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筹资方式必须清楚制度目标、政策资源和管理能力
2013-01-30文/张晓
中国医疗保险 2013年11期
文/张 晓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不仅是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也是医疗保障模式划分的重要依据,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是医疗保障制度最为核心的制度目标和政策内涵,关乎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与效率,以及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关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筹资是源自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即实行基金预算制分配管理,还是按照自愿原则,单独另筹?我认为,在现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前者可以更好体现政府或社会的责任,后者则主要体现个人的责任,而这些均与医疗保障制度的整体设计,如制度的目标、筹资模式与机制、保障水平、相关者利益、关注弱势、制度评估等有关。如果基金较为充裕,并严格按照预算分配管理,明确保障责任与保障水平,单独实施基金风险管控,则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是具有可行性的,但必须面对基金的承受能力、保障水平、运行的效率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按自愿原则单独筹资,可更多体现个人的责任与义务,但对风险的管控、管理的模式、权益的保障和制度的公平等,则会面临更多挑战。所以,选择何种筹资方式,必须清楚制度的目标所在、所具备的政策资源和管理能力,以保证该筹资方式的现实可行性和面对的公平与效率的挑战。另外,作为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两种筹资方式中,政府的责任如何体现需要清晰与明确,因为,无论何种筹资方式,都将面对无法回避的政府责任、基金承受能力、管理模式等制度的建设性问题,以及制度的公平、公正、健康与可持续发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