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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国家与社会的镶嵌与互动——基于马克思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2013-09-07王苑苑

地方治理研究 2013年2期
关键词:自主性马克思国家

毕 霞,王苑苑

(河海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8)

伴随着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供社会服务、发展和谐人际关系等方面的作用,社会组织正在逐步发展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参与力量。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与国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以马克思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分析中国社会组织发展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而增强社会组织发展的张力,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马克思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

马克思创造性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结合自身对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事实的研究,同时对市民社会的产生、发展以及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历史过程进行了相对严谨的考察,得出了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首先,马克思和思格斯分别给“市民社会”和“国家”下了定义。其中,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提出“市民社会”的定义,即“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方式,就是市民社会”[1](P40)。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对“国家”的概念做出了详细的解释:“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2](P109)从恩格斯对国家的定义中可以得出:社会和国家是两个不同的领域,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产生的,社会决定国家。国家产生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哲学意义上成为了一对相对应的范畴。

国家与社会是一对相对的范畴,二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社会中国家与社会的对立表现在国家自主性的存在。所谓国家自主性,就是国家具有自身的利益和逻辑。回归国家学派认为,“国家,可以理解为在特定的阶级结构和国际形势下具有潜在自主性的组织。”[3]“当国家被认为是控制领土和人民的一个组织时,该组织制定和追求的政策目标不仅仅反映了社会集团、阶级或者是社会的利益。”[4](P67)而是“具有其自身的、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或政治体不一致的利益结构和逻辑”[3]。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依照自己的偏好、按照自己的行为方式来贯彻自己的意志。第一,国家的相对自主性伴随着国家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整个过程。国家一经诞生,就具有了相对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是国家的一种内在属性。正如恩格斯对国家的经典定义,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逻辑起点,国家的自主性也是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分化的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上展开的。这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能够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这种力量就是国家自主性的体现。这种自主性主要是针对被统治阶级,因为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同时,这种自主性又相对于统治阶级,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它必须在某些方面采取独立、甚至损害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国家相对独立于社会各阶级,以一种超然的姿态,以共同体利益的象征凌驾于社会之上,国家的自主性特征就存在于国家这个“机体”之上。只要国家存在,国家的自主性就会存在。第二,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对立是国家自主性存在的根源。“统治阶级作为一种特殊利益的存在,必然与社会共同利益、与被统治阶级利益产生矛盾;作为一种共同利益,又与统治阶级内部的个人和集团的特殊利益产生矛盾,正是这种利益之间的张力使得国家作为一种相对自主的存在成为必然。”[5](P127)第三,国家的相对自主性与其阶级性、工具性相伴相生,并从属于阶级性。任何国家都标榜为是全民国家,是全民利益的代表,但其常态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国家自主性是政治组织和程序在与社会势力和利益集团关系中的独立性或中立性,即它是否具有独立于社会势力之上的利益和价值。自主性水平越高,它们就越不代表某些特殊的社会势力,越不容易为特殊社会势力所收买,也越不容易为特殊社会势力所左右。反之亦然。

另一方面,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国家终将统一于社会。国家与社会相互统一表现在:首先,社会是国家的基础。这表现在:第一,社会成员作为个体的存在是不具有政治性的,是国家公民的自然基础;第二,“国家没有家庭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6](P12)。人类历史在社会这个舞台上演绎,国家的产生与发展作为人类历史长河中的一部分,自然也是以社会为大背景进行表演的。可见,“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7](P583)第三,社会决定国家。社会利益冲突导致了国家的产生,同时国家发展也是以社会的发展为前提,存在什么样的市民社会,就必然会存在有相对应的政治国家。也就是说,不论国家以何种形式存在,都要受到社会的制约和决定。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家都会在社会内部一股势不可挡的力量的驱使下朝着适应自身发展的方向前进。其次,国家对社会具有反作用。国家通过它的自主性这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能够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在和平时期,国家自主性主要针对被统治阶级,它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偏好;而在社会冲突时期,国家自主性则针对整个社会,即它做出的是以“不使社会在冲突中毁灭”的行为决策,这种决策自然高于社会不同阶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全民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国家“一直是一种维护秩序、即维护现存社会秩序从而也就是维护占有者阶级对生产者阶级的压迫和剥削的权力。但是,只要这种秩序还被人当作不容异议、无可争辩的必然现象,国家政权就能够摆出一副不偏不倚的样子。这个政权把群众现在所处的屈从地位作为不容变更的常规,作为群众默默忍受而他们的‘天然尊长:则放心加以利用的社会事实维持下去”[8](P118-119)。马克思通过对前人研究成果的扬弃,成功地得出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这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次飞跃。该理论系统地论述了社会和国家的辩证统一关系,社会决定国家,国家的发展取决于社会的发展;同时,国家对社会具有反作用,社会和国家终将走向统一。马克思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模式,在处理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事务当中,应当遵循唯物辩证的原则。

二、国家与社会的镶嵌:中国社会组织的生存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中国社会组织的飞速发展不但大大推动了改革开放的进程,更是深刻影响了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按照马克思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分析,国家不可能摆脱社会而独立存在,国家的“效力”同它们联系着的社会紧密相关,国家的自主性、政策的倾向、领导人的威信及其本身的一致性都深深受到它所运作的社会的影响。公民社会也不会随经济的发展而自行出现。现存社会组织是国家正式制度与社会力量在复杂背景下进行互动的产物。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并不意味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立已经完成,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依然存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外一些学者在对发展中国家的研究中吸收和借用了合作主义理论的重要思想,并逐渐形成一种新的研究方法,称之为“国家在社会中(StateinSociety)”。这并不与马克思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相矛盾,这是社会与国家分离的一个阶段或时期,发展中国家在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更多地依赖国家的作用,这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独特领域。“国家在社会中”可以解释为国家仍“镶嵌”在社会中,这种“镶嵌”发挥着“统帅”社会的功能。

中国社会组织存在官办、官管、官运作的独特现象,国家的权利体系和权力结构“镶嵌”在社会组织之中。在组织层面,由于社会组织挂靠的单位形成一个系统,其自身的组成呈“伞状结构”(umbrellaorganization)①。这种状况适于部分人民团体和有政府成立与运行的在全国具有分支机构的社会组织,如中华慈善总会及其基层慈善组织组成了一个类似“伞状结构”的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中华慈善总会挂靠民政部、各省级慈善总会挂靠各省级民政厅、各市级慈善协会挂靠各市民政局,县区级慈善协会挂靠各县区级民政局,各个级别的准政府组织数量逐步递增,进而共同组成一个“伞状结构”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各个级别的慈善协会依靠挂靠的各个级别的民政部门科室开展活动。挂靠各级政府部门的做法使这些准政府组织自成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内,它们具有“模拟政府的行政性”[9](P43),成为其挂靠的主管行政机关权力延伸的载体。我国现在已有46万多个社会组织(见图1),有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领导人与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人身份重叠;普通工作人员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重叠。这些社会组织是通过获取自上而下的资源包括政治资源而建立、发展起来的,因而在观念、组织、体制、活动方式等方面都严重依赖、受制于政府,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而依据国务院条例成立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各方面难以和民法赋予身份的政府机关、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相对等,主体地位缺失明显。自主性、独立性的缺失衍生出社会组织战略管理能力薄弱、社会组织公信力不高等一系列自身建设的问题。

三、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路径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得出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首先肯定社会决定国家,同时根据辩证法的方法论提出了国家对社会具有反作用的论断。现实中,一些国家的转型经验表明:国家力量的衰减并不必然导致或帮助社会的健康发展。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行,自治社团增加,但如果政府没有能力加以适当的引导和控制,社会就有分崩离析的危险。这说明国家与社会之间不是此消彼长的正负关系,而是相互制衡的互动关系,双方都要寻找平衡点,平衡一旦打破就会导致灾难。在中国,国家权力集中化的背景下,国家与社会组织存在着不对等互动的状况。

1.社会组织的繁荣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

“公民社会(CivilSociety)”是以宪法界定的政治概念,以“公民”为基础,强调“公民社会”的政治学意义,即公民的公共参与和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公民社会指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其他组织关系和行动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社会公共领域。其中,由公民按照共同利益、需要、兴趣等诉求志愿组成的各种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国家民政部按照内在性质和部门列举等方法将社会组织(又称民间组织)划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大类。进入21世纪,我国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数量迅速增长,截至2011年,社会团体发展到25.5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0.4万个,基金会2614家(如图1所示)。据民政部官方估计,目前全国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已超过20万个,主要包括慈善类、文体类、科普类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的组织。[10]业务范围覆盖到教育、卫生、养老等广泛领域,服务社会能力显著提升。同时在环境保护、扶贫开发、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慈善救济等各个领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成为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先锋。

图1 2002-2011年社会组织发展情况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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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组织发展中遇到的障碍。

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政府在“型塑”着社会组织的发展。宪法虽然赋予了公民结社权,然而国家意识对待社会的态度是微妙的,一方面,政府意识到社会组织发展是时代潮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代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组织,因此提出了“小政府、大社会”的总体方针;另一方面,中外历史的经验又使得政府对社会组织总存在一种担心失控的心理,所以,抓限制比抓发展的力度要大。国家“运用暴力工具捣毁那些被视为非法的民间组织;同时通过特定知识和规范的灌输促使民众或者自动放弃这些组织,或者自觉改造活动的方式,以符合国家的定义”[11],国家“镶嵌”社会导致社会组织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社会组织遭遇合法性困境。国家法律层次规制的缺乏带来了现实中管理过度和管理缺失并存的局面。当前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民政部、公安部、安全部、工商总局等单位都在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职能,但政策法规过剩与政策法规缺乏并存。所使用的法规,不仅有国务院和民政部颁行的规定,而且还有其他部委、各级地方政府的“细则”,导致众多社会组织被过度管制;同时,因为缺乏针对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学术团体以及日益盛行的网络团体等社会组织分门别类的具体管理法规,又导致很多社会组织实质上处于“三不管”境地。同时,国家法律规定和现行管理体制之间的隔阂也给相关社会组织带来了行动困惑。

3.社会与国家新连接的建立。

中国的传统与现实共同确立了国家的主导地位,行政权力支配社会。一方面,在渐进性改革的大背景下,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并且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和特点,以计算机和手机网络为平台组建的虚拟社团使得社会组织的“社会技术性”和“个体化”等特点逐渐增强;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的国际影响力日趋扩大,成为国家在国际人道救助以及外交方面的有力助手,获得了与政府、企业合作的力量,从更多方面参与到了社会管理当中。这些都在推动着政府改变管理方式,通过各种手段将各种体制内和体制外、原有的和新生的组织要素进行重构,从而实现自身能力的重建和组织的扩张。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设专章阐述未来五年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工作思路。民政事业“十二五”规划也提出了相应的具体措施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建立政府资助机制,推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扩大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力度和范围,健全和落实社会组织。

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社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主要取决于政府的认可及其自身能力的建构。一方面,社会组织要积极争取和维持政府对其合法性的认可,在政治层面上与政府目标保持一致;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自身专业能力的建构和财政的自主性,以摆脱来自政府的过多干预及其严重束缚。这种互动作用的结果,加强了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联系的同时,也增强了社会的自治能力和多元化趋向。

注释:

①NormanJ.Ornstein,ShirleyELDer,InterestGroups,LobbyingandPolicymaking,1978:24.在文中用 umbrellaorganizalion介绍了美国工会AFL-CIO的结构特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2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57.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SkocpolTheda.StateAndSocialRevolution[M].New 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9.

[4]BrownBernardE.比较政治学读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吴春华.西方政治思想史:十九世纪至二战[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贾西津.中国公民社会和NGO的发展与现状[C]//.李凡.中国基层民主发展报告:2002.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

[10]孙伟林.社会组织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J].学会,2012,(6):26-28.

[11]郁建兴,吴宇.中国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转型[J].人文杂志,2003,(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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