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意蕴

2013-02-19王志禄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11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公众文明

王志禄

(中共烟台市委党校,山东 烟台 264000)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体现了党中央高度的政治关注。如何从政治高度认识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理论意义,在实践中科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我们动态的把握生态文明与政治文明的辩证关系、深刻揭示和阐释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意蕴。

一、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充分的政治关注

首先,生态环境问题呈现出日益政治化的趋势。当今社会越来越严重的生态危机,既影响到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危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又影响到民众对政府、政策的信任度,影响到社会政治稳定;而现实生态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从政治的角度综合权衡和协调各种不同群体的利益,从政治高度形成解决生态问题的有效机制,没有政府的政策引导和制度安排,不被组织在一定政治框架内,问题是难以得到根本解决的。因此,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政府和政党的一项重要职责,成为国际政治的一部分。

其次,政治文明是生态文明的支撑和保障。日益完善的政治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政治权威性、现行政治体系的公众接受力、号召力影响着生态文明进程,日益分化的政治结构,有利于健全生态环保的专门机构、完善职能;参与型政治文化可使公民不断扩大政治参与,使社会成员自觉不自觉地参与到各级政权体系及决策系统中去,从而有效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进步的政治符号、广泛的宣传工具、醒目的环保标识等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动力。

再次,生态文明与政治文明相互作用相互包含。生态文明可为人类的生存发展权的实现奠定自然条件和物质基础,可持续的生产观、消费观,可导致政治制度完善、政治文化更新、政治行为变好,为政治文明可持续发展和人权的可持续实现提供前提基础;生态文明建设能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国家合法性、权威化,有利于政治意识文明的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成为政府的自觉行为,会推动政治行为文明的完善;增加的生态环保等方面的政治结构和相关职能,导致政治结构分化及功能专门化,推动着政治文明的发展。

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良好的政治制度

首先,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推动新型政治制度设计。生态文明建设中,要实现和保证生态公平,需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生态均衡发展的各种政治制度和利益协调机制。在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执政理念、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环保的立法执法及体制改革制度完善的同时,当务之急是针对我国自然资源人均占有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事实,面对我国自然资源利用率偏低、破坏浪费现象严重的状况,立足长远,建立起解决问题的政治制度,促进形成超越民族阶级的全人类利益价值观。

其次,充分发挥政府的权威主导力量。环境资源属公共产品,政府作为资源的掌握者和分配者,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游戏的裁判者,应当主动担负起保护生态、治理环境的重任,在积极履行领导、管理职能的同时,在制度建设中,也应起到带头示范作用。一方面政府应构建生态型政府,实施绿色新政,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创建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的绿色政绩考核制度;另一方面,政府决策应遵循生态学原则,强化政府的生态责任机制,加强生态问责制,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政治导向。

再次,建立健全生态环保的各项制度。对于政府而言,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改革、完善已有的相关制度的同时,及时组织、引导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各种制度,要制定完善面向社会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督查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环境伦理制度,面向企业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环境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面向政府自身行政行为的环境影响评价责任追究制度、政绩考核制度、项目审批制度、多层次的监督体系等。

三、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首先,需要对已有的环境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进一步完善和强化。

要顺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建设生态文明中的作用,必须理顺各种法律法规的关系,使各项法律法规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目前的中国法律体系中,既有国家层面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又有各种地方规定、条例,在国家法律法规之间和地方法规之间,存在诸多不明确、不协调和不统一问题,《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环境和资源法律、各种单行的资源和环境法律法规之间,也有不统一、不协调甚至矛盾的地方,迫切需要进行全面梳理、修正。

其次,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大力推动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虽然我国环境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已经制定了几十部国家级的环境法律法规,但还存在不少立法的空白,许多方面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我们一方面要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成功的立法经验,另一方面,要立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求,统一我们的立法理念、目标和任务,选择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要求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作为重点,构建起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或者地方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

再次,应强化环境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保障其有效实施。目前,我国有关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着原则性规定多、具体行为规范和处罚量度少、法律条文宽泛笼统等方面问题,针对此情况,我们应做到,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及时出台相关统一执法标准,同时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允许地方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环境法律法规;应加强环境司法机构和司法主体建设,健全环境司法体系、强化环境司法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统一性,严格执法程序,既要设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环保法庭,分级处理不同的环保案件,又要设置跨区域、跨省区直属最高法院的环保法庭,统一处理跨区域、跨省区的环境案件;应通过针对性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及相应的环保知识和经济社会知识,提高其独立执法能力。

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

首先,要不断提升公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识,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人群数量和广泛度。公共参与既是公众不可剥夺的民主权利,也是公众应该履行的义务,是权利义务的统一。目前公民的环保意识虽然有所增强,但当前我国环保公众参与多为政府主导型的,公众主动参与生态环境的意识还比较薄弱,主动性比较差,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教育手段和教育方式,增强公民的生态意识和环保意识,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尤其应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鼓励和支持各类代表草根阶层的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民间团体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

其次,尊重公众的环境权,使公众参与到环境活动的全过程。目前的环境公众参与实践中,我们要严格贯彻《环境保护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一方面尊重并落实公众的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信息传播权、环境意见表达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政策监督权及环境侵害请求权等环境基本权利;另一方面,通过环保宣传教育制度、公众参与会议制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检查制度、新闻记者舆论监督制度、环境保护问卷调查制度等,确保公众能够实现对环境活动全过程的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运行监督、政策效果评判等进行参与,保证公众对具体环境活动的决策、对环境有关计划和政策决策、对现行行政法规和法律决策及执行过程等全方位参与。

再次,要进一步强化公众参与的效果,推动社会公众深度参与。环境公共参与是人民作为政治决策的主体,真正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个决策中去,注重的是良好的社会效果。一方面,政府有责任公开环境信息并建立必要程序保障公众获取有效的环境信息,加强公众参与、监督环保事业的有效机制建设,确保公众真正能参与到环保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应注重培养和塑造公民积极参与的意识和能力,发展协商、民主、畅通的参与渠道,使公众的环境诉求得以充分的表达和实现,可以通过奖惩办法,运用经济、精神等综合手段,推动社会公众深度参与。公众自身也要不断提升参与的水平和能力,要善于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环境权益,保证环境参与的实际效果。

猜你喜欢

法律法规公众文明
请文明演绎
公众号3月热榜
7月起将施行新的法律法规
公众号9月热榜
公众号8月热榜
公众号5月热榜
漫说文明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文件提要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文件提要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文件提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