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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化管理的支点考量

2013-02-15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学生会处分

余 成

(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河南郑州450002)

目前公安院校在学生工作中执行的是公安部于2000年出台的《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公安院校学生一日生活制度进行了严格而又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规定》的条文来看,公安院校学生外显的应该是整齐划一、令行禁止的风貌。然而,刚度极强的《规定》也容易给公安院校的部分学生工作者造成对学生应采取“民可使由之”的态度进行管理的错觉[1],以致出现如下现象:过分强调学生作为管理对象的客体身份,忽视了管理主体与客体的双向互动交流;过分强调统一的管理体制和绝对服从,忽视了学生应有的权利和诉求;过分强调对学生的统一规范要求,忽视了学生的主动性和个性的自由展现[2]。

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安院校学生的学习方式、思维方式、交往方式、活动方式以及价值取向都已经发生并会继续发生巨大的变化,随着学生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民可,使由之”的阶段已经到来。为了让当前思维活跃的学生服从严格的警务化管理的规定,公安院校的学生工作就必须考量警务化管理的支点问题。

一、精神支点:情感化的思想政治教育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是党的力量的主要来源,是党的政治优势所在。公安院校的根本属性决定了其必须坚持政治建校、政治建警的原则,不断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使公安院校的学生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面对当前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公安院校的学生工作者必须积极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讲究思想政治工作的艺术,进一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3]。

对于公安院校在校学生年龄层次的人来说,刻板、单调的思想政治教育较难引起他们的共鸣,而且从长远角度看,这种教育方式也不利于今后的公安工作。鉴于公安工作具有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的二维性,即公安干警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还要善于处理群众矛盾,调解治安纠纷,搞好社区安全防范及相应的警务管理工作,干警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要投入到群众工作中,这就需要他们掌握“柔风细雨”、“化火为水”的方法去缓解、疏导矛盾[4]。学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若过于僵化,培养出来的学生则势必缺少“人情味”,多刚少柔,他们今后在工作岗位上处置相关事宜时,无形中会延续“单纯要求、硬性管理”的思想政治教育模式,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因此公安院校的学生工作者应将情感教育融入到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中去。采取情感化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不仅有助于形成警务化管理的外显效果,而且对提高公安院校学生入警后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有着极大的帮助作用。公安院校的学生工作十分重要,必须从公安事业发展的角度对此做长远考虑和安排。[5]

公安院校学生工作者应当以良好的形象去示范学生,以关爱的心情去了解学生,以平等的态度去教育学生,这样才能使学生“亲其师而信其道”,进而自觉主动地从内心接受政治思想教育内容,在愉快的学习过程中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公安院校学生工作者要采取“换位思考”的模式,以一颗宽容的心去对待学生,要看到学生的优点,包容并指正学生的缺点,理解学生之间思维方式和认知水平上的差异,在学生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采取更容易为学生所接受的方式与学生沟通和交流。

二、物质支点:系统化的权益协调渠道

利益与人的活动息息相关,寻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根本动因。公安院校的学生工作必然要通过各种奖惩措施来对学生的权益进行安排处理。学生工作者不仅要通过扎实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正确看待权益,而且从培养警察这样一个合法权益维护者的角度出发,更要培养学生学习如何关注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6]。学生权益涉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任何环节处理失当都会直接影响到警务化管理的外显效果,因此需要对公安院校学生的权益协调机制按权益表达、权益公示、权益救济三个环节进行系统化的考察。

(一)权益表达

一切权益的践行都是从权益表达开始的。权益表达是社会主体对其合法利益诉求的现实反映,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它体现了现代法律制度对权利主体的社会价值的尊重与人文关怀[7]。

目前,高校大学生权益表达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学生个人进行权益表达。现代社会是民主开放的社会,尤其是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学生个人进行权益表达的渠道非常多,如各类信箱、BBS网站等,尤其是BBS为大学生的自由表达提供了平台。二是通过代表其共同利益的机构或组织进行表达。代表高校学生共同利益的专门组织就是学生会,然而现实中这样一个“平台”却出现了“不平”的迹象。从学生会运行的现状来看,学生会在弱化服务功能的同时,过分放大其管理的功能,在充当学校与广大学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时,考虑对学校负责要优于对广大学生负责,造成某些学生会干部视学生会为积累政治资本、锻炼个人能力的“准官场”。如此一来,学生会干部与普通同学的关系也必然发生错位,即由代表与被代表、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转变成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生会如果成了凌驾于广大学生之上的管理机构,就偏离了学生会的宗旨。公安院校学生工作者需要通过适当引导使学生会回归其原有功能,使学生会真正起到学生权益表达渠道的作用。同时公安院校学生工作者也应重视学生社团的权益表达作用。学生社团是大学生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成员之间有着共同的兴趣、爱好。在“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基础上,在学生社团内部形成的相对宽松、自由、民主的环境中,学生工作者能倾听到学生对自身权益更为真实与坦率的表达[8]。公安院校的学生工作者则应从及时解决问题和层级过滤处理问题的角度出发,构建以基层学生工作者为主要倾听者的不同层面的渠道体系。

(二)权益公示

公开是现代法制追求的目标之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句古老的英国箴言体现了公开的要求。权益公示具体表现为,在分配利益时,应当一律公开有关事项。公开要素是相对人得以参与利益分配的前提,有利于相对人监督利益分配的公正行使。在公安院校学生工作中,对于奖助学金获得者、党组织发展对象等名单都会按程序进行公布。然而,学生关注的重点不仅仅是“结果是什么”,而且还有“结果是如何产生的”。如果结果产生的过程导致学生对学生工作者的公信力发生质疑,也势必影响到警务化管理的施行,所以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权益公示机制。以公安院校普遍实行的量化分管理制度为例,公安院校学生工作者可以借助现代化信息管理工具和手段,对每一个学生的量化分变动情况进行实时录入,并允许学生随时查询。学生如对自身或他人的量化分变动情况存在异议,可及时通过权益表达系统提出。同时为了引导学生及时关注自己和他人的权益,学生工作者应在量化分管理系统中进行逾期不得改动的设定。

(三)权益救济

权益救济途径不畅是目前高校学生在主张自身权益时常常出现尴尬局面的直接原因。救济途径的缺失势必会造成原本应该存在的张力场域出现“空场”现象,这违背了“无救济即无权利”的宪法精神[9]。因此,公安院校的学生工作者要畅通学生的权益救济渠道。

在处分决定作出以前,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被处分学生应当有权利参与到处分决定的程序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为自己辩护。通过学生参与,可以查清事实,增进理解,消除高校先入为主的偏见[10]。如果公安院校在处分学生时未遵循相应程序,不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没有给被处分学生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则可能会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导致处分决定的结果不公,这就很难使被处分学生信服,也起不到处分本身应有的教育作用。因此听证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听证是保护被处分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被处分学生通过听证程序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学校提出的证据,经过交叉询问和辩论,使校方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处分决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听证制度是保证处分决定正确的重要条件。在听证程序中,校方通过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询问证人等,能够更加全面、客观、准确地把握学生违纪事实,从而为正确作出处分决定奠定基础。给被处分学生一个听证的机会,能为公安院校处分权的行使提供一个反思的机制。

最后,听证是充分发挥处分教育功能的有效形式。在作出处分决定以前,公开举行听证,能使当事人更深刻地了解何种行为构成违纪,哪些情形应受到纪律处分,有利于增强被处分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同时听证不仅可以教育被处分学生,同时也可以使旁听的其他学生受到教育,从而使处分行为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其教育功能,体现公安院校学生工作中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在处分决定作出之后,校方也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的规定,给予学生校内申诉的权利。校内申诉制度体现了对被处分学生个人主体地位的尊重,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公安院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纠纷,基于校方对提起处分行为及被处分人的情况都比较了解,故首先应当考虑在学校内部解决,这样也更有利于化解学生与校方之间的矛盾。此外,基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管理意识,维护校园稳定秩序,以及缓解政府及司法机关工作压力的等方面的综合考虑[11],校内申诉应当是学生申诉的必经程序。公安院校应按照实际情况完善学生申诉制度的基本原则、明确学生申诉的受案范围、制定学生申诉的议事程序及组织规则,以此作为学生在公安院校内维护权益的最后一个环节。

[1]毛志斌.警务化管理五问[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9,(4).

[2]陈卓.浅谈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7,(6).

[3]徐文新.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院校思想政治工作有效途径探析[J].辽宁警专学报,2011,(11).

[4]陈小冰.公安院校学生管理工作探析[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2).

[5]陈宝湘.公安警察院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改革与创新[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0).

[6]闵晓英.刍议在公安院校管理中应用利益均衡理论的切入点[J].科技资讯,2011,(12).

[7]李昊青.社会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利保障研究——一种基于权利表达的视角[J].图书情报工作,2011,(15).

[8]唐善梅.论高校促进学生主体性发展的方法和途径[J].学理论,2009,(11).

[9]吴延溢,喜双庆.学生公民权与高校治理权的冲突及其解决机制[J].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2).

[10]管建平.论高校学生权益救济制度的实现途径[J].思想·理论·教育,2005,(6).

[11]李佳穗.论学生听证制度在高校的构建[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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