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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简《系年》所见息国史事小札

2013-01-31陈晓丽万德良

枣庄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庄公楚王左传

陈晓丽,万德良

(烟台大学 人文学院中国学术研究所,山东 烟台 264005)

《系年》是清华简第二辑收入的一部战国时人撰著的史书,其中第五章的内容提到了有关息国的史事,与文献记载大致相同,同时也存在差异之处。本文试从差异之处着眼,结合传世文献作一番简要的分析。现将相关简文著录于下:

蔡哀侯取妻于陈,息侯亦取妻于陈,是息妫。息妫将归于息,过蔡,蔡哀侯命止之,曰:以同姓之故,必入。息妫乃入于蔡,蔡哀侯妻之。息侯弗顺,乃使人于楚文王曰:君来伐我,我将求救於蔡,君焉败之。文王起师伐息,息侯求救于蔡,蔡哀侯率师以救息,文王败之於莘,获哀侯以归。文王为客于息,蔡侯与从,息侯以文王饮酒,蔡侯知息侯之诱己也,亦告文王曰:息侯之妻甚美,君必命见之。文王命见之,息侯辞,王固命见之。既见之,还。明岁,起师伐息,克之,杀息侯,取息妫以归,是生堵敖及成王。[1](P147)

简文第一句话有“息侯”二字,息字后又重文符号。整理者认为“”为“误衍重文号”。[1](P148)武汉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的郭涛先生则认为,“”并非误衍,是与前文的“蔡哀侯”体例相同,“息息侯”第一个“息”字为国名,对应“蔡”,第二个“息”字为谥号,对应“哀”。并举苏洵《谥法》中“谋虑不成曰息。意欲为之而谋不成,故曰息”为谥“息”之依据。[2](P148)依照苏洵《谥法》的记载,结合下文息侯谋划灭亡蔡国反遭蔡侯暗算一事,表面上看是合理的,但苏洵《谥法》晚出,而查诸史籍,仅见《续通志》中记载:“汉虚水侯刘爵五凤四年谥息。”且典籍中凡提及“息侯”,没有写作“息息侯”的。所以,“息息侯”之说尚有可疑之处。整理者的观点较为合理,因为出土文献中衍文或写错的现象是比较常见的,“”大概也是一时疏忽所写,视为多余的符号,这样也就能与文献记载对应起来。

息妫过蔡时,蔡哀侯欲留息妫,于是借口说:“以同姓之故,必入。”传世文献的记载没有这句话。关于“同姓”具体所指,整理者认为是息国和蔡国同姓,[2](P148)而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战国简读书小组则认为是息妫与蔡侯之妻同姓[3]。笔者以为后者的说法较为合理。文献中虽然没有这句话,但《左传·庄公十年》却有这样的记载:“息妫将归,过蔡。蔡侯曰:‘吾姨也’。止而见之。”杜预注:“妻之姊妹曰姨。”而且前文也说过,蔡哀侯与息侯同娶陈国之女,这就是说息妫与蔡侯之妻同姓,而因为这个原因,蔡侯若以其妻之故挽留息妫,姐妹互相探视,理由是较合理的。如果说蔡侯以息与蔡同姓为由而把要出嫁的息妫留下来,这个理由是很牵强的,息妫恐怕也不会同意。

对于简文“蔡哀侯妻之”的“妻”字,学者也有不同的认识。文献中相关的记载,如《左传·庄公十年》的记载为“弗宾”,《史记·管蔡世家》的记载为“蔡侯不敬”,与简文所记均不同。网友子居认为史书所言“弗宾”“不敬”只是讳言,而简文所记“妻之”才是事实,如果只是“弗宾”,息侯不至于谋划灭蔡。[4]陈伟先生则认为,“妻”有侮辱的意思,是非常极端的不礼敬,并举《后汉书·董卓传》“又奸乱公主,妻略宫人”与《通鉴》胡三省注“妻者,私他人之妇女,若己妻人”为据。陈伟先生的说法较为合理。[5]文献中“妻之”之“妻”为动词常见,多为“嫁给某人”之义,未见有意动用法“以之为妻”,“妻之”多为“(将某人)嫁给某人”之义,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重耳)及齐,齐桓公妻之”,《论语·公冶长》“子谓公冶长:‘可妻也,虽在缧絏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从妻的本义来看,甲骨文“妻”作,“象以手抓取女子头发”,[6](P463)女性在当时的地位可见一斑,而从中引申出“侮辱”之义是可能的。因此“妻”在简文中作“侮辱”之义是合适的,是说蔡侯对息妫有非分之想,而举止轻佻,是“弗宾”“不敬”,而非要娶之为妻。息妫为楚所掳后,说自己“一妇人而事二夫”(《左传·庄公十四年》),也可说明蔡侯并未娶息妫为妻。

对于楚灭息时间、过程以及后续事件的认识,学者也多有分歧。

《左传·庄公十年》记载楚文王俘获蔡侯是在鲁庄公十年,《左传·庄公十四年》中记载了楚灭息是在楚文王俘获蔡侯之后的第三年。而简文则记载楚灭息是在俘获蔡侯的第二年,这样就与《左传》的记载矛盾了。仔细阅读《左传·庄公十四年》的记载不难发现,这段楚灭息的记载只是为了引出后面楚灭蔡的内容,是对于楚灭蔡这一事件的背景介绍,并不一定是在鲁庄公十四年发生的,这样根据简文记载,楚灭息应该是在鲁庄公十一年。

楚灭息的经过文献记载与简文记载多有不同,综合起来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左传·庄公十四年》所记,蔡哀侯因为被息侯所骗,在莘这个地方被楚文王俘虏,于是在楚文王面前极力夸赞息妫之美。后来楚文王到息国做客,于是灭掉了息国,把息妫带回楚国,并生了堵敖和楚成王。

第二种是《吕氏春秋·长攻》记载,楚文王有灭掉息国和蔡国的念头,于是先假装与蔡侯友好,对蔡侯说想得到息国,不知该怎么办。蔡侯为楚文王谋划说:“息侯夫人是我妻子的姐妹,请让我替您宴飨息侯及其夫人,我和您一起去,趁机偷袭息国。”楚文王同意了。于是与蔡侯带着宴飨的食物进入息国,趁机夺取了息国。

第三种即简文所记载,楚文王俘获了蔡哀侯后到息国做客,息侯与楚王饮酒,蔡侯知道息侯骗了自己,于是告诉楚文王说:“息侯的妻子很美,您一定要让她出来见一见。”文王让息侯请息妫出来,息侯不同意,而楚王坚持要见。楚王见到息妫后,便回楚国了,第二年,兴兵伐息,杀死了息侯并把息妫带回楚国,息妫于是生了堵敖及楚成王。

从三种记载看,《左传》与《系年》记载的较为完整,而《吕氏春秋》所记载的更像是对楚文王到息国做客这一事件的详细说明。《系年》说楚灭息是在俘获蔡侯之后的一年,《左传》所记与《系年》之差异已于前文辨明,而《吕氏春秋》则显然是将楚王做客息国与灭息放在了同一年,之所以如此,大概是误解了《左传》或其他史书的意思。现将三种记载分解后重新组合如下:

蔡哀侯被楚文王俘获,楚文王载蔡侯回到楚国。(大致此时,蔡哀侯或通过军卒的言论,或楚王告知等途径知道自己被息侯所骗。)楚文王想要彻底灭掉息国和蔡国,于是先假装与蔡侯交好,并诉说自己要灭掉息国的意图,向蔡侯请教方法。(这正中蔡侯下怀,)于是蔡侯为楚文王出谋。蔡侯告诉楚王:“我们到息国去做客,宴飨时,我会告诉您息侯的夫人很美,然后您让息侯请出息夫人,让我们一睹风采。息侯肯定不会答应,即使答应也会是不情愿的。这样您就假装不高兴离去,然后攻伐息国也就师出有名了。”楚王采纳了蔡侯的意见,果然息侯不情愿。于是楚王以此为由在第二年发兵灭息,并把息妫带回了楚国,娶之为妻,生下了堵敖及后来的楚成王。

据《左传》《吕氏春秋》记载,楚文王灭掉息国以后不久又灭掉了蔡国。《左传》记载较为详细,楚文王娶息妫为妻后,息妫三年不语,楚王很不解,息妫于是对楚王说:“我一个妇人,侍奉了两个丈夫,纵然没能死掉,又有什么可说的呢?”楚王于是因为蔡侯当初出谋灭息,便出师伐蔡。鲁庄公十四年,楚入蔡。这里牵涉到蔡哀侯在楚庄王做客息国后的去向问题。《史记·管蔡世家》记载:“(蔡)哀侯十一年,……(楚文王)虏蔡哀侯以归。哀侯留九岁,死于楚。”而《史记·楚世家》则说:“(楚文王)六年,伐蔡,虏蔡哀侯以归,已而释之。”两处记载有所不同。笔者以为蔡哀侯在入息宴飨后即被放回蔡国,下面将此事分析如下:

从情理上说,楚文王既然与蔡哀侯友善,共谋灭息,自然没有继续留蔡侯在楚国的理由。

从文献记载看,《左传·庄公十四年》说:“楚子以蔡侯灭息,遂伐蔡。”楚文王二次伐蔡的理由是因为蔡侯的缘故灭掉息国,那么如果蔡哀侯尚在楚国,则蔡国群龙无首,虽有子嗣,但哀侯尚在,不敢自立,这样的话,楚文王二次伐蔡的理由便成了因为蔡国的缘故灭掉息国,这样理解文献记载是不合理的。二次伐蔡,当是为取悦息妫,讨伐蔡哀侯而起。且文献记载,楚国二次伐蔡,结果为“楚入蔡”。《左传·襄公十三年》:“弗地曰入。”杜预注:“谓胜其国邑,不有其地。”杨伯峻先生认为,“入”并不一定不占有土地,有时也是占有土地的,只能说“有时用入字”。[7](P999)但这一次入蔡应是没有占据其土地,因为蔡哀侯死后,其子即被拥立为“穆侯”,可见此次只是攻入蔡国都城,俘虏了蔡哀侯而已。从另一角度看,楚国此次出兵,目的并不在于攻城略地,而在于取悦息妫,为息国复仇。又《左传·庄公十四年》在叙述了楚二次伐蔡一事后,有一段评语:“《商书》所谓‘恶之易也,如火之燎原,不可向迩,其犹可扑灭’者,其如蔡哀侯乎!”显然,这句话是对蔡哀侯的惋惜,这次战役是楚王与蔡哀侯的战役。《吕氏春秋·长攻篇》记载,楚灭息后,“旋舍于蔡,又取蔡”,显然也是认为蔡哀侯已回到蔡国。

这样的话,《史记·管蔡世家》所说蔡哀侯留楚九岁只是笼统的说法,是从蔡哀侯第一次被俘算起,至蔡哀侯二十年止。抑或是因史书记载的差异,而司马迁博采众家,遂造成记载上有所差异。

[1]李学勤.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贰)[ M]. 北京:中西书局, 2011.

[2]郭涛. 清华简《系年》读札之“息息侯”[EB/OL]. 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805,2012-03-22/2013-05-30.

[3]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战国简读书小组. 读《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贰)·系年》书后(二)[EB/OL].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11,2011-12-20/2013-05-30.

[4]子居. 清华简《系年》5~7章解析[EB/OL].http://www.confucius2000.com/admin/list.asp?id=5238,2012-03-14/2013-05-30.

[5]陈伟. 读清华简《系年》札记(二)[EB/OL].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598,2011-12-21/2013-05-30.

[6]于省吾. 甲骨文字诂林[ M]. 北京:中华书局, 1996.

[7]杨伯峻. 春秋左传注[ M]. 北京:中华书局,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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