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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站车交接案件的调研报告

2013-02-15张家聪洪慧芬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客站乘警警情

张家聪,洪慧芬

(上海铁路公安局刑侦处,上海200071)

为进一步规范站车交接案件的办理,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更好地服务于铁路持续安全稳定的大局,根据铁道部公安局《关于开展站车交接案件专题调研的通知》和上海铁路公安局领导批示要求,上海铁路公安局刑侦处于2012年6月8日至13日对各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派出所、刑警支队、治安支队等重点单位开展了站车交接案件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况

2008年以来上海铁路局旅客列车(以下简称“客车”)发案2025起(局管内1058起、局管外967起),涉案金额2620627元;管内车站派出所(以下简称“客站所”)接案1059起(局管内移交779起、局管外移交280起),涉案金额1098115元。主要有以下特点。

1.客车治安秩序总体平稳。从客车发案数看,2008至2011年共发1870起,其中2008年580起、2009年528起、2010年423起、2011年339起,分别占总数 31%、28.2%、22.6%和 18.1%,发案总数逐年下降。从管内、管外发案数看,2008年分别为240、340起,2009年分别为 294、234 起,2010年分别为239、184起,2011年分别为206、133起,管内、管外发案数基本持平。

2.案件的主要类别为旅财案件。一是发案、接案的主要类别均系盗窃。2008年以来共发盗窃案件954起,占发案总数47.1%,其中徐州、上海、南京、蚌埠、杭州、金温、合肥乘警支(大)队分别为239起、192起、191起、140起、121起、57起、14 起,分别占盗窃发案总数的 25.1%、20.1%、20%、14.7%、12.7%、6%和1.5%;共接盗窃案件399起,占接案总数的37.7%,其中上海、杭州、南京、蚌埠、徐州、合肥处分别为185起、114起、53起、30起、10起、7起,分别占盗窃接案总数的 46.4%、28.6%、13.3%、7.5%、2.5% 和 1.7%。二是其他类别案件较少。其中,伤害案件发案、接案各8起,分别占发案总数和接案总数的0.4%和0.8%。

3.重点站车相对集中。一是发案较多的客车较为集中。主要是哈尔滨至徐州1472/1469和北京西至连云港东1503/1502(徐州乘警支队值乘)、亳州至温州K8401/8404次和淮北至江山K8371/8372次(蚌埠乘警支队值乘)、合肥至福州K321/320次和合肥至深圳西K255/256次(合肥乘警支队值乘)、南京西至成都K722/723次和南京西至广州K527/528次(南京乘警支队值乘)、上海南至昆明K79/80次和上海至成都K282/283次(上海乘警支队值乘)、温州至贵阳K944/941次(金温乘警大队值乘)以及京沪、沪宁/沪杭高铁动车(巡乘制)。二是接案较多的客站所较为集中。主要集中在公安处所在地或较大客站所即徐州、阜阳、蚌埠、合肥、南京、常州、上海、上海南、上海虹桥、金华、杭州站派出所。

4.处理情况较为规范。从客车发案处理情况看,本局客车交案数(1028起)占破案数(1550起)的66.3%,追究刑事责任和其他处理人数分别达到613人和556人,被反馈处理结果数(304起)占交案总数(1028起)的29.8%。从客站所接案处理情况看,客站所破案数(634起)占接案数(1059起)的59.9%,追究刑事责任和其他处理人数分别达到268人和685人,反馈处理结果数(711起)占接案总数(1059起)的67.1%。

(二)主要做法

1.领导重视,切实落实“以地保车”措施。全局各级公安机关牢固树立全路“一盘棋”和团结协作思想,特别是各级领导始终高度重视,将站车交接案件办理作为铁路公安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部署、检查、总结各项公安业务工作时,都把它列为一项重要内容,并在人、财、物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各乘警支(大)队和客站所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部公安局和本局各项站车交接案件办案和列车警情通报制度。对于在客车上发生并查获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事)件,乘警都能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违法人员等人员和证据材料按规定移交列车运行前方就近的或折返地终到客站所处理。站警对乘警符合交接规定的移交案件予以接收。有的派出所还注意查明待移交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疾病、外伤、吞食异物等情况,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和权限内依法办结。在部公安局和本局历次执法检查中均未发现有法不依、有罪不究和以罚代刑现象,有效地维护了客车治安秩序和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2.多措并举,确保案(事)件有效处置。一是健全制度。针对站车交接办案制度的空白点或薄弱环节,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部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铁路公安局站车案件交接工作暂行规定》和《上海铁路公安局关于刑事案件受案、立案、审批、统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范制度,规范办理站车交接案件。二是强化指导。局、处两级治安、刑侦等业务部门经常组织业务骨干深入管内乘警支(大)队和客站所,采取组织专题讲座、辅导答疑和个案评析等形式,指导规范证据收集、办案程序、适用法律、文书制作以及列车警情处置,有效地减少和避免了执法随意性。三是抓好监督。全局督察部门切实履行督察职能,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法,对站车交接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现场督察,通过编发督察通报、情况反馈以及提出督察建议、纳入季度考核等形式,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四是加强联动。主动加强与客运部门和兄弟公安局、处的联系和沟通,共享情报信息资源,建立整体协作联动机制,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切实强化客车治安防控。五是借力技防。加强与路局客运部门的联系、协调,争取尽可能在客车、客站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最大限度地震慑违法犯罪人员,提升公安机关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实效。

3.改革创新,提高警务机制实战效能。针对日益繁重的公安保卫任务与日益紧张的警力之间的矛盾突出的客观现实,在切实抓好站车交接案件办理的同时实行勤务制度改革。

一是改革模式。根据铁道部《关于铁路第六次大面积提速调图有关动车组劳动组织职工培训和工资分配问题的意见》(铁劳卫〔2007〕67号)中有关动车组图定运行时间在5小时(含)以内不配乘警的规定和铁道部公安局“高铁动车组值乘模式座谈会”精神等有关要求,自2009年4月1日起,对管内部分短途旅客列车试行“常态无警”制,在客流相对平稳、治安稳定良好的部分旅客列车上不安排值乘警力,实行“以地保车”。自2011年5月4日起,协商路局客运部门对管内单程运行时间2小时以内的129对动车组列车实行“巡乘制”,改固定警力值乘为不派固定警力值乘,同时在重大节日、重要节点组织公开警力进行巡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便衣力量上车开展刑事打击防范和治安整治。并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将实行巡乘制列车的范围扩大为单程运行时间5小时内的动车组和在各公安处管内运行的短途旅客列车(含符合条件的临时旅客列车)。同时在杭州公安处管内实行值乘列车全面试行站车无线交接制度,以“无线呼叫、联动处置”为站车警情处置基本模式。

二是建立机制。局、处两级机关先后制定了《上海铁路公安局“常态无警”值乘客车治安管理办法》、《上海铁路公安局巡乘制列车安保工作暂行办法》和《杭州铁路公安处站车无线交接工作规范(试行)》等工作制度,规范勤务工作,切实强化警情通报、传递、先期处置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站车安全有序可控。

三是取得成效。改革勤务模式特别是实行“巡乘制”以来,局、处相关业务部门和乘警支队与铁路客运部门通力协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加强相关业务培训,规范警情处置程序,“以地保车,站车联动,快速反应,确保安全”原则得到充分体现,各趟客车治安秩序平稳有序,一线值乘警力紧张和民警超劳超时的突出问题得以缓解。

二、站车移交案件存在问题

(一)乘警移交案件存在的难点问题

一是外局客站所对移交查获毒品数量较少的案件往往以警力紧张、所在地区无毒品成分鉴定机构或材料不全等为由拒绝接受。

二是“单警制”列车乘警制作材料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单警制”包括“巡乘制”列车乘警制作“讯问(询问)笔录”仅1人,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讯(询)问犯罪嫌疑(证)人必须由2名侦查人员的规定不相符,虽然以往采取了变通补救办法但易出现同一民警在同一时间讯(询)问多个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的违反程序问题(此种情形属非法证据排除范畴),加之列车运行时速较快、停站较多等客观情况,更难以在短时间内制作完成符合规定的材料交站处理。

三是“巡乘制”列车发生案件侦破难度较大。旅客一般下车报警较多,但接警单位很少上车开展取证工作,造成证据灭失。有时旅客通过列车乘务人员报警,即使沿线客站所民警上车开展工作,也往往由于犯罪嫌疑人已逃逸、知情旅客已下车等原因而只能开展案件受理工作,导致不少案件难以及时侦破。2011年5月,在对抓获的“巡乘制”列车作案人员进行审查时发现,有流窜作案人员采取先谎称被盗向列车乘务员报案、探明有无乘警值乘后再伺机作案的新动向。

(二)客站所民警接案存在的难点问题

1.案件材料

一是案件材料种类不全。有的扒窃类案件移交时仅有犯罪嫌疑人材料,缺少被害人及旁证材料。据上海站派出所反映,有的甚至采取车递或将材料放至该所信箱的方式移交案件。有的部公安局“铁鹰”小分队移交案件,未制作任何材料先电话请求当地公安处指挥中心指令移交,客站所接案后常因犯罪嫌疑人翻供且无其他旁证材料,导致难以依法处理。

二是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本局列车移交的案件材料,被害人信息时常有误。外局列车移交的案件材料,有的未记明证人户籍情况,有的刑事、行政法律文书不分,办理行政案件使用“讯问笔录”。执法用语和引用法律条款不规范的情形,本局、外局均存在。

三是补证材料或移交案件不及时。有的案件移交后,补证材料及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较少能在规定时限内送达接受站派出所,且由于相关文件对时限规定的不一致更加大了执行难度;有的因管辖原因移交的案件,在途时间过长,导致案件侦破难度加大。

四是需估价的赃物不当发还。对在列车上依法扣押、需交有关部门估价的赃物,未随案移交客站所,直接返还被害人,导致案件移交后难以正确定性并依法处理。2011年10月23日,成都乘警支队乘警向上海站派出所移交1起盗窃案件和1名在车上盗窃手机4部的犯罪嫌疑人。由于乘警在车上已先期发还手机2部,且未拍照固定证据,险些因被盗手机价值不够起刑点而对犯罪嫌疑人作治安处罚。

五是站警、乘警认定案件材料的具体标准把握不一。这种情况本局、外局均存在。2012年5月2日,杭州乘警支队值乘的宁波东开往重庆K1245次列车萍乡站开出,13号车厢89号座位旅客石某(女,20岁,湖南花垣籍)报称“其放在座位上包内的VIVO牌手机1部(2012年4月购买价1798元)和人民币20元被盗”。经工作,乘警在10、11号车厢连接处抓获犯罪嫌疑人田某(男,22岁,贵州安顺籍)。然而在将犯罪嫌疑人及提取的赃物、证据材料、旅客证词一并移交怀化所时,该所民警以讯问笔录中犯罪嫌疑人未承认犯罪事实为由,要求乘警下车突破口供,否则不予接案。

2.犯罪嫌疑人

一是自伤自残。列车移交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某些环节存在疏漏,导致移交后审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已吞食刀片、打火机等异物,羁押场所拒绝收押。还有的犯罪嫌疑人,自称在车上被乘警打伤,规避处理。

二是患有无法羁押的疾病。列车移交的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涉毒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少患有艾滋病、肺结核等传染病,且多数系自称,并无检验报告,故需经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鉴定。

(三)铁路公安机关处理伤害纠纷的职责难以理性回归

由于存在诸多原因,铁路公安机关在伤害纠纷的处理中往往从“配角”转为“主角”。2012年5月30日,郑州局值乘的郑州开往杭州2275次列车运行在淮南至合肥间时,4号车厢旅客余某(女,37岁,安徽颍上籍)被刘某(男,47岁,安徽淮南籍)、王某(女,47岁,安徽淮南籍)殴打致鼻梁骨骨折。当时,乘警未会同客运部门编制客运记录便将双方当事人带至合肥所处理,导致该所后续处置被动。

(四)移交“网上逃犯”存在的问题

本局列车在局管外移交“网上逃犯”时,经常发生密码提交错误,即将我局逃犯提交成接受单位或其他单位的逃犯,致使战果统计出现偏差,或以乘警制作的《抓获经过》未加盖公章或无警官证复印件等理由拒收或推诿。

(五)站车交接案件立案管辖意见不一致

一种意见认为:按照管辖原则,应由发案地单位即移交单位立案,且依据《铁路公安案件管理系统》录入要求,列车移交案件由立案单位(即移交单位)录入便于数据统计,有利于分析研判并准确判明发案重点列车、区段,开展针对性打击防范。但时常出现犯罪嫌疑人已被接受单位采取强制措施,而事实上立案单位尚未办理立案手续的现象。另一种意见认为:如由接受单位立案,与《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规定不符,且有可能因案件的处理问题导致接受单位“选择性”立案,不利于如实立案,但有利于激发接受单位破案积极性。客观上无警值乘、“巡乘制”列车发生警情后,也需前方停车站或终到站的客站所民警第一时间上车开展调查取证,以防证据灭失。

三、对策建议

站车交接案件是铁路公安机关最具特色的案件类别,抓好站车交接案件办理工作,是发挥铁路公安机关整体作战优势,实现“以地保车”、及时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是维护铁路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认识,科学考核

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执法为民”理念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与旅客群众的期待和法律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各项执法活动包括站车交接案件办理中,提高依法办理站车交接案件,及时、有效地处置列车警情,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团结协作意识,把“以地保车”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客站所绩效考核范围,将考核破案率的做法转变为考核破案绝对数,提高立案单位的办案积极性和办案质量。

(二)破解难题,严格执法

一是明确界定列车警情就近报告情形。部公安局2009年1月1日起试行的《铁路公安机关列车警情就近报告工作规定》规定了12种警情就近报告情形,但目前有不少乘警在发生重特大旅财案件后适用列车警情就近报告工作规定,且部公安局亦将执行警情就近报告规定破案数量纳入刑侦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因此,建议部公安局依据新情况修改或细化列车警情就近报告、处置情形。二是明确“单警制”列车乘警制作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建议部局结合铁路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模式的特殊性和警力严重不足的特殊困难,上报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铁路公安机关“单警制”包括“巡乘制”列车乘警制作证据材料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从根本上解决现行的临时变通补救做法。在此问题上级公安机关未明确规定前,对于制作这类言词证据,可采取尽可能由犯罪嫌疑人、证人或被害人自行书写,乘警对形式要件予以指导的办法。三是明确对自伤、自残或患有无法羁押疾病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置方法。对列车移交的自伤、自残或患有无法羁押疾病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犯罪嫌疑人,建议部公安局上报公安部协调地方公安机关予以解决。目前,可先有局、处两级机关相关部门了解所在地地方公安机关有关治疗、收押规定后进行专题汇报,争取支持,以解决移交后处置难题。

(三)统一标准,规范执法

一是制定站车交接案件规范卷。建议由部公安局牵头组织力量制定站车交接案件即达到前期处置基本要求的规范卷,下发全路执行,从源头上解决因站警、乘警认定案件材料具体标准把握不一导致交接不畅的难题。二是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建议由部公安局、公安局和公安处三级机关执法监督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全面清理以本级公安机关名义发布的有关站车交接工作的规定、办法,使之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衔接。三是试行站车交接案件立案管辖新模式。综合站车交接案件由移交单位或接受单位立案管辖的利弊分析,在全路执行现行规定的前提下,在本局试行由运行列车发案区段所在单位立案管辖的新模式,减少破案成本,提高破案效率。四是完善“巡乘制”列车安保工作办法。总结“巡乘制”工作有效做法,完善安保工作规定,规范客站所和乘警支(大)队等相关单位警情接报、处置程序,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夯实“巡乘制”工作基础。

(四)强化培训,提高技能

在全局大力推广“一警多能,综合执法”的大背景下,一是加强对与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的学习,帮助民警熟练掌握接处警、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涉案财物处理、执行等基本执法要求和程序,做到既提高发现、固定犯罪的能力,又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从源头上减少、杜绝执法的随意性,推动执法规范化。二是熟悉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对列车发生的伤害案件中的受伤人员,在处置时要严格依据规定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民警在记录上签字,移交三等以上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对受伤旅客进行抢救时需先缴纳医疗机构押金的,应按规定由车站站进款垫付,以免造成被动。

(五)强化基础,提高效率

一是加强基础工作。做好情报搜集工作,改变站车交接为信息互通主渠道的做法,建立以综合信息平台为主渠道的站车信息共享机制。二是用好现有装备。要充分利用执法取证仪集摄像、照相、录音功能于一体的便利,对现场执法过程进行动态化取证,规范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三是加强联防联控。加强与客运部门的沟通、联系,切实落实联防联控措施,加强“巡乘制”列车乘务人员警情先期处置流程培训,确保列车上发生的各类案(事)件以及紧急情况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四是强化技防设施。继续积极争取路局客运部门的大力支持,尽可能在所有的站车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为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技术支撑。

(六)加强协作,搞好配合

一是争取理解、支持与配合。铁路公安机关不仅要提高对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的认识,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而且要争取检察机关充分理解铁路公安机关站车交接工作中的困难和对铁路公安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实现既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又各司其职、依法办案。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以联席会议形式互通站车交接案件办案情况及难点,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形成打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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