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经办对参保人利益维护更有利
2013-01-31仇雨临
中国医疗保险 2013年12期
文/仇雨临
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经办医疗保险业务中,各有所长,也各有不足。就经办成本而言,由于属性不同,社保和商保经办成本的责任主体也不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72 条第2 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即所发生的成本由政府承担。而商业保险的经办成本包括产品设计开发、宣传、承包、销售、防灾防损、理赔等全部由保险公司自己承担。就承担主体来比较,社保经办机构是行使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无需承担经营成本,确保了其公益性,对参保人利益维护更加有利;而商保是市场化经营,有获取利润的目标和动机,经营成本由自身承担,所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价格必然更高一些。一般来说,社保比商保具有经办的成本优势。
在现实中,目前确实存在商保以不同方式参与社保经办管理和服务的现象。商保参与社保经办业务可能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社保经办力量不足,编制和经费短缺,只好将一些非核心的社保业务交给商保经办;二是通过引进商保力量,增加竞争,提高经办效率。社会保险法明确指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因此社保经办机构理应是社保业务的经办主体。当然,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商保也可以承担部分社保经办业务。究竟是否将医保经办业务交由商保承担,成本的考虑只是一方面,最重要的还是谁的管理和服务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的利益和医保基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