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奴隶的母亲》中的婚姻习俗
2013-02-01范明燕
范明燕
【摘要】《为奴隶的母亲》中提到了大量的民俗事项,除了我国古代的婚姻形式之一——“典妻”以外,还提到了媒婆、产婆、庆生子、医药巫术等。本文重点阐述了中国古代的婚姻方法
【关键词】婚姻方法;民俗
1930年左翼作家柔石发表了《为奴隶的母亲》。作品发表后,获得了包括鲁迅和罗曼·罗兰在内的众多作家和评论家的广泛赞誉。作者敏锐地捕捉到人世间的悲剧——“典妻”这一残酷的社会现象,为被践踏在社会最底层的妇女发出愤怒的呼喊和血泪的控诉。《为奴隶的母亲》以质朴洗炼的语言冷静地叙述着一个震撼心魄的悲惨故事,在时跨三年的叙事时空中简洁地描绘着两个社会阶层的生活状貌。本文重点对中国古代婚姻方法进行阐述。
婚姻方法,是指人们为达到成婚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方式、方法。人类在杂婚、血缘婚时期谈不上什么婚姻形式,男女之间只是依照自然法则或辈份关系相互交配。后来随着氏族的扩大,社会的进展而出现了与外族通婚,婚姻方法产生。婚姻方法随时代和环境的变迁而有所不同,不仅限于一种。中国数千年来的婚姻方法大致可以分为早期型的婚姻方法、后期型的婚姻方法、特殊型的婚姻方法。
一、早期型的婚姻方法
1、在我国最早出现的婚姻方法是掠夺婚,掠夺婚的男子未经过女子及其家人的同意,而以掠夺的方法将女子抢去作为自己的妻妾。后来与聘娶方法混合形成了一些独特形式,如选婚、夺婚、师婚、劫婚、窃婚。《说文》日:“婚,妇家也。礼:娶妇以昏时,妇人阴也,故曰婚。”要选在黄昏结婚,这正是古代掠夺婚的写照。劫掠妇女以黄昏之时最为合适,可以趁妇女家不备。《礼记》中孔子曰:“妇女之家三夜不熄烛,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这习俗的来源也与掠夺婚有关系。女家三夜不熄灯,则因为族内女子被夺而思其相离;男家三夜不举乐,则恐女族来犯而隐秘的原故。降至后世,掠夺婚逐渐由原来的真抢变为模拟抢劫的方式。
2、买卖婚,买卖婚是把女子看作货品,以其他财物换来作为自己的妻妾。它是议婚的一种发展形式,也是私有制婚姻的一种表现形式。掠夺婚比较冒险,被劫女子的家庭每每寻机报复,结成婚姻的两族难于和平相处。于是,买卖婚应运而生。初期的买卖婚首先必须把女子视为货物,其次必用物品购买。这一点可以从古人以“妃”字称男子的配偶,而“妃”字即取义于帛匹;以“帑”(“孥”)字称妻子,而“帑”字乃“金币所藏也”。用物品购买可以从传说中的伏羲制嫁娶之法见到一点迹象。相传他规定“以俪皮为礼”,也就是用鹿皮换取女家的同意,达到成婚的目的。而以后婚姻过程依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而行的“六礼”就沿用了买卖婚姻的风俗。
3、服役婚,男子在未结婚前或结婚后到妻子的家中以劳役的形式代替娶妻时的交换品或货物,是买卖婚的变异。男子如没有足够的财礼聘娶妻子,可为女家服役,至若干年,其代价足以补偿后,方能携妻回家。秦汉时期,北方少数民族乌桓,即实行服役。男子“为妻家仆役,一、二年间,妻家乃厚遣送女”。
二、后期型的婚姻方法
自周以后,礼制上奠定了聘娶婚的基础,汉唐以来法制上了聘娶婚的程序,因此后期型的婚姻方法以聘娶为主。男家须用一定的礼物或金钱交给女,家女家接受他的聘礼,婚约开始成立,不过其依然含有买卖婚的遗迹。
1、纯正的聘娶婚,聘娶婚的男子以聘的程序而娶,女子以聘的方式而嫁。“聘”的主要事件第一要有媒妁之言,第二要有父母之命,第三要有聘约。《礼记·曲礼》曰:“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溄不交不亲,故日月以告君,斋戒以告鬼神,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以后其别也。”这里就是以媒妁来传递婚姻之言,纳帑而使婚约形成,告鬼神表示婚姻为两族之事,也就是要有父母之命。《诗经·齐风·南山》曰:“薮麻如之何?蘅丛其亩。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析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就是特别重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继兴的志原婚,志原婚或称共诺婚,是以男女双方的意志为主,而盛行于个体时代的婚姻。也就是婚姻并非以合二姓之好为目的,是以男女爱情的结合为目的。但这与所谓的恋爱婚或自由婚是有区别的。在古时恋爱的火焰一度高涨,边族的许多民俗也多倾向此。但几千年来一直以聘娶为正当,自由恋爱为淫邪。新时代男女也必先交谈,联络情感,表明心愿后仍须有介绍人,且得经过家长的同意。并非纯然的恋爱婚。同时,法律上又有关于婚姻成立,如何生效的条件规定,也并非纯自由婚配。现代的中国依然倾向于志原婚。
三、特殊的婚姻方法
在早期型和后期型的婚姻方法外,还有其他特殊的嫁娶方法。
1、收继婚与续婚,收继婚是古代影响最大的婚姻形式。收继婚,又称逆缘婚,表现为兄亡嫂嫁给弟,嫡子继承父妾,弟亡弟媳转嫁给兄,伯叔母转嫁给侄儿等方式。它起源于氏族族外婚时期。在当时,人们认为嫁到本氏族的女子,不仅属于夫家,而且属于整个氏族。夫死后若其妻改嫁,就会随之失去财产和劳动力,利用收继婚则可以将其约束于本氏族内。所以,收继婚也是一种财产继承转移的变异形式,它维护了原有的亲族系统,使死者妻子、儿女不致外流到其他氏族而减少劳动力和财产。《史记·匈奴列传》明确提到:“其俗,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一些为和亲而远托异国的汉家女子,也都入乡随俗。汉元帝时,王昭君出塞,嫁给匈奴呼韩邪单于,号宁胡阏氏。呼韩邪去世。前阏氏子继立为单于,又收继昭君为阏氏。据《清代名臣判牍》,苏南一带,平辈收继婚颇为盛行,哥哥不幸身亡,遗妇与小叔子成婚,乡人称叔接嫂,时有所见。现在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收继婚,如壮族、苗族、傈僳族、布依族、独龙族等。一些偏远地区的汉族也都普遍存在着平辈收继婚。人们有时也称平辈收继婚为转房婚。续婚,表现为姊亡妹续嫁给姐夫,它属于聘娶婚中的种续亲。这种方法也有永结两姓之好的原因,如元代高昌公主出嫁后而死,其夫家遂娶她的妹妹八卜叉公主为续室。
2、招养婚与童养媳,招养婚又叫招赘婚,与通常聘娶的男迎女相反,是指女子不出嫁,招男子入女家为婿的婚姻形式。它是服役婚的遗留和发展。太公望就曾为赘婿,后被赶出家门。行招养婚者,大多是因家中无男子,或因爱其女,不愿使之远离。入赘的男子改从女姓,多享有女家财产继承权,并赡养双亲,为其传宗接代。男子入赘的原因则多是家中贫困,没有娶妻的聘礼。《说文》:“以物质钱日赘。”男子入赘女家确同抵押品一样。秦国在商秧执政期间,“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目的就是要救济家庭困难而不易娶妻的人。当时正常的婚姻是男迎女随,入赘自然被视为下贱之事,赘婿也被视为贱民。秦始皇鄙视赘婿,曾谪发赘婿与商贾、罪犯等略取陆梁地,在桂林、象郡、南海戍边。招养婚的习俗现在也一直存在。童养婚,也是我国古代普遍流行的一种婚姻形式。通常是有子嗣后,抱养别家的女子为养女,至其适龄婚期与本家之子成婚,俗称“圆房”,养女转为儿媳。在民间,童养婚亦十分盛行。一般情况下,送女与他们做童养媳者多为贫苦人家,他们想借此免除对女儿的抚养负担。男子收童养媳则是为了减少聘金的数量。童养婚这种习俗一直延续到四十多年前。现行的法律己禁止童养婚。
3、招夫婚与典妻婚,招夫婚是男子入赘到寡妇家,看起来与招赘婚相似,其实不同。招赘婚是女子招婿到自家后改为女子的姓,招夫婚则是女子的丈夫死后或丈夫生前再招一夫,并使后夫改从前夫之姓。典妻婚,是买卖婚派生出来的临时性婚姻形式,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男尊女卑而决定的夫尊妻卑的体现,是“君臣、父子、夫妻”三纲权力结构之下形成的典型的封建畸形婚俗。典妻婚以男方用钱财租借已婚女子作临时妻子为特点。绝大多数情况是男方已婚无子,家财富足,需要子嗣,女家夫妻经济困难,衣食不保,只得同意将妻子典当于别人。典妻有一定期限,并收取租典金,男方到期将妻归还。典之外,又有雇,即计日受值,期满许归。典雇妻妾之风,始于宋元之际,《元史·刑法志》载:“诸雇人之妻之妾者,年满而归,雇主复与通,皆以奸论,因又与杀其夫者,皆处死。”元世祖时,大臣王朝曾就南方典雇妻女之风上奏牒,请求禁止。于是朝廷颁布禁令:“诸如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嫁娶之礼为妻妾者听。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但是,典妻之风不仅在当时没有消失,而且在明清时代仍相沿不衰。典妻婚经过长期的流行,形成一套约定俗成的习惯做法和规范:①以中人为媒,典妻婚双方不管那一方先有意,都不直接接头,而是通过中间人从中牵线,谈妥条件,双方再见面确定权利和义务。②订立契约,订立契约是典妻婚重要的一项手续,契约也称典婚书。上面写明典期、典价、子女归属等条款。双方都要在契约上签字画押,各存一份。③以人论价,典妇的年龄、容貌、生育能力是决定典价高低的主要条件。另外典期时间长短也是典价的一个因素。④原夫和典妇不得随意想见,典妻婚虽然是一种临时性婚姻,但仍要维护婚姻的基本要求。在典婚期间,原夫和典妇不得随意想见,更不能发生性关系,否则原夫要赔偿受典人的经济损失。⑤留子不留娘,典妇生子后即可回到原夫家。典妇生下的男孩,可以入受典人宗谱,继承他的家业。生母不能主动认自己的孩子。有的约定典妇离开受典人的家后,不准和孩子有任何来往。
4、虚合,即冥婚,又称嫁殇婚、娶殇婚,俗称鬼婚,是以婚礼假合已死之男女为夫妻;或生前已有聘约,在结婚前一方先死,另一方也殉情,让他们的灵柩合葬在一起。换而言之,就是为死亡的男女联姻的一种婚姻形式。它是愚昧和迷信的产物。冥婚在先秦时期已较流行,也开始被禁上。《周礼·地官·媒氏》有“禁迁葬者与嫁殇者”的规定。然而,这种形式在封建时代一直盛而不衰。汉末,曹操之子曹冲,年十三染病而死,曹操“为聘甄氏亡女与合葬”。宋元时期,冥婚之风愈演愈烈。宋代出现了专门做未婚夭亡男女两家联姻生意的“鬼媒入”。宋代康与之在《昨梦录》中记述说:“北俗男女年当嫁娶,未婚而死者,两家命媒互求之,谓之鬼媒人,通家状细贴,各以父母命,祷而卜之,得卜即制冥衣,男冠带,女裙披等。”如在山西一带,凡男女纳采后,若有天殇,则行冥婚之礼,女死归于夫莹,男死而女改嫁者,另寻殇女结为婚姻,商定吉日合葬。今日,冀、鲁浙一带仍存在这种风俗,他们把此称为成阴亲或阴配。
古代各种婚姻方法的出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类文明演进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