至邪教所决定。据专家研究,基督教在传播过程中常容易被某些传道人员别有用心地利用,对《圣经》断章取义,导致许多非正常宗教活动产生,甚至演变为邪教。如:云南“小众教”、“恒尼”、“斯令匹”、“升天”、“人为圣灵充满”等都是因传道人员的误传所导致的非正常宗教。另外,据笔者及其他研究人员调查发现,我国一些民间宗教也容易产生非正常宗教,甚至邪教。一些邪教也容易与民间宗教和非正常宗教融合在一起演变,这给宗教和谐带来了极大的危险性。

2.实施宗教和谐战略是贯彻落实我国宗教方针政策的需要

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的原则,然而,总是有少数非信教人士对国家政策和原则不理解,经常无意或有意地干预或者违反,有些教徒也常常不仅不落实贯彻,反而破坏。

江泽民同志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因此,我们需要高度重视宗教和谐工作,实施宗教和谐战略就是对“民族、宗教无小事”思想的贯彻落实。2002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对宗教工作做出重要批示,指出: “要未雨绸缪,把工作做在前面,努力争取一切可以争取的力量,抵制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和控制。”[4](P558)实施宗教和谐战略就是响应胡锦涛总书记“要未雨绸缪,把工作做在前面”号召的要求和体现。

3.实施宗教和谐战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各宗教之间的和谐,离不开宗教内各教派之间的和睦相处和平安无事,自然也包括了妥善协调各种宗教和宗教信徒之间的利益,将他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因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一样,是我们党的最基本群众,是我们党所代表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组成部分。实施宗教和谐战略就是要保障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信教群众的合法宗教利益,预防宗教问题的产生,从而使社会处于平安与和谐状态。

4.实施宗教和谐战略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信教群众主要集中于农村,特别是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山区。其中,农村文盲半文盲占很大的信教人口比重,且大部分是妇女和老年人。如云南400万各民族信徒,绝大部分在农村地区。当前,我国农村宗教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如邪教蔓延,这些都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再说,我们不能把信教群众,特别是农村信教群众等同于“落后群众”,要团结信教群众,因为“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5](P20)实施宗教和谐战略有利于团结信教与不信教群众投身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共创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对于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巩固基层政权、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实施宗教和谐战略的紧迫性

1.实施宗教和谐战略是我国国内宗教和谐形势发展的需要

(1)我国宗教总体上有了较快的发展,个别宗教发展更为迅速,宗教的社会影响明显增强;国内宗教活动总体保持相对平稳、有序的状态,但局部地区和个别宗教的活动仍不稳定,发生突发性事件的可能性有所增加。(2)异端邪教不断出现。国家宗教局局长叶小文同志在《邪教问题研究:邪教问题的现状、成因及对策》一文中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陆续出现了一些邪教组织。据公安部调查掌握,国内邪教活动突出的有15种,其中境外渗入的有7种。活动涉及全国782个县 (市),一度影响群众50余万。”在我国部分地区活动较为突出的邪教有“门徒会”、“主神教”、“呼喊派”、“全范围教会”、“灵灵教”、“新约教会”、 “观音法门”、“灵仙真佛宗”、“天父的儿女”等10余种。这些邪教蒙骗、控制大量群众,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动摇基层政权,煽动颠覆政府,破坏群众生产、生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反对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攻击爱国宗教团体,煽动教徒扰乱正常活动场所秩序,强占爱国宗教教堂、聚合点等,严重威胁着我国的宗教和谐和国家安全。(3)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国宗教渗透加剧。目前,境外反华敌对势力和组织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活动不断加剧升级,渗透渠道更加多样化,范围更加扩大化,形式更加隐蔽化,手段更加现代化,进攻态势更加明显化,宗教反渗透形势因此越来越严峻。据不完全统计,大理州仅2002年底到2004年3月,就查处境外非法传教活动7起15人,各种非法宣传品近千份。此外,随着我国港澳台地区、国外的宗教界人士来访、旅游、扶贫帮教的越来越多,有的掺杂了宗教渗透因素。目前,境外宗教渗透活动不断加强,并呈现出“新、快、广”的特点。 “新”即手法新,常派遣人员以合法的经济交往、旅游观光、学术交流、探亲访友、帮贫救助等为名,利用合法掩护非法、公开掩护秘密等手段,暗中进行渗透活动;“快”即渗透人员流动和信息传播快,充分利用各种交通、网络的便利,加快人员的渗透,利用广播电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宣教布道,投递反动刊物等方式,进行思想文化渗透;“广”即渗透的涉及面广,利用贫困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向宗教活动场所提供种种援助,拉拢民族上层人士和扶持培养民族教职人员,以争取信教群众,利用教职人员深造晋升难,以优惠条件引诱年青教职人员出境“深造”等等。总而言之,为了维护我国宗教和谐,这些都迫切需要我们实施宗教和谐战略,以防万一。

2.实施宗教和谐战略是国际宗教形势发展给我国带来种种挑战的需要

(1)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问题,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始终未变。当今世界,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国际风云激荡,变数增多,宗教冲突、教派纷争与民族冲突的交织日趋紧密。宗教因素使民族问题、人权问题更趋复杂,西方国家一直把宗教、人权问题作为遏制或颠覆社会主义国家和他们不喜欢的国家的重要手段。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后,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2)殖民主义、霸权主义、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等与宗教相结合,或者利用宗教引发的社会冲突明显增加。如:宗教原教旨主义和泛突厥主义等,在我国西北地区犯下的种种罪行,严重地影响我国西部地区的国家安全和宗教和谐。(3)国际邪教也影响我国国家安全与宗教和谐。二战后,世界邪教不断出现,“其中以美国和日本的邪教组织最多。现在重要的邪教组织有:美国的‘人民圣殿教’、‘大卫教派’、‘上帝的女儿’、‘天堂门’,西欧和北美的‘太阳圣殿教’,韩国人文鲜明所创立的‘世界基督教统一神灵协会’,简称‘统一教会’,产生于美国而流行于西方各国的‘恶魔教’,日本的‘奥姆真理教’,乌干达的‘恢复上帝十戒运动’。”[6](P239)等等,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邪教也容易随全球化运动蔓延整个世界。根据公安部掌握的情况来看,从境外渗入我国的邪教就达7种之多。

二、我国实施宗教和谐战略的思路与对策

(一)警钟长鸣,与时俱进

警钟长鸣,与时俱进是实施宗教和谐战略的思想保证。我们从阿以冲突、印巴战争、科索沃战争、俄罗斯车臣危机中不难发现,宗教对世界各国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和睦及国家关系、世界安全发挥着前所未有的影响和作用。特别是“9·11”事件以来,宗教问题正因其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引起人们的关注。事实上,历史事实早已表明:“可以说,国际形势瞬息万变,万变不离其‘宗’。”[7](P2)国际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与国内分裂主义等利用宗教在我国制造的种种罪行,这些对人民及信教群众安全都极为不利。

国际反华势力利用宗教问题干涉我国内政及宗教事务此起彼伏。如,梵蒂冈多次干涉我国天主教事务,还在200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庆日上演了“封圣”丑剧。再如:“美国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报告,它在国际人权会议上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问题,都涉及到宗教问题:即所谓的‘迫害’基督教人士问题、‘西藏’的宗教人权问题、新疆地区的伊斯兰教问题等。美国一而再、再而三地以宗教人权问题指责中国,其用心及其明显。在基督教方面,它要中国为西方利用宗教从事侵略、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大开方便之门;在藏传佛教方面,它则支持达赖集团的分裂活动、以谋求‘西藏独立’,分裂并破坏中国的统一;在伊斯兰教方面,它虽然在有的地区极力反对伊斯兰极端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相反的,它则希望这股祸水在中国的新疆泛滥成灾,加之当地的极端民族主义的活动,以便于它插手干预新疆事务。”“利用宗教从事侵略、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或是从事分裂活动,或是从事暴力恐怖活动,完全不是什么信仰问题、意识问题,而是个严重的政治问题。美国故意混淆宗教与政治的界限,把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混为一谈,其政治图谋十分明显,那就是利用宗教问题,推行它的霸权主义和干涉主义。”[7](P36)

总之,“国内外敌对势力一直把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作为他们对我国进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8](P370)“打着‘泛伊斯兰主义’或‘泛突厥主义’旗号,在我国某些地区煽动分裂。”[8](P377)因此,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进一步增强国家安全和宗教和谐意识,警惕各种威胁,实施宗教和谐战略,提高防范和抗御宗教威胁的能力,为中国的长期稳定发展争取较好的宗教环境,确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

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实施宗教和谐战略的政治保证。宗教和谐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宗教和谐战略主要依赖于国家和政府。当然,爱国的合法宗教及其组织也是相当重要的力量。由此可见,在实施宗教和谐战略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前提。在宗教和谐战略中,坚持党的领导不是要党组织直接去管理宗教内部事物或者宗教系统具体安全工作事宜,而是党为保障我国宗教和谐制定大的方针政策,领导人民为保障宗教和谐创造良好的稳定的外围社会环境,在宗教系统内部安全受到威胁需要帮助和援助时,给予关怀和温暖。随着国际国内宗教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事务和宗教和谐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基层宗教事务和宗教和谐工作,是形势发展之所需,也是保障我国宗教和谐的客观需要。

(三)宗教人才资源开发

宗教人才资源开发是实施宗教和谐战略的人才保证。从广义来讲,凡是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而逐步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的宗教信仰者就应该视为宗教人才。从狭义来讲,凡具有一定宗教德识和学识又能够爱国爱教,合法地从事宗教传播、宗教组织内部事务管理和宗教教义教规研究,引导宗教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而逐步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的宗教教职人员才可视为宗教人才。开发宗教人才资源既是宗教界爱国宗教组织、团体和信教群众提高自身素质的需要,又是对宗教界爱国爱教的教职人员的尊重和自我实现需求的满足;既是应对国内外宗教信徒和宗教组织发展比较快,一些新增加的教职人员素质普遍比较低及异端邪教不断出现,非法宗教活动增多的国内宗教形势发展对我国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需要,又是迎接国际宗教形势发展及境外宗教渗透对我国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所带来的挑战的需要。总之,开发宗教人才资源有利于解决我国当前一些复杂的民族与宗教问题,有利于引导宗教与社会进步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实施宗教和谐战略离不开宗教系统内宗教人才的努力和贡献。因此,我们要以保障宗教和谐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大局,开发我国的宗教人才资源。[9]

(四)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

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是实施宗教和谐战略的法律保证。广义上的宗教立法,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宗教机构当局为本宗教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的一套法律法规和制度;二是指国家的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涉及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三是宗教团体与政府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协议等。狭义上的宗教立法是指国家的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涉及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这是我国政府对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会变得无法可依,就会是一句空话。中国在人权、民主、法治、经济等各个方面蓬勃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的立法日益明确,但是在面对特殊复杂的宗教问题时,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制体系。目前虽然全国性的宗教行政法规有:《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426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44号令发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45号令发布。国务院部门规章有:《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5月6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印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4年4月13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1996年7月29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1998年11月19日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专局、公安部颁发。除了以上全国性的宗教法规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地方宗教法规,对所辖地的宗教事务进行依法规管理。但是,从总体上来看,与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还有很大的差距。

2004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我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宗教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1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进行了具体的阐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国家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指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党的宗教政策和我国各级政府相继出台的关于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的文件,是当前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依据,但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求和宗教工作者无法可依的局面得不到根本改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工作,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不加强宗教立法工作,不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宗教活动、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和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行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将很难实现。总之,宗教发展形势及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要求加快宗教立法。

(五)宗教自养事业规范化

宗教自养事业规范化是实施宗教和谐战略的经济保证。我国宗教坚持自传自养的方针政策,目前我国宗教经营活动主要涉及商业、服务业、饮食加工、运输、房地产、旅游业等,其生产经营收入将成为宗教自养经济的一大支柱。但是,我国宗教自养事业过程中出现了不少不规范的行为,这些不规范行为有的严重损害了我国合法爱国宗教的形象。如:我国个别地方出现了一些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等对外承包,甚至出现了一些传教人员借宗教敛财的现象,从而导致宗教内部不稳定因素增多,给一些不法分子借宗教活动“发财致富”有了可乘之机。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宗教自养事业的规范化。

(六)宗教组织及宗教工作管理部门自身建设

宗教组织及宗教工作管理部门自身建设是实施宗教和谐战略的组织保证。为了实施宗教和谐战略,国家和政府要在财力、物力上给予爱国宗教团体必要的支持,大力支持爱国合法宗教在宗教系统内部搞好自身建设,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使他们能够积极配合党和政府的宗教和谐工作。在思想建设方面进一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支持宗教的入世主张,促使教徒积极参加国家的经济建设,为国家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如大力支持佛教倡导的“人间佛教”;道教提出的“和光同尘,济世利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基督教提出的“作盐作光,荣神益人”;天主教的“荣主爱人”等有利于人民和社会进步的言行。在组织建设方面,各级政府要在经费和编制等方面对宗教协会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便爱国宗教组织加强宗教场所管理。在制度建设方面,主要是需要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和晋升机制。

宗教管理部门是代表党和政府做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也需要加强宗教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思想建设,认真宣传和贯彻宗教政策,组织干部学习领会和掌握好宗教政策,提高政治敏锐力,围绕大局做工作,使宗教工作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坚持不懈地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依法管理水平,提高新形势下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建立宗教工作网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七)宗教国际对话与交流

宗教国际对话与交流是实施宗教和谐战略的重要外部保证。人类社会经历了宗教冲突和宗教战争所酿成的种种悲剧和痛苦,在当代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的背景下,通过对话和交流减少偏见和误会,在信仰与观念等方面力求和而不同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这样有利于预防宗教冲突和宗教战争。因此,我们应大力鼓励和支持加强宗教之间、宗教内部教派之间、地区与国际间的宗教对话,以增加“宗教理解”。近年来的“世宗和”、“中宗和”已经取得明显的宗教交流效果,也为人们所欢迎,虽然多方面因素还任重道远,但我们期待更多这样的宗教对话与交流方式,也对之充满希望,抱有信心。

[1]国家宗教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宗教和谐:宗教工作的新境界 [N].人民日报,2010-01-13.

[2] (日)池田大作, (英)B.威尔逊.社会与宗教 [M].梁鸿飞,王健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

[3]熊胜祥,杨学政主编.云南宗教情势报告2003~2004[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

[4]叶小文.对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的重新认识和深刻思考 [A].宗教工作的理论与实践——2003年全国宗教工作理论务虚会论文集 [C].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3.

[5]秋石.社会主义宗教论 [J].求是,2003,(9).

[6]冯天策.宗教论 [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7]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民族与宗教研究中心.世界宗教问题大聚焦[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3.

[8]江泽民.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专题摘编) [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

[9]陈国新,曾豪杰.浅谈少数民族宗教人才资源开发 [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5).

猜你喜欢

宗教事务邪教战略
精诚合作、战略共赢,“跑”赢2022!
集体签名树清风
远离邪教要幸福就要奋斗
战略
反邪教专栏
战略
张健的传销邪教
清朝中央政府的筹藏方略与西藏宗教事务管理基本经验
宗教事务管理的社会化转向及其实现路径
杭州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