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以青海互助土族自治县小庄村为例
2013-03-21刘晖
刘 晖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旅行社管理系,浙江杭州 311231)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32届大会闭幕前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世界范围内关注的热点。其中,旅游开发是人们讨论的焦点。有人认为旅游开发创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有人认为旅游开发加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值得关注的是,在发展经济的驱动下,旅游开发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普遍选择。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以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依托,大力发展民族旅游业,有不少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培育了现代生存空间和发展环境,对其保护和传承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以青海互助土族自治县小庄村为例,就民族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关系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族旅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特性
1.民族旅游的定义和特性。目前,国内外学者有关民族旅游的论述主要有以下几种:(1)民族旅游就是把古雅的土著风俗以及土著居民包装成旅游商品以满足旅游者的消费需求[1]。(2)民族旅游主要是以土著居民的奇特风俗来吸引外国或外面的游客[2]。(3)民族旅游指涉这样一些情形:从外国或本国来的旅游者在旅游中可以观察其他民族,这些民族不仅被认为有明显的身份特性、独特文化和生活方式,而且通常被贴上种族,民族,原始的,部落的,乡下的或农民的标签[3]。(4)民族旅游是观光旅游的一种变体,其目标群体在文化上、社会上或政治上不完全属于他们所居住国的主体民族,他们由于自然生态和文化方面的独特性、差异性而被贴上旅游的标志[4]。(5)民族旅游是指旅游者通过对某一民族的独特文化或生活方式的参与、观察和体验,来实现其审美需求的过程。一般说来,这一民族常常是历史形成的边缘性“少数”族群,或者是在当代民族国家的政治—经济框架中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群体。而民族旅游的本质也相应体现为一种族际的交流或一种跨文化的观察与体验[5]。尽管这些定义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是都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即民族旅游与其他旅游类型的最大不同在于:民族旅游客体或民族旅游对象的核心指向是“人”,是生活在特定环境中创造、演绎、体现和代表着独特生产生活方式、民族风情与文化的“目标群体”——少数民族。“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定群体的传统文化行为就构成了旅游业的核心”[6]。因此,对游客而言,所谓的“民族旅游”就是指游客被异域独特的自然生态和民族文化所吸引,而前往“异文化”人群去体验异域风情的一种短暂旅游经历。
民族旅游除了具有旅游的一些共性外,还具有它自己的一些个性:民族性、神秘性、乡土性、参与性和原则性(“入乡随俗”,“入国问禁”)。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特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明确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7]。我国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和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相对于其他有形的物质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内容到形式,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传承性、无形性、民间性和活态性等方面。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旅游开发中的地位和作用:小庄村的启示
1.社区背景。互助县是全国唯一的以土族为主体民族的自治县。土族作为青藏高原上最古老的民族之一,其民族文化极具特色,在歌舞、饮食、服饰、建筑、婚嫁、礼节等方面均具有较高的观赏性、参与性、知识性。2000年,土族故土园(互助的整个旅游景区)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其中,互助的土族民俗旅游接待点主要分布于小庄村。小庄村位于县城威远镇的西南,距省城西宁30公里,距县城1公里,原本是县城行政区域内的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土族聚居城郊自然村(原属于古城村,2007年划分出来,成为专门发展民俗旅游的行政村),是西宁至县城的必经之地。小庄村有3个社,146户,550人,其中土族544人,占全村人口的99%。小庄村的民俗旅游接待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最初是免费的行政接待,90年代后逐步发展起十来家村民自主经营的民俗旅游接待点,成为互助县对外宣传土族民族风情旅游的金字招牌。2003年,小庄村已有民俗旅游接待点18家,除塞那山庄和舞袖风情园为村外投资外,其它均由小庄村村民投资经营。2004年,小庄村被评为首批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如今,全村100多户人家,从事民俗旅游的经营户超过40户,95%以上的村民从事旅游业,人均年收入超过4000元,其中旅游业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一半以上。
2.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旅游开发中的地位和作用。2003年,笔者曾两次前往小庄村进行田野调查,2011年7月,又再次前往做跟踪调研。小庄村的旅游业发展显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旅游开发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具体包括下述三个方面。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旅游开发的优势资源。民族旅游业发展依托的是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小庄村的旅游业主要建立在土族民俗文化的基础上。游客来到小庄村后,首先观看由阿姑(姑娘)、阿吾(小伙)表演的轮子秋、安召舞、土族婚礼等土族传统民俗展演,一般舞蹈队队员由本村村民组成,每个旅游户都有自己固定的队员。然后,游客被请往村民家里,在门口接受献哈达、敬美酒,最后坐在炕上尝农家饭、在祝酒歌声中品青稞酒。小庄村的旅游收入也主要来自于土族歌舞表演、餐饮服务和土族刺绣品销售。可以说,如果没有祖祖辈辈传下来的安召舞、轮子秋、盘绣和“花儿”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作支撑,小庄村只是西北一个普普通通的自然村,既无优美迷人的自然风光,也无必看不可的历史遗址。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旅游开发的灵魂。民族身份之所以能够成为旅游标签,关键就在于其所代表的独特风俗与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传承的文化形式,依托于民间生活,植根于特定的文化生态环境,口耳相传,代代沿袭,承载了一个民族最本真最质朴的历史记忆,形成了每个民族最凸显的特质,在异民族的旅游者眼中恰是最有吸引力的风情,满足了旅游者求新求异求美的精神文化需求,激发了其千里迢迢前来游览观光的动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与个体同在的文化,代表着一个民族的繁荣与创新,蕴含着民族的精神特质与文化沉淀,无疑是民族旅游可持续发展的灵魂。
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旅游开发的差异化体现。“一方山水养一方人”,“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就是不脱离社区,是社区群体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审美习惯的动态的“活”体现。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更强的地域性和异质性,对旅游者而言,开发成民俗旅游产品后,具有更强的可辨识性。尤其是在越来越多民族村庄加入旅游开发,同一民族内不同村庄之间的建筑等显性物质文化遗产同质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民族旅游产品的差异化竞争,越来越依赖于对民风民俗等需要实地体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特点也很好地满足了旅游者参与互动的体验需求。
三、民族旅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影响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性的特征,在其生存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全球经济一体化、文化趋同化的今天,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步走向变异和消亡。而旅游为现代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模式。
1.民族旅游开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现代生存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的传承文化,其生命力的关键在于文化传承主体的认可。旅游业的发展,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有了实现的市场依托。“客来了,福来了”,让小庄村村民认识到了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价值,他们在骄傲和自信的同时,也开始以积极的心态去学习、传播民族文化。旅游经营者开始重新学习和了解本民族的历史文化,年轻人不再羞于穿传统服饰,姑娘们积极学习刺绣等传统手艺,轮子秋、安昭舞等在村民中又重新开始练习,熟悉土族歌舞和习俗的民间文化艺人成了“香饽饽”,被各个风情园高薪聘请。小庄村一些土族风情园在建设之初就请有关专家指导,严格按照土族住宅进行设计,运用雕刻艺术等充分展现了土族民风。他们还抢救了一些濒临消失或已消失的土族民间文化。很多今天在土族聚居地看不到的文物,在个别土族风情园都有充分的展示,如以前用的生产生活用具:木桶、木铲、神龛、炕桌、壁柜等等。民族旅游开发为土族文化的记忆复苏提供了契机。
2.民族旅游开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资金和社会支持。随着旅游业发展给互助县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互助县政府开始加快民俗村建设,县政府将小庄村周围3平方公里的土地规定为旅游规划区,专门开发“农家乐”为主的土族民俗旅游,并累计安排专项资金440余万元整修村道,美化村容,改善接待设施,整治村庄环境。同时,开始高度重视土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利用工作。在青海省民委、文化厅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互助县委县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互助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史料文献、节日庆典、婚丧习俗、饮食服饰、神话故事和民间传说、音乐歌舞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挖掘和整理,推出了一批介绍互助县和土族历史宗教、文化民俗、风物景观的宣传资料,如《湟北诸寺之母——佑宁寺》、《土族音乐文化实录》、《土族民俗》、《土族古籍整理》(第一、二辑)、《合尼之歌》等。还对互助县的佑宁寺、威远鼓楼等一批文物古迹以“整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了维护和修理,并专门成立了土族民俗博物馆,编印了《互助旅游指南》。近年来,互助县还多次邀请中央电视台、香港凤凰卫视等相关栏目摄制组,对互助县的旅游资源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报道;为了宣传互助独特的民族风情和旅游资源,特邀著名歌唱家阎维文拍摄了MTV“土族敬酒歌”;编制了集16首土族歌曲和土族风情、自然风光、人文景观、旅游资源等为一体的VCD光盘;与青海电视台国际部联合摄制完成了“七彩土乡”VCD光盘的制作。由于小庄村民族旅游的发展,使其成为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青海省土族发展情况进行视察的典型村庄,江泽民、李鹏、尉健行、吴官正、胡锦涛等国家领导人先后视察小庄村,提高了小庄村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促进了小庄村旅游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土族文化赢得了更多的关注和宣传的机会。土族丹麻花儿会、土族盘绣、土族婚礼、叙事长诗《拉仁布与吉门索》、土族服饰、土族安召舞、土族轮子秋等7个项目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遗产保护名录(青海省共16项),互助县也被文化部评为全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先进集体。
四、思考与建议
小庄村的实践表明,旅游开发为“非遗”保护和传承提供了一种值得探究的模式,具有现实意义。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旅游开发为“非遗”提供了生存空间和资金支持,增强了民众的保护意识。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其中的一些不和谐因素,如在旅游开发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庸俗化和商品化,社区参与的泛化,社区贫富分化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利益分享机制、文化重构和降低社区民族旅游开发的进入门槛或许是值得探索的解决方法。
1.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利益分享机制与社区参与。目前,民族旅游开发主要有三种经营模式,即企业运作、政府运作和村民自主运作,其中村民自主运作把社区居民作为利益主体,以世代居住的环境、古老的文化传统作为旅游资源参与旅游开发,保证了村民获得真正利益分享的主导权,赢得了利益分配的相对公平性。但是,村民自主运作的经营模式同样会涉及政府、企业和社区之间的利益纷争。小庄村村民对位于村口的西部土族民俗文化村、纳顿庄园的意见就很大,认为其表演者和接待者并非土族,不了解土族的文化和传统习俗,以小庄村的名义招徕客源,却未让村民获益。2005年“五一”期间,小庄村旅游接待点的两家经营户发生了冲突,外来者的庄园被砸,因为他们是外来的,抢了本地农家乐的生意。一度小庄村与县旅游局关系紧张,也是因为村民认为旅游局下属的彩虹旅行社(1996年县旅游局成立,2003年改为股份制)只考虑到自己的利益,村民获利太少。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利益分享机制,保障“非遗”的开发者和传承人都分享到“非遗”开发所带来的利益或好处,实现利益在利益创造者和创造利益的相关贡献者之间的共享。利益分享机制应切实保障社区居民在社区旅游开发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议事权和监督权,让社区在旅游开发的相关利益者中拥有主导地位。而这中间,政府的角色和作用值得深入探讨。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和文化重构。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问题备受关注,原真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灵魂和现代旅游的重要概念,更成为开发中的核心问题。小庄村的调研显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与民族旅游开发并不存在冲突,而且,旅游开发中的“文化重构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之有效的路径”[8]。不同于有形的固化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托社会化个人的代代传承的活态文化,发展变化是其一大特性。在现在这样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民族之间的互动交融非常频繁,任何一个封闭、孤立的、纯粹的民族文化都不可能事实存在,况且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在一种文化持续构建的过程中形成的。既然如此,与其追求所谓已不复存在的“原汁原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不如选择性改造,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经过文化重构后的形式存在。比如土族盘绣,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由于费时费力,做盘绣的人越来越少了。尽管与苏绣、湘绣、蜀绣、粤绣等名绣相比,盘绣在工艺和民族特色上都毫不逊色,但其知名度却远远不及前者,市场上也难觅盘绣的“倩影”。小庄村的绣房所出售的盘绣和土族刺绣工艺品的形式和数量都过于单调,完全可以在传统刺绣工艺的基础上根据游客的喜好增加新的品种。
3.民族旅游开发中的贫富分化和“旅游扶贫”的局限性。小庄村的经验证实,旅游发展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条有效途径。“客来了,福来了”的表达,最能体现村民对这种变化的喜悦心情。但是,在肯定“旅游扶贫”有效性的同时,也应看到“旅游扶贫”的局限性。“旅游扶贫”只能是“相对扶贫”而非“绝对扶贫”。即使是在村民家中从事旅游接待也同样有着进入门槛,一是接待场地、接待设施、人员招聘、联系业务等都需要资金的投入;二是对经营者的本人素质也有较高的要求。小庄村的调查显示,经营旅游接待的人家较之普通村民家底相对宽裕,多有非农业的收入来源,家庭成员中不乏国家干部、工作人员或在外务工者,他们的视野也相对要开阔些。另外,旅游开发为少数民族女性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契机。村民家中的女性成员,尤其是年轻媳妇中比较能干的,往往较早从事旅游接待和开展自主经营,收入也高些。“进入门槛”的现实存在和个人把握机遇的能力不同,使旅游业的先行者和成功经营者获得了更多的资金积累和社会积累,在旅游发展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小庄村的贫富差距也逐渐拉大,尤其是从事旅游接待和不从事旅游接待的人家之间差距很大。由于竞争关系,邻里关系也不如以前和睦。小庄村民族旅游收益主要流向了那些农家乐的经营者,而其他参与旅游接待的村民收入主要来自于出售刺绣品、帮工(由农家乐经营者按每次20元的标准支付)、婚礼表演中的小费分配,年收入基本处于6000元以下水平。在旅游业加速的社会转型中,社区居民的社会地位开始重新分配,彼此间的关系开始重新组合,对此,如何通过各种政策、措施积极加以干预,有计划地加以自觉调整,是我们所面临的新课题。建议政府能够给从事民族旅游接待的村民以小额贷款,帮助村民增加社区民族旅游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同时对村民进行免费培训,提升他们的旅游服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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