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性发展与经济法的耦合
2013-01-30刘文华郭飞飞
刘文华 郭飞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包容性发展与经济法的耦合
刘文华 郭飞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包容性发展与排除性发展或歧视性发展相对,它的本质就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参与社会发展的过程,公平地共享社会发展的权利、机会和成果的一种发展。包容性发展包括社会包容、经济包容、政治包容、文化包容等多个方面。包容性发展与经济法的本质、理念和价值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天然耦合的,包容性发展是经济法本质的核心要求,与经济法理念内在统一,是经济法价值的重要体现。实现包容性发展,离不开经济法治保障,因为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是包容性发展的基础,而法治的宏观调控是包容性发展的保障。
包容性发展 经济法 耦合 经济法治
一、包容性发展是社会实质正义的要求
社会实质正义是包容性发展产生的现实推动力。近年来,国际局势动荡,随着全球化不断深化,世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让人更加担忧。西方资本主义霸权的全球扩张,发展中国家不仅未能充分享受全球化带来的好处,反而遭受发达国家的政治压制、经济盘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加深了南北差距,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自主性。国家间、地区间的不平等日渐扩大,世界范围的反贫困任务依然十分严峻。同时,在一些国家内部,社会不平等更加明显,收入差距加大,弱势群体及工人阶级工作和生活条件恶化,失业率上升,社会福利减少。针对这些现实现象,2007年亚洲开发银行提出“包容性增长”,倡导经济增长和其他增长要同步。
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结构的调整,也正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期,贫富悬殊已成为严重影响基层民众诉求平衡的重要因素,全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1年为0.29,到1995年已高达0.452,超过了国际公认的差距过大的警介线,2007年已升至0.483。[1]P12-17个人占有社会资源的多寡存在极大反差,形成了大量生活质量差、经济状况贫困、承受力脆弱的特殊弱势群体,导致我国众多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产生。有学者称当前我国出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强势阶层和利益群体对其他阶层和群体进行利益掠夺的反应和结果。[2]P108-116同时我国地区的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也越来越大,东中、东西、中西之间的收入差距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一直在增大(先加速增大后缓慢增大)。[3]P28-32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科学发展、包容性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成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因为,改革的目标不仅仅是经济的增长,经济增长并不是我们发展的最终目标,改革和经济增长只是我们达到目标的手段或方式。
包容性发展概念在全球政策和政治领域的形成,可以追溯到2007年。2007年亚洲开发银行提出“包容性增长”,当时明确了一国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要实现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各种社会发展进步目标,提高社会公平的程度,即经济增长对其他各项社会目标的包容。[4]P12-17包容性增长理念的提出,与贫困、收入差距过大、社会不公平等社会问题密切相关,是对以往经济增长模式和策略的反思和超越。它强调以经济发展为前提,以机会平等为核心要义,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为最终目标,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最终价值导向。[5]P55-602010年9月,胡锦涛同志出席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时,发表题为《深化交流合作 实现包容性增长》的致辞,大力倡导“包容性增长”。2010年11月,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十八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深化互利合作 实现共同发展》再次予以倡导。2011年4月,博鳌亚洲论坛将“包容性发展:共同议程与全新挑战”确定为2011年年会的主题。胡锦涛同志在论坛上发表了题为《推动共同发展 共建和谐亚洲》的主旨演讲,系统阐述了我国对包容性发展这一概念的看法及中国的实践,[6]“包容性增长”扩展为“包容性发展”。我国提出和倡导包容性发展,既是对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丰富,又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供了重要方向,还有利于我国政治的稳定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更为世界其他国家提供了一种新的发展思路。[7]P54-58
包容性发展的内涵也体现了社会实质正义的要求。从词源上讲,包容性发展是由“包容性”和“发展”两个词组成的。“包容性”(inclusive)是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提出的观念之一,与歧视和排除相对,释意为一种归属感,即受到尊重、认可自我价值,从别人那里得到支持使自己做到最好,包容性发展过程包含着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包容性对于个人的发展乃至社会的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它使大众感到自我价值,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发展过程,全力发挥自己的潜能。“发展”是指事物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运动过程,它的本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发展是客观的,有规律的。从包容性发展的含义看,包容性发展是指这样一种发展,这种发展离不开每个人的参与,尤其是离不开大多数普通民众的参与,要求发展的财富和成果不能被少数人享有和占有。包容性发展包括社会包容、经济包容、政治包容、文化包容等多个方面。社会包容包括收入、技能水平、教育、健康、住房购买能力的公平,工作和生活之间的合理平衡;经济包容是指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社会成员能广泛地参与、联系和凝聚在经济发展中,反过来经济发展也能增进人民的幸福并确保民众广泛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机会;政治包容性是指政治民主,民众能够广泛参与的政治机制,政治包容意在提高民众在受到不公平待遇和剥夺时仍有申诉、表达的话语权。文化包容性指各种合理文化的存在和公平发展。与包容性相对的是排除性(exclusive),影响包容性发展的因素有不公平、社会排斥、贫困、不平等、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代替等。包容性发展,从全球角度来看,是不同国家、民族与公民共同发展、平等参与、成果共享的发展模式,彼此尊重主权和核心利益,尊重各国选择发展道路和发展核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促进全球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发达国家主动承担起全球经济增长与经济失衡的责任,让贫困国家在全球区域性增长过程中能够受益更多。从国内角度来看,包容性发展是经济社会更加全面、均衡地发展,使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改善同步进行;经济增长与其他方面的增长互相协调、和谐增长、可持续增长和科学增长;经济增长的同时,当财富分配不公、造成贫富差距时向低收入人群倾斜,使所有人都从增长中获益。
包容性发展的本质就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参与社会发展的过程,公平地共享社会发展的权利、机会和成果的一种发展。发展主体的全民性是包容性发展的逻辑起点,发展内容的全面性是包容性发展的基本特征,发展过程的公平性是包容性发展的本质要求,发展成果的共享性是包容性发展的重要目标。[8]P158-159
二、包容性发展与经济法的耦合
耦合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体系、运动形式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相互影响或两种社会现象有机结合,共同发挥作用。[9]P45-48包容性发展要求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协调发展;要求发展要兼顾多数人的利益并向低收入人群倾斜,使所有人都从增长中获益,包容性发展的逻辑起点是发展主体的全民性,它的基本特征是发展内容的全面性,它的本质要求是发展过程的公平性,它的重要目标是发展成果的共享性。它与经济法的本质、理念和价值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天然耦合的。
(一)包容性发展是经济法本质的核心要求
关于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借鉴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的本质包含主客观两方面,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客观方面——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法的产生从根源上说也是两个方面,主观上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深入介入之需;客观上,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要求。从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上来讲,经济法的本质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典型特征。在此意义上,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对立统一的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这些本质属性可以集中表述为平衡、协调、结合,也可简约为三个字即“中、合、和”,这与包容性发展的内涵是一致的。经济法本身就是对包容性思想的最好体现。经济法强调“中”,认为世界不仅可以一分为二,也可以一分为三,中间地带是建立和谐社会、走向世界大同的最重要基础。经济法倡导“合”,这种“合”不是你死我活的“零和”竞争,而是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合作;经济法追求和谐,目标是建立和谐社会,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10]P129。经济法是发展之法、未来之法,经济法不仅要保护现在,也要保护未来。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长远利益的关系,不管是外部关系还是内部关系,经济法均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的监督和管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责任原则要求各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以及企业等市场主体,都要对社会尽职尽责,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社会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经济法是平衡协调之法,在调整各种经济关系时,协调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平衡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统筹兼顾、息纷止讼,互尊互信、互利双赢。经济关系最重要的一些关系,如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区域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持续关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等方面,都应平衡兼顾,合理解决矛盾。
现代社会,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因此经济法要求经济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社会主体,都要从社会长远发展考虑,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负责。[11]P57在包容性发展观念的视野下,经济增长只是经济发展的目标之一,除经济增长之外,发展还包括社会福利的增加、生态环境的改善、人的素质及生活水平的提高等等。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可能导致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失调、人与自然发展的不和谐。[12]P96-102包容性发展的目标是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要求发展中要兼顾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政治发展和文化发展等。
包容性发展是针对排除大多数人参与、大多数人不能享受经济社会增长的利益和成果提出来的,是针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结果不公提出来的。它倡导要让占人口大多数的贫困人口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要求财富、机会和话语权不能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而这正是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要求。经济法是对现代社会经济关系能够进行全面、系统调整的法。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的协调,来达到发展社会的目的。[13]P55-57而实现包容性发展,根本目的是让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地区和所有人群,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为全体人民逐步过上富裕生活创造物质基础。
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改革开放已走过30多年,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开放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失衡问题;如何处理经济效益优先,社会公平兼顾不够的问题;如何解决改革发展所导致的城乡差异、区域发展不平衡以及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不可持续等一系列问题,均需要平衡协调,需要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协调各方利益,这是经济法本质的要求,也是包容性发展的倡导。
(二)包容性发展与经济法理念内在统一
关于经济法的理念,学术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我国经济法学者就经济法理念的研究,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14]P45“经济法理念是指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是对经济法起长效作用的文化内涵”[15]P35-38。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16]P45“中国经济法的理念包含以消费者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为本为三项基本要素。”[17]P96-102经济法的理念包含“经济法的自由理念”、“经济法的公平理念”、“经济法的安全理念”等[18]P4-22。
法的理念是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畴[19]P465,黑格尔提出了“法的理念”这一术语,认为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20]P1-2。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的理念是法律制度及运用之最高原理[21]P259。李双元认为法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22]P5
经济法理念也应该是对经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是在经济法本质、价值、基本原则之上的经济法最高原理,它应该统帅平衡、协调、结合等。因此笔者认同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是在经济社会化条件下,实现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核心内容的实质正义,经济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公平、正义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总体公平和正义。形式公平要求同等的人应受到同等的对待,是法律规定上的一视同仁;而实质公平则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公平正义,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间平等状态的正义观,强调针对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情况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经济法、尤其是我国由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这种正义观,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社会主义的正义观。”[23]P140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追求和促进公法上的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经济法为了纠正社会不公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如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共同富裕;抑制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反对平均主义,实现分配正义;抑制个人、阶层、地区与社会发展不平衡,推进社会协调发展。要实现实质正义,必须借助经济法。经济法赋予政府经济职能,使其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社会公平,通过政府的调节机制,以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避免社会发展严重两极分化,而这是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
包容性发展的提出,与贫困、收入差距过大、社会不公平等社会问题密切相关,是对以往经济增长模式和策略的反思和超越,也是针对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社会公平的弊端提出的,要求国家、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种种歧视、排除性现象进行纠正。包容性发展倡导要为纠正社会不公而采取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来实现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包容;针对日益走高的基尼系数,包容性发展要求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共同富裕;强调发展成果的利益共享,注重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上的公平性,强调要抑制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实现分配正义;强调发展内容的全面协调,注重经济社会的统筹协调发展,抑制个人、阶层、地区与社会发展不平衡,推进社会协调发展等;要帮助落后民族、地区发展本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包容性发展强调发展主体的人人有责,注重发挥每个国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应有的作用。要求着力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发展平台,让每个国民都尽可能地参与到经济社会发展活动中去;倡导要关注弱势群体,通过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加强教育培训和医疗卫生,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发展能力。
正如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讲到包容性发展时,提到要实现包容性发展,就要坚持社会公平正义,要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要坚持以人为本,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解决教育、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养老、住房等民生问题。[24]
(三)包容性发展是经济法价值的重要体现
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对人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具有法的一般价值,同时也具有经济法的独特价值。经济法的独特价值是以经济法的理念为基础的,由经济法的本质所决定的。关于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学界有丰富的学术研究成果,如“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25]P138;“社会和谐是经济法的基本价值之一,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优先于效率价值,维持和改善经济活动的共同条件是经济法的社会经济秩序价值”[26]P96-102; “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经济法是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同一般法的价值一样,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经济法的总体价值包括‘整体公平’、‘整体效率’、‘混合扩张秩序’”[27]P72等。从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可以抽象出一些共同的属性,如经济法的正义、效益和秩序等。
从法理学上讲,一般认为,法的价值是确认、体现和保护的人权、自由、正义、秩序、公平和效率,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法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也就是在于向对这些价值有益的事物提供保护并促进其增值。[28]P262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法,各个部门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法的这些价值,只是侧重点不同,比如民法可能崇尚自由多一些,行政法侧重效率、合法,刑法重视秩序和公平等,而作为经济法则看重法的这些价值的平衡、协调、结合,讲究“中(中庸,中间)、合(结合、融合)、和(和谐)”,其中“和”是目标,也即经济法的价值实质上是法的这些价值的和谐统一,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也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并将其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十六大报告更是将“社会更加和谐”作为重要目标提出。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2005年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将“和谐社会”作为执政的战略任务。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提出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这些都与包容性发展的要求和经济法“和”的价值是统一的。
三、包容性发展的经济法治保障
法治被公认为是一种良好的社会状态和治国方式。法治思想源于古希腊城邦民主制,并由亚里士多德首先对其系统论述。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应贯彻法律至上。我国在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明确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按照法治社会的要求,我国要实现包容性发展,也必须要有法治的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有经济法治的保障。经济法与包容性发展的耦合,为包容性发展保驾护航提供了理论方向,包容性发展的实现离不开经济法治的保障。
(一)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是包容性发展的基础
包容性发展本身也是“市场失灵”需要国家的调控、引导、管理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无法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财富越来越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占人口大多数的民众却无法享有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和成果,导致无法更好地参与经济发展的过程,如此恶性循环,“马太效应”越发明显,因此包容性发展要求政府要有效管理,解决市场调节带来的而自身又不能解决的社会公平、协调发展等问题。
包容性发展的基础是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包容性发展的目标是解决非均衡发展所导致的城乡差异、区域发展不平衡以及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不可持续、公私经济实体不均衡发展等问题,而这一切的解决,必须借助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包容性发展强调的是均衡性的发展、科学的发展、有效的发展,这种发展离不开资源的有效配置、离不开市场主体广泛的参与和竞争、离不开人才的合理流动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这一切离不开市场机制,市场机制仍然是目前为止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机制。市场机制是人类迄今为止找到的最好的生产组织方式,市场对社会成员的利益驱动和利益约束,是任何力量、任何组织都无可取代的。而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经济法在对市场机制的引导和保护方面,具有其特殊的作用:经济法运用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经济法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法等引导和保护市场机制;经济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协调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社会利益的矛盾,防范和制止市场机制作用与宏观调控作用的冲突;经济法鼓励市场主体正当竞争、适度规模经营、制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等均是为了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经济法可以为包容性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基础。
(二)法治的宏观调控是包容性发展的保障
法治的宏观调控是包容性发展的保障。包容性发展一定程度上就是要纠正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而这是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必须要国家的介入、调控、引导和管理,需要国家从宏观角度去调控。宏观调控就是政府为了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通过货币、财税等手段为媒介,作用于社会总供给、总需求、总价格、总就业等国民经济的总量的一种活动。[29]P305同时国家通过公平分配社会财富,通过持续、规范的再分配措施,如预算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价格补贴制度、贴息贷款等,以经济法手段矫正不合理的财富分配,避免出现两极分化的“哑铃型”社会分层结构,增强社会成员公平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因此宏观调控是包容性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宏观调控不应是随意的、行政任意性的。法治社会,宏观调控也需要在法治下进行,通过赋予各个部门不同的权力,借助于不同部门之间的冲突和牵制,在此基础上进行统筹协调。
宏观调控法治的关键是它与问责制的有机结合,这也是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要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的经营主体及各个环节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职责和责任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不到位现象存在。[29]P305问责制(Accountability)是法治的最新发展,表现为一种“三段式”:首先是公共管理主体的角色及其权益设置的科学、合理,就宏观调控而言,就是要完善调控主体间的权限划分,从制度上消除越权、弃权、争权、滥用权力等的基础。第二段是动态的问责,要求承担相关职责的主体及其首长对来自体制内外的各种监督、质询和疑问作出回应和说明。第三段是主体违背角色要求或者经不起问责的,就应当承担各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撤职等行政或党纪处分,责令停止、赔偿等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宪政责任等[30]P7-10。
(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实现包容性发展的重要手段
包容性发展的提出是对以往经济增长模式和策略的反思和超越。我国发展到现阶段,经济增长不能再是简单的GDP增长,而且单纯的GDP增长模式也不可能是可持续的发展模式,经济增长一定要和社会和谐、社会公正、社会的医疗保障、教育、休闲、公平、环境等各个方面联系,才能真正实现经济发展,实现包容性发展,这也是我国提出和重视包容性发展的重要缘由所在。
要实现包容性发展,必须转变以往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注重优化经济结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广大低收入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是实现国民收入分配合理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包容性发展的必要手段。包容性发展不仅指社会财富量的增多,还包括社会财富质的提升,即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变化、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等,要求经济增长与其他方面的增长互相协调、和谐增长、可持续增长和科学增长。要实现包容性发展,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我党在十七大就明确提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离不开经济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要形成科学的宏观调控体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依托于规划和产业政策法、财政法、金融法、资源和环境法、质量技术监督、市场暨各种监督、对外贸易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等。[30]P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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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CouplingofInclusiveDevelopmentandEconomicLaw
LiuWen-huaGuoFei-fei
(Law School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
Inclusive development is contrary to exclusive development or discriminatory development,The essence of Inclusive development is that , all members of society have the rights to equally participate in social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fairly share the opportunities and results of social development. Inclusive development includes social inclusion, economy inclusion, politics inclusion, cultural inclusion etc. Economic law and inclusiveness development is intrinsic unification . Inclusive development is the core of the essence of economic law;Inclusiveness development is internally consistent with the economic law idea;Inclusive development is the important embodiment of the economic law value. The achievement of the Inclusive development cannot leave without the guarantee of economic law. To build up a healthy and orderly market order is the foundation of inclusive development; the rule of law of macro-control is the guarantee to inclusive development; Transformation of the patter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an important means for inclusive development.
inclusive development; economic law; coupling; rule of economic law
D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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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春燕)
刘文华(1932-),男,河南林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郭飞飞(1983-),女,陕西榆林人,北京培黎职业学院教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1002—6274(2013)05—012—07