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事件的法律规制
2013-03-26李国波
李国波
(中共揭阳市委党校,广东 揭阳 522000)
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日益普及和发展,群体性事件不仅发生在现实世界中,在网络上同样会发生。网络具有虚拟性、隐蔽性、扩散性、渗透性等特点,被称为信息的超级“放大器”“传播器”。网民通过网络可以将群体聚集的信息以最快的速度传递,网络为群体性事件的酝酿、发生、发展创造方便、快捷、广泛的条件,从而形成网络事件。
一、网络事件的定义和特点
网络事件是指某些网民群体,基于某些相同原因或相同的诉求,为了实现某一目的,利用网络大规模发布、传播信息,以发泄不满、制造舆论,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或消极影响的重大事件。如“云南躲猫猫事件”属于网络事件。但也有另一情形的“一呼百万应”,比如汶川地震中,网民对参与救援干部的高度评价,这些“百万级的点击”事件没有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或消极影响,因而不属于网络事件。
网络事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主体行为属于“无直接利益冲突”。网上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与群体性事件的利益主张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网民往往是出于“打抱不平”、“激于义愤”而形成强大的“表达对抗”。二是网络事件有发起者、策划者和临时的参与者。临时的参与者是网络事件的主要参与者,“一呼百万应”是无数的临时参与者的偶合。三是网络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往往是无形的。“云南躲猫猫事件”使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受到质疑。特定的网络事件也给社会带来正面的直接影响。例如,“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事件”,网上热议的主要矛头集中到官员的职务消费上,网络事件在一定程度发挥民间反腐的积极作用。四是主体行为定性难、处置难。网络事件上的“表达对抗”成因、模式复杂,出现“快闪行动”、“散步行动”、“人肉搜索”等新形式,多种形式和发展模式并存,加之网络的匿名性、虚实交互性、无序性特点,给网络事件的定性和处置增添了难度。
二、网络事件不断增多的因素
(一)公民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
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是网络事件不断增多的基本原因。利益表达机制是指公民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和方式,把自己的态度、情绪、想法和意见向社会、政府表达出来,以实现和维护自身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权利和利益的政治机制。我国制度内公民利益表达的主要渠道有选举、参加政党、信访以及集会游行示威等。当前,制度内利益表达机制存在缺陷,突出表现在:公民利益表达缺乏知情渠道和信息反馈机制,缺乏利益表达的载体,利益表达的权利义务制度不完善等。现有的制度设计不能很好地承担公民利益表达的功能,我国公民制度内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导致公民在制度外以非法的形式表达诉求。网络事件成为公民在制度外表达诉求的特殊模式。
(二)网上信息传播的成本较低,监控难度大。
网络信息具有传输快捷、信息量大、交互性强、覆盖面广等特点,使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本大大降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信息的传播渠道日渐增多,网络信息监控难度不断加大。从传播方式上,随之交互、共密、多媒体为特点的Web2.。技术迅速普及,网络传播信息的主要方式从论坛转变为博客、播客等传播方式,传播的隐蔽性和分散性得到提高,QQ、QQ群等网上即时通讯的出现,大大加强网上信息传播的隐蔽性。由于实名登记制度缺失,网络发表言论的自由度高,可控性弱,一些网民认为可以毫无约束地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一些网络媒体甚至发布虚假信息、谣言,以获得较高的点击、回贴;有的网络媒体为追求点击率,恶意转载编发等,这些行为形成了对整个舆论方向的误导,造成了对整个社会的心理冲击性,大大增强信息传播过程的煽动性。
(三)网络信息监控力度不到位。
一是情报信息主动分析研判不足。情报信息研判的关键是情报收集、情报报送和情报分析。当前,网络情况信息收集不全面,信息报送工作迟缓,情报分析风险意识不高。网上情报分析研判意识有待提高。属地单位缺乏网上维稳工作的意识,不能及时通报给网监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网上控制。横向和纵向的分析研判不够主动,未能很好地根据现有信息对事件的发展变化作出准确判断和预测。二是安全组织不健全,虚拟社会群防群治的体系有待加强。相比现实社会,网络基础建设相对薄弱,网络安全组织不够健全,网络安全员的群防群治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虚拟社会的治安综合防控尚有待加强。三是规范管理方面的缺陷。现行的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规章对一般群体性事件进行一定的规范和限制。但这些法律法规对虚拟社会的网络言论缺乏具体规范,导致对网络信息监控的法律适用依据不足。
(四)处置措施不适当,处置机制不健全。
一是缺乏有效的处置手段。基层干部应对网络事件手段缺乏,概括为“三个进不去”:基层党组织“进不去”,思想政治工作“进不去”,公安、武警等国家强制力“进不去”。处置手段的不足,造成处置工作被动。一些领导干部对媒体存在着“不敢说,不会说,不能说”的问题。二是信息公开不及时,草率作出结论。在事件发生初期没有通过网络、电视等有效渠道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导致一些负面消息甚至不实消息扩散,使不少群众相信了网上的传言,引发事态进一步扩大。有的草率作出结论,如杭州飙车撞人事件,一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没有对事件进行深入调查时就作出“车速70码”的结论,引发公众强烈不满。三是处置力量分散,无法形成合力。各地公安机关实行属地管辖原则,使全国各地公安力量无法整合,以应对天南地北的网络事件。地方宣传部门对网站传播转载不实信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依法管理。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对互联网多头管理,没有形成统一管理体制。
三、网络事件防治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公民利益表达机制。
通过健全公民利益表达机制,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引导公民有序参与民主实践,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完善公民利益表达知情权保护和信息反馈机制。引入协商民主的治理模式,搭建公民利益表达的制度平台。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公民利益表达渠道,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建立健全网上接访制度。积极探索做好网上群众工作的新方法和新机制,从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网上群众工作。对于网上反映的问题或矛盾,面对面地与网民沟通疏导,化解网民对党委政府工作的错误看法。建立党委政府与群众沟通的平台。各级党委政府充分利用市长信箱、网络留言板等网民容易认可的方式,了解民情、听取民意、集中民智,积极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畅通网民诉求渠道和网络监督通道。健全网上接访制度,例如,采用“五句话”做好网上群众工作。“五句话”是指在与网民沟通时向其指出:“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贴子是您发的吗”、“贴子的内容属实吗”、“您发贴的目的是什么”、“您对政府工作有什么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上五句话稳定网民情绪,促使网民对其网上不法行为进行反思和检讨。健全网上接访制度要加强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引导网络舆情发展。培养专业的“网络评论员”,及时向网民阐释法理、解惑释疑,通过积极搭建信访网络服务平台,全方位开展服务。
(二)加强网络管理的法制建设。
一是完善立法。在网络技术成熟的基础上,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实行网络实名制。加强对通信管理部门及各大网络运营商的管理。一方面建立资源共享,有目的地开展网站清理整治工作。通过联系整合双方网站管理资源,全面掌握网站,规范网站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安全措施,遏制有害信息的传播;在处置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信息过程中,可通过通信管理部门或基础运营商采取断网措施,从源头上控制有害信息和负面舆情传播,减少影响。二是对网民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引导网民以理性、文明、客观、合法的方式发表自己的观点。同时,对网民的诉求表达依法定性。不得随意给网民扣上“刁民”“恶势力”等帽子,禁用、慎用“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一小撮”等词语。三是依法打击网络事件的违法者。依法惩处网络事件的发起者、组织者的违法行为。在网络事件中,发起者和组织者在虚拟世界中起到了“意见领袖”的作用,往往有“一呼百应”的能力和影响力,对发起者和组织者以违法方式实施无端的“表达对抗”进行严厉打击。对少数恶意造谣,无中生有,煽动舆论,误导群众,败坏党和政府形象的网络舆论,尚未造成实质性不良后果的群体事件的,要及早发现,及时删除;对已酿成恶劣事件的,要依法追究和处理。建立健全维护网络信息传播安全的长效机制。
(三)健全网络信息的预警机制。
一是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加强情报信息研判。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做好网络情报信息挖掘工作。充分利用现有技术手段,深入挖掘隐秘的、潜在的有价值情报线索,为维稳工作创造先机。建设情报信息分析研判系统,强化分析研判能力。利用情报信息分析研判系统,对日常搜集的大量互联网信息、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信息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并作出前瞻性、预测性的研判。加强培训,进一步增强情报信息研判方面的培训,提高其敏感性和分析能力。二是加强舆情控制,做好引导工作。做好网络舆情控制工作,加强两个舆论阵场的公开引导和理性引导。公开引导是党和政府对网上热点和网民反映问题进行疏导和答复,这种方式一方面表明党和政府对网上民意呼声的重视,另一方面表明党和政府立场,威慑非理性言论,防止事件朝反面方向发展。理性引导是指党政干部以普通网民的身份参与网上讨论,通过大规模的网上讨论,形成强大的正面舆论攻势,压倒网上非理性言论,引导网上舆论方向,压缩网络事件的生存土壤,从而达到防范网络事件的目的。三是加强演练,完善网络维稳工作处置预案。联系维稳工作实践,制定完善的网络维稳工作处置预案,充分考虑网络维稳工作可能遇到的种种情况,详细制定各种情况下的警力部署和应对策略,定期进行网上维稳工作的演练,提高网上维稳工作的实战水平,提高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四)建立健全依法处置的协作机制。
一是加强公安机关与党委政府部门的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将网上反映的重大政治事件、热点、难点问题,各种可能影响、危害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预警性的情报信息,及时上报给党委政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二是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的联动。公安指挥中心与公安网监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实时、直接的信息通报。指挥中心向网监部门通报涉及本地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容易引起大规模炒作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突发事件等信息;网监部门向指挥中心上报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和突发事件的网上处置情况及可能对社会重大影响、引起大规模炒作的信息分析、研判结果,指挥中心再将信息、舆情处置的指导性意见及时反馈网监部门。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要建立与国保、治安等部门的协作。国保、治安等部门是维稳处突工作的一线主力军,掌握大量有价值的情报信息,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既要加强同这些单位的情报信息交流,互通有无,又要加强工作经验交流,共同提高维稳处突工作能力。三是要建立起公安机关网监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日常联系制度,统一宣传口径。党委宣传部门为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在对重大案件开展引导工作时,及时提供统一的对外宣传口径,确保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在网上理性引导工作中把握正确的舆论方向,形成集中的舆论攻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