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写作的结构思维规律
2013-03-31黄先政
黄先政
(成都大学师范学院,四川 成都 610106)
写作过程包括立意、聚材、结构和表达、修改的写作思维操作过程。文章的结构有内外之分,内结构又叫深层结构,是文章的内在表现形式,指律动于文章内部的构成文章结构的各种因素。叙述学批评家葛立曼指出,内结构是叙事性文学作品“内在叙述结构的层次”,是其“深层结构”,具体指的是叙事性文学作品中非时间性的性格关系,即符号学或语言学理论中所谓的“所指”[1],外结构意指文章的外部结构形态,包括表现于文章外形的构成文章结构的各种要素,包含段落、层次、过渡、照应等内容。20世纪中国的写作学思维理论认为,深层结构是支配外在结构的。21世纪的“非构思写作学”理论进一步认为,文学写作的深层结构是“重复”和“对比”,文学作品内在结构和外在结构之间的中介和路径是逻辑思维的“分析”与“综合”,写作者按照材料与主题之间的“重复”和“对比”关系选材,用来复制和渲染文章主题,构成“重复”、“对比”的内容文本化,即形成“递进”和“并列”的文章外在结构,文学写作者可以凭借这些思维模型而实现文章结构的自动生成,不经专门化的结构组织,直接完成“倚马可待”式的写作思维操作[2]。这一理论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认同。
笔者曾经把“非构思”写作理论运用于诉讼写作研究,认为“重复”、“对比”模型是支配和决定诉讼文书外在结构的唯一依据。经过近年来的思考,发现影响诉讼写作外在结构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诉讼写作结构思维的操作规律,是在思维模型引导下,根据实际的写作目的、事实逻辑、争议重点和写作策略等进行构思的过程,因此,能否实现“非构思”写作是因人而异的。
一 篇章的思维结构:三段论推理
从总体上看,诉讼文书是按照三段论推理的思路形成篇章思维结构的。因为作为文书的观点和主张的主题是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之间的相似性质和特点来确定的,证明主题的材料依照这种相似性质和特征去选择,证明的方法与过程同样也是三段论推理。结构是思路的轨迹,文书主题被证明材料按三段论推理的论证思路加以展开,就形成了诉讼文章篇章层次上的内在结构。这一结构的基本逻辑是: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大前提之下,案件基本事实的小前提与之相符,因此,适用该法律来认定和处理该案件事实,得出文章观点与主张。其实,三段论推理基本的、关键性的思维操作是相似分析与相似综合,因此写作中根据法律条文展开文章内容的主要思维操作是,以相似分析与综合的方法对法律和事实之间的相似性质和特点进行论证,即对照法律要件去分析证据事实,然后综合二者之间的共性得到结论,证明自己对案件作出的判断和评价是合法的,证明自己的观点合法合理。
上述思维操作的文本化结果,产生了文章内容在篇章层次上普遍性的外在框架,即“观点和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这样一个普遍性的内容结构。其中作为内容主体的“事实和理由”部分的材料,是从不同方面或不同角度对主题进行“重复”、渲染与复制。当证明与反驳结合起来的时候,就形成两组材料间的“对比”。无论“重复”的一组材料内部还是“对比”的两组材料之间,由于出自不同角度或方面的分析,结果都构成文本化的“并列”关系。这样,“递进”(三段论推理)和“并列”的结构思维步骤,就将有法律意义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的依据有机组织起来,用以论证文章的主题[3]。
所以说,逻辑思维的相似分析与相似综合模型的确是诉讼文书主要题材内容和外在结构之间的中介,它是律动于文章内部的关键意脉和逻辑轨迹,它不仅产生主题,还使所有题材围绕着主题形成了有机的材料系统[4]。
二 主体部分的思维结构:符合实际的、章法不同的并列式空间性结构
“相似思维”形成了诉讼文书篇章的思维结构,也决定了主体部分主要的思维结构。不过,在主体性的“事实和理由”部分,相似思维不是唯一的决定内容和结构的因素,写作者往往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和材料作出灵活的组织安排,这些作为次要影响因素的实际情况包括文书不同的写作背景、文书内容、论证方法,以及写作者的目的、策略等等。
从写法角度看,立论写法的文书和驳论文书的主体部分有不同的结构,立论文书采用从正面直接证明的方法来确立观点,驳论文书则通过反驳或者是反驳结合证明的写法去论证文章观点。写法上的选择与写作策略、写作内容和写作背景有直接的关系。相当部分的起诉状,因为率先提起诉讼,需要立论,主要的不侧重于反驳性内容,所以在写法上往往以正面证明观点为主。另外,有些法庭发言稿,例如辩护词、代理词之类,双方的观点和主张的事实相互矛盾,需要采用正面确立基本事实和基本观点的策略,往往也采用正面证明为主的写法。这种文书往往先用专门的层次叙述事实,在后面的层次阐述理由,通常被称作由事入理,据理判断的章法。这种章法的思维结构是,“事实和理由”部分的结构是递进式结构,由事到理,其中的“理由”层次因为组成法律要件的各项内容是并列的逻辑关系,按照并列关系展开,因而构成了一种递进关系和其中局部并列关系相结合的结构。这种写法的文章从全篇角度看为演绎思路,如果用A代表法律大前提,A1、A2、A3分别代表法律要件1、2、3,用C代表文章理由,D代表文章观点,那么,立论型文书典型的演绎思维结构形式是:A(法律大前提)→B(事实小前提)→C(理由,即相似分析与综合:B1=A1;B2=A2;B3=A3……)→D(观点),即从法律大前提开始,到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小前提,再通过相似分析展开法律辨析和事理辨析,以之为理由,得到文书的观点和主张。另外有将观点置于文章前面,再从法律前提开始论证的一种结构,仍然属于演绎思维。此外,立论型文书还有一种边叙事边说理的写法,其思维结构式为:D→A→B1+C1;B2+C2→B3+C3→B(证据)。
以反驳写法为主的诉讼文书,例如应诉、答辩、上诉、申诉等一些后发性的诉讼文书,通常需要针对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等发起诉讼的文书展开反驳。因此,常常采用辨驳的写法,在主体部分通过反驳或主要通过反驳对方的观点、论据和论证,从反面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和请求。或者根据论述的实际需要,破立结合地进行论证。由于论证方法的不同,这样两种主体类型的诉讼文书在思维结构上显然具备不同的特征。如果用B1表示对方主张的错误事实,用B2表示己方主张的正确事实,那么,在三段论推理的篇章结构下,局部采用先破后立写法的作者,其思维结构形式为:A→C(B1+C);C(B2+C)→D。采用先立后破写法的写作者,其思维结构形式是:A→B2→D;B1+C→D。此外,还有一边反驳一边证明的写法,也有单纯反驳,不再正面进行证明的写法,其思维结构大同小异。
上面主要是诉讼文书“事实与理由”部分几种常见写法的思维结构。从这些分析可以看到,诉讼文书的论证部分是在总体上的三段论推理的思路下面,用相似分析与综合的逻辑思维方法作为路径去进行论证的,尽管章法不尽相同,其思维结构基本上是并列式的、空间性的,而不是时间性的、递进式的。产生这种结构的决定性的因素仍然是三段论推理的论证方法,此外还有写作内容,即案件事实本身的实际情况。法律条文是从不同方面或角度去界定事实的性质和特征的,相似分析与综合必须扣住这些不同的要件去展开。不同的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有正确与错误之分,事实本身往往也可以从不同的阶段、方面或角度去认识。由于这些原因,写作者的思维必然表现出空间性、并列式的具体特征。这使写作思维的结构系统更加符合随机性、法律性、目的性和方法性的需求,从而更加细化和完善。而且,这些思维结构都对诉讼文书主体部分的外在结构产生了支配性、决定性的作用。
三 外在结构:按照内在思维结构遵循结构原则进行构思
根据外在结构的构成要素及其规律,结构思维主要从以下方面去安排文章的外结构:
第一,按惯用结构模式形成文章的文面格式,构造篇章的外在结构框架;
第二,用段落、层次、语段等外在结构手段,将题材内容方面结构化的预先选择、组合,即证据事实和理由(事理和法律阐述)两大内容系统构思好的内容,整合到“递进”与“并列”的思路中去,确定内容的主次、详略、轻重,形成主体部分完整、严谨、灵活的论证内容,满足结构的服从性、系统性、自足要求,并按优化原则,对不同的章法结构进行选择,找到最佳的题材序列,实现系统的最佳功能;
第三,进行断续、疏密、起承转合等方面的有机安排,使结构和谐。
前面所分析的主体部分的种种思维结构,不仅表明了结构思维将事实、证据、法律和事理等各方面的题材按照论证观点和请求的需要有机整合到文章,在三段论推理的总体思路下各就各位的内在操作机理,说明了文章结构系统对于主题表达的服从性,而且说明了写作者在大思路明确的情况下推敲章法的结构优化方面的构思。所谓结构构思,传统写作学指的是谋划、设计文章结构与层次章法的思维。按照这一界定,当写作者在考虑采用何种章法去形成文章表层结构的话语秩序并对可能的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选择的时候,他已经是在构思结构了,上面第一项和第三项的工作也是如此。相似思维给我们提供了大的结构模型,但文章主体部分具体的结构选择不止一个,这就需要比较、判断和取舍。系统论认为,事物的结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只有一个是最佳的,因此,安排结构时应当从多种可能的结构序列中选出最优者,以实现系统的最佳功能。正因为如此,诉讼写作不能仅仅按照“递进”、“并列”模型按部就班地对照着法律要件去进行材料的机械化的简单“重复”。不过,尽管如此,诉讼写作的构思仍然必须在思维模型的引导下进行,因为章法构思是在篇章的三段论推理的框架下运作的,并且只解决局部的主体部分的结构优化问题。
此外,结构组织还必须符合系统性和自足性的原则要求。最有利于主题表达、最合乎文体特点和要求的、各部分有机组合并能自足自洽,完整、和谐、严谨、灵活的结构,才是最优的结构。相似思维的运用已经能够保证文章内外结构符合表达主题的需要,而系统是否能够自足自洽,事实、证据、法律、事理等各个结构部分的组合是否能够满足说理的成立与充分表达是一个方面,能够用证据来证明的事实是否符合证据标准并且系统化,是否符合事件的时间性的过程、空间性的构成、因与果、量上的轻重大小等内在的逻辑则是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否则事实就难以“还原”,就难以按照实体法的规定去法律化、主题化,这既涉及到文章的材料,也关系到材料的组织与安排方面。这就是说,在安排材料的时候,事实客观存在的逻辑秩序和文章结构自身的原则要求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而这些因素并不受“递进”、“并列”思维的制约。例如叙事,无论什么样的事实内容,都构成“递进”或“并列”的思维结构中叙事的某一个环节,但是所叙之事实在客观上的逻辑秩序,却与还原事实有关,并且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真实性问题,从而进一步影响到作为立论基石的叙事系统和建立在此一基础上的理由系统的写作功能的实现。例如文章表层的叙事话语对关键性的过程或环节有意或无意地颠倒,对不同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背景的叙事嫁接,都将造成文章在事实认定和人物犯罪原因、条件方面的错误判断。如果事实结构存在缺环,那么文章的叙事系统也不可能自足自洽。在现实的写作中这样的问题确实存在。
诉讼文书是围绕争议重点来写作的,因此,争议的重点和情势也必然对结构章法的选择产生重大影响,论争策略、思维习惯等因素也随之而成为影响的因素。与重点争议的事实在关系上的大小,无疑是决定材料详略轻重的一个重要标准,不看有无争议一律对所有的法律要件去作展开的充分的分析,那是没有对手的书生气的写作。因此,还应当把章法本身的特点、事实逻辑和争议情况结合起来考虑安排章法。例如,证明型文书采用“由事入理、据理判断”的章法,和“边叙事、边说理”的结构就不同。后者安排多个叙事、说理相结合的层次,写完后总说,作出判断,形成由分到总的结构形式,就特别适合于争议点较多的情况。“由事入理、据理判断”的章法直接由集中叙事进入到说理的“并列”层次,在争议点较多的情况下,针对性和清晰度就相对较差,所以这种结构更适合于争议点较为单一或者较为集中的情况。而无论采用何种写法,写作者在篇章层次上的思维结构都是相似思维的“递进”,但主体“并列”部分的表层结构的话语秩序却不相同。此外,面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关系重大的事实进行写作,由于内容丰富,篇幅长大,在较大的结构层次上往往存在多个“重复”、“对比”,这也有构思的必要。两个以上的相似思维孰先孰后、孰重孰轻、孰详孰略,怎样衔接、组合,分别从什么角度、方面去论证什么,等等,都要进行周密的组织安排,而这些组织安排还非常重要。如若不然,就会直接削弱文章论证清晰度和力度,进而影响到写作目的的实现。
总而言之,在思维模型之外确确实实存在着影响和决定结构安排的因素,这些因素的作用范围及影响力虽然小于“相似”模型,但涉及文章主体部分的结构,同时也是实现结构系统功能所不可忽略的必要操作。
马正平指出:“‘非构思’不是不‘思’而是不‘构’。非构思写作是一种不进行‘构思’(结构的思考)的直接写作,但是,并不反对在心中对作品的酝酿、思考。只是反对将文章的内容进行结构化的预先选择、组合、安排、布局,并将这种构思结果凝固、物化下来,作为行文的依据、摹本,反对行文对构思成果的被动描摹。”[5]显然,“非构思”之“构思”概念与传统写作学的内涵有所区别,它强调的是思维模型控制下的“思”。这样看来,思维、专业和写作水平高的写者,能够在“思”的同时通过潜意识完成”构”的工作,则适宜“非构思”写作,一般没有把握的人则需要一个构思的过程。
“非构思”理论对于写作思维规律的研究是深入的,对主要思维模型的概括是正确的,“相似”模型的运用也有利于增强诉讼写作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对于描绘和建构诉讼文章样本有重要的意义。不过这一模型是主要的思维模型,在文章主体的材料组织上尚存在诸多影响因素,是否只思不构,应因人而异。看似简单的诉讼写作,因为环境、策略、目的等种种原因,往往变得非常复杂,非常灵活的写作应当运用灵活、立体的思维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1] 佛克马,蚁布思.二十世纪文学理论[M].袁鹤翔等译.台北:书林出版有限公司,1987:58.
[2] [5]马正平.非构思写作学宣言[J].海南师范学院学报,2002(2):1-14.
[3] [4]杨爱林.对“非构思”诉讼写作的思考[J].应用写作,2011(6):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