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营改增”几大误区的分析及改进建议
2013-03-25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871
王 茜(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 100871)
李子恒(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 100048)
陈志坚(北京华兴盛税务师事务所 北京 100049)
一、企业等着“营改增”
(一)很多企业对“营改增”不理解,反对“营改增”
上海市率先自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随后铺天盖地的消息是税负升高,企业遂产生恐惧心理。从上海市试点的情况看,确实在试点的初期存在企业税负升高的现象,但是随着试点的推进,企业逐步适应了,税负增加的企业的数量和税负增加值都随之减少。在2012年北京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行业调研会上,某个行业与会的企业竟然一致反对“营改增”,可在会后1个月内就有几个企业单独找有关部门沟通,希望早点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原因是这些企业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在上海有兄弟公司或者母子公司,从上海试点传来的是税负降低或者享受过渡性财政补贴的好消息。
再看看来自一些试点地区的数据:从2013年2月1日举行的“营改增”试点座谈会上了解到,据统计,截至目前,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已超过100万户,12个试点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为企业直接减税超过400亿元,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幅度平均达40%,有力支持了小微企业的发展。“营改增”试点以来,服务业企业户数增加较快,以湖北省为例,试点一个月全省新增试点纳税人3952户。①徐蕊,韩洁.营改增试点全年减税超400亿元将适时扩大改革范围[EB/OL].http://news.xinhuanet.com/ fortune/2013-02/01/c_124312865.htm,2013-02-01.上海市财税部门的统计显示,2012年上半年,上海共有13.9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比年初增加2.1万户,增长17.8%,其中,新办企业为8779户、新增试点项目的企业为1.2万户,上海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约44.5亿元,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相应减少税收收入、增加财政支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降幅为40%左右;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总体下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增加也普遍下降。②谢卫群.上海营改增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聚焦)[N].人民日报,2012-08-24(02).北京市财税部门的统计显示,北京市自2012年9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以来,试点企业户数稳步上升。统计显示,纳入试点企业9月底为14.8万户,10月底为17.2万户,11月底为18.4万户,12月底达到20.5万户。③王信川,钱箐旎.“营改增”带出产业新结构[N].经济日报,2013-02-4(06).来自广东省国税工作会议的数据显示,广东省2012年11月试点“营改增”,纳入试点的13万多户纳税人(不含深圳市)中,剔除零申报户后税负持平或下降面达92.51%,试点首月共为纳税人减负5.4亿元。④何颖思.“营改增”九成纳税人未增税[N].广州日报,2013-01-11(A1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户数增加明显,税负相对减低,也就是说“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不是传说的那样,对于绝大部分应对措施妥当的企业还是利好的。
(二)很多企业认为“营改增”是财税部门的事,等着就可以
先来看一组数据,截至2012年12月申报期结束,北京市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达到20.5万户。据不完全统计,全北京国税工作人员不到8000人,税收管理员的人数更少,平均一个税收管理员将管多少户?“营改增”是试点,所以更需要企业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包括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网站,了解最新的政策动向、实务操作、税务风险,更加从容有效地应对“营改增”。
(三)企业自身等着“营改增”,不提前应对
部分企业未提前应对,如一家大型运输企业试点实施当月竟然一份进项发票都没有抵扣,造成企业当月税负增加近3000万元,损失巨大,之后几个月的数据却显示企业税负是减少的。此外,还出现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的“浪费”、进项税额抵扣不充足、发票无法正常开具或者取得等一系列问题,造成企业税负增加,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
“营改增”是“十二五”时期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营改增”。企业应积极应对“营改增”,提前应对,降低税负,缩短企业适应期。企业需要在本地区试点前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断“营改增”是否影响企业,有条件的企业可成立“营改增”试点工作小组,组织人员对企业近年来业务进行梳理分类,学习政策、测算数据,确认企业是否涉及“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的经营业务,确认纳税人种类,切实掌握税负变化,分析问题,在本地区试点前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和应对措施。我们接触过一些税负降低的企业,它们的一些提前应对措施包括:采购计划适当延后增加进项抵扣、业务流程重新梳理、购销合同梳理、研究优惠政策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留抵税额问题以及提前与上下游产业链博弈等。
二、“营改增”就是换个管理员
我们知道,“营改增”前,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其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虽然税款所有权还是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但是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所以很多企业认为“营改增”就是换个税收管理员。
(一)有企业认为“营改增”就是换个税种,计税征收方法差不多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特点是: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相对于增值税计算简便,便于征管。而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明显可以看出计税方法都不一样,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部分行业差额计税),计税和核算较为简单;增值税是按全部销售额计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征税,计税和核算较为复杂,仅会计核算就需要增加十多个明细科目。
(二)部分企业认为新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应该与以前增值税一样,不用去了解
从财税[2011]111号文件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6个文件,加上各试点省市发布的文件,有关“营改增”的文件就更多了。这说明,“营改增”后应税服务征收的“新增值税”跟以前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的“老增值税”相比有很多新鲜的东西。
1.政策内容有所变化。虽然“营改增”后延续了原有的一些政策,但是也存在征收营业税时可能不存在优惠政策、改征增值税后可能存在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规定应税服务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使北京试点地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大部分企业的税负大幅度下降。因为该行业有些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占企业业务的80%~90%,以前征收营业税时不免税,根据财税[2011]131号文件规定征收增值税时却可以免税,同时享受该项政策时不会减少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项目的进项税额的抵扣额。
2.涉及“营改增”的政策更新、更快。如关于船舶代理服务的政策,一年之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三个文件都有相关的规定和政策被废止。类似还有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政策,新规定停止执行2011年和2012年发布的政策。又如财税[2011]111号及其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很多企业就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孰不知财税[2012]53号文件还有相应的规定。财税[2012]53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标的物,一般情况下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符合财税[2012]53号文件的规定,可以采用3%征收率的简易计税方法,同时考虑价内税和价外税因素,前后税负(含附加)减少约2.3%。
3.老增值税与新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不一样。老增值税按全部销售额计税,但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征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虽然新增值税按全部销售额计税,但是允许增值税差额计税,也就是销售额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计算。即应纳税额=(销售额-扣除额)×税率-可抵扣税额,增值税差额计税对老增值税纳税人和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来说可是新鲜的东西。
企业应该积极与财税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系沟通,了解掌握最新政策,内部做好“营改增”教育培训工作、政策的收集和研究工作,适当借助专业机构力量,合理掌握利用“营改增”税收政策。
三、部分企业认为“营改增”是财务部门的事情
我们曾跟着相关部门去一些“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企业调研,发现大部分企业有一个共同点:企业的“营改增”是财务人员关起门来进行的,企业领导和其他部门都不清楚或者不重视。
“营改增”以后,最大变化之一是合同的管理。首先,合同是业务发生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其次,站在企业利益的角度,合同必须明确合同价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根据确定可抵扣的范围调整采购业务合同。这也是与上下游博弈的过程,要了解上下游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要增加发票条款等内容。这些改变没有企业领导和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财务部门关起门来肯定应对不了,随之企业的税务风险会升高,利益将受损,税负将增加。
与营业税的税收征管相比,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如征管技术、票据管理等制度程序更为严格,监督惩罚力度加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也是企业涉税风险的“重灾区”。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处罚可以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国家对不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对造成偷税、骗税、少缴税款的除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补税罚款外,还可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经济制裁。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事实、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还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利润、现金流和资产运营能力。“营改增”前,对于企业购买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没有要求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就需要合法合规地获取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直接减轻企业的税负,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优化企业现金流。能不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需要企业其他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营改增”对企业内部控制产生较大的影响。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证监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控制实现目标的整个过程。其目标是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益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据不完全统计,“营改增”直接或间接涉及企业的内部控制包括资金内部控制、采购内部控制、存货内部控制、销售内部控制、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无形资产内部控制、成本费用内部控制、业务外包内部控制、人力资源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内部报告相关控制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等方面。如,采购进项抵扣会影响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无形资产内部控制、成本费用内部控制和业务外包内部控制,财务人员及其他部门人员职责变动会涉及人力资源内部控制,发票管理及其他系统管理会涉及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等。
因此,“营改增”需要企业领导重视,整体协调,重新定位企业税务部门或财务部门的作用。科学的做法是以企业税务部门或财务部门牵头开展“营改增”的应对工作,在单位内部组织各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业务员、操作人员开展“营改增”工作培训,从而完善内控制度,降低企业涉税风险,降低企业税负,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和优化企业现金流。
四、部分企业认为税负增加是因为没有进项抵扣
部分企业认为税负增加就是没有抵扣,税负高低只与企业财务部门工作有关,而忽略了企业业务流程梳理改造等其他更加有效的措施,特别是“营改增”存在天生缺陷的行业。如“营改增”前后税率变化较大的交通运输业、有形动产租赁行业以及鉴证咨询和广告服务等一些轻资产行业。这些行业成本主要由工资、房租、物业费构成,部分支出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看上去税率调整幅度仅1个百分点,实际上企业税负略有增加。
从宏观角度看,“营改增”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从微观角度看,企业在“营改增”后要降低税负,应该优先考虑业务流程的改造。企业在“营改增”前有些业务流程是按照避免重复征税设计的,而增值税是按照增值额征税,采用税款抵扣制,所以业务流程设计有很大不同。如,某交通运输业企业“营改增”前存在个体运输挂靠,对于这部分成本,即使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只是抵扣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与税务机关沟通,采用了雇佣个体运输方式,即运输工程中消耗的油由企业提供(按照运输公里数计算消耗油量)、企业支付其服务费的方式,从而增加企业抵扣进项。又如,某集团企业下属单位有一家广告公司,负责集团整体的广告发布,以前为了减少税负而减少流转环节,都是集团母公司与广告发布供应商签订合同。“营改增”后,该集团企业适当进行业务流程调整,增加广告公司流转环节,增加其进项税额,降低了税负。
还有与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沟通。一是需要做好与供应商的沟通工作,督促供应商及时做好“营改增”的准备工作,能够开具专用发票。如果采购合同属于老增值税范围(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合同价款就包含了增值税税款,“营改增”后只需要把普通发票变成专用发票形式;如果采购合同属于新增值税范围(应税服务),合同价款未包含增值税税款,则需要与供应商沟通。二是需要做好与企业客户的沟通工作,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判断能否进行税负的适当转嫁。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客户,可以适当转嫁税负,在保持客户的成本和现金流不存在影响的前提下进行沟通,同时保持企业自己的沟通底线(如鉴证咨询业,合同含税价至少需要增加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客户,适当考虑企业在业务中的地位等实际情况,再考虑税负的转嫁程度。
最后还需要熟悉增值税抵扣政策,梳理企业经营成本中的可抵扣成本范围。企业往往盯着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而忽略了其他可以抵扣的成本,如外购燃油和水电费支出、外购加工修理修配支出。同时,在“营改增”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般规定为:销售或进口的货物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增值税可抵扣税额的是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在“营改增”后,试点地区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增加了提供应税服务,同样可抵扣税额范围也增加了接受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如鉴证服务支出、咨询服务支出、外购信息技术服务支出(不含支付给邮电通信企业的支出)、外购广告费支出和外购设计服务支出等。
总之,“营改增”需要企业动脑筋,积极应对。企业应抓住结构性减税的机遇尽快熟悉政策,知己知彼,提前应对,方能享受“营改增”的减税效果;需要整体联动,单位领导重视,各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业务员、操作人员都需要参与和联动,才能使企业成为“营改增”的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