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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助人的冷漠与助人者的出路

2013-03-31

关键词:助人救助公众

李 科

(成都大学金牛校区,四川 成都 610036)

人生活在社会群体之中,无论是传统还是现代,帮助别人似乎是应然之为。但2006年发生在江苏南京的一起主动好心扶起跌倒的老人引发的争议,竟然引发为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这就是众所周知的“彭宇案”。现代社会无不提倡亲社会行为,亲社会行为是公民社会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指人的那些受其所在社会接受和鼓励的行为,是个体自觉遵守社会规则,从而获得社会规范肯定的行为,包括助人、分享、合作等等①。其中,助人行为(Helping behavior)以积极的态度关心他人并提供帮助,是亲社会行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一个有着几千年尊老携幼道德伦理传统的文明古国,一个崇尚现代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大国,善良与正义之举居然演变成了一种带有法律“风险”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后继续发酵:“老人菜场摔倒无人帮扶而死”、“天津司机搀扶老人反被告”、“杭州学生帮扶老人遭家长训斥”等一系列事件相继发生。正义与邪恶、善良与丑恶被颠倒,“坏人横行”而投机者得利,“好人没好报”、助人者“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正在无情地助长社会的歪风。这种让人与人之间充满隔阂、漠视甚至仇视的现实状态,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反思和警觉。

一 基于微观视角的公众助人的层次递进分析

跌倒的老人不是没人愿意搀扶而是不敢搀扶,确实表明我们这个法制建设进程中的社会“病”了。然而,面对如此现象,仅仅进行道德层面的批判远远不够,应该探讨道德滑坡的背后更加深层次的原因。我们可以先从社会个体的角度,探索在别人需要帮助时,旁观者个人的心路历程是怎样的呢?我们有必要从微观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该不该扶?”——社会责任的应然担当

当代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价值观念的更迭和转型,引发人们价值观的变革,但旧的价值观分崩离析之后,新的价值观尚未建立起来。这就必然出现少数人只顾及一己私利,缺少社会正义感,缺失社会责任担当的意识。极端的表现就是:在跌倒的老人该救还是不该救的问题上,有的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足可以看出少数人已经缺乏起码的道德良知与是非观。更多的表现就是地沟油大举流入餐桌,“三聚氰胺”、“瘦肉精”事件不断,无不反映了人性的丑陋和阴暗。更可悲的是世风日下、道德沦落变得似乎习以为常,大家对与己无关的世事麻木不仁、漠然视之,济危扶困和见义勇为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稀缺品,大家渴望的人人互助的场景渐行渐远。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就是价值规律,就是权衡付出与收益比值的规律。价值规律不仅影响到经济生活,而且越来越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使社会充满着铜臭味,充满着冷漠的功利主义观念。在这样一种社会道德环境中,当面对跌倒的老人,人们会思考什么呢?人们会经历一番思想较量:扶起是人的善良本性之使然,是真正应当弘扬和加以保护的正义行为,但是可能会承担一定风险;放弃扶起是怕承担可能的责任的一种自我保护,是大家鄙视与唾弃的行为,但是可以避免可能遭遇到的不必要的麻烦。这种对比和选择在内心权衡,只有当责任强于敷衍,当正义战胜邪恶的时候,人们才会选择扶起。

同样面对跌倒的老人,不同的人完全有不同的感受和心思。对于有责任感的当事人,放弃扶起就有深深的负罪感。对于毫无社会责任感的人,可能还会庆幸自己躲过了麻烦。所以,要让整个社会正义与正气蔚然成风,培养公众的社会责任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只有当公众有责任,敢于面对的时候,即便是面对莫须有的诬陷,也会有勇气去面对或承受,因为只有那样内心才会安稳和坦荡,才会彰显人性的光辉。

(二)“愿不愿扶?”——主观助人的现实愿望

道德评价具有肯定“崇高”、否定“耻辱”的功能。在一个道德价值整合度较高的社会文化环境中,道德评价能够塑造良好的道德氛围,使好人好事得到认可和赞许、坏人坏事遭到否定和鄙视。公众是否愿意助人很大部分原因在于社会道德评价标准。然而一旦社会道德评价标准处于混乱时期,或者是在道德转型的过渡时期,双重或多重道德评价就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合法性”,使人们很难区分出什么是“崇高”、什么是“耻辱”。由此,良好的道德风尚逐渐萎缩,处于这个时期的人们就会出现严重的道德落差,社会的冷漠现象不能得到及时的否定,而本应获得社会和他人认可及赞许的助人行为得到的却是社会和他人的冷漠甚至鄙视②。

传统社会中道德评价对“崇高”的肯定与对“耻辱”的否定功能,主要地依赖于权威人士(乡绅)的人品、声望和地位等因素,而现代社会中人们依据的是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是一种经济生活的法则,一旦价值规律渗透进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将等价交换法则移植到社会道德领域,就会让整个社会自私自利蔓延、拜金主义横行,社会中充斥着人与人的不信任,人与人之间筑起了一道墙,变得越来越冷漠。冷漠的心态,功利的价值选择随着市场经济、损益价值准则的深入渗透公众心理,成了中国社会的痼疾。对于“大学生华山救老人牺牲”事件、“路人漠视被撞女童”事件,很多人评论的是“值不值得这样做”、“会不会被误会”。

有人认为,“明智的人善于保全自己,这是人的本能,无可厚非。”面对应该扶起的老人,更多的是思考有没有好处,没有好处的事怎么要去做呢?人性的根本是趋利避害,大多数人在行为选择的时候,首要考虑的是对己“无伤害”,在没有规避掉助人者的风险,助人者的助人行为尚未得到保障之前,当事人选择了回避似乎是人本性的选择。

(三)“敢不敢扶?”——助人风险的博弈考量

现代社会倡导某种行为,都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作为依据,明确这种行为的权利和义务。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亲社会行为的制度保障,尚未有一套十分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助人行为,明确限定助人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助人者的合法权益。而旧制度的延续与新制度的缺失,在客观上让助人者望而却步。一个人做好事,愿意承担的成本无非是耽误几分钟,帮忙打个电话等等。但现实中助人的风险成本却可能骤然增加,反而还要承担助人行为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重庆的万鑫案、郑州李凯强案等,见义勇为的风险在不断上升,老人跌倒了扶一把反而可能招惹官司上身。

其实社会的良知并没有完全丧失,人们的灵魂并没有想象的那么丑陋,仅仅是因为害怕助人被讹,扶起了老人惹祸上身,才使得一件很平凡的事变得如此复杂。面对好人助人被讹的报道,有人坦言,“不是我们没有良知,人人都有,我相信很多人都有意识想扶。但是不敢,人心险恶啊!”也有人说:“不是不想扶,而是不敢扶,如果阿婆耍赖,岂不是有口难辩?”老人跌倒了该不该扶?正在不断唤起人们对社会救助及伦理道德的反思。扶起、赞扬;放弃敢扶、体谅,大家认为这个年代好人实在难做,不敢轻易冒险一试,因为谁都试不起。在舆论中流露出的是一份对老人想扶却不敢扶的无奈。

(四)“会不会扶?”——技术层面的助人技巧

缺少必要助人知识和技能也是助人行为的无形阻力。有的旁观者的确想帮助,但缺少必要助人知识,不知从何着手,害怕自己助人行为不当而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其实,社会救助既是社会的也是个人的。社会救助教育体系的完善与救助知识的普及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还是社会良知的培育。笔者认为,如果事发当时虽然自己没有救助技能,同时的确没有其他救助人,那该怎么办?如果尽其所能地呼叫救助者、力所能及地处理应急事物,千方百计地化险为夷,这也是不打折扣的助人。所以,技术的问题的背后,更大程度上还是道德问题。面对老人的跌倒,连陪伴呼救、关注扶起的想法都没有或者不敢有,而是置若罔闻,还何谈扶起的问题呢?

二 公众热心助人的出路探析

一个健全的社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社会,就应当旗帜鲜明地崇尚道德、肯定“崇高”,否定“耻辱”,追究缺德者的法律责任。

(一)强化道德建设,从育人层面引导人民自觉履行应然的义务

当前,道德建设不能回避全社会关注的社会公德缺失的问题。法律是公民行为的最低底线,是维护公民和法人的权益问题,规定了不该做什么;道德是人的行为指南,指明了应该做什么,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仅靠法律是不能解决的,更多地需要依赖道德建设。

要搞好道德建设,首先要引导公众关注道德事件,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介广泛播放道德故事,谴责道德漠然的人与事,激发人们对道德事件的关注;其次是讨论道德故事,吸引人们参与道德故事的讨论,从中辨别是非曲直,培养公众的道德责任感;最后还要培育道德思维,让公众理性地去分析道德事件,从而让公众坚定理性的道德信念。通过以上举措,努力提升公众的道德责任感,让整个社会正义与正气蔚然成风。

(二)营造助人氛围,从舆论层面引领特色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

要通过舆论褒奖公众的助人行为,重构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信任,让公众找得到亲社会行为的切入点。面对现实环境,让公众有见义勇为的意愿和勇气,让当事人做了“功德无量”,让所有公众认识到,处于特定的道德情景之中,社会公众的助人行为责无旁贷,从而增加公众的道德责任感。

高校可以积极发挥道德教育功能的影响,不断树立朋辈间的助人榜样行为。在周军的问卷调查中,有21.6%的大学生认为自己实施助人行为“受到身边同学和朋友的影响”,因为“看到身边的人参加自愿者活动或捐款”进而自己也这么去做。因此,积极发挥同辈群体之间的有利影响,在大学生群体内部营造实施助人行为的有利氛围,宣传和奖励助人榜样行为将有助于提升大学生的助人意愿③。

要引导公众对制度和规则的认同与敬畏。让公众从领会敬畏规则到维护规则、执行规则和享有规则的益处和道理。从而建立道德激励机制,在社会评价上坚定地奉行“奖善惩恶”的导向,对见义勇为、积极助人给予舆论上的褒扬,对于见死不救、逃避责任的言行予以严厉的谴责和批评。让整个社会都来关注道德事件,大家参与道德舆论。

(三)确立制度规范,从制度层面确保助人者的权益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面对“扶不起的老人”等诸多现象,政府要做的事不仅仅是指责“道德滑坡”,更应当深入思考如何规范相关制度?在西方国家早已有规范救助行为、保障救助者权利的法律条文。明尼苏达州明文规定:任何人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他知道有人正在或即将忍受巨大的生理伤害,在不危及自己和他人的情况下,应力所能及地帮助伤痛者。仁慈的撒玛利亚法律(good Samaritan Law)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good Samaritan)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时的责任免除的法律制度。美国联邦和所有州的制定法中都有各自的good Samaritan Law或volunteer protection Law(无偿施救者保护法),主要目的是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形中的责任来鼓励社会的见义勇为行为④。

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国家在保障救助者权益方面所做的有益探索,结合我们的实际予以运用。很多地方进行了有价值的尝试,比如设定道德模范奖,评选英雄模范人物,理直气壮地弘扬正气;有的地方设定见义勇为奖,还应该建立长效的惩罚机制,对于那些在特定情形中应该救助但拒绝救助的当事人给予应有的处罚。从法律层面上呼吁政府能够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好人形成保护机制,大大净化社会风气。我们欣喜地看到,为确保助人者合法帮助别人,为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利,深圳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可以看出,深圳市正在努力推进“助人行为免责”制度保障进程。从法律法规层面为助人者“撑腰”,确保助人者的合法权利。面对“救人却被诬为撞人”这样的案例,多给救人者一些制度保障和司法鼓励,那么“老人倒地无人敢救”的现象,是不是能少一些?

(四)普及救助知识,从技术层面教会人们科学助人

从技术手段层面提升公众科学助人的水平,对于提高社会整个群体乐于助人、勇于助人的道德建设是大有帮助的,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老人在扶起过程中的风险,减少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比如可以通过媒体等渠道,广泛告知公众关于助人的注意事项和技术要求;学校可以开设相关的知识讲座,提升学生助人行为的知识与技能。

2011年9月6日,卫生部出台了《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仔细阅读卫生部发布的《指南》,就可以知道这是保护老年人免受伤害的一份技术参考,只是救治生命的一个干预技术规程,很有科学意义,有助于降低老年人跌倒的发生,提高救助的科学程度,把扶起跌倒的老年人的伤害减少到最低。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扶起老人的技术问题,所以不是有人说的那样是什么道德沦丧的代表。由此,从政府到公众,助人越来越受到关注,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助人和见义勇为等亲社会行为越来越受到推崇,更多的人会参与其中。

党的十八大在“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部分就明确指出,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推动学雷锋活动、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常态化⑤。在“老年人跌倒究竟该不该扶”的问题上,人们在急切地呼唤社会善良。我们相信不久的将来,随着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和制度层面的完善,公众助人冷漠的事会越来越少,助人为乐、尊老爱幼的中华传统美德一定会回归社会,中华传统美德必将得到进一步弘扬。

[1] 付慧欣.助人行为研究综述[J].北京:前沿,2008(7):156.

[2] 屈智焕.道德示范视角下的助人不乐现象归因分析[J].北京:法制与社会,2008(5):231.

[3] 周军.大学生助人意愿研究——以 T高校为例[J].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3):27.

[4] 丁芳盛.大学生亲社会行为主观助人动机和社会干预探讨[J].浙江:浙江海洋学院学报,2009(6):121.

[5]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北京:人民日报,2012-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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