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制贩假证犯罪的现状及应对措施

2013-02-15王晓伟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犯罪团伙犯罪

典 范,王晓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制贩假证犯罪一直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它不仅动摇着我们建设诚信社会的基础,而且对城市形象乃至国家形象也造成了损害。同时,大量假证的存在也容易埋下治安隐患,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因此,各地公安机关一直都把打击、遏制制贩假证犯罪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任务。但是,制贩假证犯罪并没有因为严厉的打击而销声匿迹,反而是不断演化,更加猖獗。2012年8月1日,公安部公布了全国公安机关2012年以来开展“打假证建诚信”专项工作中破获的打击制贩假证件、假公文、假印章等方面的十大典型案例[1]。从这些典型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目前假证类案件所涉及的区域越来越广,涉及的假证类型也越来越丰富。在这种情况下,认真总结制贩假证犯罪侦查的方法,提高公安机关侦破此类案件的水平,已成为侦查实践的迫切需要。笔者通过调研,尝试总结了当前制贩假证犯罪的现状特点及此类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对措施。

一、制贩假证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与亲缘性

这里的“地域性”,是指同一籍贯的人聚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的特征。“亲缘性”,是指犯罪主体间呈现的以亲属关系、老乡关系为纽带聚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的特征。在笔者调研的172宗案件中,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26人,其中流动人口有708人,约占抓获总数的97.5%。在708名外来流动人口中,籍贯为S省N市A县、B县、C区的就有521人,约占总人数的73.5%。可见,制贩假证犯罪实施主体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并且,以172宗案件的侦查卷宗中所记载的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统计对象,有同村犯罪嫌疑人的案件84宗,所占比例约为48.8%;有同镇(含同村的)犯罪嫌疑人的153宗,所占比例约为89%;团伙成员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78宗,占全部案件的45.3%。制贩假证犯罪团伙所具有的较强的地域性与亲缘性,使得其犯罪主体间呈现封闭性、紧密性。这表现在:一是组合简单,行动方便,不易被发现,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二是团伙组织形式比较稳定、严密,难以攻破,外人很难取得他们信任。即便招募外人加入其犯罪团伙,这些人也仅从事临时性的张贴发布广告、招揽“客户”等“外围”业务。三是团伙之间有凝聚力,具有责任扩散心理,敛财更贪婪,作案连续性强。四是在受到侦查时团伙成员之间互相照应,互相包庇,侦查人员难以搞清楚同案犯、犯罪事实与情节。五是相互传授犯罪经验与反侦查经验。

(二)犯罪日益组织化

典型的制贩假证犯罪团伙的分工与层级十分明确。一般有“做活”、“送活”、“收活”、“粘活”四类人,且呈金字塔型排列。“粘活”的人是“业务员”,他们负责招揽顾客,联系买主。为此,他们购买专门的通信工具,自己或雇请他人在围墙、户外广告栏、天桥、公交车站、电话亭等公共场所粘贴、喷涂手机号码,公开或半公开地散发“承办各种印章、证件”的名片,或是在网上发布制贩假证信息,或是用短信群发器群发招揽业务信息。“粘活”的人与“做活”的人大多不认识,仅靠“送活”的人与“收活”的人在其中沟通联络,他们处在制贩假证犯罪团伙的最下层,往往是犯罪团伙的一般成员。“送活”的人与“收活”的人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不同的人,他们是“粘活”的人与“做活”的人之间的业务“联络员”,往往也是制贩假证犯罪团伙的骨干成员。“做活”的人是实施制作假证人,往往也是犯罪团伙的组织者。“做活”的犯罪团伙组织者与“收活”、“送活”的犯罪团伙骨干成员往往固定,且联系紧密。而“粘活”的一般犯罪团伙成员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与其他犯罪成员联系密切,长期参与制贩假证犯罪的,即打“长工”,这种情况多见于成员人数不多、规模不大的制贩假证犯罪团伙;另一种是临时短期受雇于制贩假证犯罪团伙,即打“短工”。这种情况多见于成员人数多、规模大的制贩假证犯罪集团,他们出于拓展业务范围的需要,往往雇佣较多的“粘活”的人。

(三)犯罪手段信息化

在数字化时代,制贩假证犯罪主体也在不断地获取犯罪知识,提高自己的犯罪技能。在笔者调研的案件中,许多作案人也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招揽生意。甚至通过开设非法网站,借鉴网络商家常用的B2C、C2C营销模式来实施制贩假证犯罪。这种网络化犯罪手段成本更低、受众更多、波及面更广、危害更大,同时也加大了对该类案件的侦破难度。作案人往往采用网络即时通信工具(腾讯QQ、MSN、阿里旺旺等)、手机、网络电话与“客户”进行联系沟通,在网上大肆贩卖假证,付款方式是货到付款与网上支付相结合,并通过物流外包的方式向全国各地“客户”配送“产品”,一般通过顺丰、宅急送、中通、圆通、邮政快递等速递公司向全国各地出售假证。制贩假证犯罪行为人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犯罪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借助科技的力量来翻新花样,降低犯罪成本,提高犯罪收益,提高反侦查能力。更有甚者,为了提高犯罪收益,制贩假证作案人与黑客“联手”直接侵入正规网站后台,通过修改数据库,把本不存在的假证,变成能在正规网站上查到的“真证”。这种犯罪手段波及面广,社会危害性更大。

(四)犯罪人员反侦查能力较强

制贩假证犯罪人员的反侦查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这些实施制贩假证犯罪的外来流动人口大多数租房居住,少数落脚旅馆,经常在网吧上网。他们的制假证窝点与居住地点大多选择在管理比较混乱的城中村,或城乡接合部的外来人口聚居区,或紧邻车站、码头的老居民小区。并且,他们的居住地点与制假窝点分离,而且一般相距较远。除了制作假证时,团伙成员平时都不在制假窝点,还会经常变换居住地点和制贩假证地点,一旦发现风吹草动,就立即转移。其次,制贩假证作案人在招揽“业务”、贩卖假证时往往选择车站、码头、人才交流市场、超市、加油站等人流量比较大的地方。在和买家进行交易时,作案人也不随身携带假证,而是将假证件隐藏在交易地点附近,让买家自取。这样制贩假证犯罪就呈现出人证分离的特点。再次,在最容易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与“客户”进行接洽的环节,制贩假证犯罪团伙利用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这一特点,雇佣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携带婴幼儿的妇女、孕妇甚至残疾人来实施犯罪。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们身上既无钱,也无证件,审查时也不交代真实身份和家庭情况,这些弱势人群的参与客观上增加了公安机关办案难度。出于人性化执法的考虑,公安机关往往只按照相关规定对他们进行治安处罚。此外,制假窝点越来越隐蔽,由原来在居住处制假证发展为租赁房屋专门用于制假证。在犯罪集团成员中,除组织者外只有很少几人知道制作假证场所。最后,制贩假证作案人分为了“粘活”、“收活”、“送活”、和“做活”四个不同等级和层次,上下线之间采用单线联系,同等级之间无联系。上线始终监视下线的交易过程,一旦有风吹草动,上线立即分散逃遁。

二、制贩假证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

(一)需求市场激活制假者

有些人为什么会有假证需求呢?有人随机调查了北京警方2002年到2007年侦办的制贩假证案件,发现87%的假证购买使用者都是“良民”,使用假证件、假印章目的是为了个人生计、事业发展等,而非为了犯罪[2]。这些“良民”为什么也购买假证来使用呢?这折射出许多社会问题,如社会流动中经常涉及技术等级和文凭类证件。需要技术文凭的人主要是城市中的下岗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无论是找工作还是调换工作,克服职业流动中的障碍是他们购买假证件的主要目的。该障碍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就业机制发生转变,二是由于社会的流动机制发生了由“先赋式”到“自致式”的转变[3]。身份类假证件往往涉及社会资源的获得方式问题。社会资源与社会成员的特定身份类别有着内在的关系,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同的资源获得方式和资源获得的多寡。事实上,在中国社会中,特定的身份具有资源分配与占有的关系特性。对于处于某一身份而希望获得超越自己资源分配资格的个体成员来说,他们让自己达到资源分配的标准和条件,通过假证件“改变”自己的身份标识来跨越制度性障碍,从而获得资源,成为其低成本的选择[4]。假证往往涉及制度“寻隙”问题。通俗讲就是钻制度漏洞的空子,利用制度的空缺和法律的不完善或者自相矛盾来谋求利益的行为。如购买假车牌照、行驶证来逃避相关规费,利用一些假凭证或者票据偷税漏税,借以增加自己的收益。

(二)利益驱使,暴利诱惑

追逐暴利是制贩假证泛滥猖獗的直接原因。制贩假证活动有很大的利润空间,假证的成本很低,而出售假证则要加上十倍以上的利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5]”高额的利润使得制假者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三)犯罪成本低

犯罪成本低是作案人对制贩假证趋之若鹜的原因之一。首先,制贩假证投入小,犯罪直接成本低。制假证设备简单:一台电脑,一台电脑刻章机、一台打印机、一台扫描仪、一台缩印机就可以开工。所需场地小、人员少,窝点隐蔽,交易隐蔽。目前借助于互联网,制贩假证违法犯罪更是如虎添翼,业务覆盖面更广,成本更低,实施更加隐蔽。其次,犯罪机会成本低。制贩假证作案人多是外来农村流动人口,文化水平低,掌握的谋生专业技能很少,从敛财的速度和数量来说,从事其他行业比不上从事制贩假证。再次,被发现概率低。制贩假证场所隐蔽,作案人反侦查能力强,又无传统意义上的被害人,其既不易被人民群众发现,又不易被司法机关发现。此外,刑罚成本低。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刑法》第280条等来追究制贩假证作案人的刑事责任,但至今还没有配套立法与司法解释来明确立案标准。同时,对于购买假证的人如何处罚,立法规定也还是空白,各地做法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与打击积极性。

(四)对制贩假证违法犯罪的防控与打击不力

笔者所调研的S省公安机关于2004年和2010年分别开展了“打击制贩假证违法犯罪专项斗争”,查处了一批制贩假证案件,缴获了大量假证成品半成品,以及大量的造假设备。然而,专项斗争并没有遏制制贩假证活动。对制贩假证打击不能形成合力是原因之一。首先,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协作不力。城管部门、工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发布行为,仅是采取对发布制贩假证小广告的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罚款的措施、清除非法小广告,而没有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联手取缔制假证窝点。其次,公安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协作不力。由于制贩假证违法犯罪隐蔽性强,团伙成员多,反侦查能力强,案件调查取证难,加之警务资源的有限性,一些公安机关打击制贩假证违法犯罪的积极性不高。治安、刑侦、网监不能有效协作配合,使打击力度大打折扣。

综上,制贩假证违法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不同的社会领域。只有从制贩假证所涉及的社会领域入手,寻找其滋生泛滥的社会性土壤并采取有效措施,才能够彻底、根本地解决问题。

三、应对制贩假证犯罪的措施

(一)围绕“四流”在实体空间和虚拟空间实施阵地控制

所谓“四流”,是指在实施制贩假证犯罪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人、物、资金和其他信息的流动。在目前制贩假证犯罪网络化、信息化的趋势下,在实体空间和虚拟空间加强对“四流”的控制,将会使我们的防控和侦破工作事半功倍。

在实体空间控制方面,首先是对“人的流动”的控制。实施制贩假证犯罪的流动人口大多租房居住,少数落脚旅馆,许多人经常在网吧上网。所以应着力健全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加强对出租房屋、网吧、旅馆的治安管控。在管理中,注意观察来自制贩假证犯罪高危地域的流动人口的流入和流出;社区民警对辖区暂住人员信息更新维护周期应尽可能的短,一般来说10天左右比较合适。其次是对“物的流动”的控制。制贩假证犯罪日益信息化,作案人经常利用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制贩假证,由此,物流行业成为制贩假证者与购买假证者联系的通道。制贩假证作案人将购进原材料、运输假证环节外包于物流公司,可以降低运输成本与犯罪风险。因此,公安机关应尽快将物流业纳入阵地控制范围,尤其要加大对制贩假证作案人经常使用的快递公司的监管力度。要定期到快递公司收集发货、收货客户名单与业务往来记录,并结合其交递物品进行甄别分析是否有制贩假证嫌疑。对于经常交递印刷品类快件和经常收到来自制贩假证原材料供应地的快件的人,要纳入查控视野。在制贩假证犯罪中,“资金流”不仅能够反映资金收付人员的身份,还能够反映人员关系、通信联系、交易明细、资金规模、人员关系架构等多层次信息,具有较强的可靠性、翔实性和指向性。因此,可依托警银合作机制,运用银行资金交易、跨省交易、网上划转、银行卡转账等信息,对制贩假证高危人员与制假高危地域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监控。

在虚拟空间阵地控制方面,不仅需要对信息、数据的查询与挖掘,更需要对信息进行有效监督与控制。虚拟空间没有现实空间的跨度,以较少的警力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经常涉足的虚拟空间进行全面监视和控制。电子商务平台蕴含着丰富的人员、物品和交易信息,且容易实现虚拟信息与真实身份的交叉,可以以各大电子商务平台为“侦查阵地”,以阵地建设为契机,带动可疑物品监控、可疑资金监控、虚拟社区监控等一系列互联网基础工作的开展。首先要建立针对主流电子商务平台的可疑商品、重点店铺和异常交易的监控机制,定期与新闻媒体和网络营运、物流快递等相关企业进行沟通联络,及时调取商品收购、销售等信息,组织分析研判,从中发现是否存在制贩假证犯罪。特别要加强与部分重点购物网站的联系沟通,定期调取网上开店人员信息,开展信息查询和碰撞比对工作,及时发现制贩假证可疑人员及涉案物品。其次,网上阵地控制可循着网络上假证营销的脉络,将阵地控制向主流门户网站和论坛社区延伸。搜狐、新浪等主流媒体网站系国内互联网用户获取信息的主要平台,因其权威性,这类网站在有关商品、服务方面的资讯更易被广大网民所接触。作案人往往利用网民的这种心态,大肆在各大网站、博客、论坛以及电子邮件系统上投放制贩假证信息,实施犯罪活动。鉴于此,对网民参与度较高的搜狐社区、天涯社区、百度贴吧等主要网络论坛的经济、社会方面的版面也可建立相关的监控机制。

(二)运用前置性侦查模式,主动查控犯罪

前置性侦查打击模式是一种主动型侦查模式,对于打击团伙犯罪而言,它已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6]。前置性侦查打击团伙犯罪工作模式能有效克服传统模式中对制贩假证犯罪控制的区域化、静态化问题,使侦查范围向前追溯到其犯罪发展全过程,有利于使用多元化侦查手段,最大程度地掌握犯罪团伙及其犯罪证据,从而对其实施主动性、策略性、彻底性、有效性的打击。

首先是对于制贩假证高危人员中被列为红色预警的、有正在实施制贩假证可能的、有制贩假证违法犯罪前科的,或携带物品可疑、无工作、举家携亲属外出、收入异常的,应全面采集其个人信息(如照片、指纹、同住人口、电话号码等),结合网上高危人员动态查控、网上阵地控制、网下特控、社会治安管理与专项调查工作对其进行监控,争取做到一有异常活动就预警,一有犯罪实施就发现,一发现就及时处置。其次是采取“经营”策略和“控制下延伸”策略,对所发现的制贩假证犯罪团伙个别或部分成员不急于抓捕,而是实施秘密监控,由个犯挖掘犯罪团伙、由个案扩展到系列案件,实现对犯罪团伙的整体策略性掌握。再次是挖掘与制贩假证犯罪团伙有关联的人、案,以及为制贩假证提供作案条件,配合、掩护、辅助其犯罪方面的资源,对围绕制贩假证犯罪形成的犯罪网络进行全面清理打击。最后是根据侦查、审理过程中对团伙犯罪形成、纠合阶段所掌握的情况,追溯团伙犯罪发源地、盘踞地的那些准备或已实施犯罪的“高危人员”,实现根源性防控和打击。

(三)综合各警种力量,整体联动,发挥合力

近年来,公安部推行的“侦破命案工作机制”中的“各警种、各部门整体联动制度”在命案侦查实践中得到很好的推行,各个警种的协作能力在命案侦查实践中得到了锻炼与提高。这为制贩假证犯罪专案侦查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在制贩假证犯罪专案侦查中,各警种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作,发挥合力。派出所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充分发挥对辖区情况熟悉、人员熟悉的优势,主动为刑侦部门提供情报。公安机关负责人要重视建立技侦和网监部门与刑侦部门同步上案的工作机制,及时捕捉犯罪线索,充分发挥技侦和网监侦查手段的作用。技侦部门主要使用相关技术手段监控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通信工具,配合刑侦深挖犯罪团伙,厘清犯罪网络。网监部门则控制犯罪嫌疑人使用的QQ、阿里旺旺等网上通信联系工具,获取网上制贩假证犯罪的线索与证据,为刑侦部门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持。刑侦部门则重在内线、外线侦查,并把获取的线索与证据及时传递给网监和技侦部门,合力发现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捣毁制贩假证窝点。要联合交警和巡警建立堵截盘查机制。治安、经侦、禁毒等部门在社会面控制、行业管理、打击犯罪工作中发现制贩假证犯罪情报要与刑侦部门及时沟通,发挥配合作用。法制部门应积极参加疑难案件的研究,为刑侦部门提供法律支持,把好制贩假证犯罪侦查的法律关。监所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刑侦部门搞好狱内侦查工作,充分发挥第二战场的作用。

[1]刘晖,史谦.公安部公布打击制贩假证十大典型案例[N].人民日报,2012-08-02(2).

[2]陈旭.“良民”为啥买假证[J].人民公安,2007,(12).

[3][美]柯林斯.文凭社会——教育与阶层化的历史社会学[M].黄风,译.台北:台北桂冠图书公司,1998.135.

[4]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34.

[5][德]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45.

[6]刘伟.论对团伙犯罪前置性侦查打击[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7,(2).

猜你喜欢

犯罪团伙犯罪
美加向海地运送装甲车
公园里的犯罪
无限追踪
犯罪团伙卖虫草骗80万元
Televisions
环境犯罪的崛起
“租用儿童盗窃”痛点何在
“犯罪”种种
积极开展创建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活动
谁是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