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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与对策

2013-02-15仵希亮

台湾农业探索 2013年1期
关键词:产业化农民农业

仵希亮

(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1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如火如荼,农村经济呈现欣欣向荣的局面。到2010年3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有23万家,到2011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了50万家,到2012年前半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超过60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对接市场的组织手段,解决了分散农民难以对接大市场的问题,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了农民增收,具体表现为: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对接大市场

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颁布之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各种形式,如农技协、产销协会、行业协会、村社区合作社等各种形式。有些合作组织分属于各个部门,有些在工商部门注册,有些在民政部门注册,实行双层登记管理,分属农林、科协、供销社等部门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比较混乱,缺乏全国性的法律统一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地位,农民依靠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获得对接大市场的独立地位。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力地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现代化提升的手段,也是我国早日实现 “四个现代化”的具体措施。而产业化经营是依托农民合作组织,以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来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实现我国的 “四个现代化”。如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了组织保证。

1.3 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收入增加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使分散农民联结起来,节省了交易费用,形成了规模效益,降低了组织成本,共享了品牌效益,农民收入得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形成的凝聚效益,带动农业技术扩散,为农产品实现标准化生产提供了组织保证,而标准化的农产品又能提高农民收入。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了农民增收,进一步讲,农民增收是需要有一个有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保证。

2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2.1 农民参与度不足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立时,依赖几个骨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村干部、大户、经纪人、龙头企业所创立,在目前国家所倡导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时候,由乡村能人所创建的合作社有些徒有形式,没有真正运作起来,或在运作阶段过程中由一个人或少数人主导,规章制度不健全,农民没有真正参与进来[1]。

2.2 法律规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类型过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仅是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类型,在农村还有许多合作经济类型,比如村社区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在国家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种合作类型时,其他具体组织变相经营,转变身份,由协会重新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便加大了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混乱性,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呈现了不规范[2]。

合作社是起源于消费合作社的成立,而如今国家法律所支持的是单纯农业类、专业型合作社的发展,而对于消费合作社、金融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则是缺乏法律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合作的环境。

2.3 农民合作教育跟不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迫切需要农民合作教育的开展,然而当前的合作教育滞后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对于合作社是什么样的组织、如何创办合作社、如何实现二次返利这样的问题不很清楚。盲目地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农民专业合作社量多质轻。民国时期的合作社的蓬勃发展是与当时的合作社教育体系分不开的,当年从国民党党校到许多大学都开办有合作社专业,而且地方政府及民间人士都很积极参与合作社事业中,对农民进行合作教育。而目前致力于农民合作教育的机构如今仅有农业部农业干部培训学院及地方农林部门所组织的培训,高等院校中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教育仅有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这仅有的培训教育机构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的局面是不相适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形式迫切需要更多的培训机构和更多的高校开办合作社专业。

3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虽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问题,但当前需要解决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健康发展问题。

3.1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与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今量多质轻,这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异质性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受规模限制,这也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趋向于结成联合社的原因。兼业化农民不能形成专业化生产,不易形成规模效益,他们对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不大,即使加入也是参与性不足[3]。而专业农民则不同,专业户有利益驱使,他们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能获得直接的效益。组织是有规模限制的,规模小的组织不一定采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形式,可以采用公司、经纪人等形式。只有既有组织联合又有专业农民才能形成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西方的经验也是告诉我们,专业合作社这种形式是产业化发展中服务于专业人员的队伍。而在中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服务于专业农民。

3.2 制定能统一合作社组织的 《合作社法》

目前由于缺乏一部能统一合作社组织的 《合作社法》,现有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能涵盖合作社的所有类型,其中包括农民合作社所结成的联合社[4]。农超对接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有着不对等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迫切需要城市中的消费合作社与之对接。与此同时由 《合作社法》所规范的各个类型的合作社能营造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环境。合作社人才在不同类型的合作社之间流动,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合作社人才。之前出于各种目的而转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许多其他类型的组织,可以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退出,依照《合作社法》成立各种类型的合作社,这样可以净化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混乱局面。

3.3 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关系

在发展农村经济,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都发挥不同作用,它们是并行不悖的,不是一方取代一方,而是在发展中相互融合转换。合作社如形成不了规模,农民之间的合作仅是一种农业社会的原始互助,并不能从经济利益上紧密结合。而工业社会下的合作是一种规模经济上的合作。农民先结成一个组织 (协会或公司),而利益联结的方式可以是一种股权参与或雇佣形式,这些既有的组织之间的合作再上升结成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织在未来的走向是合作的,相对于传统的官僚制组织控制而言,公司制度本身就是走向合作。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工业社会中,公司组织未必不合作,而名为合作社的组织未必合作,这都由它们所处的社会阶段所决定的。因此我们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同时,不能轻视公司的发展,合作社与公司是不冲突的,它们都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所需要的,它们的差别仅是表现在股份设置和分配制度的差异上,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合作社和公司可以相互转换。在当前中国,更加注重发展有社会责任的农业经营公司,注重现有农业产业公司的合作性建设,比单独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有意义。

4 结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给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面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出现的新问题,我们需要一个广泛的合作体系的建立,从对各种类型的合作社支持的 《合作社法》的立法,到广泛的全民的合作教育体系的建立,从合作社与公司的并行不悖,到合作制组织的广泛发展,政府政策引导,民间热于参与,中国农村合作体系的形成将有力地推进中国农村地域的社会经济发展。

[1]柯志雄.合作社夹缝中求生存 [N].21世纪经济报道,2009-08-01.

[2]仵希亮.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 [D].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0.

[3]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4]王曙光.农民合作社的全要素合作、政府支持与可持续发展[J].农村经济,2008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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