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孝文化的理念形态及其现代传承
2013-02-19何建良杨向荣
何建良,杨向荣
(1.井冈山大学人文学院,江西 吉安 343009;2.湘潭大学艺术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以孝为核心的人伦道德理念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点,它贯穿了华夏上下几千年的历史,被历代圣人先哲沿用改造,被历朝统治者用作治理国家的要诀,也成为个人安身立命处世的准则。中国传统文化可谓是建立在孝的基础上,自古就有俗语:“万恶淫为首,百善孝为先”,“人有百行首重孝,孝字本是百行源”,曾国藩曾说:“读尽天下书,无非一孝字。”梁漱溟也说:“说中国文化是‘孝’的文化,自是没错。 ”[1](P307)可见中国作为道德之国,孝乃传统伦理道德之本,中国文化之根,也是中华民族区别于其他国家民族文明的独特的伦理道德观念。以孝为核心的孝文化的形成,体现出孝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广泛的文化综合意义,它已从一种道德规范延伸至宗教、政治、法律、民俗、艺术等诸多范畴,不仅具有伦理性还具有政治性和社会性。因此,要在经济、政治、文化趋向全球化的浪潮中坚持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探讨中国孝文化的理念形态以及它的现代传承就显得必要而迫切。
一
从历史的角度探讨,孝的观念起源于人类文明之初,早在殷商甲骨文中就出现了“孝”字,《尔雅·释训》中有“善事父母为孝”的解释,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对“孝”做出的解释是:“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意为孝是指子女侍奉父母的一种善行。这种解释与我国古代儒家所倡导的孝的基本含义一致,也是孝文化观念流传至今的主要含义,但其最原初的本意并不完全是这个。史前原始社会时期就有了孝意识,但此时是氏族社会时期,孝是氏族范围内的而非小家庭性质,从《礼记·礼运》中记载从世袭制社会以后伦理的变化可以看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2](P21)孝文化观念正式形成并有大量文献可考、也是学术界普遍认为的时期是在周初。西周灭商后实行宗法制,祭祀始祖以来的列祖列宗,并实行严密的等级制,制定一系列礼节,称“周礼”。周代很重视孝,把孝纳入宗法制度,可见孝既是周代宗法制和等级制的产物,也是维系这种宗法、等级制的手段。因此这时的孝文化不可避免地打上了一种家国同构的政治色彩,主要表现为尊祖敬宗和传宗接代。
尊祖敬宗表现为宗庙祭祀,但周代的祭祀在宗法制度的严格约束下,不是所有的人都有祭祀先祖的权力。据记载,宗族中继承始祖者为大宗,只有大宗的宗子即嫡系长房才有祭祀始祖的资格,其余不具备祭祀资格的小宗则祭祀宗子。这种尊祖敬宗的孝文化维护了宗族之间的等级差别和严密的宗法制,从而维护了周天子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周礼崩坏,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宗法制和等级制衰落,新的官僚制度代替了世袭的宗法制,自然经济的个体小家庭结构突显,加之生产力的提高,人们的意识进一步理性化,对于祖先神灵的尊崇减弱,周代的孝文化观念有了重大转变,出现了以儒家为代表的一批思想家对其进行改革。
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也是儒家孝道改造的开山鼻祖。他深受周代孝文化的熏陶和影响,因此在他的孝道中仍可见宗法观念的影子,要求君臣、父子、长幼各守其道,将行孝道与守礼节结合起来。但他最大的改造是将周代敬祖先之孝转变为敬父母之孝,将对宗族先祖的孝敬转移到个体家庭之中,这样就将周代贵族的孝转变为一种民众的孝,扩大了孝道范围。在孝的行为方式上,孔子加入了“敬”,使父母在物质和精神层面皆得到关怀;在孝的对象上加入了“悌”,将血亲之孝推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爱;最后还将孝与其核心观念“仁”相结合,所谓“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3](P2)以仁的人性根源普及孝,又以孝实现其天下归仁的终极目标。曾子是孔子门下以孝著称的思想家,也是儒家孝道的集大成者,其思想核心就是孝。曾子在继承孔子孝道的基础上从深度和广度上拓宽了孝的范围,《曾子大孝》中说:“居处不庄,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战阵无勇,非孝也。 ”[4](P83)将孝道扩展至道德、政治、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成为一项指导人们为人处世的普遍伦理观念。至此,孝的内涵范围扩大到最广,孝道经典《孝经》就是以曾子的孝道理念为理论基石进行概括的。其中他将对父母的孝敬延伸至政治上,将孝与忠君联系起来成为他的一大发展。孟子作为曾子门下弟子的弟子,进一步强调孝与政治的结合,提出仁政和以孝治国的方针,并将赡养父母这一伦理规范放在评判一切是非唯一标准的高度。
经过儒家对孝文化的改造和重视后,孝文化涉及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渗透到中国人的民族意识里,成为中国人传统文化中最核心的一部分。孝文化的成型与传播始于《孝经》,其系统而完备地阐发孝文化内涵和理念形态,承载了儒家孝道的全部精华与成果,也标志着儒家学派对早期孝道的改造完成,是我国传统孝文化的理论基石,此后,中国传统孝文化都遵《孝经》为其理论依据。《孝经》虽成书于秦朝之前,但注重以法治国的秦朝并未全面提倡孝道,而到了独尊儒术的汉代,建立了以孝为核心的社会统治秩序,从实践上体现了儒家孝道的政治性。主要表现为将孝纳入“三纲五常”的封建道德体制中。董仲舒明确提出并论证了“父为子纲,君为臣纲,夫为妇纲”的封建等级观念,使父尊子卑,君尊臣卑,夫尊妻卑的孝道观念趋于纲常化和绝对化。汉代这种以孝治天下的基本精神为后世历朝历代所沿袭,并且都以儒家改造后的以善事父母、敬忠君王的孝道内涵为宗旨遵循,不仅作为民众协调家庭关系的传统伦理道德准则,而且还是服务于封建统治者专制统治的治国方略。
二
我国传统孝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其理念形态自是相当丰富,《孝经·开宗明义》中就点明:“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 ”[5](P42)明确总结了传统儒家孝道的三个基本理念表现形态:善事父母亲人,忠于君主国家,建功立业。孝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在历朝历代的具体实践中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纵观我国传统孝文化几千年的历史进程,把握其理念形态首先应明确传统孝文化的精神本质,那就是敬与忠。
敬是对养的升华,《论语·为政》中“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3](P15)说的是如果对待父母只是赡养而没有敬,则跟犬马动物没有什么分别。这里面包含了浓厚的长幼上下伦理关系,子女对父母的爱必须通过敬来体现,不然就乱了伦常。敬中还包括了顺的含义,所谓孝顺,孝中有顺,是指不违背父母的意向决定,不与父母顶撞冲突,可谓敬的一种结果和落实。忠则体现了个人与国家、君主的关系以及处世的原则,包含了忠君、忠国、忠于义理、忠于事业,体现了个人对待国家公务上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从孝文化的精神本质出发,可将孝文化的理念形态归为善事父母这一基本形态,以及忠君和立身这两个衍生形态。
善事父母即要求在父母生前对他们孝顺、侍奉和赡养,死后对他们尽丧礼和祭礼。其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赡养,还包括从精神上对父母给予关心和尊重。中国传统封建社会尤其强调子女对父母的尊重,甚至形成一种权威,所谓“父为子纲”。尽管随着历史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这种原初的权威逐渐减弱演变为今天的敬意,但几千年来扎根在中国人内心的传统孝道意识仍把对父母的尊重和孝敬作为子女应有的责任。《孝经》中说善事父母应做到:“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 ”[5](P45)意思是子女对父母尽孝,生活中要让他们感受到被尊重;赡养照顾他们,使他们心情愉快;父母生病了要感到忧愁并悉心照料;父母去世时应万分哀痛,置办丧事;父母去世后祭拜之时,要庄严地举行祭祀仪式,追思父母的养育之恩。
善事父母是孝文化在传统家庭模式中的表现形态,家庭是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一种组织形式。因此传宗接代也是尽孝的一种形式,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6](P167)将生儿育女放在孝行很重要的位置。此外,家庭有小有大,《礼记·坊记》中有言:“睦于父母之党,可谓孝矣。”表明除了孝敬父母还要尊敬父母的兄弟姐妹等亲戚。中国传统历来注重家和万事兴,家庭风貌和兴衰直接影响家庭中每个成员的生活,孝道思想是调节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家庭与亲戚间伦理关系、维系家庭和睦团结最重要的纽带。
忠君是出于孝而表现在政治上的行为。中国古代是封建君主专制社会,国家是最大的家庭,君王是最大的家长,由于孔子受传统宗法制度根深蒂固的影响,其开创的儒家孝道十分重视封建等级观念,即民众对君王敬忠,对君王和国家忠心耿耿。《孝经·广扬名》中有:“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 ”[5](P46)这一理念符合我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自汉代起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从未放松过对孝的重视,以此来维护集权统治,巩固国家政权。历朝君王也尤其注重从突出的孝子中选官,孝子一是其本身具有仁慈之心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二是能移小孝于大忠,把孝敬父母之情用在忠于君王报效国家上。由此可见中国古代以家庭中的孝协调家庭关系,以政治上的孝(忠)稳固国家和社会秩序,全面实施“以孝治天下”的方略。而立身是传统孝文化理念形态的最高境界。作为子女能在社会上安身立命并且成就一番事业,让父母和家族都为此感到荣耀,从而彰显父母和家族的名声,这在中国传统社会不仅是子女自身价值的实现,也是对孝的最高要求。《孝经·开宗明义》中有:“立身行道,扬名传后世,孝之终也。 ”[5](P42)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鼓励子孙后代修养自己的德行,报效祖国,建功立业,是对每个孝子的最高期许,也是每个孝子所追求的孝的最高目标。
中国传统孝文化的三个理念形态是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的。对父母家庭的孝作为最基本的要求,是每个民众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出于对父母的孝,将其运用到政治上则有助于封建君王维持统治、治理国家;而最大的孝是自己建功立业,名扬后世,成为国家的功臣,让父母和家人也受到众人的景仰,这不仅在自我小家庭中尽到了应有的孝,让父母在物质和精神上都得到满足,而且在国家社稷这个大家庭里也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最后完成自身的价值实现,实为最大的孝。只有全面贯彻整个孝文化理念体系,人人自觉遵循长幼上下伦理关系,才有助于最大限度发挥传统孝道的道德、社会和政治功能,实现家庭、社会和国家秩序井然、兴旺发达。同时这也鲜明地体现出传统孝文化人民性和封建性并存的双重性质。
三
孝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被视为文化之根、道德之源,其在传统封建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之传统孝文化直接与政治挂钩,因而确保了孝文化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伦理中的核心地位。然而,自近代伊始,孝文化的发展出现了危机和阻碍,一方面,在现代文化的冲击下,传统儒家文化的权威也日渐衰微,传统家庭结构模式逐渐解体,这对孝道的现代传承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另一方面,西方文化的大量涌进,使得中国当下的文化呈多样化发展,这不但使传统孝文化中的封建性消失,也使孝文化中的精华日益缺失。因此,在当代社会,尤其是当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历史条件下,弘扬传统孝文化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要传承传统孝文化,就不仅要吸收传统孝文化中的精华,同时又要有所创新,树立新型孝道理念,使孝文化顺应时代的发展,为建设现代社会精神文明服务。在我们看来,孝文化的现代传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现代孝文化继承和弘扬了传统孝文化理念中善事父母、爱亲敬亲、尊亲敬老的合理内核。在家庭中对父母和长辈给予物质上的赡养和精神上的关怀,同时让孝道观念走出家庭,使敬老养老观念由家庭推广到社会,把孝敬父母的道德情操推己及人、由小家庭范畴转向小家与社会结合的大背景,营造一种尊老敬老、互助团结的社会道德风尚,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孝文化引申出的关怀社会的普世之仁尤为重要,其与当下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文化体制改革一脉相承。
现代孝文化否定了传统孝道中的封建性和不平等性,建立了一系列新的孝道观念。古代社会受封建专制制度束缚,孝超越了家庭范畴而带有浓厚的政治性和封建性,其忠君的观念主要是服务于专制统治秩序的要求,而要求子女对父亲绝对顺从的父权主义思想,首先在人格上双方就不平等,“无违”的要求也过于极端。在现代社会,传承传统孝文化必然要消除以上等级制、礼教等封建陈腐观念,在一个民主、平等的环境下倡导互敬互爱的新型孝道。因此,相比古代孝文化中父母对子女的权威和子女对父母的顺从,在当今开放而多元的现代社会中父母和子女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不再单方面强调子女对父母的孝敬,也不主张盲目地服从父母之命,而是讲求互爱互助、自由民主的亲子关系,尤其是在婚姻和就业等人生大事的选择上,子女获得更多的自由。父母对子女的权威减少,子女对父母的畏惧减少,互相亲爱的感情加深,传统孝文化精神本质中的“敬”在现今就更多地体现为亲爱,消除了浓厚的等级观念和繁缛复杂的礼节,更加注重感情。而且,孝的对象范围也进一步缩小,基本去除了传统孝文化精神本质中的“忠君”理念,而主要表现为子女对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现代孝文化在批判继承传统孝文化的基础上也进一步地发展和创新。由于我国古代孝文化家族观念浓厚,父母由子女赡养,遂形成了“养儿防老”观念,而在当代这一传统思维模式有所改观。当今社会一方面面临社会转型和文化变迁带来的孝道缺失,另一方面由于计划生育政策使独生子女成家以后赡养老人的负担加重。因此,在现代传承孝文化除了大力加强年轻人的孝道教育之外,也十分注重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观念,制定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改善家庭和社会养老环境,人们的养老保险意识日益加强。这也从经济上保证了父母与子女间的相对独立性,使传统过重的家族观念减轻。此外,传统孝文化理念中的立身行道、建功立业、光宗耀祖的要求在当代不再成为子女尽孝的终极目标,而更多属于子女个人自身发展范畴,但其中包含的报效社会、爱岗敬业等积极性内涵在当今孝文化理念中仍应有所传承和发扬,对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也有着重要意义。
中国传统孝文化自远古时期起源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虽然在迅速发展和兼收并蓄的现代社会中,传统孝文化或许遭遇了困境,其理念形态也发生了改变,但我们不能够丢弃这一宝贵而独特的历史文化遗产,要以辩证的态度正确认识传统孝文化理念,弘扬和吸收其合理内核构建新型孝文化。重建新型孝文化对于弘扬民族文化的精华,解决社会转型期和老龄化时代产生的社会问题,营造家庭生活的良好氛围,促进当代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北京:学林出版社,1987.
[2] 礼记·孝经[M].胡平生,陈美兰 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7.
[3] 论语[M].张燕婴 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7.
[4] 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M].王文锦 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
[5] 骆承烈.中国古代孝道资料选编[C].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
[6] 孟子[M].万丽华,蓝旭 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