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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土地整治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研究

2013-03-28

大众科技 2013年8期
关键词:土地权属权属基本农田

(广西财经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3)

1 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分析

广西是一个多山地的少数民族自治区省份,少数民族数量多且民族种类也多,且很多地方都有着其特有的习惯,在这种情况下要调整若干年来形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问题确实比较困难。首先从项目区找来地籍统计资料资料,包括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各种图件和文件规定,根据所获取的资料分析当地的各块土地是否有权属不清的现象,是否有私自交换过地块的使用权后而没有进行变更登记的现象,是否有使用权争议的现象等,如果没有上述这些现象则视为项目区所有土地权属界限明晰,没有权属争议地。如果有这些现象,请对某地块有权属争议的村民连同土地管理所的相关工作人员和司法部门及村委会人员一同当面解决,然后再行商议整治后的调整方案。

2 土地权属调整原则

我们国家的耕地面积在逐年减少,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而使大量土地撂荒,且因最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土地的细分和曾经的“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政策导致土地进一步小块化,同时因田间沟路年久失修,及其不利于现代的机械化耕作,广西近些年来经济发展迅速,青壮年外出务工现象也很普遍,土地撂荒现象更加严重。为了不让有限的耕地闲置和便于使用现代的机械耕作,需要对田间沟路进行重新整顿,将小田大块化,如此一来,就难免会涉及到田块的重新划分。而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民承包了村集体土地自行耕种几十年,一方面早已习惯了现有的耕种田块;另一方面,已经对现有田块进行了肥力改造,投下了不少资金,要他们突然间改变土地权属,确实在短时间内很难让他们接受;还因广西是少数民族自治省份,壮族居多,他们有着独特的生活习惯和耕作习惯,突然要改变这些习惯在短时间内确实困难;所以在考虑土地整治完以后的田块权属调整时要以确实为农民着实惠为首要任务来研究调整方案,因此在田块的权属调整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依法、公开、公正、公平、效率和自愿的原则;(2)有利于生产、方便于生活的原则;(3)尽量保持村界的完整性; (4)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为原则;(5)尽量尊重当地村民的意愿和习俗;(6)让村民参与权属调整方案的拟定,因为他们才是真正的土地使用者,他们在这其中最有发言权。

3 权属调整程序

3.1 制定权属调整方案

项目整理以后,改变了原来地块的权属界线和四至标识,形成了新的地块,在土地权属调整过程中,既要保证标准化地块的完整性,又要防止人为的割裂而违背项目的初衷和违背村民的意愿。土地权属调整方案除了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必须考虑如下几方面:

(1)有利于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2)有利于生产管理和自愿经营;

(3)有利于依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保障各村的权益;

(4)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做到土地调整科学、合理。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3]287号文件精神,在土地整理之前,必须查清各类土地使用的权属状况,依据评价结果进行土地再分配,并保证土地质量得到提高,数量有所增加。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调整应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调整的依据。

在准备进行项目区土地整理之前需要做如下准备工作:(1)通过专业人士借助媒体、挨家挨户发小册子、组织村民集体学习等方式了解国家关于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政策和土地管理的相关法规,特别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对土地开发整理方向所作的战略性调整。让村民懂得基本农田整理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土地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树立科学发展观、良好政绩观和创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表现。让百姓真正感受到土地整治给他们带来的实惠,为今后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土地权属调整赢得村民的理解和支持,(2)地方政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方面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对基本农田的规模经营给予支持;另一方面加速小城镇建设步伐,积极开拓第三产业,努力打造劳动密集型市,加大对农民进城务工技术技能培训力度,有效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

权属调整的过程中具体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1)成立权属调整领导小组,由分管各村集体的村委会人员、土地管理所一线工作人员和领导等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指导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2)村民参与制定权属调整方案,拟出多个权属调整方案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初步确定此方案为执行方案;

(3)进行确权登记,确定新增田块的确切边界,宗地数量、类型、质量、权属类型;

(4)坚持用地分配原则,维持参与各村的土地总面积不变,统分时按具体数量集中连片,以标准田块为基准单元,根据道路和水渠等线状物重新调整权属界线,确定边界四至,必要时埋设界桩,进行确权登记;

(5)权属变更调整,新增耕地可由各村集体统一安排,实行规模经营。在保持稳定大局的前提下,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逐渐转移到真正能种田、愿意种田的农户手中,真正实现基本农田经营规模化,土地产权主体集约化。

3.2 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在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础上,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根据《集体土地所有证》确定,各行政村土地面积不变。因田块规整,使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按同面积、等质量、就近的原则调整,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具体明确每个土地权利人在整理完成后土地所处区位、范围和面积。

3.3 公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将项目区基本农田整理前登记情况和初步方案利用地方新闻媒体与政府宣传部门张贴形式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涉及的镇村名称、建设面积、投资主体、建设年限、土地利用现状及主要工程布局等);土地权属情况(项目区各方土地产权主体的名称、所有或使用土地类型及面积、权属登记时间、登记发证机关、审批机关、四至等);施工整理前土地利用现状(主要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等)。

土地权属调整初步方案公告后,同时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人对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15天内向土地权属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予以协调解决。

收集、整理初步方案公告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由县人民政府对方案进行审批,在所涉及的镇和行政村予以公告并付诸实施。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区各方土地产权主体对审批后的方案经协调仍有异议者,土地所有者应在公告期内向土地权属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人民政府解决;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农户对审批后的方案经协调仍有异议者,向土地权属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解决。土地权利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4 停止变更土地利用现状

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区土地利用下达冻结通知,冻结项目区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停止变更土地利用现状,然后对项目区主要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地进行清查,并登记造册到户。

3.5 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后,及时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建立新的地籍档案。对于项目区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调整,由项目区所在县国土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重新勘测定界,登记造册,并由项目区所在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批,最后由县国土部门核发证书;对于项目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主要由村集体组织力量,根据项目区基本农田整理规划中的田块规模和布局,结合农户原有承包面积及范围,进行勘测定界,经项目区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项目区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签订承包协议或合同,最后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时,以规划后的标准田块为基本单元开展基本农田登记发证工作,标准田块内的基本农田承包经营者共同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核发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对于项目区新增耕地的分配,经项目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同意后,由村集体组织发包或进行招投标,原则上先承包给本村村民,如果没有本村村民愿意承包的情况下,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可承包给外村人经营,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协议。

[1]王成文,高世昌.比利时土地整理模式的特点及启示[J].资源导刊,2009,(2):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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