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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业务中信用证审核与修改探析

2013-03-28刘霁

当代经济 2013年16期
关键词:交单进口商卖方

刘霁

(湛江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 广东 湛江 524048)

一、引言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申请人要求,按申请人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根据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只要出口商做到相符交单,开证行就能予以承付,出口商就能及时收到货款。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付款是基于银行信用,对于出口商来讲,相比托收项下的付款交单、承兑交单或者汇付,收回货款的风险要小许多。另外,信用证可以用于出口押汇等资金融通,出口商能提前取得货款。因此在进出口业务中信用证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国际支付方式。

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国际支付手段已得到广泛使用,目前我国出口结算中有90%以上使用信用证。因为基于银行信用的信用证业务,比基于商业信用的托收、货到付款的汇付或赊销,对于交易双方更为安全。尽管如此,信用证业务仍然面临风险,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严格的单据买卖,一旦出口商提交到议付行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则面临不能收汇的风险。开证银行付款的原则是只管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不管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即使货物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出口商仍收不回货款。

在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的首要任务是审核信用证,以确保能提供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对于从事外贸业务的人员来说,审证和改证是一项基本功,要求做到准确熟练。

二、审证的依据

受益人也就是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的首要任务是根据买卖双方事先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来细致地审核信用证,以确保自己将来能提供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安全迅速地收回货款。出口商审核信用证的依据最主要的就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其次是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最后要全面考虑业务实际情况,例如备货和船期等,做到在不损害进口商利益的前提下,争取条款对出口商有利。

三、审核内容与修改技巧

审核信用证时既要全面审核,又要抓住要点。一旦出口商发现不能接受的条款,应立即联系开证申请人也就是进口商向开证行提出要求修改信用证。笔者根据多年实践和教学经验,认为审证与改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开证银行(Issuing bank)

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状况是否良好,印鉴、密押是否相符。信用证中抬头部分的开证行名称与后文出现的开证行是否一致,是否有行长签章等。

2、信用证的类型(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看信用证有无“Irrevocable”(不可撤销)的字样。若没有明示是否可撤销,根据《UCP600》的规定,应理解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若信用证出现“Revocable”(可撤销)字样,则必须修改。因为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没有付款保证,无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受益人只能接受不可撤销信用证。

3、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受益人(Beneficiary)的名称、地址是否正确、完整,是否与合同相符

信用证一般涉及四个当事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受益人(出口商)、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每个当事人规定的正确与否关系到受益人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货款能否按时收回。因此信用证在此方面的错误必须得到高度重视。比如开证申请人并非进口商,而是名字非常相似的第三方;或者受益人名称出现错误,即出口商不是指明的受益人等。例如:合同中出口方为“China National Textiles Import& Export Corporation,Guangdong Branch”,信用证受益人写成“China National Textiles Import&Export Corporation”,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当事人,必须按合同中出口方名称修改。对于信用证受益人名称,由于出口方出具的发票、装箱单、受益人证明等单据上都要加盖受益人的签章,为了避免交单时出现不符点,收益人名称的错误必须改正。

4、币制与金额(Currency and Amount)

原则上信用证币种应与合同一致,若用其他货币开证,应按汇率折算,看是否与合同金额相符,不符则要改证。若来证金额因含佣金或折扣与合同金额不一致,应核算来证的净值是否与合同的净值相一致(余世明,2010)。此外,还需要看开证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单价与合同是否相符,单价与数量乘积是否与信用证总金额大小写一致。

5、信用证有效期(Expiry date)

根据《UCP600》的规定,若信用证没注明有效期,视为无效信用证。如果来证规定的有效期最后一天适逢法定假日,该期限可顺延至下一营业日。若信用证有效期与装运期相隔太近或为同一日,即“双到期”,出口商没有足够时间交单议付,则应要求进口商修改,最好能间隔10至15天。

6、信用证的到期地点(Expiry location)

一般不接受在国外到期的信用证,来证到期地点应为出口国国内。若信用证将议付地点表达为“in our country”(在我国)或“at our counter”(在我行柜台),则应要求进口商改成出口国或出口国某一地点。

7、汇票条款(Tenor of draft)

看信用证中汇票期限是否与合同一致。若合同规定汇票期限为“at sight”(见票即付),而信用证为“at 60 days after sight”(见票后60天付款),对出口商不利,应要求改证。若上述例子中合同规定与信用证规定互换,将使受益人更有利,可以接受而无须提出修改。

8、分批装运与转运(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shipment)

审核信用证中分批与转运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若信用证未作说明,则根据《UCP600》的规定,允许分批与转运。

9、装运港与目的港(Port of loading and port of destination)

比较信用证中的装运港和目的港是否与合同一致,来证规定海运的起运港或目的港不能是内陆城市,像北京、乌鲁木齐等,只能是沿海港口。若来证笼统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如EMP(欧洲主要港)、China Port(中国港口),只需按合同规定或买方通知的港口发货即可,不必改证。

10、装运期与交单日期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and presentation period)

信用证规定了一个最晚装期,出口商应考虑备货情况和船期,若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期前发货,则应要求适当将装期和效期往后延展。若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限(“Presentation period”),根据《UCP600》的规定,受益人应不晚于装运日后21个日历日交单,且不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在交单条件上,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间隔不能太短,在这方面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有关事项对交单期的影响:货物生产及包装所需时间,进行必要的检验所需时间,内陆运输或集装箱港运输所需时间,申领出口许可证或产地证所需时间,船期安排情况,制单、审单所需时间、单据送交银行所需时间等等。

11、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审核信用证中品名、货号、规格、包装、合同号等是否与合同一致。比如合同中商品数量为“1800DOZS”,而来证却只有“180DOZS”;合同中的合同号为“03TG28711”,而来证中合同号却是“03TGA28711”。收到这样的信用证,卖方应要求买方按正确的合同号、商品数量修改,否则容易造成单证不符而影响收汇。对于散装货物,像粮食谷物、玉米、焦炭、矿石、金属等,在生产和收购过程中,很难将数量控制得非常准确,信用证如果有数量金额的溢短装条款,实际装运过程中可以多装一些,不超过溢短装条款的范围即可。

12、单据要求(Documents required)

议付单据的种类与数量是否与合同一致。提单上关于运费的条款是否与贸易术语相矛盾。例如:采用FOB术语,提单上应注明“Freight collect”,采用CFR或CIF,提单上应注明“Freight prepaid”,否则需要改证。审核保险单中险别、保险加成是否与合同一致。如合同规定“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 against F.P.A.”(卖方投保平安险),来证规定“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信用证条款严于合同条款,使卖方利益受损,应该要求买方改证。若采用FOB或CFR贸易术语,应由买方投保,卖方议付时不必提交保单,应将信用证中保单条款删除。

另外,还需要看信用证单据条款中有无特殊要求,比如要求出具领事发票,商业发票必须由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等,卖方要考虑实际情况,看是否会增加额外费用,是否能办到,卖方可以不接受这种要求。又比如信用证要求卖方提交的商检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机构签字等,这属于软条款,会使出口商处于被动地位,应要求进口商删除。

1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文句(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最后关注信用证是否受《UCP600》约束,来证一般有以下文句:“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UCP600”(本信用证是根据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出的),这样可以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争议。

四、结论

综上所述,信用证虽然是最为安全的国际支付方式,但仍存在风险。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以及业务实际情况对信用证全面系统地审核,确定其条款可否接受,及时向客户提出改证要求。在实际业务中,受益人最好将改证要求一次性提出,避免一改再改,这样既减少各当事人工作量,又可节省改证费用,还能尽快把货物发出。审证与改证是出口商发货前的重要环节,应引起足够重视,以便为日后顺利履行合同和安全及时收汇打下基础。

[1]陈平:审核信用证的技巧[J].对外经贸实务,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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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余世明:国际商务单证实务[M].暨南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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