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摭谈教师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的教育惩罚

2013-02-15李春玉孙亚娟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惩罚教育教师

李春玉,孙亚娟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吉林通化134002)

教育·心理学研究

摭谈教师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的教育惩罚

李春玉,孙亚娟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吉林通化134002)

教育惩罚是教育手段之一,是教育应有之意。随着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教育惩罚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人们的质疑,因此,对教育惩罚进行研究,揭示教育惩罚应有地位与作用,探讨教育惩罚运用的方式,具有重要意义。从教育惩罚的涵义谈起,论述教育惩罚的合理性和非理性,着重论述教师实施有效教育惩罚的策略。

学校教育;教育惩罚;有效惩罚

教育惩罚是通过对受教育者(个体或集体)的认识和行为的否定评价,并在身体、精神或物质上给予严厉的处罚,以调节其心理指向性的方向、强度和具体行为,提高其抱负和志向水平的教育活动。研究教育惩罚有利于澄清惩罚在教育中是否应该存在、应该怎样存在、尤其是应该怎样运用。我们在此探讨教育惩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理性地认识和运用教育惩罚,提高给予效果。

教育惩罚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第一,适当的教育惩罚是一种必要的手段。无规矩不成方圆,毋庸置疑教育是有规矩的活动,违反规矩的学生应该受到惩罚。通过教育惩罚可以使学生受到遵纪守法、尊重他人、尊重公德的教育,能够鼓励学生对自己过错的后果承担责任,进而维护学校的教育秩序。第二,.适当的教育惩罚有助于学生的社会化。合理惩罚有助于培养学生辨别是非能力,有利于学生形成尊重社会规范的观念,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有助于培养学生受挫能力。

教育惩罚的非理性,首先表现在“量”上的不公平,即对所谓的好学生或是教师喜欢的学生不惩罚或者惩罚程度轻;对所谓的差生或者教师不喜欢的学生经常惩罚,而且程度重;另外,有时教师因为一个人的违规行为而惩罚全体。其次表现在“度”上的“过”与“不及”。“不及”是指应该惩罚而不惩罚或者惩罚滞后甚至回避惩罚;或者受到其它因素影响,不敢惩罚;惩罚滞后表现为即对学生的违规行为没有在适当的时机内实施惩罚;“过”是指惩罚过重,滥用无度[1]。例如,非理性的体罚直接侵犯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的事情时有发生;非理性的心理惩罚可能构成精神虐待,甚至导致厌学、逃学、犯罪、自杀等严重后果;非理性的物质惩罚(罚款等)可能会暂时起到效果,但是基本上没有长期效果,因为学生只是因为怕罚款,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己行为的对错与否。“Gershoff(1997)的研究表明,程式化的惩罚不但无效,而且过于频繁使用会造成班级紧张而消极的气氛,导致学生的退缩行为”[2]。第三,非理性的教育惩罚有损教师和学校教育的社会形象。对教师来说,不公正客观地惩罚学生,将受到道义谴责,甚至承担法律责任,有损教师为人师表的形象;对学校来说,非理性的教育惩罚容易引起学校和家长之间的矛盾,以致影响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之间的配合,有损学校教育的声誉和形象。

教师实施有效教育惩罚应该采取如下的策略:第一,尊重是教师实施教育惩罚的前提。教师和学生是不同的个体,但是在人格上他们是完全平等的人。教师应该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自信心、自尊心,既不能放大学生的错误,全盘否定一个学生,也不能纵容学生的错误一味的迁就。一些恶性教育惩罚事件,暴露的首要问题是教师不尊重学生,有些案例更是让人触目惊心,应该引以为戒。第二,公平是教师实施教育惩罚的原则。这里强调的平等是指,实施教育惩罚要针对学生的个别差异对症下药。如果教师以同一种方法惩罚所有违规的学生,就等于肯定了所有的学生都是出于同一种动机并对惩罚做出同一反应,而实际上,同样的违规行为背后有着各自不同的原因。第三,宽容是教师实施教育惩罚的立足点。失败是成功之母,科学发明和创造多数是以成百上千次的错误为基础的。学生是在不断总结自己和他人的错误中成长起来的。教师应该给违规学生改正的机会和申诉的机会,要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犯错误,也允许学生有机会改正错误,有时宽容所引起的道德震动要比惩罚更强烈(当然,这应该是在他确实认识到了错误的前提下)。第四,促发展是教师实施教育惩罚的目的。在素质教育的理念要求以人为本,培养健全人格,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的今天,不可否认,非理性的教育惩罚还相当程度地存在着。根据相关调查,有50.2%的教师认为自己所在的学校存在着非理性的教育惩罚的现象;并有38.6%的教师认为这出自于负责和爱心[3]。有责任和爱心是教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但不能以它为幌子,借机会发泄私怨。教育惩罚只是一种手段,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教育惩罚的目的是促进学生健康发展,要把教育惩罚作为教育的最后手段和在无奈的情况下的最后选择。教育惩罚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在需要惩罚的时候,教师没有权利拒绝实施惩罚,也没有权利放弃履行实施惩罚的义务。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不惩罚学生也能达到教育学生的效果和目的,也可以考虑不实施教育惩罚,以爱为出发点的惩罚才符合教育的本义。第五,有效性是教师实施教育惩罚的根本。教师要利用教育惩罚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教育惩罚公正与否应该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所以,应该充满民主精神,也只有这样才更有教育意义,才更有效;教师要利用教育惩罚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就是通过教育惩罚使学生明白应该为自己的过错负责,现在多数的父母承担了孩子错误行为的结果,剥夺了孩子承担责任的机会,这是违反基本教育原则的。第六,适宜性是教师实施教育惩罚的关键。教师作为教育惩罚的实践者和操作者,其惩罚是否适度直接影响惩罚的教育效果。为此,教师应该做到:(1)不惩罚无过错的人,否则会对无辜受罚的学生产生一些不良影响;(2)惩罚不与学习成绩相挂钩,学习成绩只是教育的指标之一,不是教育的全部;(3)惩罚要在确认学生的过错并查明原因的前提下对症下药,例如,选择具有典型性的、重大的、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事件进行听证,允许学生申辩,希望更多学生从中得到启示,同时表明惩罚的慎重程度。

综上所述,实施有效的教育惩罚除了教师之外,还需要学校、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等多方面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形成教育合力。尤其是应该明确规定哪些教育惩罚是可以实施的,可以达到怎样的程度,哪些教育惩罚是禁止的,是不允许进行的,如果实施了,实施者将如何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尽可能的避免非理性的教育惩罚及其危害,使合理性的教育惩罚发挥出应有的教育效果,最终促进学生全面健康的发展。

[1]唐宏光.惩罚教育探究[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4(07).

[2]关世军,高玉兰.中小学教师体罚学生行为的根源和矫治[J].现代教育科学,2002(06).

[3]王辉.校园情境中的少年儿童隐性人身伤害(上)[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02).

(责任编辑:卞实)

G641

A

1008—7974(2013)03—0115—02

2013—01—15

李春玉(1963-),吉林通化人,教授,教育学硕士。研究方向:教育学原理,教师教育,创新教育。孙亚娟,女,长春市商务旅游学校教师。

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地方高师院校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构建行动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批准号为(吉教科文合字[2012]第287号)。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基于solo理论的教学与评价的动态融合研究:以思想品德课为例”的阶段性成果,批准号为12YJA8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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