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效益角度 社保更具优势
2013-01-31吕学静
文/吕学静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的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普遍性、公平性、互济性、福利性、基本保障性等五个方面。
一、社会保险更具普遍性。社会保险是国家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全民民生大业,要求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企业和社会成员都必须参保,强调全覆盖;而商业保险属于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只解决一部分投保人的问题,覆盖面窄。
二、社会保险更具公平性。首先,所有社会保险参加者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机会均等。其次,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既要反映劳动者长期劳动收入的水平,又要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手段平抑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的差距。再次,社会保险待遇应随物价上涨和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提高,以保障享受者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并适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而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合同原则,与公平性无关。
三、社会保险更具互济性。社会保险是按照社会共担风险的原理进行组织,费用一般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由经办机构通过统一调剂、互助互济的办法,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再分配,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公民在基本生活上都得到切实的保障。而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价原则,因而缺乏互济性。
四、社会保险具有福利性。社会保险事业一般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权力机构进行管理,社会保险待遇惠及每一个够条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公民,除现金支付方式外,还提供各种服务。而商业保险的根本属性是获取利润,与福利性无缘。
五、社会保险具有基本保障性。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最可靠,保证及时足额发放。政府不仅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更是它的坚强后盾,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人身保险则做不到这一点。由于社会保险的目标是保基本,即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当然还会动态调整;而商业保险则按“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确定理赔标准,能否保障基本生活不在其考虑的范围之内。
结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从社会效益角度看,社会保险是比商业保险更为优质的一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