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对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2013-02-21/文
上海质量 2013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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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国务院每年将专门组织工作组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质量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当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办法》共10条,分别明确了考核原则、对象、方式、步骤和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并从质量目标、质量措施两个维度提出了产品质量量化指标、工程质量量化指标、质量宏观管理、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基础建设5个方面的考核指标。
《办法》规定,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会同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9月底前完成上一考核年度的考核工作。考核按照目标备案、自我评价、实地核查、综合考核、报批与通报5个步骤进行。考核结果根据评分分数高低,分为A、B、C、D 4个等级,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质检总局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同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根据《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据悉,国务院还将下发有关实施细则,对考核的目标设置、统计方案、评价方法、评分标准等进行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