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政府制度
2013-03-19王海明
王海明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100871)
论民主政府制度
王海明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100871)
总统制政府因其三权分立平等而使最高权力化为乌有,难以成为一个统一体,难以巩固;议会制政府因其议会主权和竞争性政党制度,既实现了分权,又保全了最高权力,易于成为一个统一体,易于巩固。这样一来,议会制便比总统制更加符合民主政府制度优劣评价标准:民主的实现和巩固。因此,议会制不论有多少缺陷,都是比较优良的民主政府制度;总统制不论有多少优点,都是比较恶劣的民主政府制度
总统制;内阁制;议会主权;最高权力分立;竞争性政党制度
一最高权力分立模式
毋庸赘言,民主政府因最高权力的分割方式不同而形成四种政府制度:总统制、议会内阁制与半总统制以及委员会制。但是,如果顾名思义,以为总统制就是设有总统的政府制度,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德国、意大利和法国都有总统,却并非总统制国家。总统制原本为美国的国父们创造,美国堪称总统制的典范。世界上绝大部分民主国家都实行总统制,据1982年统计,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多达84个。所谓总统制,正如高纳所言,就是最高行政首脑或总统与立法部门,都分别由选民直接选出,因而相互独立而不对立法部门负责的政府制度:“总统制的政府,与内阁制或国会制政府相对的,是一个行政部(包括国家元首和他的阁员),在宪法上,关于他或他们的任期是对立法院独立,而关于他或他们的政治政策也不对立法院负责的制度。”[1]293
在这种政府制度下,行政部门与立法机构是分离独立的,成员之间互不重叠。总统和议会任期固定,都不能推翻对方而垄断全部权力。行政权集中在总统手中,内阁和部长只是作为顾问对总统负责。总统制的最根本特点,无疑是三权——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明确分立。不过,正如里普森所指出,三权并非完全绝对地分离独立,而是主要的全局的权力分离与次要的局部的权力混合,以使三个权力组织相互部分参与和支配彼此的行动,从而既相互制约、有效防止最高权力被篡夺和滥用,又协调一致、保障国家成为一个统一整体而不致分崩离析[2]。
欧洲的民主国家,如英国、德国和意大利等等,大都实行议会内阁制。据统计,世界上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有40多个。所谓议会内阁制,亦即议会制或内阁制,就是最高行政部门或内阁由议会选出并对议会负责的政府制度:“所谓内阁制政府,就是一个真正的行政部——内阁或阁部——在它自己的政治的政策和行为上是直接的和合法的,对立法部或立法部的一院(平常是众议院)负责而间接对选举团负责的一种制度;同时,那种名义上的行政部——国家元首——却居于不负责任的地位。”[1]282在这种政府制度下,选民选出议会,议会选出首相,首相挑选内阁阁员形成最高行政部门:内阁。
内阁制的最根本特点,无疑是内阁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如果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那么,内阁或者全体辞职,或者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选出新议会。如果新议会仍然对原内阁不信任,内阁必须辞职。但是,内阁是由议会多数党组成的,首相就是多数党领袖,阁员通常都是议会的议员,因而内阁实际上就是议会的核心,堪称议会的常务委员会。因此,罗威尔说:“内阁是被称为下议院的一个委员会,并且是它的最重要的一个委员会;但实际上,它还不止此。它不像一个普通委员会,是没有议员的议案交付它的。相反地,它有创制和编制它向下议院所提出的议案的独有权利;并且,在事实上,这些议案包括了差不多所有制成法律的重要议案。所以,绝大多数的立法是专门由阁员们创制的。”[3]304
何谓半总统制?利普哈特说:“存在着普选产生的总统和议会选出的内阁首脑并存的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半总统制’或‘首相—总统制’,在我们所考察的36个民主国家中有6个实行半总统制:奥地利、芬兰、法国、冰岛、爱尔兰和葡萄牙。”[4]87黑格和哈罗普也这样写道:“总统制政府和议会制政府是政治行政部门的纯粹形态。论及半总统制政府或二元行政部门,我们已进入一个更为复杂多变的领域。半总统制行政部门将民选总统与对议会负责的总理和内阁结合在一起。半总统制的经典定义来自法国学者杜维尔热,他指出:‘如果宪法确立的政体把下述三个要素结合在一起,这种政体就是半总统制:(1)共和国总统由普选产生;(2)总统拥有相当大的权力;(3)然而,总统有对立面存在,即总理和各部部长;他们拥有行政和管理权力,并且只要议会不反对他们就可以保住职位。’”[5]393可见,所谓半总统制,也就是民选总统与议会选出的内阁及其首脑相结合的政府制度,亦即行政首脑——国家总统与内阁总理——分别由选民和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制度:总统民选是总统制的根本特征;内阁及其总理由议会选举是议会制的根本特征,因而属于半总统半议会制的混合制政府制度。
所谓委员会制,就是几个委员完全平等执掌最高行政权并受议会控制的政府制度,亦即废除首相特权的议会制。瑞士是委员会制的典型。瑞士联邦宪法规定,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和联邦法院分别行使联邦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委员会由议会选举7人组成,7人轮流担任主席,任期1年,不得连任,7人地位完全平等,集体议事,多数裁定,委员会任期4年。委员会是议会的执行机关,最终受议会监督和控制。因此,委员会制与其说是“集体总统制”,不如说是“无首相议会制”、“无首相内阁制”。所以,高纳论及委员会制时这样写道:“这个制度是一个由立法院由其自己的议员中选出与其同任期的七人所组成的行政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即担负政府的责任。此制有些与内阁制相似,因其委员会是一个立法院的委员会,选以行使政府的行政功能的;每一委员是一部的部长;各委员在两院均有议席,他们可以动议,发言(但不得投票)并被质问,关于他们的公务行为和政策;他们大部分是受立法院(下议院)的控制,当立法院坚持的时候,他们通常须接受其要求。”[1]297
二内阁制:是否违背权力分立原则
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无疑就是议会的核心,堪称议会的常务委员会。然而,众多思想家却由此进一步以为,内阁制实际上使立法权与行政权执掌于同一机构,因而背离权力分立原则。安德鲁·海伍德说:“议会制政府是这样一种制度,即政府在议会中并通过议会或议院来实施统治,因此把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融合’在一起了。尽管议会和行政机关在形式上是不同的,但实际上二者却以背离权力分立原则结合在一起,从而使得议会制政府与总统制政府明显地区别开来。”[6]白芝浩也这样写道:“总统制的特性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间的独立,恰如二者的融合构成内阁制政府的精确原则一样。”[7]中国学者王绍光亦如是说:“在议会制下,立法权与行政权是合一的:行使行政权的那些人来自议会的下院,包括总理也是由议会推举的(往往是议会多数党领袖),他们同属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换句话说,立法权和行政权并不是分离的。”[8]182
这种观点看似有理,实则大谬不然。它没有看到内阁制的深刻本质:竞争性政党制度或两个以上政党轮流(或联合)执政的政府制度。罗威尔在论及下院对内阁的监督时极为看重这一本质,因而一再说:“责任内阁制度的含义,是对当前问题抱着不同政见的两个政党轮流执政的制度。”[3]323“责任内阁制度,只有在立法机关分成两个政党的情形下,才能得到正常的健康的发展。”[3]348杨幼迥亦如是说:“政党运用为内阁制的精神所在。”[9]
诚哉斯言!两党制意味着执政党是两个;多党制意味着执政党是三个以上。因此,无论两党制或多党制的内阁制如何融合立法权与行政权,甚至集三权于一身,都只是一种现象;而其实质则是分权:两党制的内阁制是分权于两党;多党制的内阁制则是分权于多党;一党独大内阁制(如日本)则主要是分权于党内之派系(如日本自民党之主流派和反主流派以及非主流派)。否则,如果不是分权而是融合立法权和行政权于多数党垄断的议会或内阁,那就是一党独裁制而不是竞争性政党制度,亦即不是一党独大、两党制与多党制,说到底,不是民主政府制度。
这种竞争性政党制度的内阁制之分权,细究起来,不但直接通过联合执政来实现,不但最终通过轮流执政来实现,而且更主要地是通过议会——特别是议会的反对党或反对派——对内阁的质询、辩论、审查和监督等方式来实现。对此,考克瑟等人曾有极为透辟的阐述:“政府向议会负责,并通过议会向人民负责。因此,政府必须在议会中为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和进行辩护。下议院审查与影响政府立法的主要方式,包括议会质询和一般性的、休会期间的以及紧急情况的辩论,还有紧急动议、成立特别委员会以及与大臣的通信。公共责任委员会是一个古老而重要的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在下院审议政府预算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它拥有15名委员,主席是反对党的高层成员。该委员会尤其关注确保纳税人能够从公共开支中受益。1983年以来,它得到来自国家审计委员会的强有力支持;而国家审计委员会又是在审计员与审计总长指导下,拥有900名职员的独立机构,每年都会提出50份左右的审计评估报告。公共责任委员会以及审计员与审计总长的报告通常都会对政府部门极尽批评鞭笞之能事。”[10]238-239
诚然,议会中的反对党是少数派,似乎不起决定作用。但是,正如考克瑟等人所言,内阁制的议会实乃国民辩论之舞台,少数派凭借国民的视听和参与,足以成功阻挠内阁独裁而实现分权,最终轮流执政:“议会在所有场合均以其他机构无法比及的方式,成为国民辩论的中心舞台。这些场合包括:首相的质询时间,常规状态下重大议题的开始与结束;还有像威斯特兰事件(1986)那样更热烈的情形:其时攸关政府的、首相的或是某位内阁大臣的声誉,空气中甚至弥漫着辞职的味道;最后,还有那伟大的历史性场合,当其时也,下院或多或少将超脱政党纷争。于是就有了保守党人艾默里在1940年著名的挪威辩论中对工党人士格林伍德发出的著名呼吁:‘亚瑟,你要为了英格兰而发言!’就是在这场辩论中,张伯伦下台而丘吉尔成为联合政府的首脑。这一场议会辩论产生了重大影响,决定性地扭转了战局,甚至根本改变了历史的进程。”[10]240
可见,竞争性政党制度使内阁制呈现现象和本质的背离。一方面,多数党执政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必定是内阁领导议会,从而立法权与行政权融合一起。然而,这仅仅是现象。因为,另一方面,从本质上看,两党轮流执政等竞争性政党制度意味着,议会与内阁融合的主流深处,一直流淌着议会与内阁分权的暗流,这种暗流时隐时现,时强时弱,最终势必通过不信任案等方式导致内阁倒台:“不信任案在执政党占据优势多数的情况下通常很少提出;但是当相反的情形发生时,就比较频繁出现:1976~1979年间议会曾提出三次不信任案,最后一次是在1979年3月,结果导致工党政府的倒台。”[10]248因此,正如爱尔伯德所指出,内阁制与总统制一样,也是分权的政府制度,只不过“行政部与立法部权力分立是没有如美国宪法所规定的那样分明”[1]283。那种以为内阁制背离权力分立原则的观点,不过是只见现象而不知本质的皮相之见罢了。
三政府制度之优劣
最高权力在中央政府内部的分割及其形成的内阁制、总统制和委员会制之优劣,乃是民主政府制度的核心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围绕它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的缘故。19世纪下半叶,英美学者白芝浩与威尔逊就曾探讨内阁制与总统制之优劣,认为前者优越于后者①。二战期间,争论又起,普莱斯认为内阁制优越于总统制,拉斯基则认为各有千秋②。到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政治学家胡安·林茨重启争端,引发了内阁制与总统制孰优孰劣的激烈大论战③。这些争论,发人深省,不乏真知灼见。遗憾的是,真知灼见有余,而科学方法不足。因为双方都未曾论及政府制度优劣的评价标准,而只是逐条列举两种政府制度之优劣。通过这种优劣的逐条清点,卢瑞钟得出结论说:“综合以上分析,总统制之优点为13加10,共23点,其总缺点为3加33,共36点,两者相抵,为负13点。而内阁制之优点为13加19,共32点,总缺点为3加6,共9点,两者相抵得正23点。总计之下,两制之相差点为36点,内阁制较为优越。”[11]
这种枚举方法是不科学的。因为有一利必有一弊,任何政府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而必定利弊兼具。因此,科学的评价方法无疑是确立政府制度优劣的评价标准。符合标准的政府制度,不论有多少缺陷,都是优良的;不符合标准的政府制度,不论有多少优点,都是恶劣的。那么,内阁制与总统制等民主政府制度优劣评价的标准究竟是什么?显然只能是民主政府制度的目的:民主的实现和巩固。
准此观之,如果内阁制果真如众人所言,是立法权与行政权合一的制度,那么,无论内阁制有多少优点,也都只能是恶劣的民主政府制度;而总统制无论有多少缺陷,也仍然是优良的民主政府制度。因为,如前所述,权力分立乃是民主制的必要条件。这意味着:立法权与行政权合一的政府制度,违背权力分立原则,已经不是民主政府制度。然而,以为内阁制立法权与行政权合一的观点,如前所述,是大谬不然的皮相之见。殊不知,就其本质来说,内阁制乃是两个以上政党轮流(或联合)执政——因而分权于两个以上政党——的政府制度;这种内阁制之分权,不但直接通过联合执政来实现和最终通过轮流执政来实现,而且更主要地是通过议会——特别是议会的反对党——对内阁的质询、辩论、审查和监督等方式来实现。
这就是说,内阁制之为分权的政府制度,完全以竞争性政党制度为前提。如果没有政党和竞争性政党制度,那么,内阁制确实就是立法权与行政权合一的非民主政府制度。美国国父们——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设计者们——之所以创造总统制而没有采用内阁制,说到底,就是因为不懂得竞争性政党制度乃是民主制的必要条件,却极端厌恶政党,不允许政党存在而实行无党制。这样一来,如果实行内阁制,势必立法权与行政权合一,违背权力分立原则,也就不是民主政府制度,因而也就只有总统制才是分权的民主政府制度。这就是美国国父们创造总统制的最深刻的原因:无党制的内阁制确实是违背分权原则的非民主政府制度。
然而,美国国父们错了!总统制既非唯一亦非最好的民主政府制度,内阁制比总统制更加优良。因为政府制度优劣的标准是民主的实现和巩固。由是观之,不分权的政府制度固然最为恶劣,但也并非分权越彻底越极端越过度越好。因为分权虽然是民主制的必要条件,但是,民主的巩固程度,一般说来,却与分权的程度成反比:分权过度势必导致民主灭亡。因为不独民主政府,而且任何政府乃至任何社会,其存在与发展的最根本的条件,无疑是统一,是“完整地结合为一个单位”。只有当政府或社会如同一个人那样“构成一个整体”,亦即成为一个统一体、一个“公共的大我”、一个“公共人格”,它才能够存在发展;否则,四分五裂、各行其是,势必崩溃灭亡。这个道理,阿奎那曾有十分精辟的阐述:“‘无论何物,只要统一即可存在。’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会看到,各种事物都极力避免分裂,而一物的分裂则源于其某种内在缺陷。因此,不论管理众人者是谁,他的首要目标就是统一或和平。”[12]
那么,政府或社会如何才能够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呢?显然不但需要权力,而且需要一种统帅所有权力的最高的不可抗拒的权力。因为正如狄骥所言,如果只有权力而没有最高的不可抗拒的权力,人们势必各行其是,政府、社会便会处于四分五裂的无政府状态而崩溃瓦解:“如果两种权力同等的效力并且平均发展,那么处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国家存在,而在语源学意义上讲便是无政府状态,这种状态一直将继续到组成一种不可抗拒的权力时为止。”[13]因此,最高权力乃是政府或社会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的最根本的必要条件。
问题在于,分权恰恰就是分割政府所行使的最高权力而使其不再是最高权力,因而说到底,岂不就意味着使政府分裂、不统一而灭亡?因此,民主政府要成为一个统一体而不致灭亡,就必须适度分权。所谓适度分权,就是既能够三权分立或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又能够使其中一权成为最高权力而统帅其他权力,以保障民主政府成为一个统一体,从而能够巩固、存在和发展。
内阁制——源于以立法权为最高权力的洛克分权理论——恰恰就是这样一种适度分权的政府制度。因为内阁制,说到底,意味着议会主权,意味着内阁对议会负责,意味着唯有议会行使而内阁则不能行使最高权力,意味着唯有议会才能行使人民所拥有和委托的最高权力。这样,内阁制,一方面,便因其竞争性政党制度而实现了分权,使议会主权分掌于两个以上政党,因而导致议会的立法权与多数党内阁的行政权的分立,最终实现人民主权或民主;另一方面,这种内阁制毕竟因其议会主权而使内阁执掌的行政权从属于议会执掌的立法权,从而使民主政府成为一个统一体,保障了民主的巩固、存在和发展。
相反地,总统制则属于分权过度的民主政府制度。因为总统制的根本原则是三权分立,亦即使议会的立法权与总统的行政权以及法院的司法权分立且平等,因而也就使政府任何部门都既不能拥有也不能行使最高权力,说到底,政府三权并列,不存在最高权力。这样一来,固然可以避免最高权力被政府篡夺而确保人民主权或民主的实现;但是,三权并列而没有最高权力,无疑会导致政府各部门的僵局,难以成为一个统一体,难以巩固。这就是从白芝浩到林茨几乎所有内阁制优越论者都强调的总统制最根本的弊端④。这就是为什么众多学者的实证研究都表明内阁制存活率高于总统制的原因。
“跨国跨时段研究一般支持议会制优于总统制的看法。议会制对比总统制的优势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民主质量的影响,一是对民主存活率的影响。先看对民主质量的影响。德国的一个机构最新的研究发现,如果把议会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分开,在24个成熟的民主国家里,18个采取了议会制,2个采取总统制,4个采取半总统制;在20个巩固的新兴民主国家里,13个采取议会制,5个采取总统制,2个采取半总统制。另外还有50个虚有其表的、‘残缺的民主’国家里,其中12个采取议会制,26个采取总统制,12个采取半总统制。这种分布表明,质量比较高的民主往往出现在那些采取议会制的国家,质量比较低的‘民主’往往出现在那些采取总统制的国家。再看议会制或总统制对民主存活率的影响。有一项较早的研究分析了1949~1979年间独立的93个国家,其中41个国家采取议会制,36个国家采取总统制,3个国家采取半总统制。到1980~1989年间,在本来采取总统制和半总统制的39个国家里,民主体制全部灰飞烟灭,死亡率是100%;而在采取议会制的41个国家里,还有15个保留了民主体制(其中包括印度、以色列、博斯瓦纳),存活率是37%。其后,另一项研究分析了53个在1973~1989年间经过民主转型的非OECD国家,如果以连续十年保持民主体制为标准,议会制的存活率是61%,总统制的存活率是15%;反之,议会制发生政变的可能是18%,总统制发生政变的可能性是40%。2002年发表了一份更新的研究,它发现在1946~1999年间,每23个总统制民主会死亡一个,而每58个议会制民主才会死亡一个;在1950~1990年间,总统制民主的平均预期寿命是21岁,议会制民主的平均预期寿命是73岁。”[8]182可是,究竟为什么同样实行议会制,有些能够巩固存活,而另一些却不够巩固和灭亡?为什么同样实行总统制,有些灭亡而另一些却存活下来?为什么美国实行总统制,不但从开始至今存活200余年而毫无灭亡迹象,而且日益强盛?究其原因,正如林茨及其批评者所见,政府制度仅仅是政府存活的因素之一;决定政府存活的还有其他众多因素,如选举制度、政党制度以及民主的经济条件、社会条件、文化条件和政治条件等等⑤。
因此,一方面,那些议会制政府之所以灭亡,并非因其实行议会制,而是因其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以及不利于民主巩固的经济条件、政治条件、社会条件和文化条件。如果这些因素相同,那么,议会制政府的存活率,因其易于成为一个统一体,必定高于难以成为一个统一体的总统制政府。另一方面,美国等总统制政府存活至今,甚至日益兴盛,决非因其实行总统制,而是因其有利于民主巩固的经济条件、政治条件、社会条件、文化条件以及政党制度等等。如果这些因素相同,那么,总统制政府——因其难以成为一个统一体——的存活率必定低于议会制政府:议会制政府易于成为一个统一体。这就是为什么,从统计学的意义来说,全世界议会制政府的存活率大大高于总统制政府的缘故。
总而言之,总统制政府因其三权分立平等而使最高权力化为乌有,难以成为一个统一体,不易巩固;议会制政府因其议会主权和竞争性政党制度,既实现了分权,又保全了最高权力,易于成为一个统一体,易于巩固。这样一来,议会制便比总统制更加符合民主政府制度的优劣评价标准:民主的实现和巩固。因此,议会制不论有多少缺陷,都是比较优良的民主政府制度;总统制不论有多少优点,都是比较恶劣的民主政府制度。更何况,正如林茨等众多学者所指出,就其他方面来说,不但议会制与总统制相比优越多而缺陷少,而且更重要的,议会制实现民主的程度也高于总统制⑥。利普哈特曾将这一点作为议会制与总统制的第三个根本差别,他指出:“总统制政府与议会制政府的第三个根本差别是,议会制下的行政机关是集体的、团队式的;总统制下的行政机关是个人的、非团队的。……在议会制内阁中,内阁首脑的地位差别很大,有的十分突出,有的与其他内阁成员实际上是平等的,在决策时总是存在着较高程度的团队合作;而在总统制内阁中,内阁成员仅仅是总统的顾问和下级。在议会制下,最重要的决策必须由整个内阁集体作出,而不是由内阁首脑个人来决定;在总统制下,最重要的决策由总统来作,总统可以采纳内阁的建议,也可以不理睬甚至反对内阁的建议。”[4]85
然而,议会制优越于总统制,是否意味着混合制——亦即半总统制——的价值介于其间?回答是否定的。半总统制恐怕是最坏的民主政府制度。因为总统制的一个根本弊端,就是总统权力过大,以致被称之为暂时的独裁者;而半总统制中总统的权力却更加巨大:“这种体制中的总统通常对外交负有特殊责任,并且能够任命部长,包括总理,发起全民公决,否决立法以及解散议会。总统能够对外交事务提供一致的领导,而议会和政府对总统负责,专职处理错综复杂的国内事务。”[5]393
这样一来,半总统制中总统,正如迈耶所指出,实际上超过了美国总统的权力:“总统不但制定国家政策及其实施程序,而且具有制定法律程序的权力,其掌握的权力甚至超过美国总统。总理由总统任命,在受到信任的前提下对议会负责,但并非议会必然成员。直到戴高乐主义者希拉克就任该职之前,总理最多只是总统的代理人以及总统与国会间的联络人。”[14]
诚然,一般说来,问题的关键取决于总统是否属于议会多数党。如果总统不属于议会多数党,那么,实权可能不在总统而在总理。但是,如果总统属于议会多数党,那么,正如黑格等人所言,他就可能像戴高乐那样成为独掌国家最高权力的君主:“戴高乐以其皇帝般的作风把总统的权力发挥到宪法限制的边缘,有时甚至可能超越了宪法的限制。实际上,第五共和国也常常被叫做‘共和君主国’。”[5]395
因此,如果说议会制因其既民主又巩固而是优良的民主政府制度,总统制因其虽民主却不巩固而是比较恶劣的民主政府制度,那么,半总统制则因其本身就蕴涵严重非民主因素而是最恶劣的民主政府制度。但是,议会制还不是最优良的民主政府制度,最优良的民主政府制度无疑是委员会制。因为委员会制就是无首相的内阁制,就是废除首相特权的内阁制:委员会制是几个委员轮流担任主席而完全平等执掌最高行政权;内阁制则是首相与阁员不平等地执掌最高行政权。所以,委员会制所实现的民主程度远远高于内阁制,是更加民主的政府制度,因而也就更加符合民主政府制度优劣的评价标准,是更加优良的民主政府制度。诚然,委员会制如今只有瑞士一国实行而已。但这并不足以否定它是最优良的民主政府制度。恰恰相反,大凡最优良者,皆因其最为理想而难以实现,更难以普遍,而只能寄希望于未来。未来社会乃是人类理想之实现,到那时,抽签制选举将普遍取代投票制选举,委员会制必将如火之燃上和水之就下而不可防止于天下。
注释:
①参阅白芝浩著《英国宪法》第66~73页,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威尔逊著《国会政体》第93~104页,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②参阅Don K. Price. The Parliamentary and Presidential Systems [J].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 Vol.3 , No.4 , 1943 ;Harold J.Laski.The Parliamentary and Presidential Systems [J]. Public AdministrationAdministrationReview , Vol.4 , No.4,1944.
③参阅:J uan J.Linz. The Perils of Presidentialism [J]. Journal ofDemocracy , Vol.1 , No.1 , 1990 ;Donald L. Horowitz. ComparingDemocraticSystems [J]. Journal of Democracy , Vol.1 ,No.4 , 1990;Juan J.Linz. The Virtues of Parliamentarism [J]. Journal of Democracy,Vol.1 , No.4 , 1990 ;Arend Lijphart. Parliamentary Versus PresidentialGovernment [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1992.
④参阅白芝浩著《英国宪法》第66~73 页,商务印书馆2010 年版;Juan J.Linz. The Perils of Presidentialism [J].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1 , No.1,1990;J uan J. Linz. Presidential or ParliamentaryDemocracy : Does It Make a Difference [A]. in J uan J. Linz ,ArturoValenzuela (eds.).The Failure of Presidential Democracy [C]. 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4.
⑤参阅Donald L. Horowitz. Comparing DemocraticSystems [J]. Journalof Democracy , Vol.1 ,No.4 , 1990;J uan J.Linz. The Virtues of Parliamentarism[J].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1 , No.4 , 1990;ScottMainwaring , Matthew Soberg Shugart.Presidentialism and Democracyin Latin America [M]. New York , N 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
⑥参阅J uan J.Linz.The Virtues of Parliamentarism[J].Journal of Democracy,Vol.1,No.4,1990;J uan J.Linz.The Perils of Presidentialism[J].Journal of Democracy,Vol.1,No.1,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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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群喜)
D033
:A
:1674-9014(2013)04-0039-06
2013-05-20
王海明,男,吉林白城人,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闽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教授,研究方向为国家学与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