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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政策演变历史研究——基于意识形态的视角

2013-01-30周正兵

中国出版 2013年23期
关键词:政策建设文化

文/周正兵

文化政策由来已久,但是有关文化政策的系统研究却是新近兴起之事,西方学术界分析认为这和文化产业的兴起不无关联。[1]无独有偶,我国的文化政策研究在最近10 余年间兴起,其与文化产业发展的关联也十分显见。最近10 余年时间内,我国学术界对于文化政策的研究涉及目标、方式、绩效、评价等诸多方面,并出版了不少较具系统性的著作。其中有关我国文化政策历史分期的研究也不在少数,但是大多数基于史料分析,缺乏与国家以及社会内在关联的系统解读,本文尝试从意识形态的视角解读我国文化政策演变的动因,结合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意识形态转型历程,科学辨析文化政策的历史分期与主要特征,就教于方家,以推动文化政策的系统研究以及决策的科学化。

一、意识形态与文化的逻辑关联[2]

关于意识形态概念,即便是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那里亦无定论,不过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这样一段表述倒是可以概括其核心观念:“随着经济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时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3]这一表述涵盖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意识形态的基本概念:其一,意识形态是上层建筑的重要构成部分,是一个涵盖政治、法律、哲学、文化的思想体系;其二,意识形态是社会存在影响或决定的,并反映着一定的社会存在;其三,意识形态的种种形式,如法律、哲学与文化诸种对社会存在有一定的反作用,并具有克服“冲突力”的功能。其中第三种内涵直接述及意识形态内涵及其功用,在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特别是列宁以及阿尔都塞那里得到更广范围的发挥,是论述意识形态功能最为重要的学理资源。

列宁从无产阶级政权的实际需要出发,认为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科学的意识形态,是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的指导思想。在列宁看来,马克思主义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意识形态,是配合国家机器实行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应该纳入到整体性的政权安排中来。不过,列宁对于意识形态功能的贡献多在实践层面,理论上最为系统的总结者当属阿尔都塞。阿尔都塞在其晚年的研究笔记《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对意识形态作为国家机器的表现及功能做了最为详尽的论述,以下是其中的核心表述。[4]

什么是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呢?

不应该将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与(强制性)国家机器混为一谈。切记,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家机器包括政府、行政机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等,它们构成了我将要称作的强制性国家机器。“强制性”暗示上述国家机器是“通过暴力发挥作用”的——至少最终是这样(因为强制也可以采取非暴力的形式,比如行政强制)。

我会把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称作一定数量的实体,它们以独特的、专门化的机构的形式呈现于临近的观察者面前。我依据经验给出这些实体的清单,它们显然还必须接受详细的考察、检验、校正和重组。尽管考虑到这种要求暗含着的所有保留意见,我们暂时还是可以把下列机构看成是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我的排序没有任何特殊的意义):

——宗教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各种教会系统),

——教育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各种公立的和私立的学校系统),

——家庭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法律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政治系统,包括各个党派),

——工会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传媒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出版、广播、电视等等),

——文化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文学、艺术、体育等等)。

从这段经典表述来看,阿尔都塞有关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分析主要是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与强制性国家机器的辩证关系入手的。首先,两者具有共同点,即两者的主导价值观是一致的,并在国家治理中有着密切的配合,这是因为“任何一个阶级如果不在掌握政权的同时把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在其中行使自己的霸权的话,那么它的统治就不会持久”。其次,两者具有差异性,即“强制性国家机器‘以暴力手段’来发挥作用,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则‘以意识形态方式’发挥作用”,这主要表现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存在于私人领域,具有多样性的方式,通常以非暴力的方式发挥作用。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文化是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与表现形式,也是意识形态以非暴力手段实现功能最为重要的手段。

综上我们对意识形态的论述,大致可以厘清文化与意识形态之间这样几重内在关联。首先,文化具有意识形态性质,是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与载体。关于文化的意识形态性质,无论是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还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表述中都有着充分的表述,甚至即便是在非马克思主义者的诸多理论,如葛兰西的文化霸权理论、福柯的规训理论,都充分论述文化的意识形态性质与作用。[5]例如葛兰西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入手,认为电视台、教会等文化机构都是文化霸权的机器,他们通过非强制性的、赞同的方式将社会个体与统治集团联合起来,从而达到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控制。当然,对于我们而言,更为熟悉的是我国理论界有关文化的意识形态性质的界定,例如在文艺界,人们就将文艺界定为审美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文艺的重要属性。而在我国文化实践中,文化的意识形态更是被充分强调,这点我们将在下面的历史分期部分予以分析,这里不赘述。

其次,文化是意识形态重要的表现形式,并使意识形态的功能实现更具隐蔽性。上世纪中叶以来,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两种最为显著的变化,即媒介化与文化化,意识形态愈来愈依赖媒介的撒播以及文化的默化作用,传统意识形态依赖国家机器的强硬政治化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退出历史的舞台,正如阿尔都塞所述,“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存在于私人领域,具有多样性的方式,通常以非暴力的方式发挥作用”。在此背景下,私人领域的各种文化产品,成为意识形态最为重要的表现形式,意识形态的作用方式也从传统的政治说教转向文化默化。而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文化愈来愈多地承担了意识形态的功能,特别是大众文化在满足民众文化消费需求的同时,也通过文化消费渗透和涵养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导的意识形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意识形态是文化及其政策发生的重要理念支撑,更是其演变的逻辑支点与价值指向,意识形态无疑是我们解读我国文化政策演变的一个重要视角。本文将新中国成立以来意识形态的演变概括为革命型、建设型与和谐型三个历史阶段,[6]以下我们将根据意识形态的历史分期,剖析不同阶段文化政策的目标、政策及其特征,以期在系统梳理文化政策演变历史的同时,真实还原意识形态与文化政策之间的逻辑关联,深入分析文化政策意识形态目标实现的合理机制,从而为文化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提供必要的学理支持。

二、意识形态与文化政策演变的历史进程

1.革命型意识形态与文化政策(1949~1977)

“把意识形态作为描述性概念,深刻认识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和无产阶级意识形态之间的对立,努力用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即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来指导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就成为列宁时代的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使命”,[7]事实上,列宁的这种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观被毛泽东所继承,并成为新中国成立以后主导性的意识形态观念。由于这些意识形态观念特别强调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对立,以及运用意识形态指导无产阶级的革命,因此,可以命名为革命型意识形态。

关于革命型意识形态,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一系列文章中有着系统分析,概括起来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点:第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科学的意识形态,这是和资产阶级以及其他意识形态的根本区别;第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领域的革命是长期存在的,即“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阶级斗争,还是长时期的,曲折的,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8]第三,社会主义建立之后必须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既要向无产阶级灌输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又要批判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在革命型意识形态看来,国家是以暴力手段实现阶级专政的工具,意识形态是配合阶级专政的重要内容和手段,这种意识形态观念对新中国成立后的文化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建构了文化政策的基本框架和特征,可以概括为文化政治化,其时间大致在1949~1977年间,以下我们将就此展开分析。

我们知道,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文化观,还是毛泽东思想中的文化观念,都强调文化的独立性以及自身发展的独特规律,但是,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无论是在列宁、斯大林还是毛泽东时期的文化实践中,文化都无一例外地被政治化,被视为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手段。这一观念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有着集中的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从这个表述中我们不难看出文化政治化的明显痕迹:其一,文化以服务新民主主义政治为中心,就是要通过文化教育培育新民主主义的意识形态,通过文化批判肃清封建、资产阶级的意识系统,从而服务于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其二,文化的重要功能在于教化,通过向无产阶级人民大众灌输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这也就是列宁所说的,“工人本来不可能有社会民主主义的意识。这种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进去”。[9]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共同纲领》、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一系列文章,还是《关于当前文学艺术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草案)》(1962)等具体政策文件,在强调文化政治性的同时,也注重文化自身的规律,强调文化发展要坚持“双百”方针。

但是,由于受革命型意识形态的影响,一些尊重文化发展规律的科学观念和政策被压制了,导致文化政策过度政治化,虽然这种方式在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确立与巩固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文化以及意识形态领域还是造成十分深远的消极影响:一方面,文化自身缺乏与政治的区隔而没有独立的发展空间,文化流于运动,违背了文化生产规律,造成了文化领域长期处于被压抑的凋敝状态;另一方面,由于文化教育流于形式,缺乏艺术性,导致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缺乏生命力,并与社会现实形成反差,最终结果是降低了意识形态应有的公信力与凝聚力,从而在意识形态领域起到了适得其反的作用。

2.建设型意识形态与文化政策(1978~2002)

历史证明,我国1949年以后的革命型意识形态,特别是其在“文革”中的实践走向了极端,导致意识形态不仅不能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反而成为社会主义发展的严重桎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果断认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不是阶级斗争,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意识形态领域也应该转向正确的轨道上来,即从革命型意识形态转向建设型意识形态。

邓小平在反思意识形态工作时认为,长期以来意识形态脱离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割裂了意识形态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联,忽视了意识形态产生的现实基础,导致意识形态抽象化,并最终走向历史唯心主义。在邓小平看来,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不能离开社会主义本质这个立足点,他认为“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结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如果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发展的速度比资本主义国家慢,还谈什么优越性”?[10]也正是从这个认识出发,邓小平一再强调经济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心任务,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围绕这个中心任务展开,也正是立足于这一基本观念,邓小平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型意识形态。概括起来,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发展生产力,即“讲社会主义,首先就要使生产力发展,这是主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表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11]因此,社会主义特色的意识形态应该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根本目标。这就避免了“文革”时期意识形态泛化、模糊化,使意识形态在服务经济建设的实践中寻求到自身的现实基础,从而恢复其应有的活力与生机。其次,意识形态工作有自身的特殊规律,必须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对此,邓小平在不同时期都强调“双百”方针的重要性,他说,“无论如何,思想理论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一定要坚决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一定要坚决执行不抓辫子、不戴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的方针”。[12]总而言之,建设型意识形态在强调经济建设中心任务的同时,也强调意识形态工作方式的包容性,从而为社会主义政权的合法性提供了有力的论证,并为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持,充分发挥意识形态的能动作用。

在建设型意识形态的指引之下,我国文化政策彻底摆脱了政治化思维,并转向从社会现实需求中找寻文化政策的立足点与着眼点,文化政策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市场化时期,其时间大致在1978~2002年间,这个时期的文化政策表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型意识形态的指引下,人们对于文化属性的认知更为开阔,开始注意到文化意识形态属性之外的经济属性,并根据文化的经济属性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释放文化的生产力。我们注意到,从1978~2002年间,国务院共颁布三份关于文化经济政策的文件,其年份分别是1991、1996 和2000年,这三份文件的政策目标都是“积极稳妥地进行各类文化管理体制的改革,认真研究制定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对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给予必要物质支持”。而从这些文件所提出的政策手段来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拓展文化发展的经济来源,特别是要通过“以文养文”等方式,为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第二,提升文化单位的经营能力,特别是要通过“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等方式,增强文化事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双重属性”——意识形态属性与经济属性,“双轨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成为这一时期文化政策最为明显的特征。

其次,改革开放以来,文化领域的发展与改革开放同步,文化领域的发展也与文化体制改革须臾不分,特别是文化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及其制度设计是这个时期最为重要的文化政策。我国文化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一开始就从两个领域展开,一方面是增量的开放,即容许市场化的社会力量进入文化领域,这方面的代表就是1979年广州出现第一家音乐茶座,另一方面存量的改革,即容许一部分文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经营,这方面的代表就是1978年财政部批准《人民日报》等新闻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这一系列市场化政策大大丰富了文化产品的生产主体,也极大程度地活跃和繁荣了文化市场,到了1988年,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式确立文化市场概念,我国文化市场也开始进入规范化发展的快车道。而到了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正式命名 “文化产业”概念,提出要完善文化相关政策,推动文化产业发展,至此,文化的市场化、产业化的合法性得到国家层面的认定,我国文化的市场化发展进入了历史最好的时期。

事实证明,对于尚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而言,建设型意识形态具有其历史的合理性,而且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来看,这对于我们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努力改善民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文化领域,建设型意识形态在开放文化领域,活跃文化市场,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众所周知,市场不是万能的,建设型意识形态所主导的经济建设思维以及市场化方式还是存在明显的不足:其一,市场化改革中出现大量市场失灵现象,特别是公共文化领域的管理缺位,导致公民文化权利得不到保障,文化民生领域的欠账较多;其二,文化市场化改革中的经济思维泛滥,文化领域低俗成风,人文关怀缺失,意识形态功能虚置,文化的引导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3.和谐型意识形态与文化政策(2003 至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经济建设成果卓著,综合国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明显改善,但是,由于长期执行建设型意识形态,GDP思维弥漫于社会,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造成了经济与社会以及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并产生了诸多不和谐现象: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很多关涉民众切实利益的问题较为突出,社会建设中出现法制不健全、公民道德滑坡等失范现象,文化建设中出现价值缺失、媚俗等不良现象。对此,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分析认为,目前“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我们党要带领人民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由此,我国的意识形态适应社会变化,实现了从建设型向和谐型的重要转型,并开辟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新篇章。

从《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相关文件以及第三代领导人的论述来看,和谐型意识形态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样表述道,“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就是说,“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特色和谐型意识形态的核心价值与基本立足点,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行动纲领,也是统筹经济、政治、社会以及文化发展的理论基石。第二,强调核心,引领多元,实现和谐共生发展。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愈来愈多元化,主流意识形态只有正视并且包容这种多元化的诉求才能获得广泛的认同。为此,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

在和谐型意识形态的指引之下,我国文化政策的核心目标也转移到了和谐文化的建设上来,其时间跨度为2003年至今,这个阶段的文化政策表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在文化的目标诉求上,将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文化政策的根本诉求。马克思主义认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13]因此,任何国家都有一套反映本国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意识形态,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一套完整的社会价值体系,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并为国家政权提供合法性与凝聚力。而我国目前在文化领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文化发展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的精神需求还不适应,文化发展对公民文明素质的提升作用还不充分,文化发展对社会的凝聚作用还不明显,这些都亟待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导与重建。与此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文化软实力的竞争是国家竞争的重要领域与关键手段,如果一个国家的文化发展没有核心价值观作为引导,就缺乏应有的竞争力。[14]也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文化发展的目标就是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在全党全社会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从而“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其次,在文化的实现方式上,强调核心与多样、政府与市场等共生发展,并由此确立文化的具体政策措施。由于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她不仅包容历史,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一脉相承,而且也包容现实世界中人民积极向上的思想情怀,与民众的精神追求休戚相关。因此,我们的文化政策体现出前所未有的包容性与开放性,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的前提下,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营造多元文化共生共赢的繁荣局面。与此同时,在文化的发展方式上,坚持文化产业与公共文化建设齐头并进,文化市场与文化民生齐抓共管,既要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发展文化产业,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又要加大文化领域的公共投入,保证民众的文化权利。可以说,在和谐型意识形态的指导下,我们的文化发展方式更加和谐与可持续,这无疑为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结语

众所周知,随着经济社会以及意识形态领域的文化转向,文化在意识形态以及国家政权的重要性愈加突显,而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文化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合法性论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以及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等方面的作用就更为重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文化在意识形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大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这些都是我国文化政策领域的优良传统与成功经验,也是新时期推动文化繁荣与发展的宝贵精神财富。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处理意识形态与文化发展之间关系的“适度性”方面经历了一些挫折。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我们在处理意识形态与文化建设的位置关系时没有掌握好“适度性”的问题,例如“文革”期间的“意识形态中心论”以及改革开放期间一度盛行的“意识形态淡化论”,都由于在政策中将文化置于意识形态不太恰当的位置,而对文化建设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另一方面,我们在处理意识形态求同与文化求异的矛盾关系时没有掌握好“适度性”的问题,例如我们的文化政策常常由于强调意识形态的一元化,而压抑了文化的多样性诉求,导致文化缺乏应有的自由空间,而不能成就“百花齐放”的繁荣局面。

笔者认为,党的十六大以来所倡导的和谐型意识形态观较好地处理了上述“适度性”问题,只要我们坚持和谐型意识形态的指引,充分汲取意识形态建设与文化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妥善处理意识形态与文化之间的“适度性”问题,找准意识形态与文化的“契合点”,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坚持主流意识形态与多元文化和谐共处,坚持文化民生与文化产业和谐发展,我们将会真正迎来文化的大繁荣与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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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俞吾金.意识形态论(修订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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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28,314,183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8

[14]韩震.中国文化上自强必须有引领世界潮流的先进的核心价值观——再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的内涵[J].道德与文明,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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