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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势维权”:新生代农民工与集体行动

2013-03-16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

中国工人 2013年4期
关键词:资方集体行动新生代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 教授 李 琪

当中国在较小的经济动荡中度过了2008-2009年的世界金融危机之后,2010年发生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工人集体行动似乎开启了劳资关系的一个新的时期。尽管在地方政府的积极协调和民间人士的有效斡旋之下,那一年春夏发生的一系列罢工事件得以平息,但随之引发的工潮持蔓延与发展之势并延续至今。

笔者一直对工人的集体行动予以关注,这类行动表现为怠工、罢工、封堵工作场所通道、到政府请愿和街头示威。在本文中,笔者将在172个工人集体行动个案(2011-2012年)分析的基础上,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及其与集体行动的关系等做一概括性分析。笔者指出,近年工人集体行动的一大特点是新生代农民工成为行动的主体,他们行动的依据是“以势维权”。

“新生代农民工”是指出生于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的农民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2009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新生代农民工”首次出现于官方文件。进入本世纪以来,新生代农民工在农民工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我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中国农民工总量为2.5亿,新生代农民工超过了1个亿。可以说,新生代农民工是一群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成长起来的雇佣工人,他们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是典型的雇佣关系,他们的特征与近年工人集体行动的主体、原因和形式等等都有直接的联系。

一、已有文献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归纳

自2009年中央政府的文件发布之后,新生代农民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笔者选取5份针对新生代农民工所作的调查报告作为参考文献,它们分别为:中华全国总工会政策研究室的“2010年企业新生代农民工状况调查及对策建议”、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的“新生代农民工的数量、结构和特点”(2010年)、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新生代农民工研究”(2012年)、深圳市总工会与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的“深圳新生代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报告”(2010年)和共青团北京市委的“新生代农民工发展与服务报告”(2012年)。从这些文献中,新生代农民工的主要特征可以归纳如下:

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水平较高

在新生代农民工中,大部分人接受过初中及以上水平的教育。在各文献中,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水平者所占比例从28.90%到67.20%。例如,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调查结果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10.7年,远高于老一代农民工的8.6年;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的调查结果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8年,上一代农民工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8.8年。

新生代农民工缺少在农村务农的经验

在3份带有相关数据的文献中,新生代农民工出来打工前有过务农经历者的比例从10%到11.9%,换言之,有大约90%的新生代农民工缺少务农的经历与种田的技能,而且,这个比例正在随着时间的推延而加大。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在学业完成之后就进入了工厂,其中,更有一部分人作为第一代农民工的子女,是在城市中成长起来的。可以说,他们中间的大部分人已经不具备返回农村生活的技能,对农村生活缺少认同感与熟悉感,对土地和乡村缺少归属感。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调查报告指出,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在消费习惯、生活习惯、生活方式、社会关系网络和对未来的期望等5个方面表现出极其强烈的亲近城市的倾向。

新生代农民工在制造业中的聚集比例较大

在4 份带有相关数据的文献中,所占比例从36%到73.9%,由于文献数据来自于不同的城市,进而可以认为,新生代农民工在制造业中就业者的比例应当在50%左右。

新生代农民工在工厂的聚集程度较高

在3份带有相关数据的文献中,他们居住在工厂宿舍的比例从43.9%到46.8%。学者任焰和潘毅将这种由雇主为工人提供住所,承担劳动力日常再生产的现象定义为“宿舍劳动体制”。在题为“宿舍劳动体制:劳动控制与抗争的另类空间”的个案分析报告中,她们提出,在“宿舍劳动体制”中,一方面,雇主可以通过宿舍对工人的劳动与生活进行直接控制,并随时根据生产需要灵活使用劳动力,以实现对劳动力使用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这种体制迫使工人不得不对自己的宿舍空间进行控制和利用,进而为工人们的聚合与集体行动提供了空间。

新生代农民工掌握并依赖互联网与现代通讯技术

互联网已经成为新生代农民工信息来源的主要工具。在4份带有相关数据的文献中,他们业余时间上网的比例从46.9%到85.7%。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老一代农民工中,上网者的比例仅为32.2%,每天上网的平均时间也不到40分钟;在新生代农民工中,上网者的比例为85.7%,每天平均上网时间为2.7小时;在受过中高等教育的新生代农民工中,这两个指标均更高达91.3%和3.3小时。深圳市总工会与深圳大学的调查结果显示,新生代农民工上网的比例为57.1%,高于老一代农民工22个百分点。共青团北京市委的调查显示,有94%的新生代农民工会上网,平均每天上网时间为3.6小时,使用手机和电脑上网的比例分别为39.9%和39.6%,在网络使用的内容上,以Q Q 和M S N所占比例最高。

二、新生代农民工集体行动的特征分析

新生代农民工的上述特征与近年工人的集体行动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或者说,在这些集体行动中,体现了新生代农民工的行动特征。

新生代农民工具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

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较高,对现行法律与政策有较多的了解,从而形成了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他们会更多地追求平等,抵制歧视,并会对资方的管理方式做出合法性的评估。基于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当他们对资方的管理方式或者管理行为产生不满后,会自觉地反思工厂的管理模式与工资福利待遇的合理性。此时,资方的一些不当行为或者劳资之间的偶然性事件,常常会被他们解读为资方对工人权利的蔑视与侵犯,进而引发全厂范围的集体行动。在笔者收集的172个个案中,因资方粗暴专制的管理方式或者保安人员的不当行为所引发的行动个案并非少数。

例如,2011年1月,位于广东深圳的某塑料制品公司(日资)的工人举行罢工,工人们在互联网发布的消息中称,罢工起因是工人不满资方的刻薄待遇,其事实是,资方在2010年末举行聚餐时,没有邀请普通员工参加,给工人们的午餐加餐仅仅是一只鸡腿;工人们随后罢工并堵路抗议,要求改善食堂饭菜质量。2011年6月,位于广东广州的某手袋厂(韩资)的数千名工人罢工,罢工起因是新上任的韩籍董事长对工人管理苛刻,禁止工人在工作时间喝水、上厕所;工人们还指出,韩籍管理人员任意辱骂工人,更有管理人员借“检查”为名,随意出入女厕所。2011年11月,位于江苏太仓的某电子公司(日资)的数百名工人罢工,抗议日籍主管语言侮辱工人,要求该主管立即辞职。2011年11月,位于广东深圳的某电子厂(台资)的近百名工人聚集厂门口举行抗议活动,表达对资方安检制度的不满;工人们说,他们每天要接受12次安检,有时候保安还会对女工搜身;工人们质问,在资本家眼里,我们哪里还有做人的尊严?

较为集中的利益诉求常在雇佣关系变动时引发集体行动

曾有研究文献指出,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诉求出现了多样化的倾向。笔者认为,在雇佣关系的日常运行中,的确可以看到这种诉求多样化的倾向,但当雇佣关系发生变动之后,在新生代农民工高度聚集的制造业和独特的“宿舍劳动体制”中,他们的诉求会在短时间内趋于一致,并迅速引发集体行动。

近年来,受2008—2009年金融危机和2011年欧债危机的影响,我国沿海地区以外贸出口产品为主的制造业企业面临订单减少,出口困难等诸多问题,它们不得不采取关闭工厂、搬迁工厂、大量裁员或者转让产权等方式降低经营成本。这些做法导致了雇佣关系的变动,有些工人不愿意随厂搬迁而不得不选择辞职,有些工人因工厂关闭而需要重新寻找工作,还有些工人因雇主变动而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尽管个人面临的就业前景不同,但他们在此时所产生的利益诉求却是一致的,即,要求资方在雇佣关系变动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在172个个案中,由这一诉求引发的个案为44起,所占比重为25%。另外,还有12起个案是因雇主在拖欠工资之后逃逸引发的,在这些个案中,工人们将行动的对象指向了当地政府。

新生代农民工高度集中的特征也使资方的些微举动与变动极易被觉察与传播,加之对雇主长期的不满与不信任,使他们对资方的承诺持高度的怀疑态度,这也使不少集体行动是在工人认为雇佣关系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到其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发生的。

2011年1月,位于广东东莞的某制鞋厂(台资)的300名工人罢工并堵路,起因是员工之间传闻工厂要搬迁,工人们要求资方明确告知搬迁信息和经济补偿方案。2012年8月,位于广东江门的某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港资)的法人代表意外身亡,因工厂拖欠了工人三个月的工资,一些员工在得知这一消息后,担心资方无法偿还工资,遂在10月中旬采用拦路、堵路等方式聚集在公司门口追讨工资。2012年11月,位于广东深圳的某电机公司(日美合资)的6000多名工人连续两天举行罢工,罢工起因是资方将公司产权转让,员工们担心雇主变换之后原有工龄归零,遂要求资方先支付经济补偿金,再与新雇主签订劳动合同。

城市化的消费需求转变为集体行动中的经济诉求

新生代农民工的消费观念、娱乐方式和社会交往模式都更接近城市青年。在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调查报告中,研究者通过对两代农民工的日常开支进行比较后发现:新生代农民工在消费习惯上逐渐城市化,他们在娱乐、服装、通讯等项目上的花费都显著高于老一代农民工,例如,他们在服装和娱乐上的花费分别是老一代农民工的2—3倍。共青团北京市委的调查结果也显示,新生代农民工月平均支出为1478元,在其收入远低于北京市城镇职工的情况下,呈现出“收入节余较少、生计型消费为主”的经济特征。这种消费需求模式的变化使新生代农民工存在收支相抵甚至透支的问题,进而产生对现有的收入水平的不满。

新生代农民工对工资收入的不满使增加工资成为集体行动中的主要诉求。在172个工人集体行动个案中,增加工资为首要诉求的个案为33个,所占比重为19.1%,在其他个案中,增加工资也是行动的诉求之一。此类诉求说明,新生代农民工已经不再满足于工资水平仅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增加,也不再容忍以延长工作时间获取加班工资来增加收入的方式。

可以说,增加工资已经成为新生代农民工集体行动诉求的主旋律或者必然出现的诉求。例如,在2012年9月中日两国因钓鱼岛主权问题关系紧张时,在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些日资工厂中,工人们举行罢工以示抗议,在行动中,他们除了抗议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宣示之外,均提出了增加工资的诉求。

互联网与现代通讯技术成为有效的组织动员手段

可以说,绝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都已经将移动通讯作为联系手段,大部分人都熟练地掌握了互联网技术。互联网和现代通讯技术具有集体行动的动员潜力和行动信息传播的推动力,为工人们的迅速聚集与随时沟通提供了便利。在2010年广东南海本田公司的罢工中,工人们已经使用手机短信与Q Q 等联络方式,在2011年之后的工人集体行动中,工人们更多的是使用微博来传递信息。有专家指出,微博提供了一个交流信息的平台,当工人集体行动发生时,微博既可以让不同地区、不同工厂中的工人了解到罢工的起因与工人的诉求,也能够动员工人为自身权益而开展相似的集体行动;同时也使工人们有可能得到来自其他社会群体的理解与认可。因为微博支持图片和视频分享,信息发布者可以用手机拍摄罢工场面,再将照片或视频附在微博文字后面传递出去,这种图文并茂的传播方式极大增强了消息的可信度。在笔者收集的172个案的相关报道中,有超过半数的个案是通过微博以图片、视频的形式传播的。

2011年8月,当某汽车销售公司要大量裁员的消息在网上传递时,就有一个由该公司员工建立的Q Q 群在议论交流有关信息,有知情人士称,截至9月7日,该Q Q 群已有490人,其中不乏媒体人士。在这个Q Q 群中,员工们策划了统一的行动,并利用这个平台与媒体保持联系。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在对此案协调中发现,工人们“把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力抬高到决定性的地位,认为只有外界舆论、市场、政府、社会等等的压力才足以让公司就范,他们想方设法地联系记者、向外界爆料、更新微博”,致使“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组合人群、统一诉求,并完成策划组织工作等成为这次集体行动的亮点之一。”

2012年3月,位于广东深圳的某电子公司(日资)的员工因不满资方在提高工资的同时削减津贴而举行罢工。事后,有知情人认为,此次罢工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班组长等基层管理与一些技术人员发挥了核心作用,他们承担了从罢工的诉求归纳、发言和谈判到与媒体及其他社会支持的联络工作;在罢工开始时,现场的工人已经人手一份“问题诉求总结”,在不少微博、博客和网站上,还流传着一份该厂“全体员工致社会的公开信”。正是这些清晰的诉求归纳,使得罢工的对象集中、明确,而诉求的集体讨论和归纳实际上是一个工人的组织和动员过程。

“以势维权”成为新生代农民工集体行动的基本依据

与过去工人集体行动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新生代农民工的集体行动依据是“以势维权”,这种“势”可以理解为行动参与者的组织规模或者聚合程度。

在已经基本完成的国有企业改制中,曾经发生过一些工人集体行动个案,在改制中,当工人们感到利益损失时,会采取罢工、堵路、请愿等集体行动方式表达不满。中外学者对此类集体行动有过深入的研究,并发表了四种代表性的论点,包括原香港中文大学副教授李静筠提出的“集体无行动”、北京大学刘爱玉教授提出的“无集体行动”、香港浸会大学陈峰教授提出的“生存伦理”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于建嵘研究员提出的“以理维权”。这些论点归纳了此类工人集体行动的本质与基本依据。

笔者认为,以上论点已经难以作为新生代农民工的行动依据,这些行动是将“以势维权”作为依据的,也就是说,当工人们认为自己的组织规模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例如,可以动员一个工厂全体工人或者大部分工人或者关键生产部门的工人,即可发起行动,并对行动结果做出较为乐观的评估。这种“以势维权”的集体行动的一个特征是,工人们提出的诉求有可能超出法律的底线,以致资方在本身并无违法行为的时候,陷入一场劳资纠纷之中,或者说,工人们有时不再对诉求的合法性予以考虑,他们的诉求可能仅仅是基于自己对诉求合理性的理解与解释。

例如,在企业发生产权转让或者变动时,即使资方承诺不会因此裁员,工人们仍然会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在工厂搬迁的时候,那些不愿随之迁移的工人会提出高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要求,这些要求可以从“N+1”到“N+8”,即要求资方在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N)之外,再支付相当于1个月到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新生代农民工“以势维权”可以用一些工人的集体行动个案加以印证。自1988年富士康科技集团在中国沿海城市设厂之后,十多年间,这些工厂鲜见工人罢工个案。2011年,该集团为降低生产成本将工厂迁往内地,随之在各地出现了工人的集体行动,在2012年间,仅国内媒体报道的个案就有7起,分别发生在湖北武汉、山西太原和河南郑州等工厂中。在富士康内迁之后,之所以频繁发生工人集体行动个案,其原因仍然可以用新生代农民工“以势维权”的论点加以解释。当富士康的工厂集中于沿海地区时,其所雇佣的工人大部分远离家乡,加之该公司对工人采取的“分隔化”、“原子化”的管理方式,工人集体行动之势难以形成。当工厂内迁之后,要从当地招收工人,这就使工人们占据了地缘优势与亲缘优势,两种优势大大加强工人的行动之“势”,最终使工人们因不满该公司的管理方式和薪酬制度而聚合行动。

“以势维权”有时也会使劳动争议的标的发生变化,在一些涉及群体利益的劳动争议中,工人采取集体行动之后,可能会修改原来的争议标的,以争取更多的利益,此时,原来的标的就仅仅是行动的一个导火索而已。例如,2011年10月,广东深圳某精密表链厂(日资)出台新的工资制度,引起工人不满,要求资方取消这个制度,后因资方拒绝取消而导致2000名工人罢工。在罢工后,工人们的诉求转为要求资方将过去五年间未计算为工作时间的“工间休息时间”视为“加班时间”,并要求资方支付加班工资。这场罢工最终通过劳资双方谈判得以平息,资方承诺以工人基本工资为基数,按70%的比例支付加班工资。在这类可以称为“行动性集体劳动争议”中,劳资最终的博弈结果如何,已经不再取决于第三方的调解建议或者仲裁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劳资双方的实力,或者说是本文提及的“势”。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新生代农民工之所以通过集体行动“以势维权”,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皆因在企业内部缺少有效的劳资关系调整机制;在企业外部,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依然繁琐费时,政府的信访机构往往不能给出让工人们满意的答复与结果。一位曾经组织过集体行动的工人指出,工人维权的最好方式是“先组织起来”,“如果我们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我们有足够的人数,跟公司谈,跟老板谈,可能那个速度比走仲裁和到政府投诉还要快一点,毕竟到政府投诉有很多繁复的程序,我们都不是很明白的。” 由此推论,如果争议能够通过现行的程序得到解决,也不会引发工人的集体行动;或者说,工人们既然决定采取集体行动,也就说明他们本来就不想通过现行程序来解决争议。

三、结论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这一模式将大批新生代农民工吸引到中部和东部城市,将他们聚集在为品牌公司加工产品的代工企业中,这些企业单一的、高度同质性的工作也促进了工人们共同意识的生成与发育。已有的研究成果显示,集中了大量新生代农民工的企业主要是制造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这类被称为“工厂专制主义政体”的企业具有高强度的劳动过程、相对低廉的工资等特点,工人们高度聚集在宿舍区和工厂周边社区,这使他们处于相同或者相似的生产与生活环境之中,易于产生共同的利益诉求与聚合的能力;而新生代农民工的超前消费理念与对工资收入的普遍不满,又使他们开始基于市场变化和企业利润增长状况而提出分享更多劳动成果的要求,从而使过去以追讨权益(例如被拖欠的工资、被拖欠社会保险费、被克扣的经济补偿金)为主体的行动诉求转为争取权益(例如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福利待遇、主动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同时,他们也感受到在实现诉求过程中所面对的制度障碍,如企业内部缺少代表和维护他们权益的工会、缺少有效的诉求表达渠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耗时长且成本高等等。于是,他们将集体行动视为一种实现诉求的“捷径”。

在他们的集体行动中,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进而形成了这一代农民工集体行动的特征。他们的行动经常在瞬间被个别事件所引发,互联网与现代通讯技术为他们提供了有效的动员与组织手段,并使他们能够在短时间内聚集为一股足以与资方抗衡的力量。当聚合之“势”形成之后,他们会“以势维权”,并将行动的诉求不断扩张,甚至有可能超越法律的界限和资方的支付能力。在与资方的博弈中,这种“以势维权”的确可能使他们的诉求得到部分实现或者全部实现,而这些结果又是在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难以实现的。

这种以“势”之强弱来决定博弈结果的个案,实际上形成了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挑战。在工人集体行动发生之后,地方政府往往基于“维稳”的职责考虑,动用大量人力介入,官员们经常规劝工人的两句话是“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或者“通过法律程序争取自己的权益”。实际上,对于这种行动型的集体劳动争议,我国并无法律的规制或者法定的处理程序。从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到2008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有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与程序均是针对常见型劳动争议而设立的,这类争议的最大特点是没有劳动者当事人的集体行动,而且,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是明确的,劳资双方都会就事论事,争议的处理机构也不会在审理案件时涉及争议事项之外的请求。可以说,现行程序是为这类争议“量身定做”的,因此也就无法应对行动型的集体劳动争议。

基于笔者十多年来对工人集体行动个案的收集分析与整理,笔者认为,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集体行动的主体,“以势维权”已经成为他们行动的依据。尽管对工人们来说,此类行动可能是获得部分经济利益的“捷径”,但对资方与政府而言,此类行动所带来的企业经营成本与社会治理成本却是巨大的。鉴于此类行动个案有逐年增长的趋势,当务之急要做的,一是建立相应的处理程序,使此类行动型的集体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便捷有效的程序得到解决;二是倡导在企业内部建立劳资谈判平台,为工人们提供一个常规的、制度性的诉求表达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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