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律课堂教学实效性的提升
——三尺讲台背后的功夫
2013-02-15荆秋程云
荆秋,程云
(青岛工学院商学院,山东 青岛 266300)
学科建设与教学研究
高校法律课堂教学实效性的提升
——三尺讲台背后的功夫
荆秋,程云
(青岛工学院商学院,山东 青岛 266300)
作为学生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课堂教学实效性的提升是教育领域历久弥新的课题。在新时期法制教育改革的背景下,夯实法学、教育心理学基础,加强师德修养,坚定法律信仰,是高校教师打造高效法律讲堂的必要途径。
法律教学;实效性;师德修养
从清华大学生刘海洋用硫酸泼熊,到云南大学生马加爵锤杀室友,再到西安音乐学院大四学生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故意杀人,大学生犯罪的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与此同时,大学生在打工中屡屡遭遇陷阱,上当受骗后或自认倒霉选择沉默,或心怀不平却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事件也频频曝光。人们不禁开始质疑,接受了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为什么法律意识如此淡薄?高等法制教育改革因此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动力。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如何使课堂教学的效果最大化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需要每一位法律教育工作者进行深入反思,并为之努力。
一、课堂教学实效性的界定及评价标准
所谓课堂教学的实效性,是指在课堂有限的时空里,教师以学生为中心,利用各种学习情境和要素,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参与意识,开发学生的潜在能量,最终使尽可能多的学生在知识、能力和素质方面获得尽可能大的客观成效。
评价课堂教学实效性的终极标准是学生的进步和发展。我们必须站在学生的视角上,考量在教师的主导行为下学生知识掌握、能力拓展和素质提升(包括但不限于情感、态度、价值观)的程度,它所关注的焦点是学生。倘若学生没有被充分地调动起学习的积极性,或者学生抱着浓厚的兴趣参与课堂活动,最终却未能获得知识、能力和素质等层面上的满足,那么即使任课教师备课再鞠躬尽瘁、竭尽心力,讲课再滔滔不绝、声嘶力竭,课堂教学的时效性仍旧无从谈起。
二、影响课堂教学实效性的关键因素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在教学过程中,有效把握和正确处理教材与教学内容的关系、师生互动和生生互动的关系、学科衔接的关系、科研与教学的关系,起决定性作用的都是教师。归根结底,课堂教学实效性提升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具备一流的校园环境、一流的教材质量、一流的教学软件和硬件设备,而在于是否拥有一流的教师。作为课堂教学活动的主导者和教育改革的具体施行者,教师的综合素质水平直接决定了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和教育改革的成败。台上“一分钟”的成功,来自于台下“十年功”的累积。三尺讲台的背后,高校法律教师应强化“备学生”和“备自己”的两重功夫,由此来打造高效的课堂教学。
三、“备自己”——教师应该提升自己的综合素养
所谓“备自己”,是指教师应该由内而外全方位地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
(一)怀着师德,揣着爱心,抱着信仰
韩愈在《师说》中论道:“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最首要的职责应是“传道”,即教导学生如何做人。“正人”先“正己”,要想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教师本人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高尚的道德观念和情操,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为人师表、身正为范。
爱是教育的源动力。教育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而不是生产线上没有生命的产品。一位教师即使才高八斗、学富五车,倘若没有爱心,无视学生的情感因素,那师生之间就仿佛阻隔着一堵无形的墙,难以产生共鸣。高校教师通常不需要坐班,如若没有爱心,下了课就走人,课余时间全用来搞科研、评职称,就永远不能了解学生的需要,无法体会他们的情感。只有真爱学生,才会为学生的点滴进步感到欣喜,为学生的不良倾向感到忧虑,才能于生活中时时上心并处处留心搜集案例信息、设计并优化教学情境。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多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拓展他们的视野,锻炼他们的能力。
作为法律教育的工作者,教师还必须崇尚法治。试想一位本身对法治进程悲观或持“法律无用论”观念的教师,怎么可能让学生从他的课堂上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实用性和重要性?教师必须坚定自己的法律信仰,以身作则,才能通过言传身教给学生直接的信仰感染和潜移默化的影响。
(二)转变观点,遵循规律,授人以渔
对当前教育改革产生深远影响的建构主义学习观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获得的[1]。课堂教学不应是教师的“独角戏”,也不应将现成的结论灌输到学生的头脑中,而应体现师生之间和生生之间的思想交互和碰撞,终极目标是有效促进学生的发展。因此,我们应遵循学生“学”的规律,根据教学内容及学生实际情况设计教学过程,明确何时应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何时应重点讲解,何时应创设情境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并预想学生可能出现的反应及相应的疏导对策。教师应努力做教育者,授人以渔,而不只是做教书匠。此外,还要注重对学生的“学法”指导,让学生掌握知识的规律性,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获取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
(三)熟悉内容,巧用方法,调动兴趣
作为高校课堂教学改革的践行者,教师在加强自身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教学内容的同时,还必须积极地从教学方法上进行改革与创新。只有满腹经纶却不懂得如何通过恰当的教学方法表达出来的人,更适合做学术研究,而不是教书育人。兴趣是学习的先导,教师应深入把握并灵活应用讲授式、案例式和启发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力求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创造自由活泼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的知识建构、能力提升和素质培养。例如,“一物一权”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少学生感觉其理论性强,晦涩难懂,理解过程中常常容易出现偏差。为此,教师在讲授时可以发挥案例教学法和启发式教学法的优势,采用物权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的首例真实案例进行教学设计,引导学生思考并讨论,索先生与张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索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张女士所有”的约定是否合法?通过此类代表性案例来阐释晦涩的法律原理,可以深入浅出地引导和帮助学生进行再创造,这种情境设置的效果远胜过课堂上枯燥的讲授。
(四)常常反思,时时“充电”,自我提升
再完美的备课,演练到真实的讲台上,也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意外。例如,案例教学中的案例有些过于冗长,占据了过多的课堂时间,或启发式教学中的设问并没有获得预期的反应效果,这就需要教师课后及时反思,针对教学实践的体会和感悟进行补充备课。当然,教师还可通过听课交流、集体备课等方式,跳出“自我”进行反思。在当今这个知识更新飞快、信息爆炸的时代,作为教育工作者,必须“学而不厌”、时时“充电”。法律教师应关注我国的法治进程,无论是立法变动还是司法实践中涌现的热点案例,都应及时消化吸收,为课堂教学补充新鲜的血液。例如在合同法课程中,可以通过多媒体方式将器官买卖和代孕等社会现实问题引入课堂,让学生通过令人震撼的画面或视频深刻地意识到合同“合法”的重要性。此外,教师还应通过自学、进修等多种渠道在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自我提升、自我完善,在职业道德、教育爱心和法律信仰方面加强良心的约束和自我反省。
四、“备学生”——教师要了解学生的知识基础与情感因素
建构主义认为,学习不是教师向学生传递知识的过程,而是学生构建知识的过程。学习者通过综合、重组、转换和改造头脑中已有的知识经验,来解释新的信息、事物、现象或者解决新的问题,最终完成信息建构的过程。可见,教学活动必然建立在学生已有的知识经验即认知发展水平的基础之上。“备好学生”、关注学情是“以人为本”教学理念的贯彻落实,也是打造高效课堂的前提基础。只有关注学情,真正了解学生已有的知识经验并把握学生的心理认知特点,才能合理设定教学目标,准确界定教学重点和难点,正确选择和应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从而最大程度地促进学生的发展。忽视学情,单纯地跟着感觉和经验来备课,只会成就孤芳自赏的课堂表演。“备学生”至少要从两个层面着手。
一要掌握学生的知识基础。美国著名的教育心理学家奥苏贝尔说:“如果让我把全部的教育心理学还原为一条原理的话,我将会说,影响学习的最重要的因素是学生已经知道了什么,我们应当根据学生已有的知识状况去进行教学。”只有了解学生现有的知识水平与教学要求的差距,才能够加强课堂教学的目的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方面,如果学生并没有完整掌握或透彻理解以往先修课程涉及的待授课程的内容,那么教师就应该循序渐进,再多花些时间帮助学生回忆巩固、补充强化知识基础,否则忽视学生知识的断层来讲课,无异于建造空中楼阁。另一方面,教学大纲中的部分知识,也许学生通过其他交叉课程或者网络等渠道早已一清二楚,如果教师不摸清情况重复讲述,则既浪费了宝贵的课堂时间,又削弱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最终会降低教学的实效性。
二要把握学生的情感因素。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罗杰斯(Rogers)认为,人的认知活动总是伴随着一定的情感因素,当情感因素受到压抑甚至被抹杀的时候,人的自我创造潜能就不能得到发展和实现[2]。在“以学生的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下,教师要通过多种途径与学生交流沟通,了解他们对于法律本身的态度和在法律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尽可能全面地把握学生的情感因素,然后对症下药,调整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针对学生不同的情感因素对其进行疏导和教育。具体而言,教师不仅要理解和满足学生的正当性心理,而且要注意把握和纠正学生的偏颇性心理。
所谓正当性心理,是指学生对法律所持有的合理性的心理需求。例如,在当代巨大的就业压力下,很多学生想自行创业却又很迷茫,不知道怎样选择一种合适的创业形式。教师应站在学生的视角上体会并满足他们这种合理的需求。例如在企业法的备课中,可设置启发式教学情境,询问学生“如果想一个人创业,创业的形式是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一人有限公司好呢?如果想与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创业,是选择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好呢?这些创业形式究竟有何不同?怎样权衡利弊,扬长避短,选择合适的创业形式呢?”我们多年的课堂教学实践证明,这种启发式教学设计由于洞察并满足了学生的正当性心理需求,因而可以在课堂上大大调动学生对企业法的兴趣,使其真正做到“学有所得”。
所谓偏颇性心理,是指学生对法律所持有的偏激片面的观点。权力寻租,正常的公务演变成权钱交易的工具,对法律的信赖与遵守在与潜规则的纠葛中被削弱和放逐,当下社会中诸多不和谐的事件导致了很多人法治信仰的迷茫。大学生虽然没有完全踏入社会,但是已经开始感受到了现实的“残酷”。不少学生的目光专注于社会的阴暗面,相信关系、人情加上贿赂才是社会的通行证,认为法律根本就是无用的。教师只有敏锐地洞察到学生的这种心理,才能有的放矢,备课中注意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纠偏,排除学生心理上的障碍。
如何使学生相信法律是重要的且有用的呢?具体个案是看得见的法典,摸得着的规则。公民通过个案中一个个生动具体的故事、纠纷和处理结果去感受法律、体会法律[3]。教师可以借助于多媒体生动形象地向学生介绍很多普通百姓成功维权的典型案例和相关的数据统计,让学生意识到,不能因法治进程中一些个别不和谐的插曲,而否认了法治建设的成果。以经济法为例,首先在备课中可以采用启发式教学方式设置教学情境,“大家在兼职打工和网络消费等活动中权益受损,但又不想自认倒霉,该怎样维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经营者的欺诈,可以主张双倍赔偿吗?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吗?”这样的设问旨在唤起学生强烈的学习愿望。然后合理安排几个典型的真实案例,使学生在理性上意识到,只有学好法律,高举法律武器,才能最大化地维护合法权益,才能使不法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构筑起抵制违法行为的铜墙铁壁,为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总之,偏颇性心理的纠正和消极学情的化解,可以使学生茅塞顿开、豁然开朗。教师要引导学生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摈弃“要我学法”的被动性,树立“我要学法”的积极心态,促使教学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结语
“教学永远是一门遗憾的艺术。”即使是众口叫好、评价颇高的示范课,只要我们沉下心来反思,也总会发现些许的不足和遗憾。然而,正是在精益求精、永无止境的追求下,于讲台的背后,狠下功夫,“备好自己”,也“备好学生”,课堂教学的实效性才能得到不断的提升和飞跃。
[1]白建军.同案同判的宪政意义及其实证研究[J].中国法学,2003(3):134.
[2]靳玉民.浅谈数学教学中的情感教育[J].当代教育研究,2009(8):32.
[3]姬虹,余秀华,揭新华.建构主义理论视野下市场营销专业课堂教学的改革与探索[J].河南社会科学,2009(4):175.
[责任编辑:李 莉]
Enhanc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College Classroom Teaching ----Teaching Experience Based on Effective Teaching
JING Qiu,CHENG Yun
(Business School,QingdaoUniversityofTechnology,Qingdao266300,China)
Classroom is the main channel for students to acquire information.Enhanc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classroom teaching is a timeless topic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In the context of th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strengthening moral cultivation,consolidating the beliefoflawand spreadingpositive energyoflove are what college teachers must trytodosoas tocreate effective lawclass.
lawteaching;effectiveness;strengtheningmoral cultivation
G642
A
2095-106X(2013)04-0056-04
2013-10-19
青岛工学院2013年度董事长基金资助项目“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成因及对策研究”(2013KY007)
荆秋(1981-),女,山东青岛人,青岛工学院商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是经济法和商法;程云(1976-),女,山东青岛人,青岛工学院商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是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